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内外汽车召回制度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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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外汽车召回制度的一些思考
摘要:由于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历史短、经验不足,加上近年来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和汽车在社会生活的普及化,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存在违法违规成本较低、召回法律亟待完善和售后服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中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汽车召回制度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层次、加大惩罚力度,加大宣传力度,同时,还应加强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沟通协商,建立和完善有关信息收集网络。
关键词:汽车召回国外召回国内召回解决方法
1汽车召回制度背景
汽车召回,是指投放市场的汽车,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所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的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
目前,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国家有美国、日本、英国、韩国、法国等发达国家。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美国国会制定了《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该法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发布汽车召回的信息,将情况通报给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免费修理。英国在1979年颁布
了并实施关于汽车召回的法规——《机动车安全缺陷法》。法规规定制造商有责任通报缺陷发现时间,汽车监察局会要求汽车生产商向其提供厂区规模、制造年限、底盘号、车型、缺陷描述、补救措施、召回协调员姓名、召回发起日期等详细资料。日本汽车召回的主管部门为国土交通省,其过程为用户将缺陷问题向销售商反映,销售商通过网络传递给生产厂家。发现同一形式的缺陷后,生产厂家先进行详细调查分析后,如确属设计和制造原因,则向运输省提出召回申请。同时,运输省也建立了直接收集用户信息的网络,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有可能涉及召回的缺陷车,通知生产厂家进行调查,如确属厂家自身原因,则向运输省提出召回申请。
2国内汽车召回制度
与国外汽车公司公开宣布汽车召回相比,国内汽车厂商表现得更为保守和谨慎。目前国内很少有公司宣布进行汽车召回。作为全球增长最快也是空间最大的汽车市场,我国汽车召回的管理一直是一片空白。据统计,我国每年交通事故中因车辆本身故障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占7%—10%。对于车辆本身造成的事故,许多国外汽车厂家常以“中国无相关法律”来实行内外有别的召回制度。
在我国,2004年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于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10月31日正式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拒不改正的生产者、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从此规定实施以来的反馈意见和现状来看,实施汽车召回还存在一些问题。对于国内刚刚出台的汽车召回制度,企业普遍的看法是,中国的汽车消费市场还不成熟,消费者认为召回就是退换,而不是召回修理,所以企业均对召回制度实施后的消费者的理性程度表示怀疑。
3国内汽车召回存在的主要问题
3.1违法违规成本太低
这中国汽车产业近些年来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汽车销量攀升,汽车召回数量也一并增加。相比之下,中国主动的汽车召回依然不多。而之所以汽车厂商在中国并不重视召回,很大原因就在于汽车厂商违法违规的成本太低。
对于2009年到2012年的丰田召回门事件,在2010年4月初,美国运输部以长期隐瞒安全缺陷为由,对丰田公司处以约1637.5万美元罚款。在韩国,汽车企业对缺陷隐瞒,经查实可处以2700万美元罚款。如果汽车企业不执行召回命令,可终止其销售权,并处以10亿韩元的罚款。相较之下,在我国,根据2004年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在2013年新实施的条例中,对拒不改正的生产者、经营者,将罚款提升至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但相较于其他国家,惩罚力度仍然不够。
3.2召回法律亟须完善
由于市场竞争的持续加剧,汽车企业面临着越来越短的产品生命周期,不得不因此加快新产品投放市场的速度。由此,导致许多新的设计思路或技术在没有得到足够试验验证的情况下,就被投入到研制与生产过程中,无形中增大了汽车产品隐含的缺陷风险。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在实施上难免会受到其它部门制肘。特别是随着汽车产业的迅猛发展,政府不同部门利益的争夺也将异常激烈,部门之间的协调将成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能否平
稳和有效运转的关键因素。而且由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没有纳入法律体系,消费者利益能否真正落实,往往取决于少数垄断部门是否愿意从自身的利益中分出一杯羹,其实际运行的效果还有待观察。正是由于政府不同部门在权力和部门利益上存在冲突,多方协调的结果导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尚存在一些争议,亟须完善。
3.3售后服务体系不健全,营销网络不完善
目前,国内厂家和外商代理销售汽车,没有通过计算机网络建立用户档案,经过多个销售环节之后,不仅厂家不知道用户在哪里,维修站也不负责信息反馈,更无从查询缺陷汽车、缺陷零部件的下落。这些问题都暴露了我国汽车售后服务体系不健全,营销网络不完善。
4解决方法
4.1加大宣传力度
在实行召回制度前,要开展大量的宣传工作,统一对召回的认识,消除大家对召回的误解,为实施召回制度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这将有助力于企业及消费者调整对这一问题的心态。对于消费者,要加以正确引导,不能让他们把召回理解为是企业把售出的车都收回来,实际上召回主要是针对故障部件进行修理,退和换并不是主要形式。召回也不是企业产品质量有问题,而是工业化大生产和技术进步的必然。
许多被召回的汽车实际上并不存在行驶方面的安全隐患,召回是为了改进车辆的机动性能和配置,目的是让汽车的质量更好,让消费者更加满意。一次成功的召回丝毫不会对厂商及其产品的形象造成危害,相反,将有利于增强人们对厂商的信任度和忠诚度。对企业来讲,一方面,不必过分紧张,召回制度的实行是一项渐进工程,其内容可以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