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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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广东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六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的住宅物业,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分期开发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载明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六十平方米。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前条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时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

业主有权查询。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气计量器具。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八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并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九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新业主。

第六十条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六十一条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承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的,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责令向业主大会交纳相应价款,用于解决物业服务用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二)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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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规范物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是指依法对房地产建筑物或者其他形式的不动产实施管理、维护、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和权利第六条物业管理的主体包括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部门。

第七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的使用权;2.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有部分的使用权;3.参与物业管理协会的管理;4.参与物业管理规划和决策;5.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对物业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2.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场所的管理和使用;3.维护物业的安全和治安秩序;4.保障业主的基本权益;5.定期向业主公开服务情况和收费标准;6.其他依法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监督和指导物业管理工作;2.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3.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优质和规范发展;4.处理物业管理纠纷;5.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范围第十条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管理;2.物业安全和治安秩序的维护;3.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4.业主大会的召开和决策;5.物业维护和保养;6.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行为规范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持工作纪律,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1.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2.吃拿卡要,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3.推诿扯皮,不作为或者搪塞工作;4.故意泄露业主或者业主单位的个人信息;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功能、结构;2.损坏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3.擅自改变物业使用的用途;4.违反物业管理协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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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引言概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条例对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旨在保障业主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和要点。

一、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1.1 业主权益保护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业主的知情权、参预权和监督权。

物业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的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合理诉求。

1.2 公平竞争与合作共赢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之间进行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同时,物业管理企业之间也应积极开展合作,共同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1.3 法律法规的遵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以任何形式侵犯业主权益。

同时,物业管理企业还应当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员工素质,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二、物业管理的主要职责2.1 日常维护与保养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与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这包括绿化、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等各项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工作。

2.2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小区的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同时,物业管理企业还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3 环境卫生与垃圾处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小区的环境卫生工作,包括垃圾分类、清扫卫生等。

物业管理企业还应当制定垃圾处理方案,确保垃圾的及时清运和处理。

三、物业费用的管理3.1 物业费用的收取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像关规定收取物业费用,并及时向业主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物业管理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物业费用管理制度,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一、背景介绍广东省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省份之一,物业管理在城市化进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广东省的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二、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业主。

2. 依法管理原则:物业管理应依法管理,遵守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 全面服务原则:物业管理应提供全面、高效的服务,满足业主的合理需求。

4. 保护隐私原则:物业管理应保护业主的隐私权,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业主个人信息。

5. 责任追究原则:物业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三、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1. 物业管理组织(1) 物业管理组织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验,依法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2) 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行。

(3) 物业管理组织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2. 物业服务内容(1) 物业管理组织应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养护、安全巡逻等。

(2) 物业管理组织应提供维修服务,及时处理业主报修的问题。

(3) 物业管理组织应提供安全管理服务,确保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3. 物业费用管理(1) 物业管理组织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确定物业费用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2) 物业管理组织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收取物业费用,并及时提供费用使用情况的明细报告。

(3) 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费用监督机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投诉。

4. 业主权益保护(1) 物业管理组织应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财产权、人身权等。

(2) 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制度,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和协商。

(3) 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5. 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组织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建房字[2009]16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建房字[2009]16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建房字[2009]16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局),各县(市)建设局、房管局:《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1月28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保障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做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工作从2009年3月到6月,认真按照以下部署做好贯彻《条例》的宣传、学习工作:(一)由省建设厅组织全省各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开展对《条例》的学习工作,帮助其正确认识、深入理解《条例》条文内容和立法精神,以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运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及时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二)由各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相关人员开展《条例》和相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尤其是要开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相关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让他们初步认识物业管理概念,掌握一定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以便较好地履行《条例》赋予他们的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等重要职责。

(三)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牵头,会同各市物业管理协会共同组织各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条例》的学习工作。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社区和谐发展而制定的。

