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法

合集下载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其具体含义有: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于航行; 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船舶要适合 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适航义务
(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 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管货义务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 2、承运人的责任豁免 • 《海牙规则》: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情况: (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
• 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是指允许货物 中途换船的提单。
• 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是指货 物由海运和另一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方式,如海 陆、海空、海陆空等方式运输签发的提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5、按运费支付的时间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 到付提单。
• 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托运人在收 货人一栏内填写“凭指示”或“凭某人 指示”字样。通过背书可以转让。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4、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 单和多式联运单据(或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
• 直达提单(direct B/L),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的, 货物直接从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提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6、租船提单。 • 租船项下的提单称为租船提单。 • 其性质和作用依租船人的身份不同而异。当租船
人运送自己的货物时,船东签发的提单起证据的 作用,租船人与船东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 为准;当租船人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第三者的货 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时,其性质和班轮运输提单 一样,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与托运 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以提单为准, 但船东与租船人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
(2003年卷一第68题 多选) AC

物流与运输法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

物流与运输法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

所谓船舶绕航,指的是船舶在航行中驶离承运人和托运人事先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
不合理绕航的后果
英国法下,不合理绕航构成根本违约, 承运人不再能援引原合同的权利和免责等规定,而应根据侵权原那么承担责任。
我国海商法对不合理绕航的后果没有特别规定,解释为一般违约比较合理。但不合理绕航由于是成心所为 ,承运人不再能享受责任限制的好处。
承运人运送一批石棉,在交付货物时发现石棉已经被海水严重污损。致损原因是一条四英尺长的通往货舱的凹痕,由于凹痕使海水渗入货舱导致货物受损,但是承运人对船舶上的这一凹痕并不知情,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凹痕在船舶开航前或开航时就已经存在。
01
04
02
03
【法院判决】
上诉法院认为,既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船舶不适航,而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又遭遇到大的风浪,法院推定凹痕是由本航次中遭遇的风浪所致,货物损失是由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海上风险造成,承运人无需对货主承担责任。
请问:承运人对此货物损失是否应赔偿?
02
承运人责任期间比较
集装箱货:港至港
01
01
02
03
04
05
非集装箱货:钩至钩;舷至舷---我国?海商法?
港至港---汉堡规那么
钩至钩;舷至舷---海牙—维斯比规那么
钩至钩;舷至舷---海牙规那么
02
03
04
05
“华利河〞轮货损纠纷案,中远承运一批集装箱装运的木箱包装机器设备。在卸货港堆场交付时,没有发现损坏。但到收货人仓库拆开包装木箱,发现货物严重损坏。收货人提出索赔。
判决与评析
【法院判决】
上诉法院认为,承运人可以援用提单中的责任限制条款,货物是在放置于码头上时遭到损害的,由于这一期间与海上货物运输没有关系,法官认为海牙规那么没有适用的余地。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提单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租船运输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合同的种类: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国际多式联运 合同的当事人 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 托运人 收货人 合同的订立 班轮运输合同——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租船运输合同——应该书面 合同的解除 开航前只有托运人一方可以任意解除合同 在开航前由于不可抗力双方均可解除合同 在开航后,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在卸货港卸货,可以驶往附近安全港
提单的种类
提单的内容 提单的记载事项 提单正面条款 提单背面条款 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流转程序
保函问题
提单
《海牙规则》
背景 内容 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免责 赔偿责任限额 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 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般免责
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法律特征 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提单的签发: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 提单的种类 提单的内容 保函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问题 以保函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问题 为提货而出具保函
适航
时间上:开航前或开航时
管货
程度上: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相对适航,而非绝对适航)
内容上:适航、适员、适货
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对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的灭失和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迟延交货的赔偿责任: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海牙规则》:钩至钩 中国《海商法》 《汉堡规则》:收到交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关系 订约承运人仍应对运输的全程负责 如两者具有责任的,两者负连带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法》ppt课件

《海上货物运输法》ppt课件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 1. 班轮运输 2. 租船运输:航次租船合同

