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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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蜂管理办法

养蜂管理办法

养蜂管理办法蜜蜂是重要的花粉传播者和蜜源供应者,对农业和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科学地管理蜂群,确保蜜蜂的生产力和健康状况,养蜂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养蜂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深入了解蜜蜂生态特性养蜂者在实施管理前,需要深入了解蜜蜂的生态特性。

蜜蜂群体具有高度的组织性和复杂的社会结构,养蜂者需要了解蜜蜂的群体行为、季节变化和繁殖方式等。

此外,了解蜜蜂对外界环境的适应性和对蜜源的选择也是十分重要的,在管理过程中可以更好地满足蜜蜂的需求。

二、提供合适的栖息环境蜜蜂需要一个适宜的栖息环境,包括合适的蜂箱和蜂巢。

蜂箱应该选择质量可靠的材料制作,保持适当的大小和形状,便于管理和维护。

蜂巢的建设需要注意合理布局,保证蜜蜂的活动空间和卫生条件。

同时,合理安排蜜蜂的栖息地,避免其受到病虫害、饥饿和天敌的侵袭。

三、科学养殖蜜蜂养蜂者需要根据蜜蜂的繁殖特性和需要,进行科学养殖。

这包括合理选择繁殖蜂种、控制蜂群数量和调整蜂群密度等。

合理的繁殖蜂种可以提高蜂群的生产力和适应性,控制蜂群数量可以避免资源过度消耗,调整蜂群密度可以提高蜜蜂的收入和育种效果。

四、科学饲养蜜蜂养蜂者需要合理安排蜜蜂的饲养和喂养,确保其营养需求得到满足。

合理的饲料选择和饲喂时间可以提高蜜蜂的生产力和抵抗能力。

饲养过程中需要注意蜜蜂的饲料消耗情况,及时补充蜂食和水源。

五、疾病防治与健康管理蜜蜂容易受到疾病和害虫的侵袭,养蜂者需要进行疾病防治和健康管理。

这包括定期检查蜂群的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合理使用药物防治和注意蜜蜂生态环境的卫生条件等。

同时,养蜂者需要密切关注蜜蜂疾病的发生和流行情况,及时调整养蜂管理策略。

六、重视蜜蜂安全与保护养蜂管理中需要重视蜜蜂的安全与保护。

蜜蜂可以被捕食者和恶劣天气等因素威胁,养蜂者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蜜蜂的安全。

这包括建立有效的防护措施、合理安排蜜蜂饲养地和加强监测预警等。

七、合理利用蜜蜂产品养蜂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蜜蜂产品。

蜜蜂管理制度条例

蜜蜂管理制度条例

蜜蜂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蜜蜂养殖管理,保护蜜蜂资源,促进蜂产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蜜蜂养殖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活动,包括蜜蜂的养殖、采集、销售等。

第三条蜜蜂养殖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养殖方法,保护蜜蜂的生存环境,确保蜜蜂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蜜蜂养殖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蜜蜂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蜜蜂养殖管理第五条蜜蜂养殖应当遵守当地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蜜蜂的生长环境,禁止在无关区域进行养殖,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蜂箱的搭建应当结实耐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保证蜜蜂的生存环境。

第七条蜜蜂养殖场应当安排专业人员负责蜜蜂的养殖和管理,确保蜜蜂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条禁止随意使用农药和化肥,对蜜蜂进行喷洒,以免对蜜蜂造成伤害。

如有必要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并在特定时间进行。

第九条蜜蜂养殖应当遵循蜜蜂的生长习性和生理需求,保证蜜蜂的生长和繁殖。

第三章蜜蜂产品的采集和销售管理第十条蜜蜂产品的采集应当遵循卫生健康的原则,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蜜蜂产品的销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合法性,不得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

第十二条蜜蜂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保证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三条禁止销售假冒伪劣的蜜蜂产品,对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应当及时报警。

