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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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中华人民共与国体育法》存在的问题与改善措施
我国的体育事业处于无序的状态,阻碍其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体育法》的修改势在必行,对众多体育参与主体的概念进行法律上的界定意义重大。因此,在《体育法》修改时,应对体育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及基本行为重新界定,夯实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法律基础,保证其有序运行。
在社会体育、学校体育方面:1、随着社会对健康的普遍需求与大众健身意识的增强,社会体育在体育工作中的地位越来越关键与重要。如何有效开展社会体育工作,充分保障大众体育健身权利,就是体育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但目前体育法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社会体育工作中应当担负的职责缺乏明确界定,关于社会体育的内容又规定得比较原则,与体育法中竞技体育有关规定相比,内容更显薄弱,操作性不强。2、社会与学校存在重智育、轻体育的倾向;体育设施与条件不足,学生体育与体育活动时间难以保证,学校体育活动中出现的意外伤害问题,也成为制约学校体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地域学校体育发展不平衡,尤其就是在农村与西部地区,体育法中关于学校体育的规定更加难以落到实处。
在竞技体育方面:由于竞技体育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而目前国家对竞技体育进行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还几乎就是空白,以至于发生运动伤害甚至死亡事故时没有法定的救济渠道。此外,我国专业运动员的运动训练与文化教育没有很好地结合,退役运动员进入社会就业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这些直接影响到体育后备人才的发掘与培养。
在体育市场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体育产业作为一项新兴产业正在蓬勃发展并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这不仅能够满足体育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且还能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为国家做出贡献。其中,特别就是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的开展,为群众参与体育健身休闲提供了重要途径,也成为发展体育产业的一项重要内容。现阶段我国体育产业的立法活动主要存在的问题就是:体育产业立法的效力等级较低,缺少高层次立法,中央级的体育产业立法速度十分缓慢,尚未出台高层次的体育产业行政法规,只在体育法中对体育经营做了一般性与概括性的论述。虽然地方立法多于中央立法,但效力等级较低的地方性法规文件在处理复杂问题时,由于缺乏高等级法规的支持而导致解释与执行上
的障碍,我国体育产业法规立法还不具备内容与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
在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在许多国家,司法程序被引入到体育事件的处理中,并且已经相对比较完善。①我国体育法并未规定司法解决途径,仅规定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但究竟哪些纠纷适用于仲裁解决,体育法并没有予以明确,体育纠纷解决制度一直没有真正建立,导致大量的体育纠纷难以得到解决。
修改思路
(一)明确体育的基本概念
体育概念包含两个范畴:一就是作为行业或产业的体育概念;二就是作为人
的行
为的体育概念。①前者重在强调体育的社会属性,一般没有非常明确的范围,
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认识去理解与把握。而后者必然要考虑行为上的合法性,即就是否为法律行为,这就是《体育法》必须要回答的问题。只有《体育法》明确了体育的概念,人们在实施体育行为时,才可能依据《体育法》的规定去思考行为的后果及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对体育概念进行法律界定,明确《体育法》所维护与保障的基本范围,为人们清楚地认识各类社会关系主体在体育领域形成的法律关系打下坚实的基础。本课题组认为:体育就是指为促进身心健康发展而进行的体育锻炼与竞技比赛,各种与体育相关的活动亦属于体育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这样定义体育概念在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同时,为制定各种体育法规细则提供了依据。
(二)修改立法宗旨
《体育法》的修改应以宪法为指导,体现宪法精神与宪政理念,贯彻宪法的基本原则。本课题组建议:修改后的体育法应当明确规定:体育就是公民的权利,国家与社会对于群众的体育运动权利负有保障义务。将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作为体育事业发展目标,区分增强人民体质与提高竞技运动水平这两个目标的主次地位。贯彻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方针,确立全民健身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各
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国家保障人民群众健身权利的基本措施;另外,要进一步明确国家体育宏观管理的职能,真正做到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
履行宏观管理职能。在授权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的行政管理权力的同时,要将政府权力向社会组织进行转移,推动体育社会组织的自治。至始至终贯彻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权利为本的现代法治理念。
(三)制定与完善体育行政组织法与体育社团法
如前所述,体育行政部门的职能应当重点由管理群众的体育活动转变到服务大众的体育生活上来。创设体育行政组织法,可以界定与调整公民体育权利与国家体育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同时确认与巩固体育行政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亦有力推进体育行政法治建设。体育行政组织法为确保体育行政权力依法行使与公民体育权利的充分实现,促进与谐体育秩序的构建,在法律上提供了根本保障。体育行政职能需要转变行政体制改革的内涵,主要包括政府职能的转变、权力配置的调整、运行规则的确立与法律保障的完善等四个方面。我们认为,我国政府体育管理职能的转变应从几方面入手: 精简机构,适应市场化形势;从以直接参与体育事业发展为主向以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服务为主转变;将政府体育管理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市场化;从体育资源配置职责向管理体育发展秩序职责转变;大力培育体育中介组织,建立、健全体育经纪人制度。
(四)完善有关全民健身部分的规定,明确公民的体育权利
社会体育就是竞技体育发展的基础,竞技体育的发展有赖于通过全民健身水平的发展与提高而源源不断地输入优秀的竞技体育人才。竞技体育水平的继续提高与全民健身事业的迅速发展无疑将有助于增强人民体质,培养人们勇敢顽强的性格意志,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本课题组建议:(1)增加体育法中社会体育的相关内容,提升社会体育在体育法中的地位,从制度上保障大众体育健身权利,明确各级政府及先关部门在社会体育工作中应当担负的职责。
(2)从制度上抑制学校目前存在重智商、轻体育的倾向,国家财政应加大对体育设施、尤其就是对不发达地区学校体育设施的投入,学校应保证学生的体育活动时间,并为中小学生参保意外伤害险。
(五)完善竞技体育相关制度
针对竞技体育运动的高风险性,国家应健全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增加有关体育保险的条款;增强专业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投入、提高运动员的文化素质,培养运动员必须将严格、科学、文明的体育训练与文化教育结合起来;加强对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