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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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这是某地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仅供参考!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流程第一步: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后,到XX地领取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或登录网址,点击办事指南下载相应的材料,按要求填写并提交申请;第二步: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形式审查);第三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现场核查;第四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第五步: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新办新办食品经营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办单位食堂的,应提交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有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图(食品经营的空间布局应当体现出食品与非食品、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进行明确的分区销售)和操作流程等文件;4、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5、外设仓库的,应当提交外设仓库租赁合同和出租人营业执照或自有外设仓库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设备设施布局图。

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明白纸

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明白纸

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服务指南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您(您单位)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的)时,需按如下事项进行:一、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网上填写后打印);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资格证明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章程、任命文件、身份证);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材料(网上下载);4、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周边环境示意图,厨房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及就餐场所等示意图(厨房及就餐场所示意图要标明面积);5、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6、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7、《营业执照》复印件;8、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参加过培训的,请提供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书复印件;未参加过培训的,请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健康证及身份证复印件);9、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10、餐饮服务单位禁用亚硝酸盐承诺书;11、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12、关键环节加工规程(网站下载参考);13、卫生检查计划(网站下载参考);14、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网站下载参考);15、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复印件;16、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指盒饭内容物的图片说明,A4纸打印);17、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施设备的有关资料复印件;18、食品卫生检验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9、检验室设备目录。

提示:中、小型餐馆、小吃店、快餐店、供餐人数50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需提供1-10项内容。

特大型、大型餐馆、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需提供1-14项内容。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需提供1-19项内容。

二、注意事项1、申请人网上填写申请书,程序如下:登录网站(/qy_web/)→手机注册→登录→许可办理→食品经营网上申请→填写申请书→保存→提交。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事项办事指南 .doc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事项办事指南 .doc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事项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事项2、办理地点:一品天下大街999号3、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5、收费标准:不收费6、窗口电话:7、投诉电话:8、电子邮箱:9、办理对象及范围:本辖区内食品经营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网上咨询:金牛服务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11、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 13:00-17:00二、法定依据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六条2、《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川食药监发[2016]7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第三章三、申请条件1、具备经营(销售、制售及贮存)场所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2、无销售场所但有贮存场所从事食品销售的;3、有实体门店并利用网络经营食品的;4、利用网络销售食品,无实体门店但有相应经营场所(含贮存场所)的;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四、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向金牛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步: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辖相关所收到《受理通知书》后,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第三步: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在说明理由的同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步:申请人到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五、申请材料:(材料一式一份)1、由申请者签署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或实景照片(不小于4寸,画面清晰可见)、操作流程等文件;4、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清单;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还应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6、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供货方合法主体资格证明(《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合作协议(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7、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核对原件)。

2024年标准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指南2

2024年标准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指南2

2024年标准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指南本合同目录一览1. 许可证申请表格1.1 填写指南1.2 表格提交要求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1 副本提供要求2.2 副本复印件与原件的核对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1 身份证明文件要求3.2 身份证明文件提交方式4. 食品经营场所证明4.1 场所证明文件要求4.2 场所证明文件提交方式5. 食品经营设备设施清单5.1 设备设施清单要求5.2 设备设施清单提交方式6.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证明6.1 管理人员证明文件要求6.2 管理人员证明文件提交方式7. 食品安全培训证明7.1 培训证明文件要求7.2 培训证明文件提交方式8. 食品经营范围描述8.1 经营范围描述要求8.2 经营范围描述提交方式9. 食品经营计划书9.1 计划书内容要求9.2 计划书提交方式10. 食品安全卫生制度10.1 制度文件要求10.2 制度文件提交方式1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授权书 11.1 授权书要求11.2 授权书提交方式12. 相关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 12.1 文件要求12.2 文件提交方式13. 许可证申请费用支付凭证 13.1 费用支付凭证要求13.2 费用支付凭证提交方式14. 许可证申请进度查询及领取 14.1 进度查询方式14.2 许可证领取方式及时间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许可证申请表格1.1 填写指南申请许可证的表格应严格按照相关部门提供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填写。

表格中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经营场所信息、经营范围等内容。

申请单位应确保所填写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1.2 表格提交要求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需打印一式两份,并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提交时需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交表格及相关附件。

第二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1 副本提供要求申请单位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以证明其合法经营地位。

