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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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演进与启迪

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演进与启迪

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演进与启迪公司治理制度是一系列的激励、保障争议解决过程的安排,它被用来规范公司中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

人们重视公司治理问题,是由于在现代公司两权分离和现代市场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代理问题不可避免。

有效的公司治理被当成企业获取较高经营业绩和实现长期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

特别是前一段时期出现的世界级大公司的财务丑闻和破产倒闭事件,让人们不得不关心公司治理问题。

为此,美国也重新修订了《公司法》《新的镶公司法》加大了公司高层管理者在治理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使学术界掀起一股新的关注公司治理问题的高潮。

一、公司治理合约的分析框架公司治理的本质,实际上是企业行为人对企业权力和利益的争夺。

准确把握公司治理问题应从企业所有权角度出发,公司治理就是一个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契约。

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现实经济中形成的各种合约,都是人们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结果。

同样,企业的治理合约也是人们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迫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

公司治理合约选择的约束条件,就是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也即社会的制度基础,包括社会的经济制度、法律制度、文化特征、政治制度以及由此派生的企业制度基础,如资本结构、股权结构、债务结构,等等。

现实社会中,资源又是短缺的。

正是由于资源的短缺性,导致了产权的重要性。

现代企业是一种委托代理型企业。

这就决定了企业不同组成主体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发生产权的部分或全部的转移,形成不同的合约模式。

不同治理模式最终的治理成本又不同,公司治理合约选择的目标是实现治理成本的最小化。

交易是寻求满足的一种手段。

交易费用又可分为内生交易费用和外生交易费用。

内生交易费用是市场均衡同帕累托最优之间的差别。

外生交易费用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发生的那些费用。

从治理成本的不同成本类型看,治理成本实际上是内生交易费用和外生交易费用的不同表现形式。

任何治理合约所发生的治理成本相当于治理合约的总交易费用。

一个公司治理合约选择及其演进,其直接影响因素是包括内生交易费用和外生交易费用在内的总交易费用.。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思考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思考

复瑛哲律师团队-------上海法律顾问首选团队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思考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建立优秀经营管理模式的重要制度。

1、确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重要地位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应该有权参加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室等重要会议的讨论和决策,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发表法律意见。

同时,要将总法律顾问和相关法律机构的职能和具体的工作流程细化,明确规定出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应该在经营中的哪些环节发挥作用。

在重大经济活动,重要会议,重大决策等方面,企业要有总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和审核,以确保企业的经营的合法性,并有效降低经营风险。

2、适应企业的管理需求,改革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具体内容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应该改变对经营者负责的规定,而是为出资人负责,在企业中享有独立权,不受经营者的支配和影响,对企业的经营行为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在企业的总法律顾问招聘上,应该选用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对于非国有企业应该公开招聘、严格选拔;对于国有企业则要由国资委委派总法律顾问到企业,对其进行法律监督和支持,其法律顾问要向国资委负责,并定期进行报告。

3、选拔一批高素质的法律顾问团队企业的法律顾问团队,不能只有总法律顾问一个职位,所有的法复瑛哲律师团队-------上海法律顾问首选团队律事宜总法律顾问也不可能一个人就可以全部解决,因此要建立企业的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法律文化,就必须建立一个高素质的法律顾问团队。

因此,企业在选拨和招聘时要严格把关,提高企业的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条件,从而提高企业总法律顾问团队的总体素质。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建立和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我国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企的要求,更是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有力保证。

复瑛哲认为,在企业的发展中,离不开总法律顾问的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更离不开所有法律机构和法律顾问的发展工作支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在发展中不至于吃了法律方面的亏,才能防范和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为企业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

美国立法体制改革与启迪

美国立法体制改革与启迪

美国立法体制改革与启迪本文一个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增长离不开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

立法是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基本手段。

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践中,经济发达的国家(地区)普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法规体系,它们已成为发达国家经济法规或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是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最早的国家,1953年5美国小企业法6的正式出台,奠定了美国小企业政策的法律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庞大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

