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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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演进与启迪

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演进与启迪

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演进与启迪公司治理制度是一系列的激励、保障争议解决过程的安排,它被用来规范公司中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

人们重视公司治理问题,是由于在现代公司两权分离和现代市场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代理问题不可避免。

有效的公司治理被当成企业获取较高经营业绩和实现长期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

特别是前一段时期出现的世界级大公司的财务丑闻和破产倒闭事件,让人们不得不关心公司治理问题。

为此,美国也重新修订了《公司法》《新的镶公司法》加大了公司高层管理者在治理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使学术界掀起一股新的关注公司治理问题的高潮。

一、公司治理合约的分析框架公司治理的本质,实际上是企业行为人对企业权力和利益的争夺。

准确把握公司治理问题应从企业所有权角度出发,公司治理就是一个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契约。

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现实经济中形成的各种合约,都是人们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结果。

同样,企业的治理合约也是人们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迫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

公司治理合约选择的约束条件,就是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也即社会的制度基础,包括社会的经济制度、法律制度、文化特征、政治制度以及由此派生的企业制度基础,如资本结构、股权结构、债务结构,等等。

现实社会中,资源又是短缺的。

正是由于资源的短缺性,导致了产权的重要性。

现代企业是一种委托代理型企业。

这就决定了企业不同组成主体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发生产权的部分或全部的转移,形成不同的合约模式。

不同治理模式最终的治理成本又不同,公司治理合约选择的目标是实现治理成本的最小化。

交易是寻求满足的一种手段。

交易费用又可分为内生交易费用和外生交易费用。

内生交易费用是市场均衡同帕累托最优之间的差别。

外生交易费用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发生的那些费用。

从治理成本的不同成本类型看,治理成本实际上是内生交易费用和外生交易费用的不同表现形式。

任何治理合约所发生的治理成本相当于治理合约的总交易费用。

一个公司治理合约选择及其演进,其直接影响因素是包括内生交易费用和外生交易费用在内的总交易费用.。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思考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思考

复瑛哲律师团队-------上海法律顾问首选团队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思考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建立优秀经营管理模式的重要制度。

1、确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重要地位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应该有权参加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室等重要会议的讨论和决策,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发表法律意见。

同时,要将总法律顾问和相关法律机构的职能和具体的工作流程细化,明确规定出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应该在经营中的哪些环节发挥作用。

在重大经济活动,重要会议,重大决策等方面,企业要有总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和审核,以确保企业的经营的合法性,并有效降低经营风险。

2、适应企业的管理需求,改革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具体内容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应该改变对经营者负责的规定,而是为出资人负责,在企业中享有独立权,不受经营者的支配和影响,对企业的经营行为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在企业的总法律顾问招聘上,应该选用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对于非国有企业应该公开招聘、严格选拔;对于国有企业则要由国资委委派总法律顾问到企业,对其进行法律监督和支持,其法律顾问要向国资委负责,并定期进行报告。

3、选拔一批高素质的法律顾问团队企业的法律顾问团队,不能只有总法律顾问一个职位,所有的法复瑛哲律师团队-------上海法律顾问首选团队律事宜总法律顾问也不可能一个人就可以全部解决,因此要建立企业的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法律文化,就必须建立一个高素质的法律顾问团队。

因此,企业在选拨和招聘时要严格把关,提高企业的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条件,从而提高企业总法律顾问团队的总体素质。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建立和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我国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企的要求,更是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有力保证。

复瑛哲认为,在企业的发展中,离不开总法律顾问的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更离不开所有法律机构和法律顾问的发展工作支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在发展中不至于吃了法律方面的亏,才能防范和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为企业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

美国立法体制改革与启迪

美国立法体制改革与启迪

美国立法体制改革与启迪本文一个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增长离不开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

立法是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基本手段。

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践中,经济发达的国家(地区)普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法规体系,它们已成为发达国家经济法规或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是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最早的国家,1953年5美国小企业法6的正式出台,奠定了美国小企业政策的法律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庞大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

在美国中小企业法律体系中,立法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是一个重要的内容。

由于这一过程涉及的范围较广,时间较长,尤其是其内容常存在于其他法律之中,因此,理论界对此关注的不多,研究难度也较大。

但是,立法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是美国中小企业法律体系运行的基本支点之一,由于这一过程的存在,美国中小企业法律体系才能保持常活常新,并形成对中小企业发展长久的支持。

因此,研究这一改革过程,有利于我们深化对中小企业法律保障机制的认识,从立法体制上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体系。

法体制改革的背景美国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对市场主体的规范是非常完备的。

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美国法律体系在规范企业行为方面有了较大规模的增加,尤其是在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劳保福利、医药卫生、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立法,有力地推动了市场竞争环境的全面规范,提高了企业发展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到20世纪70年代,法律规范的大幅度增加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社会现象。

到70年代末,颁布联邦法规的公开出版物5联邦注册6(Fed-eralRegister)¹由30年代薄薄一本增加到了42000页,涉及到现代美国社会的各个方面。

除此之外,联邦、州以及地方立法的多层累加,也不断增加着各类经济实体的遵法费用,对企业形成了较高的法律成本。

º这尤其体现在面广量大的小企业身上。

在美国,9917%的非公众企业是小企业。

»它们在美国经济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启示

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启示

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启示作者:编辑裴中同发布于:2011-12-23 11:10:21 文字:【大】【中】【小】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二五”时期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为打造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坚实法律支撑和保障,国资委政策法规局组织部分中央企业副总、总法律顾问、法律部门负责人,赴美国开展了大型跨国企业法律管控模式培训,重点结合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对标世界一流企业,深入考察了解了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