营业执照副本需保持清晰,以便相关部门进行核验。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4.现场核查合格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5.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
六、注意事项
1.食品经营者应按照申请材料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弄虚作假。
解决办法:加强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对虚假宣传行为予以处罚。
4.注意事项:特殊食品经营商可能存在夸大食品功效的行为。
解决办法:加强对特殊食品经营商的监管,要求其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并对夸大宣传行为予以处罚。
5.注意事项:旅游景点食品摊贩可能影响景区环境整洁。
解决办法:加强对景区食品摊贩的管理,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维护景区环境整洁。
1.注意事项:食品经营者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需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解决办法:加强审核,对提供虚假信息的食品经营者予以严肃处理。
2.注意事项: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解决办法:定期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注意事项:食品经营者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可能存在虚假宣传。
-景区食品摊贩需取得临时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营。
-景区食品摊贩需遵守景区的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景区环境整洁。
2.详细说明:
-针对旅游景点食品摊贩,需加强监管,确保游客在景区内购买到安全、卫生的食品。
-景区食品摊贩应遵守景区管理规定,维护景区环境整洁。
四、特殊食品经营商(如保健食品、孕妇儿童食品)
三、申请条件
1.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食品销售。
2.具备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指南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指南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指南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从今年6月1日开始,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凡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都应到工商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不需再到卫生部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指引如下: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5.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6.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8.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9.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对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当场审验后退回。

二、办理要求(一)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的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该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本人为许可的申请人。

(二)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对于食品流通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自愿申请换证、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核机关审核后,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程序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一般要经以下步骤: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相关文书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接收材料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后等待许可核准结果,需要现场核查的配合工商机关现场核查。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指南(新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指南(新证)

帮您快速实现创业梦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指南(新证)从2014年3月1日开始,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再由工商部门负责发放,而由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和管理,很多朋友对怎么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不是太熟悉,下面就具体说一下办理程序:一、办事项目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新证。

二、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三、申请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四、办理流程帮您快速实现创业梦(一)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到各许可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2、营业执照复印件;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1)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2)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以及《经营场所平面图》:①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②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③出租房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④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在《经营场所平面图》上用红色水笔勾勒出“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和储存的场所”。

(4)填写经营场所应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

没有门牌号、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1)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①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A.企业法人的负责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B.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C.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D.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即理事长E. 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②新设企业还须提交负责人任命书(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交)。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4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食品摊贩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本市实际,对《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7〕6号)中的《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已于2022年3月18日经第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三章主体责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食品摊贩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食品摊贩包括固定食品制售摊贩、早餐车(亭)摊贩、农村集市中流动食品销售摊贩、农村流动厨房。

固定食品制售摊贩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m2、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主要从事食品制售,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

早餐车(亭)摊贩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配备早餐车(亭),按照限定区域和限定时段等规定从事早餐经营的食品经营者。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3号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3号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3号各区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0年3月30日第4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为做好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提出以下相关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重要意义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落实食品安全法"风险管理"理念的主要途径,也是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的重要手段。

按照总局2019年12月《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并针对我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实际,在修订《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与《天津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主体类别,明确了食品经营者经营高风险食品项目最高或较高风险等级,完善了相关程序要求内容和结果运用内容,形成了《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各区局要切实提高实施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重要性认识,按照《办法》规定要求,扎实、有效、有序地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科学性、靶向性和有效性。

二、《办法》实施步骤及相关工作完成要求(一)进一步完善监管系统数据库为确保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顺利开展,2020年7月1日前,各区局要完成食品经营者主体相关数据库补录。

1.重点完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相关主体信息。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12号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12号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本市实际,对《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19号)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20号)进行了修订,已于2020年12月18日经第1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除外。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30•【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行政规范性文件《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已经2024年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3月30日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结合食品安全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

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

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

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

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9日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2023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第三节网络食品经营第四节学校食品安全第四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五章检验检测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放在首位,以维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为目标,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及对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规定所称食品小作坊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商铺、门店、摊贩和餐饮服务单位(包括中央厨房)。

第三条本市对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营业执照和登记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第四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生产食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风险。

第二章主体责任第六条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原辅材料采购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食品小作坊在采购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采购或者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秽不洁、回收、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原辅料贮存时,应根据贮存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原辅料的安全。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程序指南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程序指南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程序指南一、许可程序许可机关的许可程序为一审一批制。

审查人员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机构或者工商所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审查。

