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法律法规规章汇编 .doc
公路法律、法规
公路法律、法规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节绪论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公路建设、管理和使用,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建设、管理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公路定义】本法所称公路,是指由铺设的路面、桥梁、隧道、涵洞、附属设施等构成的交通运输线路,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的交通设施。
第四条【公路管理原则】公路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安全第一、便利高效的原则,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动公路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公路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归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第二节公路规划第六条【公路规划】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公路规划,明确公路发展方向、布局、建设标准和时限。
第七条【规划依据】公路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环境保护和资源优化配置。
第八条【规划制定】公路规划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依法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经国家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规划编制】公路规划编制应当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分为国家、省级和市县级三级规划,并且进行统筹协调。
第十条【规划公布】公路规划应当公开透明,对社会公众做出解释和说明,并纳入相关地方、部门的规划体系。
第三节建设、改建和扩建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审批】凡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项目,必须依法报经相应审批机构批准。
涉及交叉行政区域的项目,应当经相关地方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投资管理】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确保投资的合理配置和项目的质量。
第十三条【工程设计】公路工程设计要科学合理,符合现代交通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管理】公路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监督检验】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监督检验,确保工程质量并达到设计要求。
第四节公路管理第十六条【行驶管理】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车辆稳定,确保行车安全。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文件汇编
第一部分相关法律法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法规16.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543号)17.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令第417号)1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1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20号)2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24.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5日国务院令第323号)2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2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27.国务院关手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国发〔2004〕20号)28.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7号)第二部分市场管理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6〕683号)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9号)4.关于对参与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2002年11月25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2〕544号)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6.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6月30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7.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2004年11月20日交通部交质监发〔2004〕639号)8.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9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9.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2001年9月30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583号)10.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3月19日交通部交质监发〔2004〕125号)11.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1号)12.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8月20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第三部分招投标管理——综合管理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04年7月12日国务院国办发〔2004〕56号)2.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4年11月22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688号)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7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5.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2000年6月30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政策〔2000〕868号)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7.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2000年5月3日国务院国办发〔2000〕34号)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1998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 10.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6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法制办发改法规[2008]1531号)11.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01年6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300号) 12.关于改革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制度的通知(2008年2月29日交通部厅公路字[2008]40号)13.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11月7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464号)——投资人招投标14.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年10月16日交通部令2007年第8号)——勘察设计招投标15.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8月21日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 16.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7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2]303号)17.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 18.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2001年9月29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582号)——施工招投标19.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2006年2月26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6]57号) 20.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6月23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2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22.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8日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08]261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09]123号)2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2003年3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70号)25.《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1998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 10.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6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法制办发改法规[2008]1531号)11.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01年6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300号) 12.关于改革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制度的通知(2008年2月29日交通部厅公路字[2008]40号)13.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11月7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464号)——投资人招投标14.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年10月16日交通部令2007年第8号)——勘察设计招投标15.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8月21日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 16.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7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2]303号)17.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 18.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2001年9月29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582号)——施工招投标19.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2006年2月26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6]57号) 20.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6月23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2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22.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8日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08]261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09]123号)2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2003年3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70号)25.《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6号)26.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上册)27.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5月25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5号) 28.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2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11月1日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 30.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严禁指定材料产地的通知(2007年10月22日交通部厅公路字[2007]224号)3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交质监发[2008]557号)32.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号)第四部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2.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1996年1月20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建设[1996]673号)3.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2005年6月14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5]258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10月19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7]565号)5.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2004年9月16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507号) 6.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1992年5月6日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92]8号)7.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31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8.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2004年8月13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9.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1日交通部交计发[1996]1130号) 10.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0年7月31日国务院国办发[2000]54号)——设计管理11.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2007年7月3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7]358号)12.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13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13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13.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1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实施手册(第二版)。
