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十三周《国际商法》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概述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1.海上运输 2.铁路运输--1951《国际货协》、1961《国际货约》 3.航空运输--1933《华沙公约》、1963《海牙议定书》
1964 《瓜达拉哈拉公约》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
运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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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海上货物运输主要分为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和租船运输(charter transport)两类。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 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2)项规定的原
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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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火灾起因,大体上可以归纳为:
(1)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例如,雷电,因风暴袭击使 货物激烈碰撞,摩擦起火;或港内他船失火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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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
一、班轮运输 (一)有关班轮运输的法律规则 《海牙规则》(Hague Rules)---1931年生效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1977年生效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1992年生效--区分名义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高赔偿限额(特别提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非上述公约的缔约国,1993年
责任赔偿限额丧失
承运人自身故意所致 承运人自身故意所致
责任 承担
毁损 损害通知 灭失 期间
原 则
交货日
潜 在
交货起3天之内
交货迟延 未规定
交货日后的第1个工 作日
货物交付后连续15天
预定交货日后60天
国际贸易法重点难点解析(三)
国际贸易法重点难点解析(三)第五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二十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种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由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国的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 而由承运人收取运费的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依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 可分为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班轮运输是指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又称为提单运输。
租船运输包括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
航次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依合同约定的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为承租人运输货物, 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海上货物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 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两三个国家的运输。
二十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托运人。
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用船舶的承租人。
随着航运业的发展, 承运人的范围有所扩大, 出现了“实际承运人”或“履约承运人”即实际完成运输的人。
托运人是指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送, 并按约定付给运费的人。
二十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1.适航义务: 依《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第47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 应当谨慎处理, 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 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适航在内容上可以概括为适航、适员和适货。
船舶适航是指船舶各个部分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并能够抵御预定航线的一适员指妥善配备船员, 即船员在数量上应满足船舶正常航行的需要, 在质量上则应能胜任工作。
此外也要装备船舶和配备船上供应品。
适货指货舱适于装载货物。
2.管货义务。
依《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第48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妥善是指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在履行管货的义务时应发挥其通常管理货物的技能, 在货方所运货物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 应依其要求采取相应的管货技能。
《国际商法》第五章__国际货物运输法
(2)承运人的义务-管货
• 《海牙规则》第3条第二款: – 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 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 《海商法》第48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 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 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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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公司委托B公司所属的“新生轮”运输 6000箱冻鸡,经过月余航行,到达上海港卸 货后发现全部冻鸡结冻变质,造成损失 132000美元。B公司称货物装船前冷藏舱设 备已由当地船检局检查,整个航程中机器正 常,温度为负12-17度之间。货损原因是由 于冷却器冻塞,冷气打不进冷藏舱所致。并 主张管船过失免责。 • 问题 – 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35 – 提示:管船和管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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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
(1)承运人的最低责任和义务,适航和管 货义务; (2)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 3 )承运人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 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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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斯比规则
