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等级细则
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20号
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正文:---------------------------------------------------------------------------------------------------------------------------------------------------- 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92年6月15日司法部令第20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企业依法治厂,按照《企业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受企业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
第三条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受企业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一)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二)草拟、修改、审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三)办理企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四)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六)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七)就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八)协助企业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九)对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十)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企业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下同)签订聘应合同、协议。
第五条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并尽可能满足企业对律师的指名要求。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事项工作流程一、适用对象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项目。
二、报送材料(一)个人申请。
符合本实施细则评审条件的人员,填写《黑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评审表》(一式 3 份),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向所在企业职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企业审核报送。
由企业职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职称管理部门核准,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职称管理部门统一向评审委员会报送评审材料,办理评审事宜。
申报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1、《黑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评审表》(一式 3 份),表中填报内容由本单位职称管理部门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2、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学历或学位证书,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水平证明材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证明材料及各项业绩成果的相关材料;3、省评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各自出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的组织、申请、审核、报送工作。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与本条(一)、(二)要求一致。
三、评审、报送时间评审工作根据参评人员数量,由省国资委确定当年是否开展评审,参评人员按照开展评审工作通知要求时间报送材料。
四、服务事项流程1、评审办公室受理、初审申报材料。
申报人的评审材料由评审办公室受理并负责初审。
材料送审时,应将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提交,原件经认证核对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供评审使用并存档。
2、例会评审。
评审办公室审核材料后,负责在评审会召开前将申报人评审材料送达各位评委。
3、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审会,先由评审办公室介绍初审情况,再由评审委员会专家集体讨论,最后由与会全体评委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一次性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评委人数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4、公示。
对通过评审的人员,评审委员会应在《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写明评审意见,注明票数,由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发布日期】2004-05-11【生效日期】2004-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
企业法律顾问如何进行职称评审
企业法律顾问如何进行职称评审
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在考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后可以进一步再申请企业法律顾问的岗位评级。
那么如何进行职称的评审呢,下面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评审的具体内容和规定。
流程
首先,申请企业法律顾问的主体应是已取得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并已经注册备案。
其次就是要具备岗位必须的计算机能力、外语能力。
具备这些硬件条件,你就可以申请评审了。
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申请,须由个人申请,由单位进行考核。
经各项考核合格后,方可被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资格。
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申请,需满足下列的条件之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申请,需满足下列的条件之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10年以上。
一级、二级法律顾问每年都有名额的限制,所以一般都会以个人论文、著作成果作为评审的硬性条件,所以建议要参加评审的法律顾问最好在法律类期刊发表论文或著作,以备评审需要。
注意事项
2010年,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核,于去年8月,向159名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颁发了首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其中企业一级法律顾问17名、二级83名、三级26名、助理级23名。
四川国资委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情况公示
附件:四川省国资委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委会评审结果(共153人)拟评一级企业法律顾问(8人)徐建华川投集团副总法律顾问江惠青华西集团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黄萍化工集团泸天化公司副总法律顾问李先文长江集团法律工作部实际负责人朱国泰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王晓鹏长虹集团安全与法务部副部长孙建一五粮液集团副总法律顾问王冀川西南石油局油田工程服务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拟评二级企业法律顾问(30人)张启国路桥集团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黄德元四川省金河磷矿企业管理部部长向东川煤集团办公室主管、专职法律顾问王东杰川投集团监察审计部副主任黄廷银川投峨铁监事、监审法律处处长余浩伟华西集团法律债权部部长陈超华西集团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副总经理张尚军华西集团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副总经济师王鹏化工集团法律顾问蒋瑜化工集团法律顾问刘舸化工集团天华股份公司总经办主任吴之明化工集团天华股份公司法律顾问唐军化工集团天华股份公司总经办副主任吴冬萍四川煤气化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总经办主任蒲云川泸州弘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任炬川煤集团企业管理部部长杨鸿志川煤集团广能公司办公室主任科员陈继祥川煤集团广能公司办公室主任科员张雪梅川煤集团勘设公司装备分公司法律顾问刘厚丽路桥集团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处副处长刘绣云旅游集团党委委员、锦江花园餐饮食品公司董事长李江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部门主任王龄龄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贺汉斌