一、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发展总体情况总法律顾问制度是美国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美国大型跨国公司保障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据全球法律顾问协会统计,目前,在美国500强企业中,共有480家企业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定位于高级副总裁,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

从美国企业营业收入和雇员人数两个指标看,规模越大的企业,越倾向于设立总法律顾问。

美国企业普遍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既与美国国家的法治传统与文化密切相关,更是企业市场化竞争和国际化经营的内在需要。

企业总法律顾问建设在美国大企业受到重视,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第一,美国政府对市场的法律监管日趋严格,对企业合规经营的要求越来越高。

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美国政府意识到,仅仅依靠企业自律,只会使美国经济和股东的利益受到更大损害,因此进一步加强了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法律监管和主动调查,并不断完善相关法案。

例如,美国政府通过出台《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又称《多德-弗兰克法案》),强化金融市场监管,并在法案中特别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旦查实,不仅将对企业处以高额罚金,而且最高可将罚金的30%作为对举报人的奖励,这对企业造成了巨大震慑,使企业不得不更加重视自身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

据美国高通公司总法律顾问介绍,在美国大企业,只要总法律顾问认为某项公司决策或经营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层将毫不犹豫地调整或停止这项决策和行为,因为在美国,公司违规经营的成本将大大高于经营所能带来的收益,而且公司一旦因违法而丧失诚信,将很难继续在市场上立足。

公司总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公司总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XX公司总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国有公司法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公司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有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为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切实落实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强化公司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法律人才培养,大力促进公司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增强公司法律管理能力,提升依法经营水平,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努力推动实现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在公司选聘总法律顾问前,可由公司指定副职领导班子成员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

第四条总法律顾问由董事会决定聘任,任职条件如下:(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二)熟悉各级国资监管政策及公司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8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党委会、董事会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总法律顾问的选聘应优先考虑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原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在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前已取得法官资格、检察官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选。

第五条总法律顾问应对董事长及总经理负责,并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并领导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有效服务党委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保障公司合法经营发展;(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列席党委会、董事会有关会议,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保证决策的合法性;(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含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实施,牵头完善公司及子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制度;(四)负责公司的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业务培训制度;(五)对公司及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公司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六)指导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子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七)负责法律中介机构的选聘、管理及评价工作,对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各类法律意见、尽职调查报告、方案等进行内容和质量的审核把关,并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的法律意见;(八)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美国高校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高校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高校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高校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经验,最具美国特色而又影响巨大的是高校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设立。

本文通过对哈佛、哥伦比亚、西北等大学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考察,分析了总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与权限、工作任务与性质、法律顾问需要遵循的原则,针对我国高校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在我国设立高校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建议。

[标签]美国高校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制度美国高校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是一项令人清醒的经验,它改造了大学。

今日美国高校已成为世界上实现依法治教最早、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最完备的学校。

自20世纪60年代末期美国高校引入总法律顾问制度,联邦和州立大学纷纷设立了学校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全权负责学校法律事务,至80年代已经形成完善的体系。

纵观其发展,美国高校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乃是一个规范积累、突发猛进的过程,无论是高等教育精英化向大众化发展还是从大众化跨进普及化,高校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行步伐一直在加速。

自大众化起,高校总法律顾问的推进既没有因大起而大落,也没有因大众化或普及化而冲击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

这是为什么?社会经济发展是高校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和动力,这是毋庸置疑的,美国高校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离不开美国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

但是在诸多普世共同规律之外,最具美国特色而又影响巨大的是高校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设立。

探索美国高校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经验,对于在我国高校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有着特别亲切的感受,也有特别现实的启迪与借鉴意义。

一、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属性高校总法律顾问办公室,是指高校依法自主设置的以总法律顾问为代表,专门给高校提供法律服务,全面负责高校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高校决策、教学、科研和管理中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

总法律顾问办公室作为受雇于大学的高校内部法律顾问执业机构,其工作的宗旨是在确保大学的需要和利益高于其他任何大学子单元或员工个体的需要和利益的基础之上,通过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咨询,帮助高校避免或减少法律风险,从而有效地阻止问题变成难题,阻止难题变成诉讼。

美国国有企业管理机制和对我的启发

美国国有企业管理机制和对我的启发

美国国有企业管理机制和对我的启发朱明杰国有企业是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国有企业管理,提高国有企业效率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分析、借鉴国外的国有企业管理机制是我们研究国企改革常用的思路。

美国国有企业分别为联邦、州和市镇各级所有。

国有企业往往通过政府机构来管理,因此,在美国,许多人将其称为政府企业。

为与我国约定俗成的概念相衔接,估且还称之为国有企业。

美国国有企业的产生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中叶。

联邦的第一个国有企业是19世纪40年代在华盛顿建立的国家博物馆。

这个国有企业从“立项”、“建设”到“运营”,都富有传奇色彩。

1826年英国科学家詹姆斯·史密森(James smithson,1765~1829年),以遗嘱形式把他一生积蓄的55万美元,捐赠给美国,指定用这笔款项,在华盛顿建立一个旨在“增进并传布知识”的机构。