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一、机动车1. 证件机动车随车应携带(号牌、保险标志、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2. 登记(1)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
(2)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暂时上道行驶,应当(取得暂时通行牌证)。
(3) 对于准予办理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
(4)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变更,应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3. 报废(1)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行驶。
(2)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车辆在报废期满前(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4.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1) 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责任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3) 无违法行为和事故的,下一年度 (降低) 其保险费率。
(4)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后,被保险人应把保险标志(放置在被保险车上);未投保强制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对其处最低保险金额的(2 倍) 罚款。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 (1 年)。
二、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强制保险标志)。
三、道路通行规定及机动车通行规定1. 道路通行规定(1) 驾驶机动车必须遵守 (右侧通行)的原则,但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
(2) 在道路上设有专用车道的, (其它车辆不得在专用车道内行驶也不可以借用专用车道超车)。
(3) 机动车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公路工程执法法规制度汇编
公路工程执法法规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和维护过程中涉及的各类违法行为的管理,保障公路工程建设和使用安全,确保公路交通畅通,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维护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公路工程建设和维护过程中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执法活动应遵循依法公正、全面细致、及时有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条公路工程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确保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公路工程执法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路工程执法机构是指依法履行公路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职能的单位或部门,包括公路管理局、交通运输部门等。
第六条公路工程执法机构负责对公路工程建设和维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维护公路工程建设和使用秩序。
第七条公路工程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事实和证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路工程执法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依法执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路工程的建设和使用安全。
第九条公路工程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档案,及时更新执法记录,确保执法工作的完整和规范。
第十条公路工程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执法人员考核机制,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执法行为的科学和规范。
第三章执法程序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执法程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执法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和合法。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利。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处理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决定,确保执法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公路路政法律法规规章汇编 .doc
公路路政法律法规规章汇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在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本汇编列入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文本仅供参考,如发现本汇编中存在文本错误,请及时告知。
滨州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 2018年7月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12)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23)4.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31)5.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38)6.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46)7.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54)8.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63)9.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68)10.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72)1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82)12.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98)13.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102)14.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107)1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11)16.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122)17.路政管理规定 (127)18.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136)19.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145)20.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149)2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5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
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公路法律法规1.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1.1 公路法公路法是我国公路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公路建设与管理的原则、制度和程序。
包括公路建设、公路管理、公路费用、公路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1.2 公路法实施条例公路法实施条例是对公路法进行具体细化和补充的法规。
包括公路建设规划、公路行车管理、公路养护维修等方面的内容。
1.3 公路交通管理条例公路交通管理条例是对公路交通管理的规定和监管措施的法规。
包括公路交通秩序、道路标志标线、行车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2. 公路建设规划2.1 全国公路网规划全国公路网规划是针对我国公路网络的整体布局和建设方向进行的规划。
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等级划分和规划,以及连接城市、农村和港口、机场等交通节点的道路布局。
2.2 城市道路规划城市道路规划是为了满足城市交通需求,合理规划和布局城市道路网络的规划。
包括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等道路等级划分和规划,以及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等交通设施的设置。
2.3 农村公路规划农村公路规划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出行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和布局农村公路网络的规划。
包括农村公路等级划分和规划,以及农村公路的改扩建和养护管理。
3. 公路建设审批管理3.1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是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程序和管理要求进行规定的法规。
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批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3.2 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评估管理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评估管理规定是对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估的内容、程序和管理要求进行规定的法规。
包括安全评估报告的编制、审批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3.3 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规定是对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规定的法规。
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审批和核准等方面的内容。
4. 公路管理和运营4.1 公路收费管理办法公路收费管理办法是对公路收费的管理和运营进行规定的法规。
公路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公路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公路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1. 公路规划与建设1.1 公路规划的层级与编制原则公路规划的层级包括国家、地区、市县和特定区域的规划,编制原则涉及交通需求分析、交通网络优化等方面。
1.2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监督等环节,涉及公路建设的全过程管理。
1.3 公路工程施工与质量监督公路工程施工与质量监督涉及施工合同管理、施工组织与施工技术要求、工程质量验收等方面。
2. 公路交通管理2.1 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包括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涉及交通规则、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等方面。
2.2 交通安全设施与设备交通安全设施与设备包括交通信号、标线、标牌、护栏和交通信号灯等,对公路交通安全起到重要作用。
2.3 车辆通行管理车辆通行管理包括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辆登记、交通拥堵及治理等内容,涉及车辆行驶证件和车辆通行证等方面。
3. 公路运输管理3.1 公路运输法律法规公路运输法律法规包括公路运输管理条例、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等,涉及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检验和合同管理等方面。
3.2 公路客运管理公路客运管理涉及客运站设施建设、客运班线管理、客运经营许可证管理等内容。
3.3 公路货运管理公路货运管理包括运输协议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农产品运输管理等,涉及货物运输合同和运输方式等方面。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路规划:对公路发展的目标和方向进行规划,包括道路网规划、技术标准规划等。