富租赁〕
定期租船合 光船租赁(财
班轮运输:船舶在固定的航线和港口间、 按事先规定的船期和公布的费率进展的运 输。
班轮运输又称提单运输、件杂货运输、散 杂货运输或零担运输。
航次租船合同: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 船舶或船舶的部分仓位,装运商定的货物, 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运费的 合同。〔CMC Art92〕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国际上通用定义与我国<海商法>定义上的差别:能 否要求必需至少有一种运输方式是海上。〔CMC Art102〕
多式联运运营人责任期间 〔CMC Art103〕 多式联运运营人责任 〔CMC Art104〕 区段损害的赔偿 〔CMC Art105〕 国际立法
〔1〕承运人 〔2〕实践承运人 〔3〕托运人 〔4〕关系人及其他主体:e.g.收货人与提 单持有人,出租人与承租人,受雇人和代 理人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 海上货物运输行为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物:货物〔包括活 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 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3.海上货物运间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承运人接纳货物、装船向托运人出 具的收据;
提单是货物一切权的凭证。
五、与提单有关的欺诈问题
倒签提单 预借提单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
第三节 调整提单运输的主要公 约
<海牙规那么> <维斯比规那么> <汉堡规那么> <鹿特丹规那么>

物流与运输法规第二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

物流与运输法规第二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

4. 海运船舶
(1)船舶的分类
杂货船 散装货船 冷藏船 木材船 集装箱船 油轮 液化天然气船 滚装船 载驳船 辅助船(破冰船,挖泥船,拖船)
干货船 油槽船
特种船
650t杂货船
本船为全通用甲板,货舱有较大容舱,单底方舭,艉部设呆木, 无舵,艏部甲板上设有四脚桅,航行于珠江水域至香港水域,三类航区, 可用于装杂货。
双重诉讼的权利,即货主在其货物遭受损害时,可 以以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或以其侵权为由向承运人 起诉。这时承运人便不能引用《海牙规则》中的免 责和责任限制的规定;
《维斯比规则》第三条规定使得合同之诉和侵权之 诉处于相同地位: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也享 有责任限制的权利。
4.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
1、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 2、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 3、强调了承运人等的责任限制 4、提高了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 5、诉讼时效的延长 6、增加了集装箱条款
《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 1.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只要提单或为提 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上有适用《维斯比规则》 的规定,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 规则》的约束。
5《海牙规则》是《 》的简称。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6《维斯比规则》是《 》的简称。 《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7《汉堡规则》是《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的简称。
(二) 海上货物运输法
(1)内国法
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 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 中国的《海商法》 (2)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 则》
盘视为一件货物。
6.诉讼时效的延长:《维斯比规则》规定只

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 • • •
(二)保险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 信守担保
• A为800箱瓷器向B保险公司投保,事后因大批瓷器发 生破裂而向B索赔,B认为,A未将如下三种情况如实 告知B,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之如实告知义务,从而 拒绝赔偿。这三种情况为:1、被保险人投保的800 箱瓷器全部是用纸箱包装的;2、大部分瓷器表面图 案过多而易碎,并导致其易碎;3、该批货物是尾货, 价格低廉。 • 问:A是否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 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 – A、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运输合 同,光船租赁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 B、在营运成本上,航次租船中由船方负担航次成本, 在定期租船中则转由租船人承担,因而在定期租船合 同中有关于燃油消耗量、航速的规定。 – C、在时间损失上,航次租船的时间损失由船方承担, 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时间损失由租船人承担。 – D、在经营权上,航次租船由船舶所有人负责经营,而 在定期租船下,船舶的经营权转归租船人合同,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对船 舶的占有权、使用权,风险和责任也由承租人承担。 出租人只保留船舶的处分权和收取租金的权利。
• 2、可保利益原则 • 3、损失补偿原则 • 4、近因原则
• 案例:2005年3月,湖南某纺织品公司(卖方)与香港 某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全棉针织男裤的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条款如下:数量是80000条;金额总价为 CFR荷兰鹿特丹USD70000;装运口岸与目的地,广 州—香港—荷兰;交货期,2005年5月底前。 • 2005年5月20日,卖方委托的生产厂家将300箱货物 装上卡车运至广州装船,由于驾驶员过失,卡车翻入 河中,致使货物落水打湿,使其中100箱成为次品。 该纺织品公司与事故地公安局出具证明证实了上述货 损事实。2006年1月,香港买方公司申请某保险公司 广东分公司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商检报告。保险 公司于2006年10月正式向买方公司理赔22万港元, 2007年4月起,保险公司向纺织品公司代位追偿,但 是遭到了拒绝。 • 请问:湖南该纺织公司有没有理由拒绝保险公司的追 偿?为什么?

