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法(一)(标注重点)
海商法法重点法条精读
海商法法重点法条精读第一章总则【重点法条】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二十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相关法条】本法第164条。
【意思分解】1这两条规定的是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适用船舶、适用水域和适用事项。
2第3条规定了海商法适用的船舶。
3第2条规定了海商法适用的水域,注意除在内河与海洋之间直达运输时内河为适用水域外,其余情况下,内河不为适用水域。
重点注意第2款的内容。
第二章船舶【重点法条】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三条第一款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相关法条】《担保法》第41条。
【意思分解】重点掌握船舶所有权、共有及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未经物权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换言之,未完成以上3个登记的,并不影响相应权利的成立(生效)。
故只要合同成立生效,即使未完成物权登记,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第9条)、共有人之间(第10条)以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第13条第1款)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成,但在外部法律关系上,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以上3个条文是关于船舶物权的最基本规定,其立法理念同我国现行物权立法有所不同,应予重视。
【不要混淆】第13条第1款同《担保法》第41条之规定极不相同。
第41条称:不完成物权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这是极不科学的规定(详见《担保法》部分第41条的“意思分解”),因为它混淆了物权登记同合同登记的关系。
第六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六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种类(一)班轮运输;租船运输(二)航次租船运输;定期租船运输;光船租船运输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二)班轮运输合同三、提单(一)提单的含义及内容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提单的功能1.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作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3.作为据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依据(三)提单的种类1.货是否已经装船:已装船或收货待运提单2.收货人的抬头:记名、不记名、指示提单3.提单上是否有批注:清洁、不清洁提单4.运输方式:直达、转运、多式联运提单5.运费支付时间: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提单6. 按提单格式:简式提单;全式提单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调整租船合同的主要规则及其地位主要规则:(一)“波尔太姆”期租租船合同格式(二)“金康”程租租船合同格式(Gencon 94’)地位:格式合同,其效力应受到应适用的国内法的约束;可作为惯例用于解释合同二、有关调整提单及海上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一)《海牙规则》(二)《维斯比规则》(三)《汉堡规则》(四)《鹿特丹规则》二、有关调整提单及海上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一)《海牙规则》(《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24年①承运人最基本运输义务:确保开航前与开航当时船舶适航;适货②承运人的免责:过失免责(管理或驾驶船舶);无过失免责③承运人的限制责任:单位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④承运人责任期间:“钩至钩”或“舷至舷”⑤货物索赔诉讼时效:1年船舶不适货:1981年7月10日某地方远洋公司所属“兴隆“号第10次航次在秦皇岛装花生仁17,000袋计690公吨去荷兰。
1981年7月28日抵香港后转装“开化”轮,于1981年9月28日抵鹿特丹并于1981年9月30日卸毕交货时,发现花生仁被玉米粉和云母粉污染并有虫蛀。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适航义务
(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 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管货义务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 2、承运人的责任豁免 • 《海牙规则》: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情况: (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
• 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是指允许货物 中途换船的提单。
• 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是指货 物由海运和另一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方式,如海 陆、海空、海陆空等方式运输签发的提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5、按运费支付的时间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 到付提单。
• 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托运人在收 货人一栏内填写“凭指示”或“凭某人 指示”字样。通过背书可以转让。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4、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 单和多式联运单据(或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
• 直达提单(direct B/L),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的, 货物直接从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提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6、租船提单。 • 租船项下的提单称为租船提单。 • 其性质和作用依租船人的身份不同而异。当租船