在美国中小企业法律体系中,立法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是一个重要的内容。

由于这一过程涉及的范围较广,时间较长,尤其是其内容常存在于其他法律之中,因此,理论界对此关注的不多,研究难度也较大。

但是,立法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是美国中小企业法律体系运行的基本支点之一,由于这一过程的存在,美国中小企业法律体系才能保持常活常新,并形成对中小企业发展长久的支持。

因此,研究这一改革过程,有利于我们深化对中小企业法律保障机制的认识,从立法体制上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体系。

法体制改革的背景美国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对市场主体的规范是非常完备的。

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美国法律体系在规范企业行为方面有了较大规模的增加,尤其是在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劳保福利、医药卫生、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立法,有力地推动了市场竞争环境的全面规范,提高了企业发展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到20世纪70年代,法律规范的大幅度增加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社会现象。

到70年代末,颁布联邦法规的公开出版物5联邦注册6(Fed-eralRegister)¹由30年代薄薄一本增加到了42000页,涉及到现代美国社会的各个方面。

除此之外,联邦、州以及地方立法的多层累加,也不断增加着各类经济实体的遵法费用,对企业形成了较高的法律成本。

º这尤其体现在面广量大的小企业身上。

在美国,9917%的非公众企业是小企业。

»它们在美国经济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启示

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启示

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启示作者:编辑裴中同发布于:2011-12-23 11:10:21 文字:【大】【中】【小】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二五”时期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为打造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坚实法律支撑和保障,国资委政策法规局组织部分中央企业副总、总法律顾问、法律部门负责人,赴美国开展了大型跨国企业法律管控模式培训,重点结合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对标世界一流企业,深入考察了解了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

一、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发展总体情况总法律顾问制度是美国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美国大型跨国公司保障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据全球法律顾问协会统计,目前,在美国500强企业中,共有480家企业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定位于高级副总裁,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

从美国企业营业收入和雇员人数两个指标看,规模越大的企业,越倾向于设立总法律顾问。

美国企业普遍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既与美国国家的法治传统与文化密切相关,更是企业市场化竞争和国际化经营的内在需要。

企业总法律顾问建设在美国大企业受到重视,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第一,美国政府对市场的法律监管日趋严格,对企业合规经营的要求越来越高。

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美国政府意识到,仅仅依靠企业自律,只会使美国经济和股东的利益受到更大损害,因此进一步加强了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法律监管和主动调查,并不断完善相关法案。

例如,美国政府通过出台《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又称《多德-弗兰克法案》),强化金融市场监管,并在法案中特别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旦查实,不仅将对企业处以高额罚金,而且最高可将罚金的30%作为对举报人的奖励,这对企业造成了巨大震慑,使企业不得不更加重视自身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

据美国高通公司总法律顾问介绍,在美国大企业,只要总法律顾问认为某项公司决策或经营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层将毫不犹豫地调整或停止这项决策和行为,因为在美国,公司违规经营的成本将大大高于经营所能带来的收益,而且公司一旦因违法而丧失诚信,将很难继续在市场上立足。

公司总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公司总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XX公司总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国有公司法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公司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有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为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切实落实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强化公司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法律人才培养,大力促进公司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增强公司法律管理能力,提升依法经营水平,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努力推动实现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在公司选聘总法律顾问前,可由公司指定副职领导班子成员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

第四条总法律顾问由董事会决定聘任,任职条件如下:(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二)熟悉各级国资监管政策及公司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8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党委会、董事会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总法律顾问的选聘应优先考虑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原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在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前已取得法官资格、检察官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选。