海上货物运输法原则

海上货物运输法原则

海上货物运输法原则海上货物运输法涉及多个法律原则和规定,以下是其中几个重要的原则:1.自由航行原则(Freedom of Navigation):海上货物运输法中的核心原则之一是自由航行原则。

根据国际法,船只享有在公海上自由通行的权利,无论其国籍。

这一原则保护了海上货物运输的畅通和顺利进行。

2.无损运输原则(Principle of Safe and Sound Transport):海上货物运输法要求承运人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好运抵目的地。

承运人应当对货物进行适当的包装、装载、固定和保护,以避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或损坏。

3.适航原则(Principle of Seaworthiness):根据适航原则,承运人有责任确保运输船舶的适航性。

适航性要求船舶在技术和操作上能够安全运输货物,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人员和管理等方面。

船舶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4.单证原则(Principle of Documentation):海上货物运输涉及多种单证,如提单、海运保险证明和货物清单等。

单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确保货物的运输和交付至关重要。

承运人和货主需要遵守相应的单证要求,并及时提供和交换必要的文件。

5.公平公正原则(Principle of 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海上货物运输法倡导公平和公正对待各方的原则。

这意味着合同双方应当诚实守信、平等相待,并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承运人和货主应当平等协商解决争议,并尽力避免不当的行为。

这些原则是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基础,旨在确保货物的安全、有效和公正的运输。

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条款可能因国际公约、国家法律和合同约定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的运输合同和国家法律框架下,这些原则可能会有所调整和适用。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是当今国际上特别是船舶相关行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规则。

它的出台标志着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业界实行统一的法律制度,其中蕴含着严格的责任分配和风险责任规范,其中赋予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相关参与者具体行为准则,有助于健全行业法规,促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业发展,维护双方最基本的经济利益。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出台,赋予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活动更多的实质性权利
和内容,在体系层面上,它为各参与者确定了具体的权利责任大小和依据,确保双方安全运输货物,避免由于遗漏或错误导致的不利后果;它也规范了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商业行为,细化了征收服务费用,规定收费标准及其增减方式等,从而维系买卖双方的利益,确保合同义务在经济利益上得到满足。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出台将极大的改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从而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严格的船舶安全监管和运输活动监督体系以及具体的运输费用和利润标准,确保当事人在交易中具有公平的地位,维护双方的主观权利和客观义务,同时促进双方的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利益共享。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实施,将推动中国海上物流业在市场竞争力和高效率管
理系统方面发展,实现我国海上物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有助于更好地协调世界贸易体系,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促进世界经济和贸易更加紧密地融合和发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出台和实施极大地促进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可持续发展,为行业的优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未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将更加完善,以维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业和行业运营保障,牢牢把握行业发展趋势,为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业发展提供完善的支持。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__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__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__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是1924年底本着要完善、改革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而制定的一套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

这套法律全面考虑了当时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合理的准则、规则与条件,保障船舶在运输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同时也为受到损害的一方规定赔偿的限额。

首先,根据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船舶运货人受到运输过程中的损害时,按本法第三条及其补充规定,可以对经营者声称赔偿。

与此同时,根据本法第五条规定,船舶行为不当或经营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向船舶经营者提出追索,并可以在其将货物拖诉运输过程中使用货物所获得的价值。

此外,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进一步规定经营者对受损船舶货物的赔偿限额,其具体内容如下:根据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若货物的受损金额高于经营者承担责任的金额,经营者仍然有义务赔偿,但上限不得超过500金额单位;如果受损金额不超过500金额单位,经营者仍然有义务赔偿,其上限为货物受损金额的全部或部分。