经过长达20年的酝酿和争论,于1846年成立一个委员会来执行史密森的捐款事项。

这个委员会的成员包括美国总统、副总统、首席大法官和有关行政部门首脑。

为有效管理,成立了董事会,由美国副总统、首席大法官、三位参议员、三位众议员及六位美国公民组成。

这个国有企业经过150年的努力,有了长足发展,其所属的国家航空与宇航博物馆、肯尼迪文艺演出中心及国家动物园,都已闻名遐迩。

美国的第二个国有企业是1904年建立的巴拿马铁路公司,第三个是1905年建立的阿拉斯加铁路公司。

这些公司已经改变了慈善性质,且具有相当规模,是生产性企业。

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为适应战争的需要,美国建立了不少国有企业,战后大都撤销了。

在1929年经济危机开始以后,为解决国计民生的紧迫问题,按照罗斯福新政的要求,美国又建立了一些国有企业,包括财政公司、信贷公司、进出口银行、农作物保险公司、联邦保险公司等。

美国迄今为止最大的国有企业——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就是这一时期开始建立的。

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制度研究与启示

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制度研究与启示

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制度研究与启示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制度是在行政机构中设置法学法律总顾问办公室,负责管理全校的法律咨询、协议签署、权益保护、代理诉讼等事务。

我国高校应借鉴此制度,成立法律办公室处理学校相关法律事务。

一、引言随着社会法治文明的不断进步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我国高等院校的发展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目前,高校在内部制度制定、教师学生权益保护、对外合作等涉及法律的事务日益增多,但我国高校法治意识淡漠,法治基础薄弱,这使高校管理出现了很多的隐患和法律风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

随后,教育部又推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要求各高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校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这迫使高校切实提高高校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美国高校运用法治思维对高校事务的管理已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

美国高等院校实行法律总顾问制度,在行政部门中设置专门法律服务部门,为学校管理和发展提供全方位法律意见,为学校构建了一张坚固的法律防护网。

这迫使高校借鉴国外高校依法治校的经验。

二、美国高校的法律总顾问制度(一)美国法律总顾问制度的基本情况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制度,即在学校行政机构中成立法律总顾问办公室(the Office of General Counsel OGC),统一管理全校的法律事务,推动全校的法律建设进行。

该办公室是校内常设机构,其成员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具有长期性、专业性和规范性。

1.职责和范围:美国大学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的基本职责是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但仅限于涉及大学的事务,不包括职员个人的法律纠纷。

各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职责范围也有不同。

哈佛大学法律总顾问的服务范围较广,它的职责是“对全体教员和部门产生的涉及到法律的事务负责,我们的使命是当大学、全体教职员工、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发生的法律事务时,及时周全地提出法律建议”,同时它还负责监督学院在学术实务、反垄断、慈善捐赠、出版权、公司治理等事务。

美国企业对法律风险控制带来的启示

美国企业对法律风险控制带来的启示

美国企业对法律风险控制带来的启示美国企业对法律风险控制带来的启示最近一段时间,可能受前一整年的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爆发的经济纠纷凸显法律风险预防和控制的重要性。

因此今年以来包括很多之前没有请法律顾问的外贸企业纷纷电话给本人说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事情,甚至让本人直接把合同带过来签掉。

本人不太愿意作一些拿了顾问费却不顾不问的事情,主动服务的意识还是有的。

但是,本人有些顾问单位却是一年到头没有几个问题可以问,或者即使有问题却迟迟才让律师参与。

企业的法律顾问的刚性需求,是需要企业自己要有绝对的专业求教意识,否则请了法律顾问也是图流形式,一年三五万的顾问费也没有体现出价值,本人也觉过意不去,到续约的时候更是尴尬。

不过现在随着老板的精英化、年轻化,本人还是找到了很多有识之士,总之希望企业真正把法律顾问的作用充分发挥,做到法律风险提前控制,律师提前介入的工作模式,这样更能看到专业法律顾问给企业带来的无形和有形的价值。

以下是我们著名的岩松同志介绍美国企业是怎样把法律风险控制工作做好的,也可以看的出我们浙江省的企业家们确实还是在这方面需要好好思考了。

美国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始终将法律服务作为公司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他们认为,法律风险客观存在,企业运作必须要有强烈的风险意识。

由于美国企业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十分重视,所以他们有着一整套法律体系,其作法对中国的外贸企业有着很好的借鉴作用。

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对来自美国500多家企业会员的统计显示,绝大多数公司在董事会中设有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包括法律风险在内的风险防范重大事务,并制定风险防范的总体战略规划。

如美国最大的印刷企业当纳利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了风险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防止违规方面的管理,如上市公司遵守证券监督规定、遵守行业监管。

二是合同管理。

三是知识产权管理。

四是索赔、诉讼事项管理。

五是国内和国际商业活动管理。

六是公司治理和董事会秘书管理。

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建议、如何定义企业法律顾问

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建议、如何定义企业法律顾问

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建议我国现有的法律顾问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各项内容还未臻完善,需要改进的地方很多。

1、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由于企业法律顾问涉及不同行业和产业,涉及不同所有制,可以由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工作。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律师协会的自我管理的办法,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来实现行业自律。

2、明确并清晰企业法律顾问的权责、职能。

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可以通过部门规章或发布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制度示范文本等文件的具体方式,来对企业法律顾问行使职权的方式、内容、程序加以规范。

