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
附件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
一、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修改如下:(一)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A:
(二)陕西、云南、广西3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B:
(三)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C:
(四)北京、天津、河北、宁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D:
(五)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
二、将《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X取ABCDE方案其中之一对应的值)。
”
三、将《暂行办法》第七条修改为:“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为X1至X6其中之一,不累加。
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
附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
尊敬的投保人:
您的机动车投保基本信息如下:
车牌号码:号牌种类:
发动机号:识别代码(车架号):
浮动因素计算区间:年月日零时至年月日二十四时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您的机动车交强险基础保险费是:人民币元。
或者:您的机动车在上个年度内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率为: %。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本次投保的应交保险费:人民币元(大写:)
以上告知,如无异议,请您签字(签章)确认。
投保人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及代收车船税款告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及代收车船税款告知
单》中车船税的内容
车船税征收告知:
第一种情况:车辆已缴纳本年度税款,打印为:
“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信息,您的车辆已缴纳本年度车船税。
”
第二种情况:车辆免纳本年度税款,打印为:
“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信息,您的车辆免纳本年度车船税。
”
第三种情况:车辆未缴纳税款, 打印为:
“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信息,您的机动车尚未缴纳(系统自动带出税款所属日期)税款,截至到目前您应缴纳税款(系统自动带出)元,滞纳金(系统自动带出)元,合计应缴纳金额(系统自动带出)元(大写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的规定,您在办理交强险时应当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如您拒绝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请到车辆登记地的地税机关征收场所办理车船税纳免手续,且不能得到交强险纸质保单、保险标志及发票。
同时,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
第四种情况:新购、北京地区单位车辆等不属于代收代缴范围的,打印为:
“此车不属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范围,请到车辆登记地的地税机关办理相关业务。
”
以上通知,如无异议,请您签字(签章)确认。
同意缴纳拒绝缴纳
日期:年月
日。
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
《上海市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
一、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
(一)上一个年度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10%;上两个年度无交通违法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20%;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无交通违法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40%。
(三)上一个年度有交通违法记录,续保时费率不下浮。
二、其他情况的交强险费率标准
当年初次登记的新车、当年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在用车,按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投保。
摩托车、拖拉机,不再进行费率浮动,按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投保。
三、交强险费率浮动计算公式
交强险保费=基准费率×(1±费率系数)
四、本公告中的基准费率是指国家公布的各种不同使用性质的机动车辆交强险费率;计算公式中的费率系数等于2007年7月1日全国统一实行的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系数加上调整后的与交通违法记录相联系的浮动系数。
五、本市自2008年4月1日零时起,实施调整后的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标准。
六、如今后国家对费率浮动办法另有规定,执行国家规定。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公安局
附表:不纳入交强险费率浮动范围的交通违法行为
附表:
不纳入交强险费率浮动范围的交通违法行为。
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你 们 . 遵 照 执 行 , 就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守 法 意 识 .有 利 于预 防和 减 少道 路 交通 办 法 》 定 , 时 组 织 修 订 并 下 发 《 动 请 并 规 及 机 下: 事 故 的发 生 各 从 事 交强 险 业 务 的保 险 车 交 通事 故 责任 强 制保 险承 保 、理 赔 实
c NA A D & M01 HI u1 DRB KE P I AR s T
五 、 国保 险 行 业 协 会 要 根 据 《 行 中 暂 二 、实 行 交 强 险 费 率浮 动 机 制 有利 强 险 费 率 浮动 等违 规 行 为 严加 查处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行 办 法 》 。 印 发 给 于 促使 驾驶 人提 高道 路 交通 安 全意 识 和 ( 暂 )现
附件
机动车交 故责任强制 通事 保险费 率浮动 暂行办法
一
、
根 据 国 务 院 《 动 车 交通 事 故 责 车 交 通 事 故 责任 强 制 保 险 ( 下简 称 交 机 以
率 与 道路 交通 事 故 相 联 系浮 动 。 三 、 强险费率浮动 因素及比率如下 : 交 浮 动 比 率 一0 1% -0 2%
制 保 险 行 业 协会 条款 费 率 的批 复 》 保 监 ( 产 险 [0 6 68 ) 行 。 20 ]3 号 执
六 、交 强 险 费 率浮 动 标 准 根 据 被保 险 机 动 车所 发 生 的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计 算 。
A 上 三 个及 以 上年 度 未发 生 有 责任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3 与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相 联 系 A 上 一 个 年 度 发 生 一 次 有 责 任 不 涉 及 死 亡 的道 路 4 的浮 动A 交 通 事 故 A 上 一 个 年 度 发 生 两 次 及 两 次 以 上 有 责任 道 路 交 5
交强险实施费率浮动新标准费率可下调70%
交强险实施费率浮动新标准费率可下调70%《上海市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从上海保监局了解到,新的费率浮动标准将实行“双挂钩”的形式,即车辆交强险费率与投保车辆交通违法、保险事故理赔相挂钩。
连续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同时没有事故理赔的车主,可享受到70%的费率下浮。
目前上海机动车拥有量已突破200万辆,新版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的推出,对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意义深远。
上海保监局有关人士表示,此次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的修改,总体上对费率上浮比例缩小,下浮比例扩大,能更好地起到奖优罚劣的作用;与此同时,厘定浮动费率的时候,也考量了交通违法与保险风险内在的关系。
按照新的费率浮动标准,对交通违法行为费率上浮的上限由原来70%改为60%,减轻投保人的经济负担;下浮比率由原来每年均固定的10%改为10%、20%、40%的逐年递增。
也就是说,如果连续3年没有交通违法,最多可以享受到40%的费率下浮。
同时连续3年没有事故理赔,又可以享受30%的费率下浮。
这样一来,通过费率“双挂钩”制度,遵章守纪无事故的驾驶员最多可以享受70%的费率下浮。
以交强险基础费率为950元的私家车为例,如果连续3年无违法、无事故,车主只要花285元就能够买到交强险。
此外,新标准还对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因子和幅度进行了修订:剔除了部分保险的除外责任或与保险风险管理无关的因子,如“无证驾驶”、“市区乱鸣喇叭”、“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
适应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要求新增了部分因子,如“驾驶时拨打和接听手持电话”、“违反让行规定”和“变更车道影响他人行车安全”等。