第五条总法律顾问应对董事长及总经理负责,并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并领导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有效服务党委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保障公司合法经营发展;(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列席党委会、董事会有关会议,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保证决策的合法性;(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含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实施,牵头完善公司及子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制度;(四)负责公司的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业务培训制度;(五)对公司及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公司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六)指导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子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七)负责法律中介机构的选聘、管理及评价工作,对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各类法律意见、尽职调查报告、方案等进行内容和质量的审核把关,并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的法律意见;(八)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美国高校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高校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高校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高校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经验,最具美国特色而又影响巨大的是高校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设立。

本文通过对哈佛、哥伦比亚、西北等大学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考察,分析了总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与权限、工作任务与性质、法律顾问需要遵循的原则,针对我国高校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在我国设立高校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建议。

[标签]美国高校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制度美国高校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是一项令人清醒的经验,它改造了大学。

今日美国高校已成为世界上实现依法治教最早、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最完备的学校。

自20世纪60年代末期美国高校引入总法律顾问制度,联邦和州立大学纷纷设立了学校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全权负责学校法律事务,至80年代已经形成完善的体系。

纵观其发展,美国高校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乃是一个规范积累、突发猛进的过程,无论是高等教育精英化向大众化发展还是从大众化跨进普及化,高校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行步伐一直在加速。

自大众化起,高校总法律顾问的推进既没有因大起而大落,也没有因大众化或普及化而冲击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

这是为什么?社会经济发展是高校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和动力,这是毋庸置疑的,美国高校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离不开美国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

但是在诸多普世共同规律之外,最具美国特色而又影响巨大的是高校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设立。

探索美国高校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经验,对于在我国高校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有着特别亲切的感受,也有特别现实的启迪与借鉴意义。

一、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属性高校总法律顾问办公室,是指高校依法自主设置的以总法律顾问为代表,专门给高校提供法律服务,全面负责高校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高校决策、教学、科研和管理中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

总法律顾问办公室作为受雇于大学的高校内部法律顾问执业机构,其工作的宗旨是在确保大学的需要和利益高于其他任何大学子单元或员工个体的需要和利益的基础之上,通过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咨询,帮助高校避免或减少法律风险,从而有效地阻止问题变成难题,阻止难题变成诉讼。

美国国有企业管理机制和对我的启发

美国国有企业管理机制和对我的启发

美国国有企业管理机制和对我的启发朱明杰国有企业是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国有企业管理,提高国有企业效率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分析、借鉴国外的国有企业管理机制是我们研究国企改革常用的思路。

美国国有企业分别为联邦、州和市镇各级所有。

国有企业往往通过政府机构来管理,因此,在美国,许多人将其称为政府企业。

为与我国约定俗成的概念相衔接,估且还称之为国有企业。

美国国有企业的产生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中叶。

联邦的第一个国有企业是19世纪40年代在华盛顿建立的国家博物馆。

这个国有企业从“立项”、“建设”到“运营”,都富有传奇色彩。

1826年英国科学家詹姆斯·史密森(James smithson,1765~1829年),以遗嘱形式把他一生积蓄的55万美元,捐赠给美国,指定用这笔款项,在华盛顿建立一个旨在“增进并传布知识”的机构。

经过长达20年的酝酿和争论,于1846年成立一个委员会来执行史密森的捐款事项。

这个委员会的成员包括美国总统、副总统、首席大法官和有关行政部门首脑。

为有效管理,成立了董事会,由美国副总统、首席大法官、三位参议员、三位众议员及六位美国公民组成。

这个国有企业经过150年的努力,有了长足发展,其所属的国家航空与宇航博物馆、肯尼迪文艺演出中心及国家动物园,都已闻名遐迩。

美国的第二个国有企业是1904年建立的巴拿马铁路公司,第三个是1905年建立的阿拉斯加铁路公司。

这些公司已经改变了慈善性质,且具有相当规模,是生产性企业。

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为适应战争的需要,美国建立了不少国有企业,战后大都撤销了。