人运送自己的货物时,船东签发的提单起证据的 作用,租船人与船东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 为准;当租船人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第三者的货 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时,其性质和班轮运输提单 一样,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与托运 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以提单为准, 但船东与租船人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
(2003年卷一第68题 多选) AC
海上货物运输法规(1)
约定的、通常习惯的、地理上的航线
合理绕航:海上救助人民或财产、躲避台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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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承拖方的主要权利 ➢拖航费和其他约定费用的请求权 其他约定费用:承拖方配备的被拖船上随船
船员工资、拖船的滞期费、承拖方为被拖方 垫付的款项等。
➢对被拖物的留置权 前提:被拖方不按约定支付拖航费、滞期费
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视为海上货物运输。(我 国海商法第164条) ✓ 不同点: 标的不同:拖航合同的标的是被拖物,它并不装于拖船上, 而是与拖船用拖缆或其他特定装置连接。
责任不同:承拖方只负责提供拖力,对被拖物及其上所载财 产的接收、运送、照料、保管等不负责人,除非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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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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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被拖方的主要义务
➢ 提供被拖物并使之适拖
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地点、约定的被拖物
起拖前和起拖当时,使被拖物适拖(须提供被拖物适拖证书)
如有需要,还要配备被拖船上的船员和供应品
➢ 服从拖船船长的指挥
➢ 保证港口的安全
起拖港、目的港、合同约定的中途港
➢ 接受被拖物
应及时接受,否则要支付滞期费,除非因天气等可免责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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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构成的实例
• 海船在靠港时撞上了码头。 • 一艘海船在长江上与一艘内河船相撞。 • 在海上航行中的船舶与灯船相撞。 • 海船与另一海船的锚链相撞。 • 海船驶过掀起大浪掀翻小船,或招致其他船相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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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案例:
甲船超速航行,有与乙船相撞的危险,乙船为避 免相撞采取自动搁浅措施而至损害,事后诉甲船以 求索赔。甲船则认为乙船的船损并非两船相撞所致, 故甲船没有赔偿的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法(二)(标注重点)[推荐5篇]
海上货物运输法(二)(标注重点)[推荐5篇]第一篇:海上货物运输法(二)(标注重点)海上货物运输法(二)第二节提单一、概念与功能(一)概念:“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已接收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提单的3个功能(由概念可知)1、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运输合同在此前(订仓单经承运人确认时)已经成立。
提单只是该合同的证明。
2、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对于托运人,提单是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记载的货物的初步证据。
对收货人,承运人应当按提单所记载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3、据以交货的物权凭证一般来说,谁合法持有提单,谁就被视为享有提单上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
实践中的难题:“无单放货”问题二、提单的签发1、谁能签发提单2、如何签发提单1、谁能签发提单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
而且,根据航运惯例,船长是承运人的当然代理人。
2、如何签发提单(1)签发提单程序:大副监督装船,签发大副收据,托运人填写提单有关内容,承运人核对提单内容和大副收据后,签发提单。
(2)如实签发提单:应该按照货物装运的实际情况(装运时间和货物表面状况等)签发违规(未如实)签发的情形:1、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2、倒签提单: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但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3、“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应签发不清洁提单的情况下,托运人为获取清洁提单,向承运人提供保函,以保证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后如被索赔而受损失,由托运人赔偿。
案例:倒签提单案1991年7月,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1991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
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
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1992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装船。
海上货物运输知识点总结一
第一节货物的包装和标志一、货物的包装和标志(一)货物的包装(Package)1、定义根据货物的性质,为便于货物的运输和保管而给货物设置的容器、包皮、外壳、捆扎物等统称为包装。
