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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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一爆破材料的一般规定 (3)

第二节爆破工作一般规定 (3)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管理 (5)

第三章爆破工作人员 (6)

第四章工地爆破材料的搬运和保管 (7)

第一节人工背运 (7)

第二节汽车运输 (7)

第三节工地爆破材料的保管 (8)

第五章引药的加工 (9)

第六章装药与充填 (10)

第一节装药前的准备工作 (10)

第二节装药 (10)

第三节充填 (11)

第四节装药与充填的故障处理 (11)

第七章起爆方法 (12)

第一节电力起爆的一般规定 (12)

第二节低压雷管起爆 (13)

第八章警戒与安全距离 (15)

第一节警戒 (15)

第二节警戒信号 (15)

第三节安全距离 (17)

第九章瞎炮处理 (19)

第十章二次爆破 (21)

第十一章附则 (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爆破材料的一般规定

一、爆破材料(炸药、雷管、导火索等,下同)在运输、保管、收发、试验、销毁、加工和使用等作业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撞击、坠落、推拉、掷滚或敲打,以防爆炸或破损。

二、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操作爆破材料过程中,20m以内不得有明火并严禁吸烟,10m以内不得有与工作无关的人员逗留。

三、不准领发和使用含水分超过规定标准和硬化结块(不能揉松)及变质失效的炸药。

四、所有管理和使用爆破材料人员,必须掌握爆破材料性能及其危险性质和预防危险的方法。

五、爆破材料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帐、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第二节爆破工作一般规定

一、爆破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在风、雨、大雪、浓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和夜间爆破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二、严禁在雷雨时进行爆破作业。

三、在重要设备、建筑物、构筑物附近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报煤矿主管领导批准。

四、硐室爆破、抛掷爆破等特殊爆破工程,都应编制设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煤矿分管领导批准。

五、一次爆破量超过三吨以上时,爆破作业前必须提出爆破

设计,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六、爆破作业必须在组长、或指定的爆破区负责人领导下进行。

七、影响爆破作业的障碍物,应在爆破作业前1~2天提出处理计划,并应在爆破作业前进行处理。

八、每次爆破作业都必须进行记载。爆破作业日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1、时间、地点、岩种、孔数、爆破量;

2、爆破参数;

3、爆破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

4、人员分工;

5、爆破安全情况;

6、爆破质量。

爆破作业日志应存档备查。

九、爆破作业地点杂散电流超过一安培时,不能使用低压雷管起爆。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管理

一、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永久性爆炸材料库的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各种雷管的箱(袋)必须放在货架上,禁止叠放;装其它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架、堆、箱之间,应按要求保持一定距离。

三、库内必须保持清洁,防潮和通风良好,库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库内应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四、爆破器材的发放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流水帐,领用三联单和退料单制度。

五、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内。

六、作业点存放爆破器材,必须有专人看守,并只准堆放当班作业所需量,雷管和起爆体不得与炸药堆放在一起。

第三章爆破工作人员

一、煤矿应有负责爆破工作的专责领导和专职技术人员。

二、负责爆破工作的专责领导和专职技术人员的职权范围:

1、负责领导爆破工作及监督检查规程的执行情况。

2、负责编制、审批有关爆破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

3、负责监督、指导炸药试验及报废炸药的销毁工作。

4、负责对爆破工人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5、分析爆破事故、制定防范措施及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6、监督爆炸材料库的现状及库房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穿爆队队长负责领导爆破工作。

四、放炮员必须由取得放炮合格证的放炮工担任,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年满十八岁,身体健康、经保卫部门审查合格;

3、放炮工从事爆破工作一年,经过技术、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者。

4、放炮员取得合格证后的第一个月内,必须在有经验的老放炮员带领下执行爆破工作;间断工作一年以上的放炮员,经进行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工作。

五、凡属精神不正常、校正后视力低于0.8、皮肤对炸药过敏等人员,不应从事放炮工作。

第四章工地爆破材料的搬运和保管

第一节人工背运

一、爆破材料应由放炮员搬运。其他人员在放炮员的监督、指导下只准许搬运炸药。

二、必须使用专用绳索、袋或炸药箱搬运炸药。

三、背运炸药时,彼此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背运爆破材料时,严禁搭乘各种车辆。

四、背运数量的规定:

1、只背炸药时,每人每次背运量不得超过40公斤;

2、炸药、雷管不能同时由同一人背运;

3、携带工具背运炸药时,二者不得放在一起。炸药量不准超过12公斤。

第二节汽车运输

一、运送爆破材料的汽车应专用;运送时不得同时搭载其它物品。

二、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事先检查行经路线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应提前处理。

三、运送爆破材料前,应检查车体是否牢固,刹车是否可靠。

四、汽车装运爆破材料时,要摆放平稳、整齐,不得高出车箱或超出车箱边缘。

五、装运爆破材料的汽车沿采场工作平盘行驶时,距台阶边坡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m;距作业的前装机安全距离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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