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风险监管部部长周倩五粮液集团总法办副主任汪克黔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关茂杰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法律顾问室企业法律顾问高洁中国移动四川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马旭良绵阳德鑫机械公司人力资源部(法律事务室)主任钟福俊省盐业总公司调研员(副总经理级)拟评三级企业法律顾问(39人)颜宇四川煤气化公司法律顾问李卓五粮液集团总法办法律顾问张文川四川永安电力公司法律顾问王峣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行政办公室副主任冉华芹四川成渝高速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法律事务管理员刘鹏志川航集团投资管理部主管刘凯富润公司业务经理邓尧华西集团总经理办公室主管王平华西集团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经理杨波化工集团泸天化公司法律顾问朱美梅锦弘集团部门科长席瑾瑜锦江宾馆总经办法律助理彭韬川煤集团办公室秘书刘颖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副主任廖小蝶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副主任科员林婕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主任科员王小婷成都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陈美茜成都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控管理办法律事务周光均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企管办副主任宋卓磊泸州老窖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副部长马征长虹集团安全与法务部法律咨询蒲茂郁长虹集团安全与法务部法律咨询范波长虹集团安全与法务部法律处处长何光琴长虹集团安全与法务部法律咨询吉勇九洲电器集团审计法务处法律顾问室主任尹羡九洲电器集团法律顾问李进九洲电器集团法律顾问姜玲九洲电器集团法律顾问崔洁五粮液集团安吉物流公司审计监管法律事务部黄代强五粮液集团安吉物流公司副总经理张勇五粮液集团总法办企业法律顾问陈林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主管谢俊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部法律事务专责董伟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总经部秘书兼法律事务钱小林中国移动四川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贺夏熙中国移动四川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刘俊杰中国移动四川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付鸿中铁岩锋成都科技公司法律顾问刘婷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公司)主任科员拟评企业法律顾问助理(76人)徐驰川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法律事务刘文婷四川嘉阳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法律事务袁志辉华西集团第四建司法律事务罗峥彧华西集团第八建司法律事务侯博中国华西企业公司法律事务曾繁云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法律事务莫江华华西集团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部长汪永波华西集团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纪委书记王卿化工集团泸天化公司法务人员郭敏化工集团泸天化公司法务人员宗志宏化工集团川化股份公司法律顾问王磊旅游集团法律事务傅国昌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部门主任王定全成都市机场高速公路公司经理马靖凯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严跃新成都锦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任军成都锦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张玉婷成都市路桥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蒋一杭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李婧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人事助理何正阳德阳天池集团有限公司处长贡建美德阳昊华清平磷矿有限公司法务人员苏勇长虹集团安全与法务部法律事务施刚长虹集团安全与法务部法律事务胡兴宇长虹集团安全与法务部法律事务张帆长虹集团安全与法务部法律事务唐洪林乐山电力股份公司法律顾问彭邦伦乐山电力股份公司法律顾问王能忠五粮液集团总法办法律顾问朱江五粮液集团打击假冒维权管理办公室法律事务郑涛五粮液集团总法办法律事务张维丹宜宾金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秘书石佳宜宾金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陈志森华电四川宝珠寺水力发电厂厂长工作部法律事务李聪华电四川珙县发电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法律事务申俊刚中国移动四川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白昕中国移动四川成都分公司法律秘书王亚军中国移动四川自贡公司法律事务蒋丽萍中国移动四川内江公司法律事务郭飞中国移动四川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秦瑜中国移动四川阿坝公司综合部法律事务何江川煤集团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郑仁义川煤集团攀煤公司花山公司信访接待李冰戎川煤集团芙蓉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张帆川煤集团芙蓉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胥洪彬川煤集团广旺公司营销部部长李利忠川煤集团达竹公司企管部副总师、部长钟浩天川煤集团达竹公司企管部副部长龚元寿川煤集团达竹公司川煤六处工会主席甘国福川煤集团达竹公司金刚煤矿工会副主席李晓刚川煤集团达竹公司宁发公司保卫科长何健川煤集团达竹公司中山煤业企管办主任吴信斌川煤集团达竹公司渡市电厂纪委副书记胡娟川煤集团达竹公司小河嘴矿办公室副主任孙权川煤集团达竹公司渡市电厂保卫科副科长李小平川煤集团达竹公司铁山南矿办公室主任沈林川煤集团达竹公司铁山南矿保卫科科长卢德渝川煤集团达竹公司龙门峡矿办公室主任黄波川煤集团达竹公司斌朗矿劳资科科长王健川煤集团达竹公司斌朗矿企管办主任李应全川煤集团达竹公司柏林煤矿办公室主任袁明川川煤集团达竹公司龙门峡矿保卫科科长刘福香川煤集团达竹公司金刚煤矿纪检员张强川煤集团达竹公司宁发公司保卫科干事刘东梅川煤集团达竹公司白腊平矿矿办信访员浦满川煤集团达竹公司白腊平矿矿办干事郭旭川煤集团达竹公司川煤六处矿办秘书陈宁川煤集团达竹公司纪检员何启源川煤集团水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黄翔川煤集团水泥股份公司副主任科员戴简川煤集团水泥股份旺苍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张骞川煤集团勘设公司建安分公司党政办秘书王琳川煤集团勘设公司事业部法律顾问助理查作清川煤集团广旺公司代池坝煤矿纪委副书记蒲翠琼川煤集团广旺公司法律室法律顾问罗玉成川煤集团勘设芙蓉地质勘测设计公司综合办副主任。
企业法律顾问法律知识之职称管理规定
企业法律顾问法律知识之职称管理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还需要拥有相应的职称来证明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职称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企业法律顾问的职称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讨论,并阐明其重要性。
一、职称等级分类企业法律顾问的职称等级通常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初级法律顾问一般对应于在法律专业中获得学士学位的人员,中级法律顾问则对应于具有硕士学位或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而高级法律顾问则为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和出色业绩的资深从业者。
二、职称评定标准企业法律顾问的职称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专业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在法律专业知识水平方面,要求法律顾问需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广泛的法律知识储备;在业务能力方面,要求法律顾问具备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出色的沟通技巧和团队合作精神;在综合素质方面,要求法律顾问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人格品质,能够胜任各类专业岗位。
三、职称评定程序企业法律顾问的职称评定程序一般分为申报、资格审查、初审、评审和公示等多个环节。
申报阶段,法律顾问需准备相关材料进行申报,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业绩材料等;资格审查阶段,由专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法律顾问的资格进行审核;初审阶段,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法律顾问进行初步评审;评审阶段,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合格者进行综合评估;公示阶段,评审结果向全公司公示,并接受异议和申诉。