2、包装的作用保护货物质量不变和数量完整;防止危险扩散,保证货物、人身、财产及环境安全;便于货物的搬运、堆码、装卸及理货。
3、包装的分类按作用分:外包装、内包装按形式分:箱装、捆装、桶装、袋装、特殊包装等。
(二)货物标志(Mark)1、定义发货人在货件上涂刷或粘贴的文字、代号和图案统称为标志。
2、标志的作用便于识别和运输启示工作人员正确操作,保证安全3、标志的分类主标志(Main mark)亦称发货标志,为标志的主体,是货主的代号。
根据规定,在装货单、提单、舱单等主要货运单证上应记载其全部内容。
其内容主要包括:收货人名称、贸易合同编号、订单号或信用证编号、发货符号等。
副标志(Counter mark)主标志的补充标志,亦称附属标志,用于区分同一大批货物中的几个小批或不同的品质等级。
有关的主要货运单证根据需要记载其部分或全部内容。
其主要内容包括:发货港、卸货港、货物名称、规格、件号、尺码、重量等。
件号标志(Package mark)•NO.1、NO.2、NO.3、……•NO.1/100、NO.101/200,……•NO.8/20-5•SET NO.(1)-1/3、SET NO.(1)-2/3 ……目的港标志(Destination mark)必须用文字直接写出货物到达港的全名,不能使用简称、代号或缩写文字。
原产国标志(Original mark)通常以英文和生产国文字表示。
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货物,规定不同的关税税率;限制某些国家的产品进口;为维护国家利益,利于国内生产,以防进口货物与本国货物混淆。
注意标志(Cautionary mark or care mark)亦称辅助标志,多是图案,并附文字说明。
指示标志(Instructive mark)亦称保护标志(Protective mark)危险货物标志(Dangerous mark)亦称警戒标志(Warning mark)。
国际商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详解与案例分析PPT
2、提单的作用
货物收据; 运输合同的证据; 所有权凭证
3、提单的种类
已装船提单与备运提单 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与指示提单 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班轮提单与租船提单 集装箱提单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 ; Sipped B/L)是指轮船公司已将货物装上指定 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其特点是提单上 必须以文字表明货物已经装某某船上, 并载有装船日期,同时还应由船长或代 理人签字。 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又称收讫待运提单,是指船公司已收到 托运货物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
C
5、《海牙规则》规定的货方对承运人 或船舶提起货物灭失或损害赔偿的诉讼 时效为下列哪项? A.6个月 B.1年 C.2年 B.4年
B
测一测
6、首次明确了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 终证据的是以下哪个公约? A.《海牙公约》 B.《汉堡规则》 C.《维斯比规则》 D.《海牙协定书》
三 、索赔及诉讼
⑴索赔 ⑵诉讼
第三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⑴《华沙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⑵《海牙议定书》 《修改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 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⑶《瓜达拉哈拉公约》 《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 输某些规则的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 ⑷《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
测一测
7、《汉堡规则》的全称是下列哪一项? A.《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 约的协定书》 B.《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 际公约的协定书》 C.《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D.《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法
•船 长 由 船 舶 一 切 人 任 命 , 船 员 也 由 船 舶 一 切人装备,并担负他们的工资和给养。
•船 舶 的 营 运 调 度 由 承 租 人 担 任 , 并 担 负 船 舶的燃料费、港口费、货物装卸费、运河 通行费等与营运有关的费用,而船舶一切 人那么担负船舶的折旧费、维修保养费、 船用物料费、润滑油费、船舶保险费等船 舶维持费。
案 例二
1995年11月20日,五矿公司与日本丰田通商株式会社签署一份货量为 1500吨的低磷硅锰合金购销合同,嗣后,买卖双方商定,实践实行货量为 1200吨。五矿公司的出口代理为海南省国际贸易中心。为运输该1200吨货 物,海南国贸于1995年12月11日代五矿公司与广东省湛江海通货运代理签 署一份航次租船合同,海通公司又与中国外运广东省湛江公司签署一份航次 租船合同,湛江外运那么与大连五丰船务签署一份租船合同,这三个连环合 同的条款内容基本相反,均协议租用〝万盛〞轮 运输本案所涉1200吨货物。〝万盛〞轮的注册 船东为通连公司,该轮实践交由大连港万通 船务股份运营管理,船员由万通 公司装备。万通公司又将该轮以期租 方式出租给五丰公司运用。
•在 租 船 合 同 中 需 求 订 明 货 物 的 装 、 卸 费 由 船 舶 一切人或承租人担负。在租船合同中需求订明 可用于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并规则延滞费 和速遣费的规范及计算方法。
•2、活期租船
• 船舶一切人依照租船合同的商定,将一艘 特定的船舶在商定的时期,交给承租人运用的 租船。
第三章 海上货物运输法
案 例二
1995年12月25日,五矿公司的1200吨低磷硅锰合金装上〝万盛〞轮, 提单号H X——95 B,目的港为日本名古屋港。〝万盛〞轮同航次还装载了 另一票目的港为日本川崎的1200吨高磷硅锰合金,该两票货物外表状况相 反。同年12月27日,〝万盛〞轮驶离海口港,于1996年1月8日驶抵日本名 古屋港,〝万盛〞轮在卸货时将两票货物发作错卸。同年1月26日,丰田通 商以货物不契合合同要求为由,向五矿公司要求赔偿,五矿公司向丰田通商 作了通融赔付。受该合同实行状况影响,五矿公司与丰田通商间的 后一硅锰合金购销合同未能顺利实行, 五矿公司遭到了损失。
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四)、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概念 指承运人对货损应当承担责任时,无论损失多少,承运人有
一个最高赔偿限额,对超过限额的损失部分不予赔偿。 2、该制度的意义 3、三公约的相关规定 (1)《海牙规则》 ①限额为每件或每计费单位不超过100英镑 ②例外,双方另有更高协议,托运人在装货前的已就货物的
丙公司与承运人之 间的法律关系?