• 《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 修改和补充,在单位赔偿限额、提单的证 据效力、侵权行为之诉、承运人的受雇人 或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诉讼时效以及适用 范围等方面作了重要修订,但并未改变 《海牙规则》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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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抵达科伦坡港卸完货后,收货人以脏包 造成其损失为理由,向斯里兰卡高等法院 申请扣船并提起诉讼,船被扣达13天。 经与收货人多次交涉,终于达成由我公司 赔付162 366.67美元而收货人撤回起诉 的协议。后原告以被告出具的保函为依据, 起诉被告。 问题:(1)该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该保函能否对抗收货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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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单当事人的责任制度 • • • • (一)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 妥善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输、 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 禁止不合理绕航 • 合理速遣 • 货交收货人
物流与运输法规第二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
4. 海运船舶
(1)船舶的分类
杂货船 散装货船 冷藏船 木材船 集装箱船 油轮 液化天然气船 滚装船 载驳船 辅助船(破冰船,挖泥船,拖船)
干货船 油槽船
特种船
650t杂货船
本船为全通用甲板,货舱有较大容舱,单底方舭,艉部设呆木, 无舵,艏部甲板上设有四脚桅,航行于珠江水域至香港水域,三类航区, 可用于装杂货。
双重诉讼的权利,即货主在其货物遭受损害时,可 以以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或以其侵权为由向承运人 起诉。这时承运人便不能引用《海牙规则》中的免 责和责任限制的规定;
《维斯比规则》第三条规定使得合同之诉和侵权之 诉处于相同地位: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也享 有责任限制的权利。
4.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
1、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 2、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 3、强调了承运人等的责任限制 4、提高了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 5、诉讼时效的延长 6、增加了集装箱条款
《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 1.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只要提单或为提 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上有适用《维斯比规则》 的规定,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 规则》的约束。
5《海牙规则》是《 》的简称。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6《维斯比规则》是《 》的简称。 《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7《汉堡规则》是《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的简称。
(二) 海上货物运输法
(1)内国法
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 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 中国的《海商法》 (2)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 则》
盘视为一件货物。
6.诉讼时效的延长:《维斯比规则》规定只
国际商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提单运输中的法律问题
根据收货人抬头
记名提单(straight B/L):记明货物交付或指定 给具体人的凭证。【用于个人物品、展览物品、贵 重物品等,不能以背书方式转让,贸易实践中少用】 不记名提单(open B/L):指发货人没有指明任何 收货人,收货人栏内仅注明“交与持有人”(to bearer)的 提单。【交付即可转让,安全性差】 指示提单(order B/L):指在提单上写明将货物 按照某人的指示交付的提单。【又分为记名指示和 不记名指示】
为了其他合理需要
提单运输中的法律问题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责任期间的本质:法律适用期间
(2)《海牙规则》:没有直接提出“责任期间”的概念,通 过对“货物运输”的界定说明责任期间(装到卸)——第1 条“货物运输,包括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 一段时间” 航运实践:舷到舷(由港方设备进行装卸)/钩至钩(由船上 设备进行装卸) (3)《汉堡规则》:第4条第1款“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 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 管的全部期间。” (接至交)
提单运输中的法律问题
5.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包装不善或标志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任何其他非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 成的损失——概括性免责
承运人引用该项免责,不仅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而且要 证明其代理人或雇用人没有过失。承运人往往是在无法引用 前述免责事项时才援用本项为自己辩解。
提单运输中的法律问题
根据提单签发的时间与实际不符的状态
预借提单: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虽已 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装船的情况下签发 的提单 倒签提单: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但提 单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的 提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三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第四章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调查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五条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 • • •
(二)保险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 信守担保
• A为800箱瓷器向B保险公司投保,事后因大批瓷器发 生破裂而向B索赔,B认为,A未将如下三种情况如实 告知B,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之如实告知义务,从而 拒绝赔偿。这三种情况为:1、被保险人投保的800 箱瓷器全部是用纸箱包装的;2、大部分瓷器表面图 案过多而易碎,并导致其易碎;3、该批货物是尾货, 价格低廉。 • 问:A是否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 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 – A、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运输合 同,光船租赁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 B、在营运成本上,航次租船中由船方负担航次成本, 在定期租船中则转由租船人承担,因而在定期租船合 同中有关于燃油消耗量、航速的规定。 – C、在时间损失上,航次租船的时间损失由船方承担, 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时间损失由租船人承担。 – D、在经营权上,航次租船由船舶所有人负责经营,而 在定期租船下,船舶的经营权转归租船人合同,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对船 舶的占有权、使用权,风险和责任也由承租人承担。 出租人只保留船舶的处分权和收取租金的权利。
• 2、可保利益原则 • 3、损失补偿原则 • 4、近因原则
• 案例:2005年3月,湖南某纺织品公司(卖方)与香港 某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全棉针织男裤的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条款如下:数量是80000条;金额总价为 CFR荷兰鹿特丹USD70000;装运口岸与目的地,广 州—香港—荷兰;交货期,2005年5月底前。 • 2005年5月20日,卖方委托的生产厂家将300箱货物 装上卡车运至广州装船,由于驾驶员过失,卡车翻入 河中,致使货物落水打湿,使其中100箱成为次品。 该纺织品公司与事故地公安局出具证明证实了上述货 损事实。2006年1月,香港买方公司申请某保险公司 广东分公司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商检报告。保险 公司于2006年10月正式向买方公司理赔22万港元, 2007年4月起,保险公司向纺织品公司代位追偿,但 是遭到了拒绝。 • 请问:湖南该纺织公司有没有理由拒绝保险公司的追 偿?为什么?
