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法(二)(标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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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法(二)
第二节提单
一、概念与功能
(一)概念:“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已接收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提单的3个功能(由概念可知)
1、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运输合同在此前(订仓单经承运人确认时)已经成立。提单只是该合同的证明。
2、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
对于托运人,提单是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记载的货物的初步证据。
对收货人,承运人应当按提单所记载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3、据以交货的物权凭证
一般来说,谁合法持有提单,谁就被视为享有提单上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
实践中的难题:“无单放货”问题
二、提单的签发
1、谁能签发提单
2、如何签发提单
1、谁能签发提单
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而且,根据航运惯例,船长是承运人的当然代理人。
2、如何签发提单
(1)签发提单程序:大副监督装船,签发大副收据,托运人填写提单有关内容,承运人核对提单内容和大副收据后,签发提单。
(2)如实签发提单:应该按照货物装运的实际情况(装运时间和货物表面状况等)签发违规(未如实)签发的情形:
1、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2、倒签提单: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但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3、“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应签发不清洁提单的情况下,托运人为获取清洁提单,向承运人提供保函,以保证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后如被索赔而受损失,由托运人赔偿。
案例:
倒签提单案
1991年7月,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1991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1992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装船。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1991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人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威克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日志,运输公司的船方被迫交出航海日表。威克特公司在审查航海日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延达三个多月。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即违背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宏盛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结果:运输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
四、提单的种类
(一)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
1、“已装船提单”,指承运人在货物装上指定的船舶后签发的提单。
2、“收货待运提单”,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尚未装船,应托运人的请求而签发的提单。(往往不加注船名和装船日期;不能结汇;在加注船名和装船日期后,成为已装船提单)
(二)记名提单/ 指示提单/ 不记名提单
1、“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写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2、“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写明凭指示的提单。(可背书转让:空白背书、记名背书)
3、“不记名提单”,是指在收货人一栏内不写明具体的收货人或由某人指示,仅注明“持有人”字样或空白不填的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三)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1、“清洁提单”,是指在提单上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是否良好未作批注的提单。
2、“不清洁提单”,是指在提单上批注了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提单。如,包破、锈蚀、污损
(四)预借提单/倒签提单(见“违规签发提单的情形”)
五、提单的内容
(一)正面内容
提单的正面内容:承运人的名称、地址carrier 托运人名称shipper
收货人名称consignee 船舶名称name of vessel 装货港、卸货港port of loading, port of discharge 运费的偿付方式及地点freight and charges 货物的情况descriptions of cargo:货物种类、包装、数量、毛重、体积提单签发的地点时间及份数issue of B/L
货物的外表状态cargo’s apparent order and condition 承运人签名signature of carrier (二)背面条款
提单的主要背面条款:管辖权条款法律适用条款承运人责任的条款
有关货物的条款运费和其他费用条款留置权条款共同海损条款
第三节其他货运单据
一、海运单
(一)海运单的概念及特点:
海运单: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以外的运输单证。
和提单主要区别: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适宜用于货物在运输途中货方无转卖货物意图的场合。不需要持有并出示海运单而只需证明自己是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
(二)国际规则:1990《CMI 海运单统一规则》
二、电子提单(E B/L):“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传递的按一定规则组合而成的有关海上运输合同的数据。
优点:1、时间2、有效防止欺诈3 、推动“无纸贸易”
货物支配权:电子提单密码的持有人为货物的支配权人。
第四节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1978年汉堡规则2008年鹿特丹规则
一、1924《海牙规则》
背景:承运人滥用优势地位,提单包含大量免责条款,损害货方利益。而当时英国海运实力强。美国为保护本国货方利益,1893年制订哈特法。澳、加等国仿效美国制订海运法。1921年,国际法协会在海牙开会起草规则草案,1924年作出修改,该规则被称《海牙规则》。
1、承运人的最低限度义务
克尽职守使船舶适航(适航义务)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管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