3、建立完善的行业组织,从而协调、管理、监督各成员的活动,完成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相关的配套工作。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建立全国性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扩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影响,为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活动的空间和平台。

4、加强企业领导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认识,使其摆脱求生员的角色,从而真正成为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能部门。

提高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强化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就成了当务之急。

此外,根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余类型的企业也可以将以上规定作为参照,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负责人对于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视。

如何定义企业法律顾问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从无到有,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历程。

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入到一个新的快速发展的阶段。

在具体实践中,如何定准位、不越位、不错位,是每个企业法律顾问都必须面对、必须思考和必须把握的首要问题。

企业法律顾问的定位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管什么业务,站什么角度,处于什么地位,发挥什么作用。

美国企业年金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企业年金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

结论
研究结论
美国企业年金制 度具有多样性和 灵活性,能够满 平、减 轻政府负担等方 面具有积极作用。
中国可以借鉴美 国企业年金制度 的成功经验,结 合自身国情,建 立适合中国的企 业年金制度。
中国企业年金制 度的建立和完善, 需要政府、企业 和员工的共同努 力。
03
优势:在保证收益稳定性的同时, 提高投资回报率
04
管理方式:由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 负责投资决策和资产配置
美国企业年金制度的 监管与法律框架
监管机构与监管规则
01
02
03
04
美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监 管机构主要包括美国劳 工部、美国证券交易委 员会和美国财政部等。
美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监 管规则主要包括《雇员 退休收入保障法》 (ERISA)、《证券法》 和《税法》等。
美国企业年金制度及对中国 的启示
目录
CONTENTS
01 美国企业年金制度 概述
02 美国企业年金制度 的运作模式
03 美国企业年金制度 的监管与法律框架
04 美国企业年金制度 对中国的启示
05 结论
美国企业年金制度概 述
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起源:美国企业年金制度起源于19 世纪末,最初是为了解决工人退休 后的生活问题。
美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监 管规则主要包括对计划 发起人、受托人、投资 管理人、账户管理人等 主体的监管,以及对计 划投资、风险管理、信 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
美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监 管规则还包括对计划参 与者的保护,如保障计 划参与者的权益、防止 计划资产被滥用等。
相关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
01
美国企业年金制度受到《雇 员退休收入保障法》 (ERISA)的监管

国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关 键 词 :政 府 法 律 顾 问依 法 行 政
党 的十八届三 中全会 明确提 出 “ 普遍建 立法律顾 问制度 。 ” 这是 推 进 国家法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和现实选择。十八届 四中 全会指 出:各级政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 上开展工作 ,加 快建 设职 能科学 、权责法定 、执法严明 、公开公正 、廉 洁高效 、守法诚 信的 法 治政府 。而政府法律顾 问制度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分支 系统,对 于依 法履 行政府 职能 、深化行政执法体系改革 、严格规范公正文 明执 法和监 督 行政权力行使都发挥 了重大 的作用 。我 国的政府法律顾 问制度 是在借 鉴 国外的成 功经验 的基础上结合本 国的特色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西 方政 府 法律 顾 问制 度 的经 验 政府法 律顾 问制度在西方 资本 主义国家 已经有了较 为完善 的制度 , 政府法律顾问在英美国家称 为政府律师 。在英美法系 中英 国和美 国的政 府律师制度是最具代表性 的,这两个 国家都有着悠久 的法律传 统和较为 完善的政府律师制度。世界上许 多发达 的国家和地 区都建立 的较为完善 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律 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这对于政府 在重大决 策和具体事务的运作中发挥 了很 大的作用 。本文 以美 国国家的政 府律师 制度为经验进行阐释。 ( 一) 具有深厚 的法治传统 国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最早 可以追溯 到美 国建 国时期 ,这一制度 的 产生和发展都有着 清晰 的历史痕 迹 。1 7 8 9年 司法法案 ,在 规定 了联邦 法院体系设置的同时 ,就设 置 了 A t t o r n e y G e r n e r l 这个 职位 。这个 职位 a 的设立就为律师制度 的发展 奠定 了基 础 ,直到 1 8 7 0年美 国 国内战争结 束后 ,美 国国会决定设立司法部 ,A t t o r n e y G e n e r a l为司法部部长 ,而 这 个职位 来源 于英 国。同时设 立 S o l i c i t o r G e n e r l 协助 A a t t o r n e y G e n e r a l工 作 。这一制度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发展 ,为国外政府依法 行政提供 了有 利 的保障 。国外政府法律制度是伴随着美国的历史 发展不 断进步而完 善 的。从 1 7 8 9年 A t t o r n e y G e n e r l 的诞 生而 不断 发展壮 大。 “ a 据 不完全 统 计 ,在美 国现有 2 8 0 0 0多名政府律 师服务 于 司法部 、移 民局 、卫生 局 、 环境保护 曙、税务总曙等部 门。 ” u ( 二 )具有较 高的法律地位 美 国的政府法律顾 问也都具有非常高的法律地位 ,较高 的法律 地位 有 助于工作 的顺利 开展 ,而 作为部 门法律 顾 问最高 首长 的部 门法律 顾 问 ,是由美国总统直接提名并经美 国参议 院表决通过 的。一般政 府法律 顾问直接向部 门首长提 供法律 意见 ,对 一些业 务项 目官 员 给予法律 指 导。国外政府法 律顾 问地位独立于所服务 的行政机关 ,不受部 门首长 的 领导 ,而是直接接受美 国司法部 的领导 。可见地位之高 。在美 国所有部 门的法律顾问都是联邦法律委员会 的组成成员 ,而联邦法律委 员会实际 上是国外政府律师的最高领导机构 。