对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也进行了人性化的处理,如对原浮动因子中超速违法行为,进一步细化为“超速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下”等不同的标准。
对于此次费率浮动新标准的实施,某产险公司车险部负责人表示,费率浮动新规对产险公司交强险业务总体运营一定会产生影响。
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52号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浮动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
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精神,保监会将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逐步推进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建设。
在有条件地区,可以探索通过相互报盘、简易查询、信息平台等多种方式实现公安部门和保险行业数据交换。
二、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使驾驶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暂行办法》实施工作,切实做好业务系统的修改、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时顺利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
三、各保险公司应督促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严禁通过违规批单退费、虚列营业费用等各种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交强险费率。
四、各保监局要加大对辖区内各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对不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费率、不按照《暂行办法》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等违规行为严加查处。
五、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及时组织修订并下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同时,要组织各有关保险公司加快交强险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一、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表
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表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表是指根据车辆交通事故发生和履行交通事故责任上的实行的保险。
此险别的费率浮动标准制定,对确保交强险的正常运行和保障保险双方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表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费率浮动标准表的意义费率浮动标准表主要是为了对交强险费率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根据事故发生率,及时调整费率浮动范围,确保交强险费率能够及时应对风险变化,合理保障投保人的经济利益。
从而保持交强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费率浮动标准表的制定原则1.科学合理原则:费率浮动标准表的制定要基于大量的数据统计和科学研究,确保费率的浮动与实际风险相匹配。
2.透明公正原则:费率浮动标准表的制定过程应该透明公开,以确保各方利益能够得到公平保障。
3.风险管理原则:费率浮动标准表的制定要对车辆的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和管理,对高风险车辆实行高费率,对低风险车辆实行低费率。
三、费率浮动标准表的具体内容费率浮动标准表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车辆类型: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和载客/载货能力来确定车辆类型,不同的车辆类型会对应不同的费率浮动范围。
2.地区差异:不同地区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和履行交通事故责任风险也存在差异,因此费率浮动标准表需要考虑地区因素,对不同地区的费率进行调整。
3.历史事故记录:车辆的历史事故记录是评估车辆风险的重要指标之一,费率浮动标准表也需要考虑车辆的历史事故记录,并对有事故记录的车辆实行相应的费率浮动。
4.驾驶员驾龄:驾驶员的驾龄对车辆的安全驾驶能力有着重要的影响,驾龄较长的驾驶员会拥有更好的驾驶技术和经验,因此费率浮动标准表需要考虑驾驶员的驾龄因素。
四、费率浮动标准表的实施和调整费率浮动标准表的实施需要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的共同努力,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费率浮动标准表,并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实施。
监管机构则需要督促保险公司严格按照费率浮动标准表执行,并对费率的调整进行监督和审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
浮动系数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9.10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
数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的要求,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明确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相比原来责任限额,除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不变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
二是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内容,明确了全国各地区的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1类细分为5类,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通过引入5类费率浮动系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强险赔付率在各地之间差异较大的问题,提高了部分地区较低水平的交强险赔付率。
三是规定了切换
时间和过渡安排,明确了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公告》将于2020年9月19日正式实施。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各银保监局、财产保险公司和相关单位做好交强险各项工作,确保交强险的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交强险浮动规则
交强险浮动规则
根据我了解的一些交强险浮动规则,以下是一个可以参考的模板:
浮动规则:
1. 保险费的计算是基于车辆使用性质、座位数、车辆类型等因素确定的。
2. 针对不同类型的车辆,保险费率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轿车的保险费率相对较低,而商业车辆或卡车的保险费率较高。
3. 在不同的城市或地区,保险费可能会有一定的浮动。
通常,一线城市的保险费较高,而三线及以下城市的保险费则相对较低。
4. 车辆的使用年限也会对保险费产生影响。
一般来说,新车的保险费会较高,而车龄较长的车辆保险费则相对较低。
5. 违章记录和事故记录也是保险费浮动的重要因素。
没有违章记录和事故记录的车辆通常会享受较低的保险费率,而有一定违章或事故记录的车辆会有一定的加费。
6. 车主的个人信用记录也会对保险费产生影响。
如果车主有较好的信用记录,通常可以享受较低的保险费率。
7. 保险公司也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业务需求不定期调整保险费率,因此保险费浮动也可能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
以上仅为一些可能的交强险浮动规则的示例,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有差异。
请在购买交强险时咨询保险公司或代理人以获取准确的浮动规则和报价信息。
交强险费率下浮标准表格
交强险费率下浮标准表格交强险费率是指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车型、座位数以及车主的年龄、性别等因素来确定保险费率的一种方式。
费率的调整直接影响到保险费用的高低,因此对于车主来说很重要。
交强险费率的下浮是指在原来费率的基础上进行降低,使得车主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减少。
下浮是由保险公司根据车险市场的发展和需求情况来进行调整的,通常是根据理赔数据和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具体调整的幅度。
交强险费率的下浮旨在激励车主购买交强险,以提高整个车险市场的保障水平。
下浮可以使得保费更加合理,降低车主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可以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收入,促进车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下浮费率主要是针对没有事故记录、车辆驾驶安全指数高、从事驾驶员培训等方面的车主,通过对这些车主的费率进行下浮,可以更好地激励和奖励车主的安全驾驶行为,提高整个车险市场的风险防范能力。