第十四条对于蜜蜂产品的销售,应当提供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相关信息,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和行政责任,并可能涉及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机构有权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可能进一步采取其他相关的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对蜜蜂资源的破坏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罚款和赔偿,并可能面临其他相关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销售假冒伪劣的蜜蜂产品的行为,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罚款,并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解读《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法 权益 。
23转地 放蜂 - 231蜜粉 源信 息 ..
《 办法》 规定 , 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 民政府养蜂 主 管 部 门 ,应 当会 同蜂 业行 业 协 会 ,每 年 发 布蜜 粉 源分 布、 放蜂场地 、 载蜂量等动态信息 , 公布联 系电话 , 协助
转 地放 蜂 者安 排放 蜂 场 地 。这 将 有助 于 指 导养 蜂 者 有
( ) 五 蜂产 品生产销售情况。 2. .7施用农药 2 《 办法》 规定 , 养蜂者到达蜜 粉源植物种植 区放蜂 时 ,应 当告知周边 30 米 以内的村级组织或 管理单 00
《 办法》 规定 , 养蜂者应 当持《 养蜂证》 到蜜粉源地
的养蜂主管部 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 即要求持证上 岗, 无证者将视为非专业养蜂。
殖 档 案及 养蜂 日志 。 E志必 须含 有 以下 内容 : t ( ) 群 的 品种 、 一 蜂 数量 、 来源 ;
《 办法》 还要求 ,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
应 当相 互告 知 , 时采 取安 全 防范措 施 。以确保 蜜 蜂安 及
全。
228产销 关系 ..
《 办法》 提出 , 各级养蜂主管部 门应 当鼓励 、 支持养 蜂者与蜂产 品收购单位 、个人建立长期稳定 的购销关 系, 实行 蜂 产 品优 质 优 价 、 平 交 易 , 护养 蜂 者 的合 公 维
( ) 二 检疫 、 消毒情况 ; ( ) 三 饲料 、 兽药等投人 品来源 、 名称 , 使用对象 、 时
间和剂量 ;
的放矢地转地放蜂 , 改善盲 目放蜂 、 或过于拥挤放蜂 , 科学 、 合理地利用放蜂资源。 232放蜂 场地 ..
( 蜂群发病 、 四) 死亡 、 无害化处理情况 ;

养蜂管理办法(试 行)-农业部

养蜂管理办法(试 行)-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解读《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我 国 目前 最权 威 、 学 、 理 、 面 、 科 合 全 系统 的一 部养 蜂 业
蜂学会借助常务理事宋心仿 同志当选全 国人大代表的 契机 , 递上了“ 建议制定 ‘ 养蜂管理条例 ”的人大议案 ; ’ 20 初 ,农 业部 委托 中国养蜂 学会 组 织全 国养 蜂 主 09年 产省产 、 、 、 学 研 企业及管理等各方代表 , 在北京香山召 开“ 扶持蜂 业发 展政 策 ” 谈会 ;0 9年 4月 , 业 部 为 座 20 农
修订 ; 0 年 , 2 2 在农业部畜牧 司的领导和指导下 , 0 完成 了修 订 初 稿 ;0 3年 , 20 征求 全 国各省 市 、 自治 区养 蜂业
管理部 门、 养蜂业学/ 协会 、 养蜂者代表 、 科研 、 教学 、 生 产、 销售等各蜂业领域意见 , 完成 了修订稿 ( 草案 )并 , 于年底 , 养蜂业 管理办法》 以《 形式报送农业部 ; 同年 , 全国人大筹备制定《 畜牧法》 中国养蜂学会极力呼吁 、 , 农业部鼎力关照将 “ 列入 了《 蜂” 畜牧法》 《 ,畜牧法》 于
年 1 2月 1 3日,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农 业 部发 出了公 告 , 颁
布了《 养蜂管理办法( 试行 )。 》 实现 了全国 3 万蜂农盼 0 望已久的愿望 。她不仅再度体现 了政府对养蜂业 的重 视与大力支持 ,同时也体现 了农业部规范和发展养蜂 业的力度。 这将对进一步地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 、 促进 农 民增 收 、 高农 作 物 产 量 和质 量 、 护 生 态 平衡 、 提 维 加 强养 蜂管 理 、 规范 养蜂 生 产 、 进 养蜂 业 健康 持续 发 展 促
现有幸应邀将《 养蜂管理办法 ( 试行 )解读如下 , 》
仅供参 考 。
2解 读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docx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92 号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养蜂国家管理规定(3篇)

养蜂国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蜂活动,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养蜂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蜂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养殖、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养蜂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蜂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养蜂生产管理第五条养蜂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的养蜂知识和技能;(二)有适宜的养蜂场地;(三)有必要的养蜂设施设备;(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养蜂者应当依法办理养蜂登记手续,取得养蜂许可证。