2. 施工监督:对公路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3. 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警示牌等设施,保障交通安全。
4. 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证明文书,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知识。
5. 运输许可证:用于规范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许可证,包括货运许可证和客运许可证。
《路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路产路权,促进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四)综合治理,科学管理。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公路路政管理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章路政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二)负责公路路政许可的审批、核发和监督管理;(三)负责公路路产保护,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四)负责公路路政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五)负责公路路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六)负责公路路政案件的调查处理;(七)负责公路路政统计和报告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二)负责公路路政巡查,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三)负责公路路政案件的调查处理;(四)负责公路路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五)负责公路路政统计和报告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路政许可管理第八条公路路政许可包括以下内容:(一)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施工许可;(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施工许可;(三)占用、挖掘公路或者公路用地许可;(四)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许可;(五)在公路上设置广告、标语、宣传牌许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
第九条申请公路路政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相关设计文件;(三)涉及公路路产保护的承诺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路政科规章制度汇编表
路政科规章制度汇编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路政科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路政科是负责管理路政事务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路政科的主要职责包括道路管理、交通管理、交通安全、公路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路政科的工作原则是依法行政、服务大局、保障安全、高效运行。
第五条路政科的工作目标是提高道路安全、优化道路交通、改善道路环境,推动交通事业发展。
第六条路政科要加强内部管理,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路政科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交通事业发展。
第二章道路管理第八条路政科要加强对道路的管理,保障道路畅通,提高道路使用效率。
第九条路政科要建立健全道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分工负责。
第十条路政科要定期进行道路巡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道路问题。
第十一条路政科要加强对道路施工的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路政科要对道路进行适时维护,保证道路的平整和安全。
第十三条路政科要加强对道路设施的管理,防止损坏和失效。
第三章交通管理第十四条路政科要加强对交通流量的监测和分析,及时调整交通流向。
第十五条路政科要建立健全交通管理制度,规范交通秩序。
第十六条路政科要加强对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维护,保证清晰有效。
第十七条路政科要加强对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维护,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路政科要对交通事故进行及时处理,减少损失。
第十九条路政科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第四章交通安全第二十条路政科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确保安全通畅。
第二十一条路政科要开展交通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路政科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路政科要加强对交通肇事行为的打击,维护交通秩序。
第五章公路维护第二十四条路政科要建立健全公路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维护责任。
第二十五条路政科要加强对公路路面的检查和维护,及时修补损坏。
路政管理制度汇编
路政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路政管理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公路基础设施,提高公路运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路政管理制度适用于公路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和“服务社会、便利出行”的原则,优先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切实维护道路秩序。
第四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配置、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路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第五条公路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公民文明出行习惯,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章道路交通管理第六条公路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严格执行交通管理法规。
第七条公路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驾驶人、行人和车辆的宣传教育,引导大家遵守交通规则,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公路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交通事故报警系统,及时处理交通事故,保障事故伤者得到及时救治。
第九条公路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交通运行监测系统,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及时掌握道路交通运行状况,提高道路交通运行效率。
第十条公路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交通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减少突发事件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第三章道路维护管理第十一条公路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道路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路面缺陷,保障道路安全通行。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道路维护,加强对路面、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道路设施的完好。
第十三条公路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道路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责任单位和维修保养标准,加强对维修保养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公路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道路抢险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抢险力量,及时处置道路灾害事故,保障道路的畅通。
第四章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公路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
公路管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公路的管理,包括公路的建设、养护、维修、使用、收费、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公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三)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四)促进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一)制定公路发展规划;(二)组织公路建设、养护、维修;(三)管理公路收费;(四)保护公路设施;(五)查处公路违法行为。
第五条公路使用者应当遵守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爱护公路设施,维护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二、公路建设第六条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公路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
第七条公路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规划,科学设计;(二)确保质量,安全施工;(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四)公平竞争,公开招标。
第八条公路建设应当经过批准,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
第九条公路建设资金应当依法筹集,专款专用。
第十条公路建设应当接受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公路建设完成后,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公路养护第十二条公路养护应当符合国家公路养护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公路养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定期检查,及时养护;(二)科学养护,确保质量;(三)合理分配资源,提高效益;(四)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
第十四条公路养护工作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资金应当依法筹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公路养护应当接受监督,确保养护质量。
第十七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养护档案,记录公路养护情况。
四、公路维修第十八条公路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公路维修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九条公路维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维修,确保安全;(二)合理选择维修方案,降低成本;(三)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doc 12页)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doc 12页)一、道路交通安全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这里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3、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4、申请机动车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提交的12、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13、道路交通信号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警察的指挥等。
14、驾驶机动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
机动车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15、机动车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三、刑法:1、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民法通则:1、机动车驾驶人在紧急避险时,对因自然原因引起的损伤不承担民事责任或只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机动车驾驶人撞伤行人或者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应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责任。
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1、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扣留车辆或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或收缴非法装置,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公路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发布:2017-11-04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效力级别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7-11-04实施日期2017-11-05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修订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
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公路路政法律法规
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