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一)提单
最终证 据
提单持 有人
提单正面
托运人 Shipper 收货人 Consignee 通知人 Notify Party 船名Ocean Vessel 装货港port of loading 标志 Marks 航次 Voyage No 卸货港port of dicharge 件数 No.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最后卸货港 Final destination 重量 体积 Weight Measurement 日期Date 承运人名称 Carrier (COSCO)
例题1 例题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承运人签发的是指 示提单,列关于该提单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 的? A.提单正面载明了收货人的名称 B.提单在转让时不需要背书,只要将提单交给 受让人即可 C.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 D.提单中的收货人一栏没有具体的收货人名称, 而是载明“凭指示”的字样
例题2 例题
5、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 prepaid B/L)和运费 到付提单(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B/L)。 根据是否已付运费进行分类。运费预付提单指 载明托运人在装货港已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提 单。运费到付提单,指载明收货人在目的港提 货时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提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周超 2009年9月
Questions:
What is B/L? What is B/L’s Function?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提单 bill of lading(B/L) 1、定义 A bill of lading is a document signed and issued by a carrier, or his or her agent, to a shipper, or his or her agent to acknowledge the receipt of goods by the carrier or his or her agent in the condition stated and to set out the terms under which the goods are carried.
海上货物运输法原则
海上货物运输法原则海上货物运输法涉及多个法律原则和规定,以下是其中几个重要的原则:1.自由航行原则(Freedom of Navigation):海上货物运输法中的核心原则之一是自由航行原则。
根据国际法,船只享有在公海上自由通行的权利,无论其国籍。
这一原则保护了海上货物运输的畅通和顺利进行。
2.无损运输原则(Principle of Safe and Sound Transport):海上货物运输法要求承运人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好运抵目的地。
承运人应当对货物进行适当的包装、装载、固定和保护,以避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或损坏。
3.适航原则(Principle of Seaworthiness):根据适航原则,承运人有责任确保运输船舶的适航性。
适航性要求船舶在技术和操作上能够安全运输货物,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人员和管理等方面。
船舶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4.单证原则(Principle of Documentation):海上货物运输涉及多种单证,如提单、海运保险证明和货物清单等。
单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确保货物的运输和交付至关重要。
承运人和货主需要遵守相应的单证要求,并及时提供和交换必要的文件。
5.公平公正原则(Principle of 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海上货物运输法倡导公平和公正对待各方的原则。
这意味着合同双方应当诚实守信、平等相待,并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承运人和货主应当平等协商解决争议,并尽力避免不当的行为。
这些原则是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基础,旨在确保货物的安全、有效和公正的运输。
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条款可能因国际公约、国家法律和合同约定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的运输合同和国家法律框架下,这些原则可能会有所调整和适用。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2011
假如上例中,承运人在启运前未发现货物的真 实情况,到目的港向持有提单的收货人交货时, 发现货物有问题,承运人能否通过上述检验方 式对抗收货人的索赔呢?
(六)关于提单的国际 条约
英国普通法的严格责任 →承运人滥用契约自由 →1893美国《哈特法》 及各国立法→公约
1924年海牙规则 1968年维斯比规则 1978年汉堡规则
5.按船舶经营的性质分为:班轮提单和 租船提单
6.其他几
案例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承运人签发的是指 示提单,下列关于该提单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 的?(2002)
A、提单正面载明了收货人的名称 B、提单在转让时不需要背书,只要将提单交给
受让人即可 C、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 D、提单的收货人一栏没有具体的收货人名称,
2.租船合同,包括: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 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
3.海上货物运输包运合同,亦称海上货物 运输总合同.