第七条养蜂者应当建立健全养蜂生产档案,详细记录蜂群繁殖、饲养、管理、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第八条养蜂者应当使用合格的蜂种,严禁使用转基因蜂种。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合理利用蜂场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破坏植被和水源。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蜂群饲养管理规范,合理调整蜂群密度,防止蜂群过度拥挤。

第十一条养蜂者应当定期对蜂群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病虫害及时采取措施防治。

第十二条养蜂者应当加强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蜂产品管理第十三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的蜂产品加工技术;(二)有必要的加工设施设备;(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办理蜂产品生产许可手续,取得蜂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蜂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蜂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使用合格的蜂种和饲料,严禁使用禁用药物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七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加强蜂产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防止污染。

第十八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定期对蜂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蜂场管理第十九条蜂场选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农业发展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等禁止养蜂的区域。

养蜂的管理制度

养蜂的管理制度

养蜂的管理制度一、前期准备1. 场地选择(1)选择远离工业区、农药农药使用区的场地,避免蜂群受到化学污染。

(2)选取阳光充足,风向适宜的场地,确保养蜂环境舒适。

(3)场地空气清新,植被繁茂,有利于饲料植物生长。

2. 蜂种选择(1)选择适应本地气候、植被条件的蜜蜂品种。

(2)优先选择健康、活跃、产蜜量大的蜜蜂品种。

(3)男蜂与工蜂分开养殖,以确保工蜂的生产和繁衍。

3. 工具准备(1)备好蜂箱、蜂架、蜜蜂工具箱等必要工具。

(2)购置蜜蜂饲料、蜂蜜加工设备等必备物品。

二、蜂箱管理1. 蜂箱布局(1)蜂箱间距不宜过密,有利于蜜蜂活动和通风。

(2)合理选择蜂箱放置位置,防止盗蜜和捕杀蜜蜂。

2. 定期巡检(1)每周对蜂箱进行一次巡查,检查蜜蜂活动情况、蜂箱结构是否完好。

(2)定期检查蜂箱内蜂群状态,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3. 疫病防治(1)严格控制蜂箱内温度、湿度,预防蜂群蜡、虫病等疾病。

(2)发现蜂箱内存在疫病,及时采取隔离等措施,避免疫病扩散。

三、蜂群健康管理1. 饲养管理(1)合理安排蜜蜂喂食,保证蜜蜂营养充足。

(2)及时更换蜜蜂饲料,避免蜜蜂因饥饿而死亡。

2. 蜜蜂繁殖(1)鼓励蜜蜂自然繁殖,保证蜜蜂生态平衡。

(2)如果需要人工繁殖,采取科学合理的选种和人工授粉技术。

3. 环境保护(1)合理利用蜜蜂繁殖过程中产生的蜂蜜、蜂蜡等蜂产品。

(2)保护蜜蜂栖息地,避免人为破坏蜜蜂生存环境。

四、蜜蜂产出1. 蜜蜂采收(1)选取合适的时间和天气条件进行蜜蜂采收。

(2)采用科学合理的采蜜技术,避免伤害蜜蜂和蜜蜂巢。

2. 蜜蜂饲养(1)捕捉和饲养生产优质的蜂王。

(2)适时更换蜂王,并对蜂群进行分群饲养。

五、蜂产品加工1. 蜂蜜加工(1)使用干净卫生的蜜蜂加工设备进行蜂蜜提炼和加工。

(2)对蜂蜜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和保证。

2. 蜂蜡加工(1)利用科学方法进行蜂蜡提炼和加工。

(2)对蜂蜡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保证。

总结:以上就是养蜂的管理制度内容。

养蜂行业管理规定(3篇)

养蜂行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蜂行业管理,保护蜜蜂资源,维护蜂农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蜂行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资源,合理利用;(二)科学养殖,提高效益;(三)公平竞争,规范市场;(四)科技创新,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养蜂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蜂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蜂资源保护第五条国家实行蜜蜂资源保护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蜜蜂资源的保护,禁止非法捕杀、采集、贩卖、运输蜜蜂及其产品。

第六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合理利用蜂群,避免过度采集;(二)不得破坏蜜蜂栖息地,保护蜜蜂自然繁殖;(三)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蜜蜂及其产品进行污染;(四)不得非法买卖、运输蜜蜂及其产品。