此外,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还规定,经营者的责任除了上述货物赔偿金额,在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他们还要承担船舶及货物以外的赔偿金额,如人身伤害赔偿等。

另外,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还明确规定,经营者对受损后的货物承担的责任应该是“避免”性的,即应该以最小的损失来解决纠纷。

总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是为了规范和改善当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制定的一套法律,规定各方在这个领域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正当的利益得到实现,维护这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的正当性和秩序性。

国际商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详解与案例分析PPT

国际商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详解与案例分析PPT

2、提单的作用
货物收据; 运输合同的证据; 所有权凭证
3、提单的种类
已装船提单与备运提单 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与指示提单 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班轮提单与租船提单 集装箱提单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 ; Sipped B/L)是指轮船公司已将货物装上指定 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其特点是提单上 必须以文字表明货物已经装某某船上, 并载有装船日期,同时还应由船长或代 理人签字。 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又称收讫待运提单,是指船公司已收到 托运货物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
C
5、《海牙规则》规定的货方对承运人 或船舶提起货物灭失或损害赔偿的诉讼 时效为下列哪项? A.6个月 B.1年 C.2年 B.4年
B
测一测
6、首次明确了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 终证据的是以下哪个公约? A.《海牙公约》 B.《汉堡规则》 C.《维斯比规则》 D.《海牙协定书》
三 、索赔及诉讼
⑴索赔 ⑵诉讼
第三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⑴《华沙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⑵《海牙议定书》 《修改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 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⑶《瓜达拉哈拉公约》 《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 输某些规则的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 ⑷《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
测一测
7、《汉堡规则》的全称是下列哪一项? A.《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 约的协定书》 B.《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 际公约的协定书》 C.《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D.《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法
•租船合同
•船 长 由 船 舶 一 切 人 任 命 , 船 员 也 由 船 舶 一 切人装备,并担负他们的工资和给养。
•船 舶 的 营 运 调 度 由 承 租 人 担 任 , 并 担 负 船 舶的燃料费、港口费、货物装卸费、运河 通行费等与营运有关的费用,而船舶一切 人那么担负船舶的折旧费、维修保养费、 船用物料费、润滑油费、船舶保险费等船 舶维持费。
案 例二
1995年11月20日,五矿公司与日本丰田通商株式会社签署一份货量为 1500吨的低磷硅锰合金购销合同,嗣后,买卖双方商定,实践实行货量为 1200吨。五矿公司的出口代理为海南省国际贸易中心。为运输该1200吨货 物,海南国贸于1995年12月11日代五矿公司与广东省湛江海通货运代理签 署一份航次租船合同,海通公司又与中国外运广东省湛江公司签署一份航次 租船合同,湛江外运那么与大连五丰船务签署一份租船合同,这三个连环合 同的条款内容基本相反,均协议租用〝万盛〞轮 运输本案所涉1200吨货物。〝万盛〞轮的注册 船东为通连公司,该轮实践交由大连港万通 船务股份运营管理,船员由万通 公司装备。万通公司又将该轮以期租 方式出租给五丰公司运用。
•在 租 船 合 同 中 需 求 订 明 货 物 的 装 、 卸 费 由 船 舶 一切人或承租人担负。在租船合同中需求订明 可用于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并规则延滞费 和速遣费的规范及计算方法。
•2、活期租船
• 船舶一切人依照租船合同的商定,将一艘 特定的船舶在商定的时期,交给承租人运用的 租船。
第三章 海上货物运输法
案 例二
1995年12月25日,五矿公司的1200吨低磷硅锰合金装上〝万盛〞轮, 提单号H X——95 B,目的港为日本名古屋港。〝万盛〞轮同航次还装载了 另一票目的港为日本川崎的1200吨高磷硅锰合金,该两票货物外表状况相 反。同年12月27日,〝万盛〞轮驶离海口港,于1996年1月8日驶抵日本名 古屋港,〝万盛〞轮在卸货时将两票货物发作错卸。同年1月26日,丰田通 商以货物不契合合同要求为由,向五矿公司要求赔偿,五矿公司向丰田通商 作了通融赔付。受该合同实行状况影响,五矿公司与丰田通商间的 后一硅锰合金购销合同未能顺利实行, 五矿公司遭到了损失。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货物运输法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使用船舶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由海路从一国的港口运至另一国的港口。