4.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是指两种 以上的运输方式的合同。
二、提单运输
(-)提单概念
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 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 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 付货物的书面凭证。特点:
6)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索赔通知为15日,诉讼时效 由1年改为2年
三、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 1. 航次租船合同概念,也称程租船合同,是
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 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至另 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2.航次租船合同法律特征
①船方即出租人按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把货物运 送到目的港,船舶出租人对船舶具有控制权; ② 船舶出租人必须提供一艘适航的船舶,航行时必 须按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 运往卸货港。 ③承租人可以租用船舶的全部舱 位或部分舱位。 ④航次租船合同有关装卸时间、 滞期费、速遣费是该合同的特殊内容。 ⑤航次 租船合同是格式化的合同 。如波罗地海国际航 运公会制订的《金康合同》(Gencon),《奥 斯特拉尔》(Austral)。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货物运输法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使用船舶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由海路从一国的港口运至另一国的港口。
海上货物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与陆路运输、航空运输相比,海上货物运输具有运输数量大、运输成本低等优势。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大约有2/3的货物都采用这种运输方式。
我国对外贸易总量的80%左右也是通过海上运输实现的。
但是,海上运输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点,主要表现为航行速度慢,运输时间长,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因而运输风险比较大,涉及的当事人也比较多,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
2、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内国法和国际公约(1)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内国法随着海上货物运输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专门制定了有关海上(或水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如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国的《海商法》等。
(2)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国际上调整提单运输的公约有三个:《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3、海上货物运输方式(1)班轮运输班轮运输亦称定期运输。
班轮运输合合同签定后,承运人接收货物,据以签发提单,此后,无论是托运人,还是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他们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均以提单为准。
实际上定舱单附上提单就是一个运输合同,所以班轮运输又称提单运输。
但是,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不能任意扩大托运人的责任或限制自己的义务,而要受国内海商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约束。
实践中,提单往往是由船公司预先制定好的,托运人只要按要求填写签字,并由船长签署,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需托运人与承运人另订运输合同。
当然,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
现在,海运单作为国际件杂货运输合同的表现形式,应用日趋广泛。
(2)租船运输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
按不同的租赁方式,租船运输又可分为期租船、程租船、光船租船三种。
但光船租船实际上仅为财产租赁的一种形式,出租人并不承担运输义务。
海上货物运输法笔记
第一章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概述海上货物运输(主干部分)海上运输旅客运输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的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的地位与作用(一)海上货物运输针对远洋运输占主要地位(二)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1、优点:运量大、通货率强(自然形成的水路多)、运费低2、缺点:时间长、受自然条件限制(如:港口吃水、台风、潮汐)、速度慢、风险高危机大、污染严重。
(三)国际远洋运输排名1、马斯基(丹麦)2、地中海船运MSC(瑞士)3、达菲(法国)4、长龙(台湾)5、克伯罗特(德国)6、中远(中国)二、海上货物运输的组织和进行(一)(最早)商船合一船商分离,货主不参与运输(或很少参与)(二)海上货物运输分为:不定期(租船)、定期(班轮)1、定期(班轮):(1)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运费率、固定船期表(承运人负责)(2)承运人自行承担滞期费(3)班轮杂货轮→从船边到船舷,托运人,收货人集装箱→cy→cy 场到场cfs→cfs 站到站(4)一般通过提单(格式条款)确定权利、义务(5)班轮承运人的责任区间:承运人舷——舷钩——钩2、租船航次租船(程租)定期租船(期租)光船租赁(光租)→不包括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称租金,不叫运费适用船舶租赁合同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法承运人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以海运船舶作为运输工具,以收取运费作为报酬,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
二、起源与发展1、公元600年——公元800年希腊腓尼基人罗德法2、中世纪三大海法(1)地中海《海事法汇编》(2)英国《康索拉特法》(3)波罗的海《维斯比海法》三、分类与法律渊源(一)分类海上货物运输管理法→纵向行政管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平等主体之间横向权利、义务(国内、国际三公约)主要涉及调整纠纷的程序联合国运输法草案→全称:全程或部分海上运输法草案(二)渊源国内→海商法国际→国际条约(三公约)、国际惯例(国内条约、与国际法无规定)(三)现代化1、特征:(1)承运人责任加重沿海运输→严格责任制远洋运输→不完全过失责任制(2)新规则的出现(集装箱、电子提单)运输环节怎么流转、责任划分、风险承担(3)国际统一立法的发展联合国运输法草案→生效,对承运人苛刻很多海运大国联合抵制A.针对集装箱货物的班轮运输B.把承运人的责任区间扩展到“门到门”,新创了“履约方”的名词,网状责任制C.对承运人的责任进行重大变革●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航海过失免责、火宅免责)→完全责任制●适航义务→适员、适货、适航✧开航时,开航前→(扩展)全程的运输过程●履约方(独立合同人)✧实际履约方→运送,操作,保管,仓储✧契约履约方第三节海上货物运输管理法一、概念海上货物运输管理法是管理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贸易法重点难点解析(三)
国际贸易法重点难点解析(三)第五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二十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种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由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国的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而由承运人收取运费的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依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班轮运输是指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又称为提单运输。
租船运输包括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
航次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依合同约定的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为承租人运输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海上货物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两三个国家的运输。
二十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托运人。
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用船舶的承租人。
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承运人的范围有所扩大,出现了“实际承运人”或“履约承运人”即实际完成运输的人。
托运人是指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送,并按约定付给运费的人。
二十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1、适航义务:依《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第47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适航在内容上可以概括为适航、适员和适货。
船舶适航是指船舶各个部分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能够抵御预定航线的一般风险。
适员指妥善配备船员,即船员在数量上应满足船舶正常航行的需要,在质量上则应能胜任工作。
此外也要装备船舶和配备船上供应品。
适货指货舱适于装载货物。
2、管货义务。
依《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第48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妥善是指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在履行管货的义务时应发挥其通常管理货物的技能,在货方所运货物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应依其要求采取相应的管货技能。
4国际货物运输法解析
3、签发提单 4、不做不合理绕航的义务 【例】英国某货轮承运一批运往阿姆斯特丹的 小麦从印度起航,为搭载船长在科威特的私 人物品,该轮离开印度后先进入波斯湾,然 后沿正常航线从红海经苏伊士运河及地中海 进入大西洋,最后到达阿姆斯特丹,但是到 港日比预定日期晚了20天,货物市场价格15 日前一落千丈,使货主蒙受巨大损失。问承 运人是否应当赔偿货主损失?
