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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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指南

一、食品经营许可新办

(一)新办流程

食品经营许可新办流程如附图—1所示。

(二)申请材料

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设在区(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部门或乡(镇、街)市场监管所审批窗口(以下简称行政审批窗口)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指定(委托)书;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5.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6.食品安全设备设施登记表;

7.食品安全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图;

8.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类食品销售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从业人员

食品经营许可新办流程图

附图—1

培训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食品贮存管理、废弃物处置、食品召回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个体类食品销售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食品销售者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建立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从业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清洗消毒和加工操作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9.其他材料:

(1)外设仓库的,应当提交外设仓库租赁合同和出租人营业执照或自有外设仓库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设备设施布局图;

(2)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3)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其网站、网页或网店等相关资料;

(4)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

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鲜榨果蔬汁和冷饮乳饮料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三)申请受理

1.申请咨询。申请人可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行政审批窗口咨询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相关事宜。

2.领取申请表。申请人可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行政审批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相关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外网)下载。

3.接件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行政审批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向申请人出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未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向申请人出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录入系统,提交相应的食品经营监管相关部门审查。并按照区县市场监管局的规定完成书式申请材料流转。

(四)材料审查。食品经营监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且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提交相应的现场核查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核查;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可进入听证环节。

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提出不予

许可的意见与建议,报核准人审批。

(五)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部门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现场核查任务,组织核查人员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现场核查结束后,现场核查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核查情况录入系统。

(六)听证。需要听证的,食品经营监管相关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填写《食品经营许可听证记录》、《食品经营许可听证笔录》,经签字确认后录入系统。

(七)审查。食品经营监管相关部门审查人员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现场核查情况、听证情况,就申请人是否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是否准予许可提出意见。

(八)核准。核准人员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现场核查情况、听证情况、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

(九)发证。行政审批部门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核准意见,制发《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准予通知书》或《食品经营许可申请驳回通知书》,填写《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登记表》,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十)时限要求

1.行政审批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自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至作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核准决定,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3.自收到食品经营监管相关部门下达现场核查任务起,现场核查工作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因申请人原因致使现场核查无法进行的,可中止现场核查,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核查,中止期限为10日,超过10日的,视为现场核查不合格。中止时间不计入现场核查时间。

5.现场核查时,若申请人的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但能在10日内完成整改的,允许申请人整改,并依申请人申请再次启动现场核查程序,现场核查时间重新计算。初次现场核查时间、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6.核查人员完成现场核查,经负责人同意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及现场拍摄照片录入系统。

7.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经营监管相关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许可时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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