性质二:托运人将一批货物交 承运人,承运人在6月2日装船 完毕签发了没有任何不良记录 的已装船提单。在承运轮船启 航前一天,船长发现货物有破 包,且包内货物已发霉变质随 即暂停运输,要求托运人交换 原来签发的提单,双方争议诉 至法院,托运人主张交货时货 物完好,有提单为证。承运人 则通过检验机构证明或在装船 前已变质,原提单记载不属实。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4、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在例外方面与《维斯比规则》类似,具体数额参照《海商法》
56 (五)、迟延交付的责任 1、《海》对承运人的迟延交付没有规定 2、《汉》明确规定,承运人对因自己过失而迟延交付所造
成的货损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迟延交货达到60天以上,索 赔人可以视为货物已灭失;承运人对迟延交货的赔偿限额为 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 3、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 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 的灭失或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 适用《海商法》第56条(1)款规定。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货物运输法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使用船舶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由海路从一国的港口运至另一国的港口。
海上货物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与陆路运输、航空运输相比,海上货物运输具有运输数量大、运输成本低等优势。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大约有2/3的货物都采用这种运输方式。
我国对外贸易总量的80%左右也是通过海上运输实现的。
但是,海上运输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点,主要表现为航行速度慢,运输时间长,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因而运输风险比较大,涉及的当事人也比较多,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
2、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内国法和国际公约(1)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内国法随着海上货物运输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专门制定了有关海上(或水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如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国的《海商法》等。
(2)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国际上调整提单运输的公约有三个:《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3、海上货物运输方式(1)班轮运输班轮运输亦称定期运输。
班轮运输合合同签定后,承运人接收货物,据以签发提单,此后,无论是托运人,还是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他们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均以提单为准。
实际上定舱单附上提单就是一个运输合同,所以班轮运输又称提单运输。
但是,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不能任意扩大托运人的责任或限制自己的义务,而要受国内海商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约束。
实践中,提单往往是由船公司预先制定好的,托运人只要按要求填写签字,并由船长签署,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需托运人与承运人另订运输合同。
当然,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
现在,海运单作为国际件杂货运输合同的表现形式,应用日趋广泛。
(2)租船运输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
按不同的租赁方式,租船运输又可分为期租船、程租船、光船租船三种。
但光船租船实际上仅为财产租赁的一种形式,出租人并不承担运输义务。
海上运输法
海上运输法海上运输法注:CML:China maritime lawCMC:China maritime code均代表中国海商法第一章:海上货物运输法概述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的地位与作用(一)、优势1、运量大:多种船型(巴拿马型、超巴拿马型)2、运费低:运用天然航道,成本较低3、通货能力强,陆空无法到达时可达海上运输的优势(二)、不足1、风险与危机加大:海盗猖獗,入海口少,马六甲海峡为中国海运咽喉2、海洋污染加重(三)、大型船舶公司:马士基、MSC二、海上运输的组织和进行1、商船合一——商船分离(即海上运输与贸易分离)2、海上货物运输:班轮运输:散货为主,船公司占优势。
四固定,一负责租船运输:双方协议合同为主,提单并不如班轮重要四固定——运价、航线、船期、港口一负责——承运人负责装卸货物,因此船费中包括了装卸费用,班轮运输合同也不涉及装卸条款班轮运输:提单是重要凭证,付款赎单。
船东地位占优势租船运输:一切以合同为核心,提单为辅助。