四、职称管理的重要性企业法律顾问的职称管理规定对于提升法律顾问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激励其积极性、规范其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职称管理规定,才能保证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得到提升,进而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法律工作。
综上所述,企业法律顾问的职称管理规定是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的基础和保障。
只有通过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职称管理规定,才能有效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更好地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一)1.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包括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培训教育制度、企业法律顾问评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企业法律顾问监督检查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奖惩制度以及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其中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2.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原则(1)企业自主规范的原则(2)从严约束国有企业的原则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采取从严约束的方式;对于一般(非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其权力机构或法定代表人,可以根据企业的规模、经营和发展的需求,自主决定本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
(3)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则3.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1)有利于完善整个企业法律顾问制度;(2)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3)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4)有利于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法律顾问制度(二)第一节总则第1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
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单位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合同的签订第4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5条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代理人。
代理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没有代理权限或超越代理权限均不得以单位名义对外签约,但经院务会成员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除外。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1-中国中 铁股份有限公司企 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 为进一步加 强企业法律顾问队 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 业法律顾问职业岗 位等级资 格评审 工作, 根据国 资委《国有企业 法律 顾问管理 办法》和《国有企业 法律顾问 职业岗 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股份公司 实际,制 定本 办法。
? 股份公司企 业法律顾问职业岗 位等 级资 格评审管第二章 评审范围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 格,并在企业从事法律事 务工作的 专业 人员。
第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 位等 级资格分 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 二级法律 顾问职业岗位、企业 三级法律顾 问职业岗 位和企 业法律顾问 助理职业岗位。
第五条 企业一级法律 顾问职业岗 位资格相当于正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
企业 二级法律 顾问职业岗 位资格相当于 副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
企业 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 位资 格相当于中 级专业 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
企业 法律 顾问助理职业 岗位相当于初 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
第六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 位资格的 评审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组织评审。
企业 二级法律 顾问职业岗 位资格的评审 由股份公司 负责组织评审。
企业 三级法律 顾问职业岗 位资格和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第二条 理工作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 位等 级资格评审 范围是指取职业岗位由各单位进行考核认定。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凡申报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任现职期间,技术干部定期考核均达到良好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年为优秀。
第八条在学历、资历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五年;2.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五年;3.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十年以上。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法规[2008]95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号),特制订《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四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个人申请;(二)单位评议推荐;(三)评审委员会评审;(四)授予岗位等级资格;(五)备案。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七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安徽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
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二级通过人员名单
姓名
性别
单位
黄辉
男
海螺集团
郑成林
男
海螺集团
赵亮
男
省建工集团
梅芳
女
省建工集团
李静波
男
省建工集团
朱洪亮
男
省建工集团
袁金桥
男
马钢集团
邹丽敏
女
马钢集团
张宁庆
男
安徽国贸集团
李磊
男
安徽省旅游集团
焦小梅
女
淮南矿业集团
秦李
男
淮南矿业集团
尹兵
男
淮南矿业集团
男
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马健
男
合肥兴泰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夏光明
男
滁州自来水公司
潘明虎
男
淮南矿业集团
杜华蓉
女
淮南矿业集团
刘长振
男
淮北矿业集团
刘明
男
淮北矿业集团
王征社
男
铜陵有色集团
李军
男
安徽交控集团
李家宏男省投资集团 Nhomakorabea李永玮
男
中煤矿建集团
王磊
男
皖北煤电集团
唐明侠
女
国元农保上海分公司
何玉鸣
男
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孙庆
男
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陈康
男
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周德强
男
淮海实业公司
王博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分为哪几个级别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分为哪⼏个级别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作的企业内部专业⼈员。
那么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分为哪⼏个级别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分为哪⼏个级别依据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建⽴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把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级法律顾问、企业⼆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条企业应当建⽴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级法律顾问、企业⼆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
评定办法另⾏制定。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规定》第⼆条 企业法律顾问实⾏执业资格制度,纳⼊全国专业技术⼈员执业资格制度统⼀规划范围。