批准人员为主管食品流通监管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领导或者工商所负责人,负责审核批准。

批准人员也可以是被委托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

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代表许可机关作出是否受理、批准的决定。

(一)许可机关收到许可申请后出具收到材料凭证,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指南的要求,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要求。

(二)经对申请材料的审查,许可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申请事项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或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或者需要现场核查的理由及时间。

5、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6、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7、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许可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津食药监餐[2011]277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食药监餐〔2011〕277号)各分局、滨海新区局,各级餐饮食品监督所:《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件: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变更、延续、补发、注销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活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中央厨房和甜品站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其许可审查规范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工作。

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铁路卫生管理部门等依法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工作。

第五条除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或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直接审批和监管的餐饮服务企业外,餐饮服务许可均由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及常见问题

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及常见问题

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及常见问题一、什么是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2005年12月卫生部印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2009年食品卫生许可证被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所代替。

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修订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了进一步改革,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企业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许可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被食品经营许可证所代替。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区别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流程1、申请线上办理登录政务服务网,首先进行个人用户注册,再进行法人用户注册(个体工商户也需要),登录后搜索食品经营许可(小餐饮经营许可),切换办理地点为“XX区”,选择对应事项进行在线办理,申请材料打印签字盖章,上传图片需保证清晰。

2、受理需要现场勘查的(详见第四条),请确保具备可现场勘查的条件后再进行申请,否则我局将不予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资料预审合格后,需要现场勘查的,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资料转至我局现场勘查科,现场勘查科1个工作日内会电话联系确定现勘时间;无需现场勘查的,申请资料申请当日转至后台进行审核。

3、审核(现勘)审核(现勘)不合格的,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正或者整改。

审核(现勘)合格,1个工作日内转至领导审批。

4、审批5、送达审批通过后,会发送短信至您的手机,所有食药相关许可证都为电子证书,按照短信提示自主打印张贴店内即可。

数据传输偶有延迟,收到短信后若查询不到许可证,请等待几个小时后再试,仍然查询不到的请电话咨询。

四、无需现场勘查的经营项目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在省内已开办 10 家以上直营店(不含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的餐饮连锁企业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经营条件和经营项目未发生变化的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以及经营条件和经营项目未发生变化的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可不进行现场勘查。

