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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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与人身权

——江门殴裁案:攻击裁判员难逃其咎2000年10月15日,在广东江门举行的全国游泳锦标赛上,山东游泳队的付勇、金浩、武青、柳子谦,因未及时检录而被取消4×100米混合泳接力赛资格,故迁怒于女裁判员陈厦,并对其进行殴打,令她头部、四肢软组织广泛受伤,后被送往江门市人民医院治疗。11月13日,陈夏拒绝私了,将山东四名运动员告上法庭,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期间,双方就打人者的人数及受伤害程度和赔偿等有着不同意见。双方所持观点如下:

陈夏方: 公民的人身权。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应当受到侵害,这起事件中,4名肇事者居然在公开情况下围攻一位40多岁的女裁判,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严重侵犯了陈夏的人身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像这样在公开场合施以暴力、致人伤害,不仅应受到公安部门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且也必须依《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殴打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

山东方:法理之外不外乎人情。他们承认打人确有其事,并且两位局长都先后出面代表游泳队向陈厦表示了歉意。但是他们坚持只有柳子谦动手打陈厦,傅勇、金浩和武青并没有参与。而且对方要求的精神赔偿数额也不合理,他们认为这件事对陈夏的精神伤害没有那么深的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精神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精神赔偿的金额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当地的生活水平和被告的经济能力来确定;如果被告对原告的精神伤害程度不深,法院可以不理会原告精神赔偿的要求。据此分析,这件案子的当事人双方是工作关系,裁判和运动员发生冲突也属正常范围。涉事队员是之后九运会的主力成员,一旦受到禁赛的重罚,山东队将会错失数枚金牌,所以不管如何都要保下几名得力选手。

2001年5月11日,经两次开庭审理,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综合法院调查的证据和采信原告的证据,均未能确切证实金浩和武青在事发时也实施了殴打原告的行为,经查证其二人在检录处起哄闹事虽然违反了赛场纪律,未及时制止队友打人的行为也不当,应受到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的谴责,而原告请求确认金浩、武青对其构成了侵权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之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柳子谦、付勇赔偿原告医疗费、工资损失、住宿费、伙食费、乘车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8684.67元,两人各付50%;二、柳子谦、付勇要在《中国体育报》(非中缝位置)向原告赔礼道歉;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两被告各承担一半。山东方觉得刑罚过重,不服一审判决,上述至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经合议庭评议,二审判决认定付勇、柳子谦当众殴打陈夏是对妇女名誉人格尊严的一种侮辱,在国内和国际上均有一定的影响,使社会公众对陈夏的人格尊严和名誉产生负面影响。故综合各种因素判决付勇、柳子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是合理的。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除法院判决外,四名运动员均受到体总时间长短不一的禁赛处罚。

对于殴裁事件,是否值得如此大动干戈,刑罚是否过重,就我个人观点而言: 于情,撇开双方身份而言,四个大男人殴打一个女生也难免有些上不了台面,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于这种公开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陈夏有权报警,让公安机关对付勇等肇事者进行拘留罚款。但是我们都知道年少轻狂,这四名队

员年龄尚且还小,谁都有冲动的时候。而且所幸陈夏并无大碍,我个人而言,对他们有些适当的惩罚就可以了,没必要大动干戈,非得拼个鱼死网破。

于理,陈夏方有理有据,她是在尽职维护赛场秩序,并无言行失当之处,占理。四名运动员则完全属于借题发挥,以此来发泄内心的不满,属于理亏方。照理来说,陈夏有权要求他们做出法律规定内的赔偿。

于法,抛开一切所谓利益关系不看,单从法律角度出发。从民法上看,殴打他人是一种故意侵害他人人身权的行为。无论因何种原因引起,也无论殴打得轻重,只要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殴打,行为人都构成侵权。侵权必然造成损害,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应当受到侵害,《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用。

案例分析应注意哪几个要素,分析过程中感触最深比较困惑的问题是什么?(1)、结合案例注意哪几个要素:时间、地点、当事人双方主要的利益纠纷,适用法律,法官的意见,被告与原告争论的焦点,审判的最终结果,法官的倾向。(2)、针对你所设计案例中哪一两点对你的启发最大:设计的法律问题不同所解决的方式也不同,思维也不同,体现体育法的特殊性。就是论事,理论总结。

三、《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6号)相继出台,请就文件中的任何一个问题,自选内容并自拟题目,从体育政策法规的视觉阐释你个人见解。

关于“潜力产业”的看法

——浅谈温州市体育旅游市场的开发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6号)文件明确指出,主要任务有创新体制机制、培育多元主体、改善产业布局和结构、促进融合发展、丰富市场供给以及营造健身氛围。其中,关于改善产业布局和结构任务中,特别提出要抓好潜力产业。何谓潜力产业?就是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但是尚未充分开发或者说尚未被社会高度关注的市场。赵老师说,潜力产业既需要预测,也要培育。这话我非常认同,我认为潜力产业的预测最重要的是因地、因时制宜。就我的家乡温州地区而言,根据我的观察了解、资料搜集,我认为体育旅游市场是一块值得深入开发的潜力产业。

我们来看看当今旅游市场状况。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和收入阶层差异变化带来的市场需求变化,已经使得旅游产品逐步开始向休闲、运动等多个方向发展,旅游者从传统的观赏型旅游向参与体验型旅游发展,要自身参与到旅游项目中去,促进身体健康,加强体育锻炼。有需求,就一定会有市场。根据人们的需求,再结合休闲泛化和休闲结构调整,发展城市旅游、会展旅游、商务旅游、工业旅游、农业旅游、生态旅游、探险旅游、体育旅游、节庆会展等现代旅游产品成为中国旅游市场的主要趋势,而体育旅游是其中最炙手可热的市场。

温州具备开发体育旅游市场的条件。首先是经济方面,温州人素有“东方犹太人”、“敢为天下先”的美称,经过几代人财富的积累,自发建立了动车站和飞机场,所以我们有强大的经济基础去开发这块新兴市场。接下来我想简要谈谈,该如何开发这个潜力股。

1.“旅游+体育”的开发模式。以旅游资源为依托开发体育旅游产品,即旅游性体育,比如楠溪江、雁荡山、洞头等景点,相应的体育旅游产品就有登山、漂流、森林徒步等。

2.“体育+旅游”的开发模式。以体育资源为依托,开发体育旅游产品,即体育性旅游,一方面以体育资源为依托开发旅游产品,以体育活动带动旅游活动的开展,另一方面,利用体育赛事、节庆活动等吸引更多的参与者与观赏者。如明年年初即将动工建设的温州国际赛车场,预计会在2016年上半年投入使用,届时,可以引进欧美等地的国际顶级赛事,这对温州的体育旅游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 创新型开发。通过设计产品形象,满足旅游者的新奇异的需求,比如体育节事、特殊事件、拓展型体育训练等。可以依托市场需求进行产品开发,有专业的、大众的、刺激的等针对不同职业、年龄特点的旅游产品。比如,青年人对于旅游的要求已经不仅仅满足游历风景,而更多地寻求快乐、寻求刺激,根据温州“七山一水两分田”的格局,我们可以举办如野外生存、真人CS游戏、各种碰碰车、卡丁车的游戏和比赛等活动。

做为一项新的赢利模式,体育旅游一定会成为温州新的旅游利润增长点,同时体育旅游新的项目切合点也将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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