第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全国统⼀考试合格,由企业聘⽤,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作并经注册,本企业内部的专业⼈员。
第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全国统⼀⼤纲、统⼀命题、统⼀组织。
原则上每2年举⾏⼀次。
⼆、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法律或者经济⼯作满6年,或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4年。
(⼆)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法律或者经济⼯作满4年,或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
(三)取得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双学⼠学位或者研究⽣学历后,从事法律或者经济⼯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硕⼠学位后,从事法律或者经济⼯作满1年。
(五)取得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博⼠学位。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问题进⾏的解答。
依据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分为⼀级法律顾问、⼆级法律顾问和三级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等级细则
江苏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 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江苏省经信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各类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二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程序为:(一)个人申请;(二)单位核实申报材料,评议推荐;(三)报各市经信委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与核实;(四)省经信委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认定;(五)公示。
将认定通过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六)授予岗位等级资格与备案。
颁发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第四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五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强调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三)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四)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五)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六)参加继续教育。
法律顾问和律师的差别
法律顾问和律师的差别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也获得了恢复和发展,律师队伍逐步发展壮大,律师成为社会群体中的一个重要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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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和律师的差别企业法律顾问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具有特定性,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不同。
其特征为:(1)企业法律顾问是从事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2)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二)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1)形式要件: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由企业聘任,并经过注册备案。
(2)实质要件:应当是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体制国家主管部门管理协会管理企业内部管理(四)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和工作原则1、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1)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第一,对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第二,审核、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文书,如合同、章程、规章制度第三,合同管理第四,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第五,法律纠纷的处理第六,法制宣传和咨询(2)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3)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第一,依法执业原则。
第二,为本企业服务原则。
第三,以管理为主原则。
要实现以管理为主,就必须在工作中坚持以事前法律防范、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原则。
(五)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1、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1)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3)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4)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证据。
(5)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2、企业法律顾问的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2)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天津市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细则
天津市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负责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细则对区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必须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规定或管理制度,指导和加强全市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并按期办理资格证书注册管理手续。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的注册备案和执业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委托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办理。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二)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及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三)促进和保障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企业法律顾问等级细则
江苏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江苏省经信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各类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二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程序为:(一)个人申请;(二)单位核实申报材料,评议推荐;(三)报各市经信委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与核实;(四)省经信委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认定;(五)公示。
将认定通过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六)授予岗位等级资格与备案。
颁发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四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五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强调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三)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四)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五)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六)参加继续教育。
(整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授权和备案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企业。