关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理性思考

关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理性思考

关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理性思考企业法律参谋制度,是指企业设立法律参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特地负责处理本企业涉及的法律事务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制度。

企业配备的特地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就是企业法律参谋。

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参谋制度的历史必定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再加之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要遵守统一规章,我国的企业治理已进入了一个全面法制化的时代;同时,现代企业制度就是社会法律制度健全和完善的产物。

所以,建立企业法律参谋制度既是形势的需要,又是企业进展到肯定阶段的必定。

《企业法律参谋治理方法》第3条规定:“企业法律参谋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第8条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企业领导人负责。

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法律参谋直接对企业领导人负责。

”现在有不少企业的法律参谋不能直接为领导效劳,而是通过企业其他部门间接为领导提出意见。

很明显,这种做法很难发挥企业法律参谋的作用,对企业的法制治理是不利的。

企业法律参谋机构是企业的职能部门,它的详细任务就是要完成企业给予它的工作,做好企业的法制治理。

因此,企业法律参谋或者企业法律参谋机构在肯定意义上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而是必需设置的。

尤其是现代企业,缺少法律就无法进展经营活动。

因此,法律事务是企业治理的重要内容,企业治理最终要通过企业制度表达出来,而企业的制度建立本身就是一个法律问题。

因而,重视企业法律参谋的工作,把企业法律参谋工作放到应有的位置上来,是企业治理上水平、上台阶的重要表现。

只有法制化的治理才是最有效、最具潜力、最有前途的治理。

企业法律参谋制度的性质企业法律参谋是企业内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

这是企业法律参谋区分于其他职业及人员的最重要的法律特征。

第一,企业法律参谋从事的是与企业有关的法律工作,与法律无关的工作不是其职责;其次,企业法律参谋从事的法律工作是与企业有关的工作。

另外,依据“企业法律参谋只能在一个企业内正式执业”的有关规定,企业法律参谋的效劳对象只能是本企业,不能以赢利为目的为其他企业供应效劳。

美国公司合规管理借鉴意义和经验启示

美国公司合规管理借鉴意义和经验启示

美国公司合规管理借鉴意义和经验启示一、美国公司合规管理由来及发展“合规”一词是由英文“compliance”翻译而来,意指“遵从、依从、遵守”,通常包含以下两层含义:一是遵守公司所在国和经营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二是遵守企业内部规章包括企业价值观、商业行为准则、职业操守准则等。

美国公司的合规管理是应对国家立法和监管的需要而开展起来的,可以说由来已久,但很长时间一直作为法律部门的附属业务。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伴随着美国社会对大企业暴露出来的各类丑闻和舞弊事件的反思,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政府都制定了关于反商业贿赂,强化企业合规经营的法规,特别是美国“水门事件”后更引起社会对企业诚信的质疑,并导致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产生,进一步要求企业诚信合规经营。

1990年美国量刑委员会通过的《美国联邦量刑指南》,明确把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合规机制”作为法院对机构判处处罚时应考虑的重要因素,对美国公- 1 -司的合规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

21世纪伊始,连续发生的安然、环球电讯、世通公司等资本市场丑闻、次级债导致金融危机等恶性事件,再一次引发了美国政府和社会对企业合规经营的高度关注,并不断完善相关法案,进一步加强了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法律监管和主动调查。

如2002年7月30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即《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公司内部控制提出了严格要求,进而加大了公司合规责任。

去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即《多德-弗兰克法案》),其中不少内容都将对企业法律管理产生较大影响。

例如该法案特别规定,任何人尤其是公司内部员工,都可以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旦查实,最高可将罚金总额的30%作为对举报人的奖励,使企业不得不更加重视自身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

面对愈加严厉的市场监管环境,为保障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美国公司更加重视合规管理,普遍将诚信合规作为公司核心价值观和经营管理行为的底线。

欧洲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与启示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赴法国培训团考察报告

欧洲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与启示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赴法国培训团考察报告

简介:2004年8月21日-9月5日,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组织部分中央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赴法国培训考察,在此基础上起草了考察报告,介绍了欧洲尤其是法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情况,提出了我国加快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具体建议。

现将考察报告刊出,供各界人士参考。

为借鉴法国及欧洲其他国家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做法和经验,2004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国资委政策法规局组织部分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部门负责人一行16人,赴法国进行培训和考察,与法国司法部、欧洲航空航天防务集团公司(EADS)、汤姆逊(THOMSON)多媒体公司、空中客车(AIRBUS)飞机公司、比利时信贷银行(KBC)、欧盟律师协会、高伟绅(CLIFFORD CHANCE)律师事务所、富尔德(FRESHFIELDS)律师事务所的官员、专家、学者等进行了座谈,对法国和欧洲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情况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了解,同时重点就企业总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发展趋势等问题与法国同行展开了热烈讨论。

他们的许多做法和经验,为我们进一步加快在大型中央企业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一、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欧洲大公司、大集团普遍重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西方国家大公司、大集团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的自觉选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市场竞争进一步激烈,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认可。