本条例适合于广东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区域。

二、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

2. 物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 维护物业共用部份的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b. 组织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洁和维护;c. 负责小区安全管理,包括防火、防盗等措施的落实;d. 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活动;e. 协助业主处理物业纠纷和投诉等事宜。

三、业主权益保护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财产权、人身权等。

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开物业费用的收支情况,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3.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合理诉求。

四、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1. 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不得擅自提高或者乱收费。

2. 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五、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并及时回应和处理居民的合理诉求。

3.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六、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措施。

2. 对于严重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吊销物业管理机构的资质。

七、附则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对于已经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按照本条例进行调整和执行。

以上是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要点,旨在规范和加强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广大居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具有专业资质,为社区、住宅区域等集体或个人提供负责的维修、保洁、绿化、安全等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维修、保洁、绿化、安全等职责,对业主、租户共同负责。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负责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规范,确保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业主协商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及时公示。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设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基层管理,组织居民参与物业管理事务,并定期组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等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当负责维修管理,及时检查、维修公共设施设备。

第十条物业管理应当保洁卫生,定期清洁公共区域,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绿化管理,定期修剪、浇水、施肥植物。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业主、租户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提供便民服务,如快递代收、物品寄存等。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收费与使用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的计算方式应当合理,根据实际面积或公摊面积、设备使用量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费应当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费应当及时缴纳,业主有义务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四章业主权益与义务第十九条业主享有合法的物业管理服务,有权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第二十条业主有责任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二十一条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加强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和其他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环境卫生的管理、安全防范措施的制定和执行等工作,保障业主的正常居住和生活。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职责住宅小区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协助物业管理单位履行管理职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服务内容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提供24小时保安巡逻、公共区域的清洁保洁、停车位管理、垃圾收集等基本服务,并可以根据业主需求提供其他增值服务。

第六条服务质量标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提供物业服务,确保服务质量达到业主的满意程度。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七条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按照事先公布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用于维修和保养小区公共设施、支付物业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

第八条物业费的调整物业管理单位调整物业费的,应当提前向业主公示,并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确保合理调整。

第九条物业费的纳税义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按时支付物业费的纳税义务。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条业主权益的平等保护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平等对待所有业主,不得以种族、宗教、性别等因素进行歧视。

第十一条业主权益的告知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及时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保障业主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十二条业主权益的救济措施业主发现物业管理单位有违规行为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单位投诉,也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诉。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处理投诉和申诉,并及时给予回应。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政府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物业管理是指为了保障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办公场所等地方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生活的便利,对物业进行维护、管理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

为了规范广东省的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二、背景广东省是中国人口和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城市化进程加快,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等物业的数量不断增加,物业管理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然而,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标准,物业管理市场存在一些乱象,如服务不规范、收费不透明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该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管理要求。

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资质,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

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基础设施维护、公共区域清洁、安全防范等服务,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执行。

同时,物业管理机构还应积极开展社区活动,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3. 物业费用的收取与使用该条例规定了物业费用的收取与使用方式。

物业管理机构应向业主明示物业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收取。

物业费用应专款专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4. 物业纠纷处理机制《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纠纷的处理机制进行了规定。

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纠纷。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物业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障。

5. 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评估该条例强调了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评估工作。

相关部门应对物业管理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公示相关信息。

同时,还应建立物业管理服务评估机制,对物业管理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四、效果与意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促进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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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广东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8.07.29【实施日期】1998.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8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六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管理权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主要权利是:(一)参加业主大会;(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TOC]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广东省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依据: 本条例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一项: 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项: 物业管理活动包括维修保养、安全管理、卫生清洁、绿化美化、收费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第一项: 物业管理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物管组织对物业进行的维护、保养、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二项: 物业服务企业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或单位。

•第三项: 物管组织指由业主自愿组织成立的、负责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

•第四项: 业主指物业所属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或使用人。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设立•第一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等相关证照。