第七条国家鼓励开展蜜蜂品种改良和选育工作,提高蜜蜂抗病、抗逆能力。

第八条国家对珍贵、濒危蜜蜂品种实行重点保护,并采取措施,防止其灭绝。

第三章养蜂生产管理第九条养蜂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了解蜜蜂生物学特性,掌握养蜂技术;(三)具备必要的养蜂设施和设备;(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建立健全蜂群管理档案,记录蜂群繁殖、饲养、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第十一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合理配置蜂群,保持蜂群数量稳定;(二)采用科学养蜂技术,提高蜂群产量和质量;(三)加强病虫害防治,确保蜂群健康;(四)加强蜜蜂品种改良和选育,提高蜜蜂生产性能。

第十二条养蜂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蜂具和饲料,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三条养蜂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兽药使用规定,不得滥用农药、兽药。

第四章养蜂产品质量安全第十四条养蜂者应当保证蜜蜂产品质量安全,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蜜蜂及其产品进行污染。

养 蜂 管 理 办 法

养 蜂 管 理 办 法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二)检疫、消毒情况;(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养蜂管理办法

养蜂管理办法

养蜂管理办法养蜂管理办法一、引言饲养蜂类是一项传统又实用的农业生产活动,其取得的经济效益在农村地区有着重要的作用。

而保障蜜蜂的生长和产出,是养蜂人员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介绍一些养蜂管理办法,以帮助养蜂人员提高养蜂技术和管理水平。

二、蜂箱管理蜂箱是蜜蜂生活的家园,在管理中需注意以下几点:定期清洁蜂箱,保持蜂箱内部卫生;保持蜂箱的通风良好,防止蜜蜂患病;定时更换蜂箱中的蜂蜜,保持蜜蜂的正常生长。

三、蜜蜂饲养管理蜜蜂是养蜂的核心,好的管理办法对于蜜蜂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确保蜜蜂有足够的饲料,如蜂蜜、花粉等;注意定期检查蜜蜂群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防止蜜蜂群的蜂虫危害,定期清除幼虫和蛹的粪便。

四、蜂群疾病防治蜜蜂易患各种疾病,为了确保养蜂产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定期对蜜蜂群体进行健康检查;如发现有病蜂,应立即隔离进行治疗;注意蜜蜂的生长环境,保持蜂箱内的清洁卫生。

五、收获与营养养蜂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收获蜂蜜和其他蜂产品,所以在管理过程中需要注重以下几点:定期收获蜜蜂产出,保证时间新鲜;合理安排蜂箱中空间,使蜜蜂有足够的空间进行蜜源的采集;营养蜜蜂,增加产蜜数量。

六、环境保护在养蜂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环境,避免对生态造成破坏:遵守当地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合理使用农药,避免对蜜蜂和周围环境造成伤害;保持蜂场卫生,避免蜂蜜被污染。

结语养蜂管理办法是养蜂人员必须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只有在科学管理的基础上,才能取得更好的养蜂效果。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给养蜂人员提供一些帮助,带来更好的养蜂体验。

2023年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养蜂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和促进养蜂事业的发展,保护蜜蜂资源,维护养蜂业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养蜂管理暂行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蜂管理,维护蜜蜂资源,鼓励发展养蜂产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从事养蜂活动的个人、集体、企业和组织。

第三条:养蜂业者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规定,依法经营养蜂业务。

第四条:国家将加强对养蜂业的支持和管理,鼓励养蜂业者采取科学的养殖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养蜂效益和生产质量。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蜂业的指导和服务,提供必要的科技支持和培训,帮助养蜂业者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养蜂场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养蜂场应当选择地势开阔、气候适宜、植被丰富的地点,远离污染源和工业区域,确保蜜蜂养殖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第七条:养蜂场应当按照生态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合理设置蜜蜂饲养区、繁育区、采蜜区和储蜜区,确保养蜂业者的工作效率和蜜蜂的生长繁殖。

第八条:养蜂场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和卫生要求,防止蜜蜂蜂群移动,减少蜜蜂逃逸风险,确保养蜂业者的生产经营安全。

第九条:养蜂场应当进行合理的蜜蜂种植和繁育,鼓励养蜂业者引进高品质的蜜蜂种类,提高产量和质量。

第十条:养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疾病防控机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减少蜜蜂群的疾病传播和感染风险。