第十四条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可委托有评审权的机构或企业进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评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七)在股票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经董事会聘任担任董事会秘书;
(八)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九)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十)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保守国家和企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为企业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了解国内外与企业有关的法律信息,熟悉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涉及法律的各项有关业务,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业务。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注册机关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及责任者进行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对由此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经贸委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用印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某集团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办法
XX集团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开展XX集团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有关政策和规定,并结合XX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所有成员企业。
第三条法律顾问等级资格分为助理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
符合企业助理、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申报条件的,可申报认定为企业助理、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申报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应当取得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未取得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人,在申报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时须按本办法规定同时申报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由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具有评审权的机构代为评审。
-1-第四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离退休人员不再参加法律顾问等级资格评审。
第二章评审机构及职责第五条XX集团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XX集团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组(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等级资格评审组,对外称XX集团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XX集团法律顾问等级资格评审和认定工作。
第六条法律顾问等级资格评审组由9人组成,其中:组长1人,副组长1人。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集团成员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工作负责人6人,取得合伙人资格10年以上的律师2人,外聘国资委政策法规局正处级以上负责人1人。
第七条法律顾问等级资格评审组实行任期制,一般每届任期两年。
法律顾问等级资格评审组任期届满或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调整,每次调整人数不少于1/3,不超过1/2。
第八条法律顾问等级资格评审组中的三至四位评委同时担任XX集团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主要负责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申报人的述职和答辩(以下简称答辩组),提出答辩评价报告。
-2-第九条法律顾问等级资格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法律顾问等级资格评审组的日常联络,企业二级、三级及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证书申报等工作。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对其子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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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
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江苏省经信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各类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二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程序为:(一)个人申请;(二)单位核实申报材料,评议推荐;(三)报各市经信委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与核实;(四)省经信委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认定;(五)公示。
将认定通过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六)授予岗位等级资格与备案。
颁发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等级资格证书。
第四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五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强调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三)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四)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五)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六)参加继续教育。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经济法律专业工作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九条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十条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
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 O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 O年以上。
第十一条申请企业一、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撰写、发表、出版过有较高专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三)在市级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在省级以上经济或法律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四)在市级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经济发展或法制建设中的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1万字以上的专项调查报告或分析研究报告1篇以上(前三名作者)。
第十二条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与较强的工作能力,并有较好的工作业绩,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本单位法制建设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做出重要贡
献。
本单位被省市有关部门评为“依法治企先进单位”或本人被省市有关部门评为“依法治企先进个人”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二)为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显著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本人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二年以上,具有相当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有关评审机构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重违规违纪,受到行政处罚;
(三)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四)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
(五)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十五条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