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律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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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规

第一章:体育法规概述

第一节体育法规的概念与特征

一、体育法规的概念

体育法规:是有关体育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法律规范:是体现国家指令的一般行为规则。从语源和语义上看,

“法”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

“律”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

“法律”是国家命令人人必须遵守的,含有判断是非、区分正邪、明辨曲直的标准;

“规范”则是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

体育法律规范既是表述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也是代表统治阶级的体育思想、原则、意志的表现形式。

体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由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和体育发展需要所制约的,调整体育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和行为的规范的总和,是统治阶级意志在体育领域的具体表现。

体育法规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形式,是调整人们在体育领域中活动的各种关系和行为的规范性制约。

这种调整是一种社会性的调整。在人们的各种社会活动中,为了形成符合社会条件和要求的活动领域,需要运用各种调整方式,“规范”就是其中的一种。

规范主要有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种:

技术规范主要是人们在自然界的活动中为了达到适应自然、利用自然、人化自然的目的所需要遵守的客观规律;

而社会规范则是人们在社会中不断形成和发展的整合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方式、规则或章程。

体育法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维护正常的体育秩序,发展体育事业,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一定体育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二、体育法规的本质

体育法规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是阶级社会的必然产物,也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体育法规是统治阶级意志在体育领域的具体表现。体育作为一种社会文化,总是被统治阶级用来为自己的阶级利益服务的。

法是由一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体育法规也是由一定的历史阶段的社会和体育发展需要所制约的调整体育社会关系和体育社会行为的规范,是统治阶级意志在体育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从根本上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的。

所以,阶级性和社会性是体育法规的本质属性。

我国体育法规的本质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在体育领域的体现,是工人阶级的阶级性和人民性在体育领域的统一。

三、体育法规的基本特征

所谓特征,是指某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显著的象征和标志。

事物的特征是由事物的本质所决定和派生的。

研究体育法的特征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体育法与其他法的区别与联系,把握体育法的本质。体育法是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调整一定体育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有法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个性特征。

(一)体育法规的阶级性

体育法与其他法律一样,都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具有明显的阶级性。体育法规是国家管理体育工作的工具和手段,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育行为规范的总和,如同其他法律一样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维护政治统治和发展文化的重要工具,反映了社会发展的政治需要及意识形态的调整,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体育法规的阶级性表现在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

体育法规的内容和形式既有凝结为人类体育文化成果的经验、知识方面,也有体现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的具有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特点的法的意志方面。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愿望、要求,就需要选择和利用人类有关法律调整的经验、智慧。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来说,意志方面占支配地位,而知识、智慧方面则是一定意志的“载体”。

(二)体育法规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有国家强制性的行为规则

体育法规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或认可的。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方式。

制定法律规范是国家行为,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和制定带有法律规范的决议和法令。认可法律规范也是国家行为,是国家根据需要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习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使之成为法律规范。

在我国,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最高权威的国家根本大法,是体育立法的基础和依据。由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各种体育关系的行政法规,是我国体育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法规具有国家意志的强制性,是推动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体育事业不断发展的主导性法律规范。

(三)体育法规是人们在体育领域内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一般行为规则

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应符合身心健康原则,反对危害健康的体育项目和做法,反对以体育手段进行赌博或单纯为了盈利的做法。

(四)体育法规是一种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

从逻辑结构上看,它通常由三个部分组成:(一)假定;

假定———就是法律规定中指出的应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那一部分。只有符合那种条件,出现了那种情况,才能适应该规范。

(二)处理;

处理———就是行为规则本身,也就是法律规范中指出的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要求做什么的那一部分,这是法律规范的最进步的部分。

(三)制裁。

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违反该规定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那一部分。

法律规范按照其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授权性规范,即不要求做出某些行为,也不禁止做出某些行为,而是授予人们可以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能力。

第二类为义务性规范,它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承担一定的积极行为的义务的法律规范。

第三类为禁止性规范,它禁止人们做出一定的行为,要求抑制一定的行为。

如体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循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竞赛从事赌博活动”,即为禁止性规范。

(五)体育法规规定了人们进行体育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在阶级社会中,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关系之上,并且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制约。自从私有制出现,人类社会分化为不同的社会集团之后,原始社会时期人们的权利、义务的平等就不复存在了。在奴隶制社会,体育娱乐和祭祀活动成为奴隶主、贵族独享的精神财富和他们用以精神统治的一种手段。

(六)体育法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任何剥削阶级国家的体育法,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而社会主义国家的体育法则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意志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体育法律来实现。任何一种法律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由于体育法规具有社会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所以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七)体育法规的稳定性和科学性

体育法规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保持较长时间的可适应性。它必须来自客观实践,符合体育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具有科学性。

体育法规除了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的自身特征:

(一)综合性

国家的管理机关、体育的职能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作为体育活动的参与主体,表现出种类多、层次复杂的特点,所以体育法规体现出高度综合性的特征。

(二)体育法规面向全体公民,服务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体育法规以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发展为根本宗旨。我国体育法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体育法规贯穿了体育精神,是体育道德规范和体育纪律规范的法律化。

“和平、友谊、团结、进步”,“更快、更高、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

激励作用体育精神的实质

实现强身健体、提高民族素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发展的宗旨。

掺杂了许多不良的非体育诱因,使体育精神受到不同程度的亵渎。各国的体育法都贯穿了体育精神,并将一些体育道德规范和体育纪律规范上升为体育法律规范。

(四)体育法规具有复合性的法律调节手段和法律责任形式。

为了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体育权利,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公民的身心健康水平,提高运动技术水平,需要提供多方面的保障,如环境的保护、医疗卫生水平、城市建设、住宅的规划设计、文化教育等。

涉及到行政法、经济法、刑法、民法、劳动法等部门法的有关内容。所以,体育法调节一定体育社会关系的手段就不是单一的形式,而是多种调节手段的复合运用。

(五)技术性

体育运动的开展与提高,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在体育法规中体现科学技术规律和成果运用的内容越来越多,体育法规体现了体育运动技术规范。

体育运动技术规范是人们在体育运动实践中得出的进行体育运动所必须遵循的科学规律,有其自然属性。

体育运动技术规范包括:运动训练的技术规范,体育运动动作技术规范,各种体育运动场地、器材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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