第三章:养蜂技术和管理第十一条:养蜂业者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和知识,采用科学的养蜂方法,合理调控蜜蜂的繁殖、采蜜和储蜜行为,提高养蜂效益。

第十二条:养蜂业者应当定期检查蜜蜂的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避免蜜蜂群的死亡或者减少。

第十三条:养蜂业者应当定期为蜜蜂消毒和防虫,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预防和控制蜜蜂的疾病和害虫。

第十四条:养蜂业者应当合理安排采蜜和收获蜜蜂产品的时间,不得过度采蜜和损害蜜蜂群的生存和发展。

第十五条:养蜂业者应当建立蜜蜂群繁衍保护制度,合理安排蜜蜂的繁殖行为,保护蜜蜂品种的传承和发展。

养 蜂 管 理 办 法(试 行)

养 蜂 管 理 办 法(试 行)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二)检疫、消毒情况;(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对蜜蜂的管理规定(3篇)

对蜜蜂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蜜蜂养殖行为,保障蜜蜂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蜜蜂养殖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蜜蜂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蜜蜂养殖、运输、销售、科研、教学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蜜蜂养殖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蜜蜂种群安全,促进蜜蜂产业和谐发展。

第二章养殖许可与备案第四条养殖蜜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许可证。

未取得养殖许可证的,不得从事蜜蜂养殖活动。

第五条申请养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蜜蜂养殖场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二)具有合格的蜜蜂养殖技术人员;(三)具备必要的蜜蜂养殖设施设备;(四)有明确的蜜蜂养殖品种、数量和养殖计划;(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蜜蜂养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养殖蜜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养殖许可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养殖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养殖蜜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养殖许可证在养殖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养殖蜜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养殖情况,包括蜜蜂品种、数量、养殖方式、生产性能等。

第三章养殖技术与管理第十条蜜蜂养殖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遵循蜜蜂生物学特性,保证蜜蜂健康生长。

第十一条养殖蜜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蜜蜂养殖档案,详细记录蜜蜂品种、数量、养殖方式、生产性能、防疫措施等信息。

第十二条养殖蜜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蜜蜂病虫害防治工作,采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方法,减少化学药物的使用。

第十三条养殖蜜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蜜蜂饲养管理,保证蜜蜂营养均衡,提高蜜蜂生产性能。

第十四条蜜蜂养殖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防止疫病传播。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5 . 空间接 口 低频电子耳标应符合《 动物 的射频识别? 代码 结构}IO 18 ) 动物的射频识别 技术准则》 ( 174 和《 S ( O 18 ) I 17 5有关规定。 S 超高频电子耳标应符合《 信息 技术 物品管理射频识别 第 6 部分 :6— 6 M z 8 0 90 H 空 间接口参数 Tp c ( o E lo 0 6 ) ye 》I 仃 C 8 0— C 有关规定。 s 6 . 芯片存储空间 可用数据存储容量不小于 12 i 9b 。 t 7抗 干扰 . 交变磁场 、 交变电场等指标应符合《 别卡无 识 触点的集成电路卡邻近式卡} G /23 1 — 0 8 ( BT 2 5. 20 ) 1 43 .. 求 。 6要 8 . 环境适应性 工作温度在 一 5 0 3 % 5 %时 , 符合《 电工 电子产 品环境试验} G T 4 3 —0 8要求。 ( B 22 . 2 o ) 1 9 . 封装 电子芯片封装需确保耳标能在低温和潮湿等 环境下使用。 口

附件 : 电子耳标质量基本要求 1 . 原材料 电子耳标 ( 主辅标 ) 需采用无毒 、 无异味 、 无刺 激、 无污染 、 耐水解 、 耐高低温和耐微生物性能的优 质聚醚型聚氨酯或聚碳酸酯制造。 2外 观 . 表面光洁 、 边缘光滑 、 色泽均匀 。 3 . 耐用性能 在牲畜耳朵上应能佩带 5年以上。 主辅标 的结合 力、 主标拉伸断裂力、 高温结合力、 低温折弯等耐用性 指标需符合 《 家畜耳标及 固定器}N 54 20 ) ( Y 3 — 02 和 《 动物防疫耳标规范》N 厂98 20 ) ( Y I3— 0 5。 ’ 4 . 工作频段 低频耳标工作频段为 14 K z 3 . H ,超高频耳标 2 工作频段为 90 95 H 。 2 — 2M z