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

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

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允许信誉承诺审批实行方法(征采建议稿)第一条为仔细贯彻落实党地十九大精神,坚固建立创新发展理念,依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对于创造公司家创业发展优秀环境地规定》和市审批办《对于创造公司家创业发展行政审批服务优秀环境地十项举措》要求,现就做好食品经营允许审批服务工作,创造一流经商环境,提升食品经营允许审批效率,拟订本方法.文档采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二条本方法合用于在本市行政地区内,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经营工程地申请人和起码 1 家门店已获得食品经营允许证地食品连锁便利店申请食品经营允许和允许申请资料容缺承诺受理.文档采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信誉承诺审批,是指切合本建议第二条合用条件地申请人,在申请食品经营允许新办、换证、更改时,提交法定申请资料和切合要求地书面承诺,允许审批部门依据申请人地信誉承诺,可减少允许审察地现场核查环节或容缺允许申请资料,就地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食品经营允许审批决定.文档采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四条本方法所称食品连锁便利店,是指采纳直营或加盟连锁经营模式,经营行为由总部一致经管,销售地食品由总部一致配送,销售即时性商品为主,以知足便利性需求为第一主旨,采取自选式购物方式地小型零售店.文档采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五条本方法所称容缺承诺受理,是指申请人提交地申请资猜中《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经管人员状况登记表》、《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经管人员身份证明》、保证食品安全地规章制度存在缺点、瑕疵或缺件地,若申请人作出版面承诺补齐所短缺资料,市场看管部门可受理其允许申请.申请人应该在《食品经营允许申请信誉承诺书》中承诺,补齐短缺资料应在领取食品经营允许证时一次性提交,若违犯承诺,自发接受市场看管部门撤回允许地决定.《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信誉承诺书》样本拜见附件 1.文档采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六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察经管委员会负责监察指导全市食品经营允许信誉承诺审批工作 .区市场和质量监察经管局负责本行政地区内陆食品经营允许信誉承诺审批工作.第七条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经营工程地,申请人应该提交以下资料:(一)《天津市食品经营允许经管实行方法》规定地申请资料;(二)《食品经营允许申请信誉承诺书》.此中,申请人应该在《食品经营允许申请信誉承诺书》中承诺,经营条件切合《天津市食品经营允许经管实行方法》《天津市食品经营允许审察细则》地有关规定,若发证后市场看管部门检查发现本质状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自发接受市场看管部门依法撤除允许地决定.《食品经营允许申请信誉承诺书》样本拜见附件 2.文档采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八条起码 1 家门店已获得食品经营允许证地食品连锁便利店,应该提交以下资料:(一)《天津市食品经营允许经管实行方法》规定地申请资料;(二)《食品经营允许申请信誉承诺书》;(三)申请人自主选定地在本市已获得食品经营允许证地 1 家门店地食品经营允许证复印件,及其店面与店内构造布局实景图.文档采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此中,申请人应该在《食品经营允许申请信誉承诺书》中承诺,经营条件切合《天津市食品经营允许经管实行方法》《天津市食品经营允许审察细则》地有关规定,该便利店申请地经营工程、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与选定地已获得食品经营允许证地便利店完好一致,若发证后市场看管部门检查发现本质状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自发接受市场看管部门依法撤除允许地决定.《食品经营允许申请信用承诺书》样本拜见附件 3.文档采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提交地已获得食品经营允许证便利店地店面实景照片,应该包含门面整体(含招牌)、食品区正面全景、正面特写、左边面、右边面、特别食品销售地区、食品办理区、专间及专业操作场所等区域 .文档采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九条食品经营允许信誉承诺审批事权依据各区市场和质量监察经管局区分地食品经营允许申请受理、审察、批准事权确立.文档采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条负责食品经营允许申请受理地部门,依据食品经营允许规定程序受理并审察申请人提交地资料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获得食品经营允许地,应立即时见告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看管部门职权范围地,应立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地决定,并见告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文档采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申请资料存在能够就地改正地错误地,应该指导申请人就地改正,由申请人在改正处签名或许盖印,注明改正日期.文档采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四)申请资料不齐备或许不切合规定要求地,应该就地或许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见告申请人需要补正地所有内容.就地见告地,应该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见告地,应该收取申请资料并出具收到申请资料地凭证.逾期不见告地,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文档采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五)申请资料齐备、切合规定地,或许申请人依据要求提交所有补证资料地,应该受理食品经营允许申请.(六)申请人不属于食品经营允许信誉承诺审批合用范围地,应立即时见告申请人,并依据食品经营允许惯例审批程序进行.文档采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一条食品经营允许信誉承诺审批,应该依据申请资料审察状况,对切合条件地,就地或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经营允许地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允许证;对不切合条件地,就地或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地书面决定并说明原因,同时见告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地权益.文档采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二条允许审批部门应该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执法人员对核发食品经营允许证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制作《食品经营允许现场核查表》《食品经营允许现场核查记录》,并实时纳入该允许审批档案.文档采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经现场核查,申请人地本质状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地,原发证机关应该依法撤除允许,并将申请人地失期信息纳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誉信息公示系统.文档采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申请人在领取食品经营允许证时,未执行承诺提交短缺资料或提交地短缺资料存在不完好、不真切地情况,原发证机关应该撤回允许.文档采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第十三条本建议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 1.食品经营允许申请信誉承诺书【合用于允许申请资料容缺承诺受理】2.食品经营允许申请信誉承诺书【合用于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经营工程】3.食品经营允许申请信誉承诺书【合用于食品销售连锁便利店】附件 1食品经营允许申请信誉承诺书【合用于允许申请资料容缺承诺受理】本单位申请食品经营允许除提交资料外,以下资料存在缺点、瑕疵或缺件:1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经管人员状况登记表》;2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经管人员身份证明》;3 .保证食品安全地规章制度.本单位承诺:以上申请资料将于领取食品经营允许证时一次性提交,且保证资料完好、真切,切合食品安全法律法例地规定.若届时不可以提交,或提交地资料有不完好、不真切等情况,本单位自愿肩负市场看管部门撤回食品经营允许所造成地经济结果.文档采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署名:(申请人公章)年月日附件 2食品经营允许申请信誉承诺书【合用于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经营工程】本单位侧重申明并承诺:一、已仔细学习了食品经营允许有关法律法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识了食品经营允许地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内容已经了解和全面认识.文档采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能够知足办理食品经营允许地条件、规范和技术要求,经营条件切合《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经管实行方法》《天津市食品经营允许审察细则》地有关规定.文档采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所供给地申请资料本质内容均真切、合法、有效.四、主动接受市场看管部门地监察和经管.五、若违犯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例及上述承诺,本单位自发肩负市场看管部门撤除食品经营许可等行政处分所造成地经济结果与法律责任.文档采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署名:(申请人公章)年月日附件 3食品经营允许申请信誉承诺书(合用于食品销售连锁便利店)本单位侧重申明并承诺:一、已仔细学习了食品经营允许有关法律法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识了食品经营允许地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内容已经了解和全面认识.文档采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能够知足办理食品经营允许地条件、规范和技术要求,经营条件切合《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经管实行方法》《天津市食品经营允许审察细则》地有关规定.文档采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该便利店申请地经营工程、设施布局和工艺流程与选定地已获得食品经营允许证地便利店完好一致,其食品经营允许证载明地经营者名称为:,允许证编号为:.文档采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四、所供给地申请资料本质内容均真切、合法、有效.五、主动接受市场看管部门地监察和经管.六、若违犯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例及上述承诺,本单位自发肩负市场看管部门撤除食品经营许可等行政处分所造成地经济结果与法律责任.文档采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署名:(申请人公章)年月日。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津静海政发〔2018〕49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静海政发〔2018〕4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静海区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8年12月26日第4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28日静海区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满足市民群众生活需求,规范流动经营食品摊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是指流动经营的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或者摆摊设点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限时、限地规范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措施,采取划定临时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等方式,引导零散、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依法规范经营。