海上货物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与陆路运输、航空运输相比,海上货物运输具有运输数量大、运输成本低等优势。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大约有2/3的货物都采用这种运输方式。

我国对外贸易总量的80%左右也是通过海上运输实现的。

但是,海上运输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点,主要表现为航行速度慢,运输时间长,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因而运输风险比较大,涉及的当事人也比较多,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

2、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内国法和国际公约(1)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内国法随着海上货物运输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专门制定了有关海上(或水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如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国的《海商法》等。

(2)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国际上调整提单运输的公约有三个:《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3、海上货物运输方式(1)班轮运输班轮运输亦称定期运输。

班轮运输合合同签定后,承运人接收货物,据以签发提单,此后,无论是托运人,还是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他们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均以提单为准。

实际上定舱单附上提单就是一个运输合同,所以班轮运输又称提单运输。

但是,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不能任意扩大托运人的责任或限制自己的义务,而要受国内海商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约束。

实践中,提单往往是由船公司预先制定好的,托运人只要按要求填写签字,并由船长签署,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需托运人与承运人另订运输合同。

当然,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

现在,海运单作为国际件杂货运输合同的表现形式,应用日趋广泛。

(2)租船运输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

按不同的租赁方式,租船运输又可分为期租船、程租船、光船租船三种。

但光船租船实际上仅为财产租赁的一种形式,出租人并不承担运输义务。

海上货物运输法笔记

海上货物运输法笔记

第一章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概述海上货物运输(主干部分)海上运输旅客运输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的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的地位与作用(一)海上货物运输针对远洋运输占主要地位(二)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1、优点:运量大、通货率强(自然形成的水路多)、运费低2、缺点:时间长、受自然条件限制(如:港口吃水、台风、潮汐)、速度慢、风险高危机大、污染严重。

(三)国际远洋运输排名1、马斯基(丹麦)2、地中海船运MSC(瑞士)3、达菲(法国)4、长龙(台湾)5、克伯罗特(德国)6、中远(中国)二、海上货物运输的组织和进行(一)(最早)商船合一船商分离,货主不参与运输(或很少参与)(二)海上货物运输分为:不定期(租船)、定期(班轮)1、定期(班轮):(1)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运费率、固定船期表(承运人负责)(2)承运人自行承担滞期费(3)班轮杂货轮→从船边到船舷,托运人,收货人集装箱→cy→cy 场到场cfs→cfs 站到站(4)一般通过提单(格式条款)确定权利、义务(5)班轮承运人的责任区间:承运人舷——舷钩——钩2、租船航次租船(程租)定期租船(期租)光船租赁(光租)→不包括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称租金,不叫运费适用船舶租赁合同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法承运人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以海运船舶作为运输工具,以收取运费作为报酬,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

二、起源与发展1、公元600年——公元800年希腊腓尼基人罗德法2、中世纪三大海法(1)地中海《海事法汇编》(2)英国《康索拉特法》(3)波罗的海《维斯比海法》三、分类与法律渊源(一)分类海上货物运输管理法→纵向行政管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平等主体之间横向权利、义务(国内、国际三公约)主要涉及调整纠纷的程序联合国运输法草案→全称:全程或部分海上运输法草案(二)渊源国内→海商法国际→国际条约(三公约)、国际惯例(国内条约、与国际法无规定)(三)现代化1、特征:(1)承运人责任加重沿海运输→严格责任制远洋运输→不完全过失责任制(2)新规则的出现(集装箱、电子提单)运输环节怎么流转、责任划分、风险承担(3)国际统一立法的发展联合国运输法草案→生效,对承运人苛刻很多海运大国联合抵制A.针对集装箱货物的班轮运输B.把承运人的责任区间扩展到“门到门”,新创了“履约方”的名词,网状责任制C.对承运人的责任进行重大变革●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航海过失免责、火宅免责)→完全责任制●适航义务→适员、适货、适航✧开航时,开航前→(扩展)全程的运输过程●履约方(独立合同人)✧实际履约方→运送,操作,保管,仓储✧契约履约方第三节海上货物运输管理法一、概念海上货物运输管理法是管理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1957年6月13日第17号法令公布,1958年1月1日起实施,经1971年第130号法令、1975年第94号法令、1992年第69号法令修改【1】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法各条(除第20条第2款外)适用于在国外装货港或卸货港的海上货物运输,本法第20条第2款适用于因承运人及其雇用人员的侵权行为所致的对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定义一、本法所称“船舶”是指《商法》第684条第1款中所称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该条第2款中所称的船舶。