养蜂管理规定(3篇)

养蜂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蜂生产活动,保护蜜蜂资源,促进养蜂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养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蜂生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蜜蜂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二)科学养殖,提高蜜蜂生产水平;(三)保障蜜蜂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四)促进养蜂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养蜂场地及设施第四条养蜂场地应当选择在生态环境良好、无污染、交通便利的地方。

第五条养蜂场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场地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二)场地内设施齐全,包括蜂箱、蜂房、蜂具等;(三)场地内应设置蜜蜂养殖区、蜜蜂繁殖区、蜜蜂隔离区等;(四)场地内应设置蜜蜂粪便处理设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条养蜂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蜂箱:蜂箱结构合理,通风良好,便于蜜蜂采蜜、繁殖;(二)蜂房:蜂房材料无毒、无害,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三)蜂具:蜂具齐全,包括巢础、隔板、摇蜜机等;(四)蜜蜂隔离设施:隔离设施应当能够有效防止蜜蜂疾病传播。

第三章养蜂技术及管理第七条养蜂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养蜂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养蜂资格证书。

第八条养蜂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技术规范:(一)合理选择蜂种,提高蜜蜂繁殖率;(二)科学饲养管理,保证蜜蜂健康;(三)定期检查蜂群,发现病虫害及时处理;(四)加强蜜蜂遗传资源保护,防止遗传资源退化;(五)严格执行蜜蜂饲料、蜂产品等质量标准。

第九条养蜂场应当建立蜜蜂养殖档案,记录蜂群数量、品种、饲养管理、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第十条养蜂场应当定期进行蜜蜂疾病监测,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养蜂场应当加强蜜蜂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蜂产品质量标准,确保蜂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章蜜蜂资源保护第十二条严禁非法捕杀、贩卖、收购、利用蜜蜂及其制品。

第十三条严禁破坏蜜蜂栖息地、繁殖地。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范本(二篇)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范本(二篇)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蜂管理,保障养蜂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蜜蜂繁殖和产品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养蜂业的管理和监管。

第三条养蜂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并持有合法的养蜂资格证书。

第四条养蜂场应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五条养蜂场应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负责蜜蜂饲养、繁殖和产品加工等工作。

第六条养蜂场应定期进行养蜂设备和产品的检验,确保养蜂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养蜂场应遵守国家蜜蜂繁育和产品加工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养蜂设施管理第八条养蜂场应设有固定的蜜蜂饲养区和繁殖区,确保不同群体蜜蜂的分离。

第九条蜜蜂饲养区应具有充足的花草资源,提供优质的蜂蜜来源。

第十条蜜蜂饲养区应具备防护措施,防止蜜蜂逃逸或受到外界干扰。

第十一条外界人员进入蜜蜂饲养区,应穿戴防护装备,避免蜜蜂叮咬和攻击。

第十二条养蜂设施应定期维护和检修,避免因老化和破损导致事故发生。

第三章蜜蜂繁殖管理第十三条养蜂场应确保蜜蜂充足的营养供应,提高繁殖的成功率和产量。

第十四条养蜂场应定期对蜜蜂进行疾病和寄生虫的检查和防治。

第十五条养蜂场应注意蜜蜂群体的数量和合理的扩繁计划,避免过度饲养和过度扩大。

第十六条蜜蜂繁殖过程中,应遵循天然繁殖和人工干预相结合的原则,提高繁殖的成功率。

第十七条临近其他蜜蜂场的养蜂场,应加强疾病防控和交流,共同维护养蜂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蜜蜂产品管理第十八条养蜂场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蜂蜜的收获、提取、过滤和存储等工艺。

第十九条养蜂场应定期对蜂蜜进行质量检验,确保蜂蜜的品质和食用安全。

第二十条养蜂场应配备合格的包装设备和材料,确保蜂蜜产品的包装和质量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养蜂场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养蜂场不得以虚假宣传和欺诈手段进行产品销售和营销。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处罚第二十三条养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养蜂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养蜂管理,保护蜜蜂环境和推动养蜂产业的发展,制定以下暂行规定:1. 养蜂经营者必须拥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和养蜂设施,确保养蜂工作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2. 养蜂场必须选择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避免养蜂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不良影响。

3. 养蜂场的规模和蜂箱数量必须根据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来合理确定,不得超过所能承载的上限。