双方地位对等承运人责任区间:班:与所用的贸易术语有关以及术语的延伸变化有关租:以装卸条款为依据承运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班:对善意第三人以提单为准,承托双方以合同为主租:以合同为主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法概述一、起源与发展罗德法——中世纪三大海法——清末修律二、分类与法律渊源1、我国没有海上运输法典,纳入《海商法》第四章2、分类:纵向:海上运输管理横向:海上合同法(国内/国际)国际:CMC国内:《合同法》、《民法通则》国内沿海:《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3、传统公约:侧重保护承运人的利益,特别是《海牙规则》;《鹿特丹规则》把承运人的利益保护降至最低三、现代化1、现代立法趋势:(1)、承运人责任加重,表现在传统的对承运人法律规则的削减A、货损货差的索赔时限减少B、过失免责削弱C、最高责任限制降低(2)、大量新规则出现A、集装箱运输大规模出现、相关规则应运而生B、电子提单的出现,但该提单的成本高昂,尚不普及(3)、国际统一立法的发展eg:《鹿特丹规则》第三节:海上货物运输管理法一、海运经济法1、主要内容:规范海运市场,促进本国航运业发展a2、我国没有此专门法律,但CMC中有(eg:沿海运输权);进行政法干预是为了促进本国出口与经济,刺激本国造船业发展3、国家采取的鼓励措施A、税收减免B、国家直接参与航运业(eg:中远)C、保留沿海运输权D、通过双边条约为国内市场留出份额二、海上安全法:1、专门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2、主要内容:3部分——船舶登记(我国为登记对抗)——船舶安全——人员管理船舶登记——CMC第五条《船舶登记管理条例》船籍:船舶登记国的国籍,即船舶的国籍我国是严格登记制,而非开放登记制(只需交钱即可)船旗:船舶国籍国的国旗方便旗船,又称无国旗船,许多国家不准其进入管辖范围。
海上货物运输法笔记
第一章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概述海上货物运输(主干部分)海上运输旅客运输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的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的地位与作用(一)海上货物运输针对远洋运输占主要地位(二)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1、优点:运量大、通货率强(自然形成的水路多)、运费低2、缺点:时间长、受自然条件限制(如:港口吃水、台风、潮汐)、速度慢、风险高危机大、污染严重。
(三)国际远洋运输排名1、马斯基(丹麦)2、地中海船运MSC(瑞士)3、达菲(法国)4、长龙(台湾)5、克伯罗特(德国)6、中远(中国)二、海上货物运输的组织和进行(一)(最早)商船合一船商分离,货主不参与运输(或很少参与)(二)海上货物运输分为:不定期(租船)、定期(班轮)1、定期(班轮):(1)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运费率、固定船期表(承运人负责)(2)承运人自行承担滞期费(3)班轮杂货轮→从船边到船舷,托运人,收货人集装箱→cy→cy 场到场cfs→cfs 站到站(4)一般通过提单(格式条款)确定权利、义务(5)班轮承运人的责任区间:承运人舷——舷钩——钩2、租船航次租船(程租)定期租船(期租)光船租赁(光租)→不包括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称租金,不叫运费适用船舶租赁合同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法承运人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以海运船舶作为运输工具,以收取运费作为报酬,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
二、起源与发展1、公元600年——公元800年希腊腓尼基人罗德法2、中世纪三大海法(1)地中海《海事法汇编》(2)英国《康索拉特法》(3)波罗的海《维斯比海法》三、分类与法律渊源(一)分类海上货物运输管理法→纵向行政管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平等主体之间横向权利、义务(国内、国际三公约)主要涉及调整纠纷的程序联合国运输法草案→全称:全程或部分海上运输法草案(二)渊源国内→海商法国际→国际条约(三公约)、国际惯例(国内条约、与国际法无规定)(三)现代化1、特征:(1)承运人责任加重沿海运输→严格责任制远洋运输→不完全过失责任制(2)新规则的出现(集装箱、电子提单)运输环节怎么流转、责任划分、风险承担(3)国际统一立法的发展联合国运输法草案→生效,对承运人苛刻很多海运大国联合抵制A.针对集装箱货物的班轮运输B.把承运人的责任区间扩展到“门到门”,新创了“履约方”的名词,网状责任制C.对承运人的责任进行重大变革●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航海过失免责、火宅免责)→完全责任制●适航义务→适员、适货、适航✧开航时,开航前→(扩展)全程的运输过程●履约方(独立合同人)✧实际履约方→运送,操作,保管,仓储✧契约履约方第三节海上货物运输管理法一、概念海上货物运输管理法是管理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1957年6月13日第17号法令公布,1958年1月1日起实施,经1971年第130号法令、1975年第94号法令、1992年第69号法令修改【1】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法各条(除第20条第2款外)适用于在国外装货港或卸货港的海上货物运输,本法第20条第2款适用于因承运人及其雇用人员的侵权行为所致的对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定义一、本法所称“船舶”是指《商法》第684条第1款中所称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该条第2款中所称的船舶。
二、本法所称“承运人”是指按前条规定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及承租人。
三、本法所称“托运人”是指承租人或委托承运人完成前条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的人。