(一)经济全球化推动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我们在培训中了解到,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由于西方市场竞争已基本达到一种均衡状态,大多数企业只能赚取合理的平均利润,因此,企业更多的是考虑如何避免风险。

高伟绅律师事务所介绍,近二十多年来,他们从社会律师的角度亲身见证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法国的发展。

早些时候,工程技术人员在企业内是最重要的专业人员;随着竞争的加剧,为争夺市场,销售人员越来越受到重视;现在,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在各国企业的竞争较量中,为了及时了解规则、运用规则,欧洲企业由过去主要依赖社会律师提供法律咨询转向重视发挥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作用,从而使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开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一期法治讲堂:GE的法律顾问制度与合规体系(定稿)

第一期法治讲堂:GE的法律顾问制度与合规体系(定稿)
及其他机构紧密合作
GE诚信疑虑报告
我们提供了哪些渠道?
✓600名分布于各地、来自各业务集 团的诚信疑虑受理人 ✓诚信疑虑受理热线 ✓诚信疑虑受理人信箱 ✓ 位于GE服务器之外的无忧报告渠道
诚信报告须知
➢ 私密性… 不需要您的名字 ➢ 打击报复零容忍… 严禁打击报复,
违者将受重罚,直至开除 ➢ 仅仅是怀疑就够了…立案门槛低 ➢ 不仅限于合规…还包括意见建议 ➢ 有报告,必有答复 ➢ 独立的调查部门
“没有任何事情比维护我们在合 规建设中取得的声誉更重要。
没有任何事情 – 即使是为了取得 销量,为了竞争或者是来自于直 接主管的命令都不能让我们对合 规的秉持做出任何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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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的合规宗旨
1. 共同愿景:
建立一个世界级的企业合规文化
2. 共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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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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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务团队
✓ 64法律顾问 ✓ 29合规顾问 ✓ 10 政府关系顾问 ✓ 57诚信疑虑受理人
最佳法律顾问团队 百名最有影响
的律师 2007-2016世界 最诚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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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法务部门的构成
专 业 团 队
业务集团法务团队
区 域 团 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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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GE的合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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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
Jeff R. Immelt GE 首席执行官
我们如何处理疑虑报告?
指派调查人员
开展调查
纠正性措施 反馈至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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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合规为何能有效实施?
➢ 大公司并没有天然免疫力
✓ 大众的排放造假,西门子/罗罗的贿赂……
➢ GE领导层关注
✓ 董事会监督……公司领导以身作则……

美国总法律顾问的三个决定性能力—TheRoleofGeneralCounsel课程总结

美国总法律顾问的三个决定性能力—TheRoleofGeneralCounsel课程总结

美国总法律顾问的三个决定性能⼒—TheRoleofGeneralCounsel课程总结《总法律顾问⼿记——律政职场胜经》、《总法律顾问⼿记——百战归来再读书》作者,任跨国公司中国区总法律顾问多年。

纽约⼤学法学院公司法法学硕⼠(Corporate LL.M.)、四川⼤学法律硕⼠、中欧国际⼯商学院EMBA。

原创作品,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事前授权。

(⼀)前⾔2019年春季,我的LL.M.学习第⼆学期,我竞标到⼀门名为“Role of Corporate GeneralCounsel”的课程。

我有幸在九位来⾃美国知名企业、政府机构、NGO的总法律顾问们的引领下,完成了和总法律顾问作⽤有关的不同议题的课堂讨论,引起了我对中美两国企业的总法律顾问的能⼒和作⽤的对⽐及反思。

事后想想,这是我在美国学习期间上过的最有启发性的⼀门课程!这门课程在美国法学院算⽐较先锋,开设的学校有限,选修的⼈数是严格控制的;想选修的学⽣必须通过教授的事前遴选,我能被选上很幸运。

为保证教学质量,课程由Dean ProfessorMorrison 亲⾃设计,Dean动⽤了他最好的校友资源,找来各⾏各业极具代表性的美国总法律顾问为我们授课。

同时,来上课的guest-speaker对课程很上⼼,讲授和讨论的内容经过精⼼设计,组织有序,整个过程令⼈享受!最难忘的是上课过程中思维碰撞、⽕花四射的瞬间!随着时间的推移,细节我渐渐的淡忘,但美国总法律顾问在领导⼒、商业常识、创新性解决问题的能⼒的突出表现,给我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象。

写下这篇总结性⽂章,“他⼭之⽯,可以攻⽟”,供国内同⾏参考并作为纪念。

(⼆)领导⼒——美国公司法务部的规模中国公司法务部能上百⼈规模很罕见,相⽐较之下,我在课堂上遇到的美国的总法律顾问,提起他们带的团队⼈数,光听听数字就吓得我的⼩⼼脏直打⿎!我去美国读书前在的汽车业的法务部做中国区总法律顾问。

汽车业代表了⼀个国家的⼯业发展⽔平,涉及到的产业链完整⽽冗长,很多汽车零部件⼚商本⾝就是知名的跨国公司,每⼀个单独拎出来都是响当当的名字,所以我们的法务团队⼈并不少。

大型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初探

大型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初探

大型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初探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渊源1、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关于法律顾问的含义,在英国,以指导当事人为业务对象的律师是法律顾问(《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版第10卷)。