4. 养蜂场必须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蜜蜂疾病、害虫等问题,确保蜜蜂的健康状况。

5. 养蜂过程中禁止使用对蜜蜂有害的农药和化学物质,严禁将有可能污染蜜蜂产品的物质接触到蜂箱和蜜蜂身上,确保蜂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6. 养蜂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养蜂知识和技能,并且严格遵守养蜂操作规程,确保养蜂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7. 养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禁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8. 养蜂场必须做好蜂蜜等产品的追溯管理工作,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和质量可控。

9.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养蜂场的巡查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保障养蜂产业的健康发展。

10. 对违反养蜂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况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和撤销经营资质等措施。

以上规定为暂行规定,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和修订,以提升养蜂管理水平和推动养蜂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二)是指在养蜂活动中应遵守的一些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养蜂管理暂行规定:1. 养蜂场地:养蜂场地应远离人口密集区和水源,周围环境应清洁、无污染,以确保蜜蜂的健康与安全。

2. 蜂箱摆放:蜂箱应远离干扰源(如噪音、震动、异味等),同时要注意蜂箱之间的距离,以防止蜜蜂的互相侵扰。

3. 蜂种选择:应选择适应当地气候环境的蜂种,以提高蜜蜂的适应能力和生产效益。

4. 防护措施:养蜂人员在接触蜂箱和蜜蜂时应穿戴合适的防护服和手套,以防被蜜蜂蛰伤。

5. 蜜蜂养护:定期巡查蜂箱、清理蜂箱内的杂物,及时补充蜂食,防治蜂病害,保持蜜蜂的健康。

湖北省蜂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蜂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蜂业管理办法湖北省蜂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蜂业管理行为,促进蜂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蜂业管理活动。

蜂业管理是指蜂业的生产、经营、服务、科研等各方面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湖北省蜂业管理的原则为依法管理、科学发展、生态优先、综合治理、风险防控。

第四条蜂业管理应遵循保护蜜蜂健康、促进蜜蜂繁育、提高蜂产品质量、推动蜂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蜂业发展规划第五条湖北省应编制蜂业发展规划,以确定蜂业发展的目标、任务、政策及措施。

第六条蜂业发展规划应包括蜂业发展目标、发展重点、支持政策、安全监管等内容。

第七条蜂业发展规划应经过地方政府批准后实施,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三章蜂业规范管理第八条蜂业从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九条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保证蜂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条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蜂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进行生产监管,确保蜂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蜂产品的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禁止贩运假冒伪劣的蜂产品。

第四章蜂业科技创新第十二条湖北省应加强蜂业科技创新,提升蜂业发展的科技含量。

第十三条鼓励蜂业科研机构进行蜂产品品种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鼓励蜂业科研机构与农业科研院校、企业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进蜂业技术进步。

第五章蜂业保护与生态建设第十五条湖北省应加强对蜜蜂的保护工作,保护蜜蜂的遗传资源,避免蜜蜂的病虫害发生。

第十六条鼓励蜂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生态友好的蜂业生产模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湖北省应建立蜂业生产技术服务体系,提供蜂业技术培训、咨询等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蜂业管理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附件一:湖北省蜂业发展规划附件二:湖北省蜂业管理培训课程大纲附件三:湖北省蜂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规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蜂业管理:指对蜜蜂的生产、经营、服务、科研等各方面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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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69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十二条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

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

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

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养蜂者与蜂产品收购单位、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公平交易,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转地放蜂
第十四条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蜂业行业协会,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公布联系电话,协助转地放蜂者安排放蜂场地。

第十五条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

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第十六条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

第十七条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处理偷蜂、毒害蜂群等破坏养蜂案件、涉蜂运输事故以及有关纠纷,必要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或司法机关要求,组织进行蜜蜂损失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书。

第十八条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养蜂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蜂群疫病防控
第十九条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

第二十条养蜂者发现蜂群患有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就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扩散。

未经治愈的蜂群,禁止转地、出售和生产蜂产品。

第二十一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控制使用剂量,执行休药期制度。

第二十二条巢础等养蜂机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对蜂群有害和污染蜂产品的材料制作养蜂器具,或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任何药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蜂产品,是指蜂群生产的未经加工的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蜂毒、蜂蜡、蜂幼虫、蜂蛹等。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雨滴穿石,不是靠蛮力,而是靠持之以恒。

——拉蒂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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