在1929年经济危机开始以后,为解决国计民生的紧迫问题,按照罗斯福新政的要求,美国又建立了一些国有企业,包括财政公司、信贷公司、进出口银行、农作物保险公司、联邦保险公司等。

美国迄今为止最大的国有企业——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就是这一时期开始建立的。

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制度研究与启示

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制度研究与启示

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制度研究与启示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制度是在行政机构中设置法学法律总顾问办公室,负责管理全校的法律咨询、协议签署、权益保护、代理诉讼等事务。

我国高校应借鉴此制度,成立法律办公室处理学校相关法律事务。

一、引言随着社会法治文明的不断进步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我国高等院校的发展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目前,高校在内部制度制定、教师学生权益保护、对外合作等涉及法律的事务日益增多,但我国高校法治意识淡漠,法治基础薄弱,这使高校管理出现了很多的隐患和法律风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

随后,教育部又推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要求各高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校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这迫使高校切实提高高校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美国高校运用法治思维对高校事务的管理已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

美国高等院校实行法律总顾问制度,在行政部门中设置专门法律服务部门,为学校管理和发展提供全方位法律意见,为学校构建了一张坚固的法律防护网。

这迫使高校借鉴国外高校依法治校的经验。

二、美国高校的法律总顾问制度(一)美国法律总顾问制度的基本情况美国高校法律总顾问制度,即在学校行政机构中成立法律总顾问办公室(the Office of General Counsel OGC),统一管理全校的法律事务,推动全校的法律建设进行。

该办公室是校内常设机构,其成员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具有长期性、专业性和规范性。

1.职责和范围:美国大学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的基本职责是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但仅限于涉及大学的事务,不包括职员个人的法律纠纷。

各校法律总顾问办公室职责范围也有不同。

哈佛大学法律总顾问的服务范围较广,它的职责是“对全体教员和部门产生的涉及到法律的事务负责,我们的使命是当大学、全体教职员工、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发生的法律事务时,及时周全地提出法律建议”,同时它还负责监督学院在学术实务、反垄断、慈善捐赠、出版权、公司治理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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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启示作者:编辑裴中同发布于:2011-12-23 11:10:21 文字:【大】【中】【小】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二五”时期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为打造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坚实法律支撑和保障,国资委政策法规局组织部分中央企业副总、总法律顾问、法律部门负责人,赴美国开展了大型跨国企业法律管控模式培训,重点结合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对标世界一流企业,深入考察了解了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

一、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发展总体情况总法律顾问制度是美国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美国大型跨国公司保障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据全球法律顾问协会统计,目前,在美国500强企业中,共有480家企业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定位于高级副总裁,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

从美国企业营业收入和雇员人数两个指标看,规模越大的企业,越倾向于设立总法律顾问。

美国企业普遍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既与美国国家的法治传统与文化密切相关,更是企业市场化竞争和国际化经营的内在需要。

企业总法律顾问建设在美国大企业受到重视,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第一,美国政府对市场的法律监管日趋严格,对企业合规经营的要求越来越高。

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美国政府意识到,仅仅依靠企业自律,只会使美国经济和股东的利益受到更大损害,因此进一步加强了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法律监管和主动调查,并不断完善相关法案。

例如,美国政府通过出台《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又称《多德-弗兰克法案》),强化金融市场监管,并在法案中特别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旦查实,不仅将对企业处以高额罚金,而且最高可将罚金的30%作为对举报人的奖励,这对企业造成了巨大震慑,使企业不得不更加重视自身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

据美国高通公司总法律顾问介绍,在美国大企业,只要总法律顾问认为某项公司决策或经营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层将毫不犹豫地调整或停止这项决策和行为,因为在美国,公司违规经营的成本将大大高于经营所能带来的收益,而且公司一旦因违法而丧失诚信,将很难继续在市场上立足。

因此,美国大企业普遍选择在高管层面设立总法律顾问,从而强化企业合规管理,防范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