三、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主要体现的是航运大国船东的利益 《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非实质修改 《汉堡规则》:反映了托运人的利益
发展历程:
《海牙规则》到《维斯比规则》再到《汉堡规 则》,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依次加重。相反,承运 人免责和赔偿责任限制,在这三个公约中依次减少。
2、作用
①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 证明。 ②提单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表明货 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运。
③提单是代表货物的所有权的凭证。
④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或其他提单持有人履 行交货义务的凭证。 【例】托运人将一批货物交承运人,承运人于6月2 日装船完毕后签发了没有任何不良批注的已装船 提单。在承运轮船起航前一天,船长发现货物有 破包,且包内货物已发霉变质,随即暂停运输, 要求托运人交还原来签发的提单,双方争议诉至 法院,托运人主张交货时货物完好,有提单为证。 承运人则通过检验机构证明货物在装船前已变质, 原提单记载不属实,法院是否可采纳承运人的观 点?
【例】“东风”号轮承运英国甲公司的货物 ,目的地是中国青岛,在运输途中由于船 长指挥失当,船舶触礁导致30箱货物受损 。船到青岛港后由于船员驾驶失误船又撞 到港口防波堤上,又有25箱货物受损。对 这些损失“东风”轮所属乙公司作为承运 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1957年6月13日第17号法令公布,1958年1月1日起实施,经1971年第130号法令、1975年第94号法令、1992年第69号法令修改【1】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法各条(除第20条第2款外)适用于在国外装货港或卸货港的海上货物运输,本法第20条第2款适用于因承运人及其雇用人员的侵权行为所致的对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定义一、本法所称“船舶”是指《商法》第684条第1款中所称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该条第2款中所称的船舶。
二、本法所称“承运人”是指按前条规定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及承租人。
三、本法所称“托运人”是指承租人或委托承运人完成前条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的人。
四、本法所称“1个计算单位”是指等同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3条第1款所称的1个特别提款权的数额。
第三条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义务一、承运人对由于其本人或其雇用人在收受、装载、积载、运输、照料、卸载及交付货物过程中的疏忽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迟延到达负责。
二、对由于船长、水手、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方面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或由于船上火灾造成的损害(但由于承运人知道或其实际过失造成的损害除外),前款规定不适用。
第四条一、除非承运人证明已按前条规定进行了谨慎处理,不得免除其前条规定的责任。
二、虽有前款规定,如果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害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而且该项货损是这种原因的后果,仍得免除其前条规定的责任;但是,如果证明,在承运人按前条规定进行谨慎处理后,货物损害便可以避免,而承运人并没有进行谨慎处理时,承运人不得享受免责。
1.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2.天灾;3.战争、暴动及骚乱;4.公敌行为;5.司法扣押、检疫限制或政府当局的其他处置行为;6.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7.罢工、怠工、关厂或其他工业纠纷;8.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或为此目的的任何绕航,或其他任何合理绕航;9.货物的质量或固有缺陷;10.包装或标志的不足或不当;11.起重机或其他类似设施的潜在缺陷。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PPT
1. 提单的签发
提单必须经签署才产生效力。有权签发提单的人 包括承运人本人、载货船船长或经承运人授权的 代理人。
2. 提单的份数和签发日期
提单有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之分。副本提单不具 有法律效力。
提单签发日期应是提单上所列货物实际装船完毕 的日期。
3. 提单的更改
4. 提单的背书
❖ 为了使船舶适航,某船舶在定期检查时曾抽样钻 探船身铁板厚度,由于检验的习惯做法是抽样钻 探,使一处已被腐蚀76%的地方未被发觉。船 检人员认为船身厚度合格。船舶开航后,在途中 该处被腐蚀76%的地方裂开,海水涌入,造成 船舶所载货物的湿损。货主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 承运人则认为:承运人在开航时已经做到恪尽职 责了,因为他不可能每处都钻探。在恪尽职责后 仍未发现的缺陷属于潜在缺陷,承运人对此无须 负责。
1.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提供约定船舶并谨慎处理使之适航 船舶适航标准有三个方面的要求: ①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谨慎处理,使船
舶适航 ②承运人应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
品 ③承运人应确保货舱具有适合装货的能力
(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 照料和卸下所承运的货物
我国至今没有加入该公约,但我国《海商法》中 吸纳了《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责任和豁免的 规定。
《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1. 关于货物的范围 将“活动物”和“甲板物”除外 2. 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最低
限度的责任和义务,享有的免责和权利是最大限 度的免责和权利。而且,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最低 义务和最大权利是强制性的,不允许承运人通过 提单条款降低承运人的责任或增加其权利,如果 提单条款的规定违背了海牙规则的有关强制性规 定,此种提单条款就是无效的。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 (二)航空运单的作用 ? 1、是运输合同和承运条件的证明; ? 2、是承运人收到货物而向托运人签发的货
物收据; ? 3、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课后思考题:比较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 单三者之间的异同点
? (三)承运人的责任与豁免