下浮费率的具体标准可以通过表格的形式进行呈现,以下是一个示例:-------------------------------------------------------------车型|座位数|年龄|性别|下浮费率(单位:%)-------------------------------------------------------------小型汽车| 5座及以下| 18-30 |男性| 10小型汽车| 5座及以下| 18-30 |女性| 12小型汽车| 5座及以下| 31-45 |男性| 8小型汽车| 5座及以下| 31-45 |女性| 10小型汽车| 5座及以下| 46-60 |男性| 6小型汽车| 5座及以下| 46-60 |女性| 8小型汽车| 5座及以下| 60岁以上|男性| 4小型汽车| 5座及以下| 60岁以上|女性| 6-------------------------------------------------------------以上表格只是一个示例,具体的下浮费率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的保险公司政策和市场情况来确定。
交强险理赔信息简易平台操作指引
交强险理赔信息简易平台操作指引为了贯彻执行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费率浮动办法),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要求,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在车险共享信息正式平台建立之前,先行启动使用“交强险理赔信息简易共享查询系统”(以下简称“简易查询系统”)。
通过该平台以实现交强险理赔信息汇集,各公司共享实用性事故记录信息,具备一定的信息查询和统计功能,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确保实现交强险的费率浮动,维护保险人和广大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证简易查询系统的正确使用,明确数据采集、交换规则,规范信息数据的技术标准,特制定本指引。
一、凡在深圳地区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都应当加入“简易查询系统”,认真遵守本操作指引,确保严格按照费率浮动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简易查询系统采用的数据交换及查询方式:各保险公司负责本公司理赔数据的提取,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将理赔数据及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同业公会合并。
同业公会在同一个时间点将合并完整的数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分发至各保险公司。
各保险公司接收同业公会的当期合并数据后,完成自身简易平台数据更新,以供出单点查询数据。
同业公会负责督促各家保险公司按时报送理赔数据。
三、简易查询系统的数据采集:(一)理赔数据暂定为每月采集两次,在每月的1号及16号进行(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提前至节假日前一个工作日)。
每次采集都必须做到全量采集,即从2006年7月1日到数据汇总日期的前一日为采集时间段。
(二)采集的数据内容为交强险事故中有责已决赔案的数据。
四、数据采集规则:(一)数据采集的具体内容1、承保公司代码:2、保单号:必须严格按照各公司的保单编号正确采集,不得任意截短或截取其中一部分采集。
3、被保险人名称:此数据可以不提取。
不提取时,置空后保留该字段的位置。
4、车牌号码:保单相对应车辆的车牌号码。
格式统一采用粤BXXXXX的格式提取,即粤B12345的格式,中间不使用分隔符。
汽车交强险具体的浮动比率范围
一、汽车交强险具体的浮动比率范围1、交强险费率浮动,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10% 。
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20% 。
3、上三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30% 。
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0% 。
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10% 。
二、汽车交强险的赔偿程序交强险申请理赔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先联系120急救电话(如有人身伤亡),拨打122交警电话,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
保险公司应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天内,书面告知需要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自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付保险金。
三、汽车交强险的理赔程序1、接报案和理赔受理A、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B、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统一归档管理。
C、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赔偿保险金。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申请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法院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仲裁书,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等。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第一节说明和告知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向投保人介绍交强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其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六)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七)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一)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以下告知资料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提示投保人按当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2、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①提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提示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交强险浮动标准
交强险浮动标准
交强险的浮动机制主要是根据车主一年来的驾车规范纪录有很大的关系,具体标准如下:
1. 一年内车主未有违规行为纪录,交强险保费下浮百分之十。
2. 两年优良驾驶纪录,交强险保费下浮百分之二十。
3. 在加强险投保第一年发生一次违规记录单不涉及死亡的交通事故,其浮动比率不会发生改变。
4. 如果有两次违规记录,来年的交强险保费会上浮百分之十。
5. 上一年度有交通事故责任且涉及死亡的,交强险保费上浮百分之三十。
6. 有酒后驾驶违章行为的,交强险保费上浮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
7. 有醉酒驾驶违章行为的,交强险保费上浮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帮助,具体的浮动标准会随时间和不同保险公司而变化,请咨询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了解具体实时的标准。
(4)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第一节说明和告知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向投保人介绍交强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其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六)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七)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一)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以下告知资料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提示投保人按当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2、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①提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提供新车购臵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提示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江西保监局关于江西省实施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
江西保监局关于江西省实施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5.24•【字号】赣保监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西保监局关于江西省实施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赣保监发〔2011〕13号)各设区市公安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提高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公通字〔2010〕8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72号)要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江西省公安厅结合本省实际,决定从2011 年6月1日起,实施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6月1日起,在江西省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在实施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基础上,增加与饮酒后驾驶、醉酒后驾驶两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因子。