•第二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水平,能够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管组织的设立与管理•第一项: 业主可依法成立物管组织,自愿组织进行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项: 物管组织应有合法的组织形式,明确的管理机构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物业管理计划和年度预算•第一项: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管组织应制定物业管理计划和年度预算,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项: 物业管理计划和年度预算应包括维修保养计划、安全管理计划、绿化美化计划等。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业主的权利•第一项: 业主享有合法支配、使用自己房屋的权利。

•第二项: 业主享有公平、公正、透明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项: 业主享有参与物管组织管理的权利。

第八条业主的义务•第一项: 业主应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

•第二项: 业主应遵守物管组织的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

•第三项: 业主应积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管组织的义务•第一项: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管组织应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引言概述: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细化了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为社区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1 物业公司应当保障小区环境卫生
1.2 物业公司应当保障小区安全
1.3 物业公司应当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2.1 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
2.2 业主委员会有权组织业主参与社区事务
2.3 业主委员会有义务维护社区秩序
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3.1 业主有权参与业主大会决策
3.2 业主有义务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
3.3 业主有义务遵守社区规章制度
四、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投诉
4.1 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物业公司管理不善
4.2 物业公司应当接受监督,定期公布管理情况
4.3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五、法律责任与处罚
5.1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5.2 物业公司若不履行管理职责,将面临罚款或停业处罚
5.3 业主若违反规定,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总结: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为社区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了社区和谐稳定。

各方应当共同遵守该条例,加强沟通合作,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区环境。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本条例适合于广东省内各类物业项目的管理和运营。

二、物业管理主体1.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提供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服务。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维护小区内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组织和协调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安全防范等工作;- 收取物业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和管理;- 维护业主权益,处理相关纠纷。

2.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内的业主自愿组成,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维护业主权益。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参预物业费用的决策和监督;- 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 组织和协调小区内的公共事务。

三、物业服务内容1. 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包括但不限于:- 绿化景观的养护和更新;- 道路、人行道、停车场等硬质设施的维修;- 电梯、水电设备等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2. 环境卫生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组织清洁人员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定期清扫和保洁,保持环境整洁。

包括但不限于:- 小区道路、人行道、楼道等地面的清洁;- 垃圾采集和处理;- 小区内的病虫害防治。

3. 安全防范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业主和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包括但不限于:- 小区门禁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安全巡逻和监控设备的运行;- 火灾隐患排查和防火设施的维护。

四、物业费用管理1. 物业费用的收取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像关规定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用,费用项目和标准应在小区业主大会上进行公示和讨论。

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按照建造面积或者使用面积计算;- 按照居住户数或者商业面积计算。

2. 物业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策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和管理物业费用。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并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质询;(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六)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七)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八)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社会治安等工作;(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接受业主监督:(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情况;(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八)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委员会对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的内容应当每季度公布,其他情况和资料应当及时更新。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布、更新相关情况和资料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公布,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引言概述: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管理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

为了规范广东省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广东省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

一、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1.1 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管理能力。

1.2 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职责,保障业主权益,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1.3 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机制,包括业主委员会和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以确保物业管理机构的合法运营和服务质量。

二、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2.1 物业费用的收取: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要求物业管理机构必须依法收取物业费用,并向业主提供明细账单。

2.2 物业费用的使用: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合理使用物业费用,用于维护和改善物业设施设备,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2.3 物业费用的监督: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了业主对物业费用的监督权利,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机构提供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并有权参与物业费用的决策。

三、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3.1 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物业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2 物业设施设备的管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设施设备的管理要求,包括设备档案的建立、维修保养计划的制定等,以确保物业设施设备的有效管理。

3.3 物业设施设备的更新: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物业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和业主需求,及时更新和升级设备,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四、业主权益的保护4.1 信息公开和参与: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并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2 投诉和纠纷解决: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并协助解决物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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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凭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本)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本)
(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及职务终止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ຫໍສະໝຸດ 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至(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前两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召开。
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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