二、本法所称“承运人”是指按前条规定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及承租人。

三、本法所称“托运人”是指承租人或委托承运人完成前条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的人。

四、本法所称“1个计算单位”是指等同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3条第1款所称的1个特别提款权的数额。

第三条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义务一、承运人对由于其本人或其雇用人在收受、装载、积载、运输、照料、卸载及交付货物过程中的疏忽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迟延到达负责。

二、对由于船长、水手、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方面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或由于船上火灾造成的损害(但由于承运人知道或其实际过失造成的损害除外),前款规定不适用。

第四条一、除非承运人证明已按前条规定进行了谨慎处理,不得免除其前条规定的责任。

二、虽有前款规定,如果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害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而且该项货损是这种原因的后果,仍得免除其前条规定的责任;但是,如果证明,在承运人按前条规定进行谨慎处理后,货物损害便可以避免,而承运人并没有进行谨慎处理时,承运人不得享受免责。

1.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2.天灾;3.战争、暴动及骚乱;4.公敌行为;5.司法扣押、检疫限制或政府当局的其他处置行为;6.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7.罢工、怠工、关厂或其他工业纠纷;8.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或为此目的的任何绕航,或其他任何合理绕航;9.货物的质量或固有缺陷;10.包装或标志的不足或不当;11.起重机或其他类似设施的潜在缺陷。

海上货物运输法

海上货物运输法

海上货物运输法
海上货物运输法自古以来即极具影响力,一直在不断发展变迁,直至今天它仍然是国际货物运输的重要基石之一。

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保护海船的相关受益人,从而为国际货物运输提供具体规则。

首先,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了船舶和货物所涉及的国际法律。

它强调了船舶所有者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尤其是在船舶发生损害、行为失当或丢失货物时必须承担责任。

此外,该法案还规定船舶员工必须凭借正确的资格进行交易,以确保安全航行和规范执行。

此外,它还包括了船舶登记手续,货物丢失的责任和一些其他有关的规定,以确保航行在海域的安全、顺利以及货物的安全。

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细则广泛,受益人繁多。

它包括的法律条款不仅关注了货物的运输,还对船舶所有者的行为和义务有所规范,从而维护国际航行的运输安全。

与此同时,在失货事故发生时,也将确保货物受益人获得应有的赔偿。

总而言之,海上货物运输法拥有公平、可操作性以及完整性的特质。

它可以在海运运输过程中为航行者提供良好的保障,促进海上交易的和谐与顺利。

鉴于它的重要性,考生在参加资格考试时也有必要深入学习以此作为重中之重的内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也可直接使用
海上货物运输法
海上货物运输法是怎样的呢?如果你不清楚,可以来看看。

下面是由出国留学整理的海上货物运输法,欢迎阅读。

更多相关海上货物运文章,请关注合同法栏目。

【(一)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货物运输法】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使用船舶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
货物经由海路从一国的港口运至另一国的港口。

海上货物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与陆路运输、航空运输相比,海上货物运输具有运输数量大、运输成本低等优势。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大约有2/3的货物都采用这种运输方式。

我国对外贸易总量的80%左右也是通过海上运输实现的。

但是,海上运输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点,主要表现为航行速度慢,运输时间长,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因而运输风险比较大,涉及的当事人也比较多,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

2、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内国法和国际公约
(1)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内国法
随着海上货物运输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专门制定了有关海上(或水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如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国的《海商法》等。

(2)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国际上调整提单运输的公约有三个:《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3、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1)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亦称定期运输。

班轮运输合合同签定后,承运人接收货物,据以签发提单,此后,无论是托运人,还是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他们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均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