二、江西省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标准为:(一)上一保险年度内,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辆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0%;(二)上一保险年度内,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辆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20%。
交强险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例计算公式为: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10%+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20%,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9•【文号】中国银保监会公告202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0.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调整方案,会同公安部确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的调整方案,现将有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一、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二、新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一)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修改如下:1.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A: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A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40%A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50%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2.陕西、云南、广西3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B: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B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5% B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5%BB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45%B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B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B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 3.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C: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CC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0%C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C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40%C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C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C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 4.北京、天津、河北、宁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D: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DD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5%D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5%D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5%D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D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D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5.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浮动因素浮动比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EE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E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20%E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30%E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E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0% E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二)将《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X取ABCDE方案其中之一对应的值)。
【保监发〔2007〕5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07-06-28 分享到:【字体:大中小】保监发〔2007〕52号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浮动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
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精神,保监会将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逐步推进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建设。
在有条件地区,可以探索通过相互报盘、简易查询、信息平台等多种方式实现公安部门和保险行业数据交换。
二、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使驾驶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暂行办法》实施工作,切实做好业务系统的修改、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时顺利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
三、各保险公司应督促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严禁通过违规批单退费、虚列营业费用等各种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交强险费率。
四、各保监局要加大对辖区内各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对不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费率、不按照《暂行办法》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等违规行为严加查处。
五、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及时组织修订并下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同时,要组织各有关保险公司加快交强险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一、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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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
尊敬的投保人:
您的机动车投保基本信息如下:
车牌号码:吉A20770 号牌种类:小型汽车好牌
发动机号: 00001186 识别代码(车架号):00035740
浮动因素计算期间: 2011年4月1日零时至2012年3月31日二十四时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您的机动车交强险基础保险费是:人民币1000.00元
您的机动车从上年度投保以来至今,发生的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记录如下:
或者:您的机动车在上——个年度内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例为:-30.00%。
本年度交强险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本次投保的应交保险费:人民币700.00元(大写:柒佰元整)
以上告知,如无异议,请您签字(盖章)确认。
投保人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