前苏联的法律顾问是企业机关团体的法律业务工作人员(《苏联百科全书》第3版第4卷第414页)。

在我国,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企业内部专业工作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已是大型企业普遍采取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

根据有关资料记载,最早在企业内部设置法律工作专职人员的,在世界上当数美国新泽西州的美孚石油公司,已有118年的历史。

这项制度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逐渐走向成熟,企业法律部门由做善后处理工作跃升为与开发、营销、人事、财务等并列的企业重要的管理部门之一,具有独立地位,承担重要的管理职能,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处理企业涉及的法律事务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制度。

2、我国确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法律文件(1)1955年4月26日下发的《国务院批转<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的通知》,该通知和国务院法制局的专题报告,是新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诞生的最早依据。

(2)1986年颁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对确立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3)1990年国家体改委〔体改法(1990)5号〕印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对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工作机构及职责、权限等提出了初步的规范性意见。

(4)1997年3月12日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该规定确立了法律顾问的地位,解决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待遇问题,对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的资格实行准入控制,推行执业资格制度。

(5)1997年5月3日国家经贸委以“主任令(第2号)”的形式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使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做到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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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启示作者:编辑裴中同发布于:2011-12-23 11:10:21 文字:【大】【中】【小】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二五”时期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为打造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坚实法律支撑和保障,国资委政策法规局组织部分中央企业副总、总法律顾问、法律部门负责人,赴美国开展了大型跨国企业法律管控模式培训,重点结合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对标世界一流企业,深入考察了解了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

一、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发展总体情况总法律顾问制度是美国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美国大型跨国公司保障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据全球法律顾问协会统计,目前,在美国500强企业中,共有480家企业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定位于高级副总裁,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

从美国企业营业收入和雇员人数两个指标看,规模越大的企业,越倾向于设立总法律顾问。

美国企业普遍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既与美国国家的法治传统与文化密切相关,更是企业市场化竞争和国际化经营的内在需要。

企业总法律顾问建设在美国大企业受到重视,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第一,美国政府对市场的法律监管日趋严格,对企业合规经营的要求越来越高。

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美国政府意识到,仅仅依靠企业自律,只会使美国经济和股东的利益受到更大损害,因此进一步加强了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法律监管和主动调查,并不断完善相关法案。

例如,美国政府通过出台《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又称《多德-弗兰克法案》),强化金融市场监管,并在法案中特别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旦查实,不仅将对企业处以高额罚金,而且最高可将罚金的30%作为对举报人的奖励,这对企业造成了巨大震慑,使企业不得不更加重视自身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

据美国高通公司总法律顾问介绍,在美国大企业,只要总法律顾问认为某项公司决策或经营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层将毫不犹豫地调整或停止这项决策和行为,因为在美国,公司违规经营的成本将大大高于经营所能带来的收益,而且公司一旦因违法而丧失诚信,将很难继续在市场上立足。

因此,美国大企业普遍选择在高管层面设立总法律顾问,从而强化企业合规管理,防范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

第二,美国大企业在规范成熟的公司治理结构下,需要通过总法律顾问制度更好地维护股东权益,更好地监督并实现权力制衡。

保障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是维护股东权益的基本途径。

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确保企业行走在合法合规道路上的制度保障,已经成为美国大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

在美国公司规范的治理结构中,董事会、股东会和经理层分权制衡,但股东作为出资人,由于其并不直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因而难以持续地保障公司各项重大决策均合法合规,也难以确保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因此,公司股东往往选择在经理层设立总法律顾问,确保公司依法经营管理,避免内部人控制。

例如,美国通用(GE)、IBM、高通等公司的总法律顾问既是经理层的法律顾问,同时也是董事会的法律顾问,负责对决策层和执行层提供法律意见。

除此以外,美国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往往还负责公司内部调查。

如波音公司、高盛集团等总法律顾问介绍,一旦有人举报公司员工违法违规,须由法律部门开展有关内部调查。

一些企业的法律部门还同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以上这些做法,表明总法律顾问在美国企业公司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三,美国大企业的全球化经营战略,不仅需要由总法律顾问来统领全球法律事务,而且需要由具有权威的企业高管构建严密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在全球范围内整合资源、人才、技术、产品,是美国大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特点。

在国际投资和跨国经营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大量的法律事务,涉及复杂的国际规则,面临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用工、环境保护以及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等各个方面的法律风险,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因此,美国大公司普遍选择在高管层设立总法律顾问,确保其提出的任何法律意见,能够引起企业高管的足够重视,并能够在全公司得到很好的执行。

例如,IBM公司总法律顾问为公司执行副总裁,在其下设置了十余名总法律顾问助理,分别负责全球技术、营销、知识产权、环境与产品安全等方面的专项法律事务,全球各业务板块的法律顾问都向公司总法律顾问报告工作,从而在全球范围内构建起严密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总的来看,美国大企业从自身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普遍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在公司治理、合规管理以及全球化经营中发挥着重要的法律支撑和保障作用。

二、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定位及其职责分析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总法律顾问一般由公司执行副总裁或者资深的高级副总裁担任,由首席执行官选任并在多数情况下需要经过董事会的批准。

例如,高通、IBM、波音、纽约证券交易所、美泰、西部信托等美国大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均为公司执行副总裁,与首席财务官、人力资源副总裁、销售副总裁等作为同级别的高管人员。