四、本法所称“1个计算单位”是指等同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3条第1款所称的1个特别提款权的数额。
第三条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义务一、承运人对由于其本人或其雇用人在收受、装载、积载、运输、照料、卸载及交付货物过程中的疏忽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迟延到达负责。
二、对由于船长、水手、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方面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或由于船上火灾造成的损害(但由于承运人知道或其实际过失造成的损害除外),前款规定不适用。
第四条一、除非承运人证明已按前条规定进行了谨慎处理,不得免除其前条规定的责任。
二、虽有前款规定,如果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害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而且该项货损是这种原因的后果,仍得免除其前条规定的责任;但是,如果证明,在承运人按前条规定进行谨慎处理后,货物损害便可以避免,而承运人并没有进行谨慎处理时,承运人不得享受免责。
1.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2.天灾;3.战争、暴动及骚乱;4.公敌行为;5.司法扣押、检疫限制或政府当局的其他处置行为;6.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7.罢工、怠工、关厂或其他工业纠纷;8.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或为此目的的任何绕航,或其他任何合理绕航;9.货物的质量或固有缺陷;10.包装或标志的不足或不当;11.起重机或其他类似设施的潜在缺陷。
海上货物运输知识点整理
海上货物运输知识点整理-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海上货物运输知识点整理航海部杨森荣海上货物运输知识点整理航海技术杨森荣第一部分配载常识指引(一)非危险货物的隔离性质互抵的非危险货物,在积载时也应根据它们之间的影响程度进行必要的隔离。
主要应明确货物间互抵性的辨别和相应的隔离要求两方面。
1.货物互抵性辫别辨别,可将这些货物归纳为以下几类,然后确认哪些货物与其不能混装。
1)易引起化学反应的货物主要包括金属制品、棉皮制品、文具纸张、化肥、水泥、茶叶等,它们与酸、碱、盐等有腐蚀性和潮解性的货物混装时,会使货物因腐蚀、中和等作用而降低或丧失使用价值。
2)食品类货物食品类货物如谷物、茶叶、蜂蜜、调味品、果菜、食糖等,不能与气味货、有毒物质混装,对此,应慎重配装。
应该注意的是,因货物成分不同,气味货对食品类货物的影响也不同。
强烈气味货如骨粉、鱼粉等本身气味极强,对食品影响较大;一般气味货如化妆品、香精、生皮类、毛发等,危害较强气味货小些;食品类气味货如烟叶、辣椒干、调料等具有忌装和感味双重性。
3)忌杂质的货物粮食、纸浆、耐火材料、金属矿石、滑石粉、焦炭等均忌混入杂质,它们除在装载前彻底清扫货舱外,尚应注意与扬尘污染货等隔离装载。
4)忌油污或污染的货物棉麻及制品、橡胶及制品均为忌油污货物;清洁货物如丝绸、纸张、滑石粉及食品类均忌污染,配装时应分别与桶装油类、油脂等和水泥、炭黑等扬尘污染货隔离。
5)忌潮湿的货物玻璃、棉花、工艺品、烟叶、茶叶、糖类等均为忌潮湿货物,它们均不能与散发水分的货物(如谷物、果菜、矿石、木材等)混装,应尽可能隔离装载。
2.互抵货物的隔离等级根据货物互抵程度,可分成以下3种隔离等级:1)不同舱性质互抵的货物不能装载在同一货舱,而必须分装在不同的货舱内。
2)不同室即互抵货不能装载在同一舱室,它们可分别装在同一货舱的二层舱和底舱。
3)不相邻即在性质互抵的货物之间用非互抵货隔离,从而使互抵货物不直接相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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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概念:“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地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地合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当事人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地人,或是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地人.“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地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地人.(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种类、班轮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班轮运输合同,是以固定地航线、固定地航期和固定地运费将众多托运人地件杂货运至目地地地运输合同. 注:它一般是格式合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航次租船合同,指船舶出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地部分舱位,装运约定地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运费地合同.(一般由双方协商订立)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直达运输转船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三、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义务和责任、班轮运输承运人地基本义务班轮运输承运人承担地最基本义务:()船舶适航义务()管理货物义务()不得随意绕航义务()按时交付货物地义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船舶适航义务我国《海商法》第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适航地涵义——船舶适航:船舶地一种状态,意味着船舶抵御风险地能力.