第二,美国大企业在规范成熟的公司治理结构下,需要通过总法律顾问制度更好地维护股东权益,更好地监督并实现权力制衡。

保障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是维护股东权益的基本途径。

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确保企业行走在合法合规道路上的制度保障,已经成为美国大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

在美国公司规范的治理结构中,董事会、股东会和经理层分权制衡,但股东作为出资人,由于其并不直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因而难以持续地保障公司各项重大决策均合法合规,也难以确保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因此,公司股东往往选择在经理层设立总法律顾问,确保公司依法经营管理,避免内部人控制。

例如,美国通用(GE)、IBM、高通等公司的总法律顾问既是经理层的法律顾问,同时也是董事会的法律顾问,负责对决策层和执行层提供法律意见。

除此以外,美国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往往还负责公司内部调查。

如波音公司、高盛集团等总法律顾问介绍,一旦有人举报公司员工违法违规,须由法律部门开展有关内部调查。

一些企业的法律部门还同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以上这些做法,表明总法律顾问在美国企业公司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三,美国大企业的全球化经营战略,不仅需要由总法律顾问来统领全球法律事务,而且需要由具有权威的企业高管构建严密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在全球范围内整合资源、人才、技术、产品,是美国大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特点。

在国际投资和跨国经营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大量的法律事务,涉及复杂的国际规则,面临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用工、环境保护以及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等各个方面的法律风险,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因此,美国大公司普遍选择在高管层设立总法律顾问,确保其提出的任何法律意见,能够引起企业高管的足够重视,并能够在全公司得到很好的执行。

例如,IBM公司总法律顾问为公司执行副总裁,在其下设置了十余名总法律顾问助理,分别负责全球技术、营销、知识产权、环境与产品安全等方面的专项法律事务,全球各业务板块的法律顾问都向公司总法律顾问报告工作,从而在全球范围内构建起严密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总的来看,美国大企业从自身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普遍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在公司治理、合规管理以及全球化经营中发挥着重要的法律支撑和保障作用。

二、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定位及其职责分析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总法律顾问一般由公司执行副总裁或者资深的高级副总裁担任,由首席执行官选任并在多数情况下需要经过董事会的批准。

例如,高通、IBM、波音、纽约证券交易所、美泰、西部信托等美国大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均为公司执行副总裁,与首席财务官、人力资源副总裁、销售副总裁等作为同级别的高管人员。

SemPra Energy电力公司、希尔顿饭店、麦当劳公司的总法律顾问,均为公司董事会下属执行层中的五个核心人物之一,其排名仅次于总裁。

第二,总法律顾问直接向公司CEO或者董事会报告工作。

据全球法律顾问协会调查,美国公司总法律顾问有70%直接向CEO汇报,向董事会主席汇报的有11%,向董事会汇报的占1%。

而据高通、波音、IBM等企业介绍,公司总法律顾问一方面向CEO汇报工作,很多时候同时也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事项。

还有不少美国上市公司(如COWEN GROUP)的总法律顾问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总法律顾问在公司具有很高权威,一般都具备深厚的职业背景。

例如,GE公司现任总法律顾问Denniston毕业于哈佛法学院,曾先后担任马瑟诸塞州州长的首席法律顾问、大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负责人,加入GE公司后一直担任高级副总裁及总法律顾问,并兼任公司政策合规审查委员会主席。

波音公司现任总法律顾问Luttig曾先后担任美国联邦第四巡回法院法官、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美国司法部部长助理等职务,加入波音公司后一直担任公司执行副总裁及总法律顾问。

此外,高通、IBM、高盛、纽约证交所、纽约银行等企业现任总法律顾问在加入这些公司前都曾担任过法官、政府官员或者大型律所合伙人,不仅具有资深的职业背景,而且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背景,因而在公司往往属于资深高管,具有很高威信。

