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蜂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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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自然保护管理中心关于

加强保护区公路两侧养蜂户管理的规定

为全面保护好长白山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蜜源植物,维护长白山品牌形象和蜂业生产业主的权利,根据《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对养蜂户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进入保护区从事养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相关的入区手续,服从保护区管理人员的管理。

二、遵守保护区的相关规定。在放蜂期间严禁破坏植被,砍伐树木,采挖花草、药材等植物。严禁猎捕野生动物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三、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处用火。必需的生活用火,要办理用火证,并在保护中心指定的位置用火。

四、养蜂人员的暂舍位置和摆放蜂箱位置要由保护中心统一规划和指定,旅游公路两侧暂舍位置应距离路边20米以外,搭在隐蔽处,蜂箱要摆放整齐,严禁生活用品私搭乱挂(衣物、被褥凉晒在林内)。

五、不准随意丢弃生活垃圾,放蜂结束后要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六、养蜂期间严禁占道经营(卖蜂蜜),严禁从事其它

商业活动。

七、双方本着公平交易原则,在养蜂户自愿的前提下,所产蜂产品由保护中心统一收购,收购价不低于市场收购价,以切实维护养蜂户利益。

八、养蜂户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如有违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保护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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