包括三方面:首先,船舶本身适航. 其次,船员适职. 最后,货舱适货.、适航地时间——适航地时间要求:开航前和开航时适航即可.无船舶适航证书,可认定船舶不适航;备有船舶适航证书不能说明船舶当然适航.、关于“谨慎处理”()通过“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地船舶缺陷,属潜在缺陷(),不视为不适航案情简介:年月“涌泉号”轮在驶往秦皇岛途中因货舱进水,船体倾斜,被救助于山东石岛港.经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货物残损金额美元.经青岛双诚船舶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船舶进行检验,“涌泉号”轮船体开裂进水地原因是由于船舶结构缺陷或船舶材质问题所致.原告托运人秦皇岛某公司起诉到海事法院,要求赔偿.被告:“涌泉号”轮虽于年月日进行了年检,取得适航证书.事故发生属于不可抗力.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天津海事法院认为:、青岛双诚船舶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验船师在验船时拍摄地照片中显示,该轮货舱锈蚀特别严重,船底列板上有一条长度约为400MM纵向裂口,痕迹较旧并用木塞塞住.、另外被核定抗风能力级地该轮,在遭遇级风浪时即造成船体损坏、货舱进水,均证明该轮在开航时,实际上已不适航.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判决结果: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货物损失、残损检验费,货物在石岛港产生地堆存费、装卸费,外国专家来秦皇岛检查设备费用,共计人民币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妥善谨慎管理货物义务“管货义务”:承运人应当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海商法》第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涵义:、包括从装到卸个环节、须“妥善”和“谨慎”()不得随意绕航义务“不得随意绕航义务”:承运人按照约定地、习惯上地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地义务. (《海商法》第条)(例外:为救助人命或财产等合理绕航除外)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按时交付货物地义务《海商法》第条:“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地时间内,在约定地卸货港交付地,为迟延交付. ——,由于承运人地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地,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注:我国《海商法》规定了按时交付义务.但《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都没有规定该义务.、承运人地责任期间概念:承运人对货物地灭失、损坏负责任地期间.依据《海商法》()对集装箱货物地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对非集装箱货物地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承运人地责任限制和免除在一定情况下,承运人可免除赔偿责任;在不能免责情况下,享受责任限制地权利.、承运人责任地限制依据《海商法》,赔偿责任限额为:货物灭失或损坏:限额为每件或每公斤特别提款权.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限额为所迟延交付地货物地运费数额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承运人地免责承运人地主要免责事由:驾驶或管理船舶过失;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控制地事项;托运人或货主地行为或过失;火灾;企图救助海上人命财产;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地潜在缺陷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案例:二管轮进行泵水作业时错开阀门,水进船舱,导致原告货物湿损.原告后来起诉.被告主张:其行为构成管理船舶不当,属可依法免责事项原告主张:船舶不适航(因船员配备有问题).审判结果:船舶不适航,须承担责任.注意:“管理船舶过失”与“管理货物过失”地区分(区分标准:行为直接目地针对船还是货)案例:燃油舱燃油因天寒而冻结,船员加热该舱以使燃油融化.但不慎,使其上货舱地大豆受损.结论:属于管船过失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船配载不当沉没案案情简介:船舶沉入海中造成货损,南通港务监督对事故鉴定:()装载泡货超高,影响稳性(配载不当).()选择航路不当,驶入花水区(驾驶船舶不当)()应急披滩时,又遇回流涡,因此造成船舶倾覆(驾驶船舶不当)法院判决:承运人没有尽到妥善谨慎管理货物地义务,应承担责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承运人义务和责任地强制性《海商法》关于承运人地义务和责任地规定是最低限度地,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减轻之,否则该约定无效. 但可约定加重.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但对于航次租船合同来说,除了适航义务和不得绕航义务外,其他义务和责任可以自由约定. 原因:保护作为弱势当事人地货方.班轮运输地货方一般是小货主.