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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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完善摘要:本文在针对工程质量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和解释,并分析了解决和完善这些问题的策略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问题,完善

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部位出现问题,都会严重影响整个工程的质量;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日益增多,工程的质量问题也屡见不鲜,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的破坏性大,造成的损失多,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关注。而众多质量安全事故的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和多方面的:

第一、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存在的问题: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定位不准,性质不明,现行质量验收规范不适用于现状,法律法规不健全。现行的质量验收规范的编制原则是强调结果,淡化过程,政府仅规范结果要求,而具体实施过程和工艺参数要求,则由建筑企业自身规定控制,问题是目前大多数施工企业达不到这一层次,因此,很多施工企业没有自己的工程控制工艺标准和企业标准,新标准中又取消了这一部分内容,因此,过程控制处于空白状态。结果是由过程控制的,没有很好的过程控制,不可能有好的结果。

第二、施工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建筑

施工企业内部质量安全自我检查、自我监督、自我控制、自我验收、自我保证、自我管理出现大幅度滑坡,在政府监督机构,社会监理企业的发展壮大的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的质量安全监管的力度萎缩严重,形成强烈的对比。

第三,建筑工程现场出现的问题:随着建筑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工地的建筑用工,由原来的固定工转为现在的临时用工,大量的农民工出现在工地上,他们的质量安全意识薄弱,没有相关的质量安全的培训,造成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隐患众多。

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革创新工程质量监管的思路?就此问题,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徐波作了答复。一、工程质量监管重点应放在“质量安全”上近期,我们在管理上将“质量”的概念突出在“质量安全”这个定义上。以往,质量安全往往是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总称,而现在,我们讲的“质量安全”是一个完整的词汇,是指会造成安全事故的质量问题。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管应将重点放在与公共安全相关的工程质量上,即质量安全上。所以,徐波认为,今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改变以往对每个企业、每个项目都实施平均资源监督的思路,抓住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集中资源解决影响最突出的问题。对此,他要求,监督机构的工作要提出重点,逐渐实现差别化管理。二、巡查制度将成为监督机构的主要运作模式如果说取消工程质量核验,建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由对实体质量的检查转变为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的抽查监督,是进入新世纪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第一次大的转变的话,逐步推行巡查制度可能是第二次转变,也是第一次转变的继续深化。徐波强调,由于工程建设任务量大、责任主体多,监督机构的运作模式应当主要采用巡查方式,而且应当是不定期、不告知的随机巡查。质量监督人员到现场不是直接控制工程质量或进行质量把关,而是为了发现责任单位主体的违法行为,并加以处罚,目的是确保企业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质量监督机构的随机抽查,是在各方责任主体对实体质量有合格结论的基础上进行,主要目的是复查。徐波认为,多年来沿袭的以项目为单位、定点监督为主要方式的监督做法存在不少弊端,有些质量监督机构只注重对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收取了监督费用的项目进行监督,而不愿意过问不办理质监手续、没有收取监督费用的项目,导致自觉守法的项目被反复检查,而故意逃避监督的行为反而无人查处。因此,实施巡查制度,既强化了对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也在管理中进一步体现了各责任主体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三、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做好工程质量监管徐波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监督管理工作应及时调整思路,市场可以调节的应该交给市场,可以依靠中介机构甚至社会监督制约的,就要充分利用,也就是要充分体现《行政许可法》中所说的“四个优先”原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五方责任主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其质量行为也是政府监管的重点内容。

但是,随着形势发展,一方面应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也纳入责任主体范围,同时,几方责任在层次上应有所不同,在今后质量监管中更要逐步突出建设单位的第一责任。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比较发达、中介机构比较成熟的地区,要重视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展的支持,充分依靠、发挥它们对质量监督的技术辅助作用,同时也要加强对其履行质量责任情况的监督力度,以此来达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实体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目的。也就是说,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应对工程质量作任何直接的合格评价,而是通过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作合格结论进行抽检核查的方式来间接达到调控目的。四、收费检测机构必须与监督机构分离徐波指出,质量检测工作是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建立独立、综合、系统、公正的工程检测机构,在为工程质量提供科学的依据、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检测机构有别于监督检测,它属于提供社会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该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建设部政策法规司正在审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以部令的形式出台,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确保检测质量。徐波强调,当前,要认清并理顺工程质量检测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抽测的关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监督机构的监督对象。监督抽

测是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服务是不同性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它是不能收费的,因此,监督抽测不能作为监督机构继续设立检测机构并向监督对象收费的理由,而原有设在监督机构的检测力量,如要继续向社会收费,随着《办法》的出台,也必须成为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因此,继续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设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也是难以为继的。五、政府投资工程和非政府投资工程监管方式应有所不同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今后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实行审批制度,而是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完全由投资方来承担风险”后,政府工程和非政府工程如何区别对待就成为摆在质量监督部门面前的一个课题。对此,徐波认为,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和非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方式应该有所区分。对政府投资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感觉上监督机构是以政府投资工程业主的身份去进行监督,可能会出现建设单位游离于监督范围之外,并且也容易和现场监督的工作角色混淆。因此,对于政府工程,层次监督性质的巡查制度可能应该是今后要研究的主要工作方式之一,另外,是否需要考虑增加代表政府进行验收把关的环节,作为对建设单位工作评估的内容可能也有其现实研究意义。国务院即将出台《政府投资工程条例》,如何对政府投资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我们应加强调研、明确职责。对于非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徐波指出,要严格履行现行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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