第四,总法律顾问的薪酬水平也从侧面反映出其高管定位。

根据《ALM法律情报》“2010年美国总法律顾问薪酬报告”,排名前20的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年薪均超过200万美元,排名第一的GE公司总法律顾问年薪达到990万美元,这一年薪仅次于GE首席执行官,而美国总统的年薪仅为40万美元。

据全球法律顾问协会介绍,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薪酬水平,与法官、律师等其他法律从业人员相比,也具有一定优势。

从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能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参加公司所有重要会议,参与涉及公司法律、财务、战略、销售、运营、考核等所有重大事项的决策。

以摩托罗拉公司为例,公司总裁下设十六位高级副总裁,分别负责公司运营管理的一个领域,其中有包括总法律顾问在内的十一位高级副总裁参加每周召开的经营例会,商议公司重大事项。

在每周例会之外,有四位高级副总裁会参与对日常重大事项的决策,这其中仍包括总法律顾问。

二是负责合规管理。

美国公司的合规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研究、掌握国家出台的各项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公司各项决策,保障公司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制;另一方面是制定公司内部章程和规章制度,并确保每一名员工都知悉这些公司规则,保障公司内部规章得到有效执行。

有的美国企业还在公司内部设首席合规官,一般由总法律顾问助理担任(如IBM、西部信托公司、美泰公司)。

三是负责政府公共关系。

美国大企业普遍认为,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往往都是通过出台法律、政策等手段实现的,因此,企业与政府协调有关事项主要由总法律顾问牵头负责,法律部门具体开展相关工作。

例如,高通公司专门在法律部下设政府关系部,该部在世界各地都有工作人员,负责监测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发展和政治倾向、对政府游说、影响立法等工作,该公司认为将政府关系部与法律部放在一起往往能事半功倍。

在培训团访问和了解的其他美国公司中,也无一例外的在其法律部专门下设政府事务部, IBM、波音、GE、纽交所等企业均如此,可见美国大企业对于妥善处理政府公共关系的高度重视。

四是负责知识产权工作。

在知识经济时代美国大企业普遍认识到,没有知识产权的创新,是没有收益的创新。

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核心竞争力,其实质是用法律手段来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并将创新成果转化为企业的经济效益。

因此,美国大企业一般都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法律部门的重要职责,由公司总法律顾问统领。

例如,美国高通公司作为开发并提供数字无线通信产品和服务的高科技企业,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公司发展的生命线。

公司法律部下设专利部,全集团法律顾问380多人,其中一半在专利部。

专利部的法律顾问专门负责申请专利和管理专利。

五是负责公司内部调查。

美国大企业一般均在公司设有内部调查机构,一旦有来自公司内外部的举报,如员工违规、商业贿赂等,必须启动公司内部调查。

美国联邦采购法规(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s,简称FAR)针对涉及政府采购、军品采购等企业专门规定,公司必须有法律合规部门和内部举报机制,如波音公司因涉及政府军用飞机的采购,因此在法律部下设专门的公司调查部门,由总法律顾问领导开展工作。

六是领导公司法律团队。

美国大公司对内部法律团队的管理采取集中管理、分散管理以及矩阵管理等模式。

集中管理,即在总部设立一个职能较为全面的法律事务部门,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均由总部直接派驻。

以IBM公司为例,公司总法律顾问领导全球500多名法律顾问,从聘任、培训、考核到薪酬,都实行垂直管理,公司所有法律顾问最终都只对集团总法律顾问负责。

分散管理,则是除了在总部设立法律部门外,还分别在各子企业设立法律事务部,向所在公司的管理层负责。

在分散管理模式下,集团总法律顾问对子企业法律顾问仍然具有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关系。

还有不少企业采取了矩阵管理模式,一般为纵横结合、以纵为主。

例如,达信公司在其总部和子企业分别设立了法律部,子企业法律顾问既对地区公司总裁负责,也对集团总法律顾问负责;同时对于涉及集团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如证券、劳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税收和重大诉讼等,仍实行垂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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