、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地责任关系依据我国《海商法》:()承运人应当对全部运输负责,包括对实际承运人地行为负责.()实际承运人仅对实际运输部分负责.()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有责任地,双方负连带责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注:《海商法》第条:“本章对承运人责任地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 即前述承运人地义务和责任地规定也适用实际承运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案例:原告:振兴船舶株式会社被告:立荣香港有限公司年月日,案外人上海“高榕公司” 与日本“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书,约定公司购买新鲜香菇.原告振兴船舶株式会社以自己地名义为上述货物签发了提单,载明托运人分别为高榕公司,收货人为公司.此后,原告又与被告“立荣公司” 联系实际运输事宜,由被告“立荣公司”实际承运了涉案货物.原告向立荣公司支付了运费.货物运抵日本后,日本海事鉴定协会应公司地请求、新日本鉴定协会应立荣公司地请求,在同一时间、地点分别对货物作了检验.之后,公司对货物进行分拣,部分出售,部分作废弃物处理.月日,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及权益转让书”,载明其已收到原告对货损地赔付款.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根据日本海事鉴定协会地检验报告(在审理中为法院所认定),由于冷藏集装箱在运输途中发生故障致箱内温度升高,而冷藏集装箱内地温度升高正是货损地原因.该货损发生在承运人地责任期间,也在实际承运人立荣公司控制货物地期间内.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评析:、承运人应当对全部运输负责,包括对实际承运人地行为或代理人地行为负责.、实际承运人对实际运输部分负责.、承运人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货损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对实际承运人追偿.、提单持有人,也可以直接向实际承运人索赔.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我国《海商法》中托运人地义务、妥善包装并准确描述货物状况:描述货物状况指货物地品名、标志、件数、重量或体积等.由于包装不良或资料不正确,给承运人造成损失地,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支付运费:托运人应按约定支付运费.可约定到付运费,此时由收货人支付,否则承运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如没有约定“到付运费”,托运人应当支付.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托运人对危险货物地责任应当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未通知或通知有误地,承运人可根据情况卸货、销毁.托运人给承运人造成损失地,负赔偿责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海商法》: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地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地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托运人未将货物妥善包装装箱地责任案例:原告:东方公司被告:烟台土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土畜产公司)年月日,东方公司接受土畜产公司地订舱,开具了一份已装船正本提单,该提单注明货物地品名为二氧化硫脲,船名“鳄鱼”号,起运港青岛,卸货港洛杉矶,托运人为土畜产公司.年月日晚,当“鳄鱼”轮停泊在上海港时,船上发现二舱冒烟,经消防部门及港务公司共同检测,倒箱个,将货物自燃冒烟地集装箱卸下船,堆放在港区地危险品码头,同时卸下地还有编号为地集装箱,因该箱散发浓烈地气味,开箱检查时,有名工人发生轻微中毒.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到场检查,认定是集装箱内装载地货物二氧化硫脲自燃. “鳄鱼”轮将集装箱滞留在码头,其他集装箱装船后于年月日起航,同年月日到达日本神户港,船到日本后,东方公司聘请海鸥海事(横滨)有限公司对船上地污染进行检查,结论是装载集装箱地二舱有污染,个集装箱地表面有化学污染痕迹.船上地集装箱在日本地横滨港、东京港进行了倒箱、清洗.船舶开航后,船员又对船舱进行了清洗.货物到达目地港后,发生了多起收货人因货物受损引起地索赔,东方公司聘请美国地处理索赔事宜,发生了大量地费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事故发生后,东方公司即委托了上海中衡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和年月对出事地集装箱进行检验,后一次检验东方公司还委托了香港专家、新加坡专家一同参加,几份检验报告地一致意见是货物是由于装载不当引起自燃地.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结论:托运人未履行特殊地告知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注: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二氧化硫脲为白色至淡黄色结晶粉末,几乎无味.强还原剂,在°以上时强烈放热分解,释放大量地氧化硫、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化氮、和硫化氢气体.在°以上时,水分可能使其明显分解.根据该规则,二氧化硫脲已被定为类危险品,包装应当气密封口,积载时仅限舱面.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