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公路法律法规文档1、公路规划与建设1.1 公路规划1.2 公路建设程序1.3 公路建设标准2、公路交通管理2.1 交通信号灯管理2.2 交通标志标线规范2.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2.4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3、公路通行管理3.1 车辆通行证申领3.2 路权管理3.3 过路费收费管理3.4 车辆限行管理4、道路维护与安全管理4.1 道路维护责任4.2 道路巡查与检修4.3 灾害防治与应急管理4.4 道路安全设施规范5、公路运输管理5.1 货物运输管理5.2 客运管理5.3 危险品运输管理5.4 公路运输合同与责任附件:1、公路规划图纸2、交通标志示例图片3、公路建设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 公路:指供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等。
- 公路规划:制定公路网络布局和发展规划的活动,包括道路规划、交通规划等。
- 公路建设标准:公路建设所需符合的技术、质量、安全等各方面的规定。
- 交通信号灯:用于指示交通信号的红、绿、黄三种颜色的灯具。
- 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在道路上的指示交通信息的标志和标线的规定和使用。
- 车辆通行证:为特定车辆发放的通行证明,用于准许其在特定区域或路段通行。
- 路权:指对道路的占有、使用和管理的权利。
- 过路费:指车辆在使用收费公路时需缴纳的费用。
- 道路维护责任:道路使用单位或管理者对道路维护和安全负有的管理责任。
- 货物运输管理:对公路货物运输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的管理工作。
- 客运管理:对公路客运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的管理工作。
- 危险品运输管理:对公路危险品运输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的管理工作。
- 公路运输合同:由运输人与托运人签订的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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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规定
路政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
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
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
理工作。
路政管理规定全范本
路政管理规定全范本路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乡村道路。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路政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五条政府应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投入,提高交通设施建设和交通管理水平,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重点管理对象包括驾驶员、车辆和道路三个方面。
第七条驾驶员应取得驾驶证,并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确保安全驾驶。
驾驶员应当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并定期参加交通安全知识考试。
第八条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九条道路应符合国家规划和设计标准,保持道路畅通,修复和改造老化和损坏的道路。
道路设施应完善,包括路标、交通信号灯等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第十条政府应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监测和统计工作,及时发布事故警示信息,开展事故原因分析,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交通秩序维护管理第十一条政府应制定交通秩序管理规定,落实交通秩序维护的责任主体,包括交警部门、路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
第十二条交警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坚决打击肇事逃逸、酒驾、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第十三条路政管理部门应开展交通引导工作,确保交通流畅,及时疏导交通拥堵。
第十四条社会公众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维护交通秩序。
第四章路政管理工作机构及人员管理第十五条路政管理工作机构设立并管理,由政府指定的专门部门负责。
路政管理工作机构应具备开展管理工作所需的相应条件和能力。
第十六条路政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公路局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服务,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服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便捷、舒适;(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可持续发展;(三)依法行政,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科技创新,提高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公路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五条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经批准后方可立项。
第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施工许可证;(二)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三)施工组织设计合理,施工方案科学;(四)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素质。
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二)确保施工质量,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条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工程完成,质量合格;(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三)施工资料齐全,档案完整;(四)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十二条公路养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科学养护,提高效益;(三)合理配置资源,降低成本;(四)注重生态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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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国务院第417号令发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
第6号公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2003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3 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04年3月29日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国务院第417号令发布,自2004年 11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2006年第6号令 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 7 号令
(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国务院第417号令发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2006年5月8日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第6号公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第6号公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交通部2006年第6号令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2006年5月8日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国务院第417号令发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国务院第417号令发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 7 号令
(2011年6月10日交通运输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道路运政法律法规规章汇编 .doc
道路运政法律法规规章汇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在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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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 2018年7月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1)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34)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47)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63)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72)7.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83)8.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91)9.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99)10.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108)1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18)1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126)13.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133)1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143)1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154)1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164)17.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169)18.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174)19.滨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17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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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 2018年7月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12)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23)4.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31)5.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38)6.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46)7.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54)8.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63)9.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68)10.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72)1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82)12.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98)13.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102)14.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107)1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11)16.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122)17.路政管理规定 (127)18.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136)19.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145)20.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149)2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5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
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
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十条国家鼓励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本法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第二章公路规划第十二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
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
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十六条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
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
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第三章公路建设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
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
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四章公路养护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第三十七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