? 1、承运人的责任 (1)责任的范围:承运人应对货物在空运期
间所发生的毁灭、遗失、损害或延迟交货自 动承担责任。
知识点:指示提单的分类
? 提单按照表示指示人的方法不同,指示提单又分为 托运人指示提单、记名指示人提单和选择指示人提 单。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只填记“指示”字样,则称 为托运人指示提单。这种提单在托运人未指定收货 人或受让人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在跟单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托运人就是以议付银行或收货 人为受让人,通过转让提单而取得议付货款的。如 果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指示”,则称为记名指示 提单,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或指示”,则 称为选择指示人提单。记名指示提单或选择指示人 提单中指名的“某某”既可以是银行的名称,也可 以是托运人。
? (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及当事人
? 1、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及特点
?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采用某种运输 方式将货物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一国运至另 一国,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 特点:国际性、诺成性、双务有偿性、多为 格式合同
?2、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1)承运人 (2)托运人(收货人为利害关系人)
? 《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延伸为从承运人 收受货物时起直到交付货物时为止,包括了从启运 港至目的港的全部期间。实践中称之为“接到交” 原则。这一规定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有助于消除 装运前和卸货后对货物无人负责的现象,对货主有 利。
? 我国《海商法》:集装箱货物—接到交;非集装箱 货物—钩到钩。
4、国际货物运输法案例讲解大全
4、国际货物运输法案例讲解大全邹岿编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法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法概述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1、Vimar Segurosy Reaseguros,S. A.诉M/V Sky Reefer这是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的一个重要案例。
案情如下:一家纽约公司Bacchus向摩洛哥一家供应商Galaxie购买水果。
水果由巴拿马Maritima公司的M/V Sky Reefer号船舶运输,该船由一家日本运输公司Nichiro 租用。
Stevedores公司受Galaxie公司签发出表示收取货物的提单。
货船一离开摩洛哥港,Galaxie公司就立即将提单卖给Bacchus公司。
提单上注明所适用的法律为日本法律,规定任何纠纷在东京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发现上千箱的橙子被压坏,损失高达100万美元。
Bacchus公司得到了Vimar保险公司的赔偿,然后Vimar保险公司在美国起诉船主Maritima 及M/V Sky Reefer。
被告坚持要在东京仲裁。
原告认为在国外仲裁的规定是违反COGSA规定的。
美国最高法院最终裁决: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COGSA)没有规定海运提单中指定国外仲裁的条款无效,即双方当事人关于在日本东京的仲裁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该案件在此后美国乃至全球的海运业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阿登尼斯( Ardennes)案一个经营柑橘的托运人在西班牙与承运人约定,承运人应于1947年12月1日,即在这种货物的进口税提高以前,把货物直接运往伦敦。
1947年11月22日,货物在西班牙卡塔利纳港装上“阿登尼斯”轮。
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提单,提单内载有通常的条款,其中规定承运人可以任意经过任何航线把货物直接或间接运至目的港。
实际上,阿登尼斯轮首先开到安特卫普港,一直到12月4日才到达伦敦。
可这个时候,进口税已经如期提高。
托运人要求承运人赔偿由于其违反约定造成的损失。
承运人抗辩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提单,提单条款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凡与提单不符的口头约定均应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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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义务
(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 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管货义务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 2、承运人的责任豁免 • 《海牙规则》: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情况: (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
• 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是指允许货物 中途换船的提单。
• 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是指货 物由海运和另一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方式,如海 陆、海空、海陆空等方式运输签发的提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5、按运费支付的时间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 到付提单。
• 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托运人在收 货人一栏内填写“凭指示”或“凭某人 指示”字样。通过背书可以转让。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4、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 单和多式联运单据(或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
• 直达提单(direct B/L),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的, 货物直接从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提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6、租船提单。 • 租船项下的提单称为租船提单。 • 其性质和作用依租船人的身份不同而异。当租船