SemPra Energy电力公司、希尔顿饭店、麦当劳公司的总法律顾问,均为公司董事会下属执行层中的五个核心人物之一,其排名仅次于总裁。

第二,总法律顾问直接向公司CEO或者董事会报告工作。

据全球法律顾问协会调查,美国公司总法律顾问有70%直接向CEO汇报,向董事会主席汇报的有11%,向董事会汇报的占1%。

而据高通、波音、IBM等企业介绍,公司总法律顾问一方面向CEO汇报工作,很多时候同时也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事项。

还有不少美国上市公司(如COWEN GROUP)的总法律顾问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总法律顾问在公司具有很高权威,一般都具备深厚的职业背景。

例如,GE公司现任总法律顾问Denniston毕业于哈佛法学院,曾先后担任马瑟诸塞州州长的首席法律顾问、大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负责人,加入GE公司后一直担任高级副总裁及总法律顾问,并兼任公司政策合规审查委员会主席。

波音公司现任总法律顾问Luttig曾先后担任美国联邦第四巡回法院法官、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美国司法部部长助理等职务,加入波音公司后一直担任公司执行副总裁及总法律顾问。

此外,高通、IBM、高盛、纽约证交所、纽约银行等企业现任总法律顾问在加入这些公司前都曾担任过法官、政府官员或者大型律所合伙人,不仅具有资深的职业背景,而且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背景,因而在公司往往属于资深高管,具有很高威信。

第四,总法律顾问的薪酬水平也从侧面反映出其高管定位。

根据《ALM法律情报》“2010年美国总法律顾问薪酬报告”,排名前20的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年薪均超过200万美元,排名第一的GE公司总法律顾问年薪达到990万美元,这一年薪仅次于GE首席执行官,而美国总统的年薪仅为40万美元。

据全球法律顾问协会介绍,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薪酬水平,与法官、律师等其他法律从业人员相比,也具有一定优势。

从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能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参加公司所有重要会议,参与涉及公司法律、财务、战略、销售、运营、考核等所有重大事项的决策。

以摩托罗拉公司为例,公司总裁下设十六位高级副总裁,分别负责公司运营管理的一个领域,其中有包括总法律顾问在内的十一位高级副总裁参加每周召开的经营例会,商议公司重大事项。

在每周例会之外,有四位高级副总裁会参与对日常重大事项的决策,这其中仍包括总法律顾问。

二是负责合规管理。

美国公司的合规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研究、掌握国家出台的各项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公司各项决策,保障公司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制;另一方面是制定公司内部章程和规章制度,并确保每一名员工都知悉这些公司规则,保障公司内部规章得到有效执行。

有的美国企业还在公司内部设首席合规官,一般由总法律顾问助理担任(如IBM、西部信托公司、美泰公司)。

三是负责政府公共关系。

美国大企业普遍认为,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往往都是通过出台法律、政策等手段实现的,因此,企业与政府协调有关事项主要由总法律顾问牵头负责,法律部门具体开展相关工作。

例如,高通公司专门在法律部下设政府关系部,该部在世界各地都有工作人员,负责监测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发展和政治倾向、对政府游说、影响立法等工作,该公司认为将政府关系部与法律部放在一起往往能事半功倍。

在培训团访问和了解的其他美国公司中,也无一例外的在其法律部专门下设政府事务部, IBM、波音、GE、纽交所等企业均如此,可见美国大企业对于妥善处理政府公共关系的高度重视。

四是负责知识产权工作。

在知识经济时代美国大企业普遍认识到,没有知识产权的创新,是没有收益的创新。

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核心竞争力,其实质是用法律手段来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并将创新成果转化为企业的经济效益。

因此,美国大企业一般都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法律部门的重要职责,由公司总法律顾问统领。

例如,美国高通公司作为开发并提供数字无线通信产品和服务的高科技企业,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公司发展的生命线。

公司法律部下设专利部,全集团法律顾问380多人,其中一半在专利部。

专利部的法律顾问专门负责申请专利和管理专利。

五是负责公司内部调查。

美国大企业一般均在公司设有内部调查机构,一旦有来自公司内外部的举报,如员工违规、商业贿赂等,必须启动公司内部调查。

美国联邦采购法规(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s,简称FAR)针对涉及政府采购、军品采购等企业专门规定,公司必须有法律合规部门和内部举报机制,如波音公司因涉及政府军用飞机的采购,因此在法律部下设专门的公司调查部门,由总法律顾问领导开展工作。

六是领导公司法律团队。

美国大公司对内部法律团队的管理采取集中管理、分散管理以及矩阵管理等模式。

集中管理,即在总部设立一个职能较为全面的法律事务部门,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均由总部直接派驻。

以IBM公司为例,公司总法律顾问领导全球500多名法律顾问,从聘任、培训、考核到薪酬,都实行垂直管理,公司所有法律顾问最终都只对集团总法律顾问负责。

分散管理,则是除了在总部设立法律部门外,还分别在各子企业设立法律事务部,向所在公司的管理层负责。

在分散管理模式下,集团总法律顾问对子企业法律顾问仍然具有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关系。

还有不少企业采取了矩阵管理模式,一般为纵横结合、以纵为主。

例如,达信公司在其总部和子企业分别设立了法律部,子企业法律顾问既对地区公司总裁负责,也对集团总法律顾问负责;同时对于涉及集团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如证券、劳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税收和重大诉讼等,仍实行垂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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