人运送自己的货物时,船东签发的提单起证据的 作用,租船人与船东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 为准;当租船人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第三者的货 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时,其性质和班轮运输提单 一样,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与托运 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以提单为准, 但船东与租船人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
(2003年卷一第68题 多选) AC
• A.对于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 司索赔
• B.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司索赔 • C.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承运人索赔
• D.对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可以要求减 少价金,但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 (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 1、承运人的责任 《海牙规则》: (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
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 期的提单。 • 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是承运人在收取货物以后,实际装 船之前签发的表明货物已收管待运的提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 清洁提单。
• 清洁提单(clean B/L) ,指单据上无明 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 条文或批注者。
• 【例1】某轮将15,000袋咖啡豆从巴西的巴位那 瓜港运往中国上海。船长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 载明每袋60公斤咖啡豆,其状况良好。货到目的 港卸货后,发现其中93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 经过磅约短少25%。于是,收货人提起诉讼,认 为承运人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求 承运人赔偿短卸损失。承运人则认为,首先,在 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一一进行核对,所以承运 人不应对此负赔偿责任。
•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指附有该 类附加条款或批注的提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3、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 提单和指示提单。
• 记名提单(non-negotiable B/L),是指 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不 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
• 不记名提单(negotiable B/L),是指托 运人不具体指定收货人,在收货人一栏 只填写“交与持票人”字对托运人: 对提单受让人:
初步证据
最终证据
• 【例2】 A国某公司以CIF价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 向中国出口食品2000箱的合同,A国公司在货物装 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 险的保险单,向银行办理了结汇,货到目的港后 经复验发现,该批货物中的342箱食品所含的沙门 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中国公司只实收1995 箱货物,短少5箱。下列选项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问题】 • 1、提单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初步证据还是最
终证据? • 2、承运人是否应对数量的短少承担责任?
• 解析:本案涉及的正是承 运人与运输合同的第三方 提单的善意受让人,即收 货人的关系。承运人既然 没有在提单上进行记载, 即应认为货物没有出现案 中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 因此,承运人应承担赔偿 责任。
• 提单的作用: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
的凭证。 (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货物收据)
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物权凭证)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二)提单的种类 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
运提单。 • 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 ,指在货物装
• 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 prepaid B/L),指托 运人在装货港提交货物时即支付运费,承运 人在提单中载明“运费付讫”。在CIF和CFR 合同中要求运费预付提单。
• 运费到付提单(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B/L),指货物到达目的地,托 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提单上载明“运费 到付”。
运输合同
公共运输合同 和私人运输合
同
■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二、提单(Bill of Lading) (一)提单的定义和作用
•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 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 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 提单的正面是以表格形式记载的货物信息, 如货物名称、标志、包装状态、数量、表 面状况等,背面是一些密密麻麻的权利义 务条款。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承运人和托运人签订,规定承运人收取运费 后,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由海路由 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的合同。
2、种类
国际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和国 内海上货物运
输合同
分类
班轮运输合同 和租船运输合
同
散货运输合同、 件杂货运输合 同和集装箱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