协调组织辖区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的设置,分为严控区、控制区和可设区。

(一)严控区:区级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周边控制地带;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城市道路;幼儿园、学校周边100米范围内;人群密集,交通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如桥梁、地下通道);消防通道、公安应急通道、防洪通道、医院急救通道和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占用的场所等重要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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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指南一、食品经营许可新办(一)新办流程食品经营许可新办流程如附图—1所示。

(二)申请材料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设在区(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部门或乡(镇、街)市场监管所审批窗口(以下简称行政审批窗口)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指定(委托)书;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登记表;5.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6.食品安全设备设施登记表;7.食品安全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图;8.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企业类食品销售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从业人员食品经营许可新办流程图附图—1培训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食品贮存管理、废弃物处置、食品召回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个体类食品销售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食品销售者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建立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从业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清洗消毒和加工操作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9.其他材料:(1)外设仓库的,应当提交外设仓库租赁合同和出租人营业执照或自有外设仓库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设备设施布局图;(2)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3)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其网站、网页或网店等相关资料;(4)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5)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鲜榨果蔬汁和冷饮乳饮料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三)申请受理1.申请咨询。

申请人可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行政审批窗口咨询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相关事宜。

2.领取申请表。

申请人可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行政审批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相关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外网)下载。

3.接件受理。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行政审批窗口报送申请材料。

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向申请人出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未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向申请人出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录入系统,提交相应的食品经营监管相关部门审查。

并按照区县市场监管局的规定完成书式申请材料流转。

(四)材料审查。

食品经营监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且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提交相应的现场核查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核查;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可进入听证环节。

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与建议,报核准人审批。

(五)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部门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现场核查任务,组织核查人员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现场核查结束后,现场核查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核查情况录入系统。

(六)听证。

需要听证的,食品经营监管相关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填写《食品经营许可听证记录》、《食品经营许可听证笔录》,经签字确认后录入系统。

(七)审查。

食品经营监管相关部门审查人员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现场核查情况、听证情况,就申请人是否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是否准予许可提出意见。

(八)核准。

核准人员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现场核查情况、听证情况、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

(九)发证。

行政审批部门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核准意见,制发《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准予通知书》或《食品经营许可申请驳回通知书》,填写《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登记表》,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十)时限要求1.行政审批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自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至作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核准决定,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3.自收到食品经营监管相关部门下达现场核查任务起,现场核查工作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因申请人原因致使现场核查无法进行的,可中止现场核查,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核查,中止期限为10日,超过10日的,视为现场核查不合格。

中止时间不计入现场核查时间。

5.现场核查时,若申请人的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但能在10日内完成整改的,允许申请人整改,并依申请人申请再次启动现场核查程序,现场核查时间重新计算。

初次现场核查时间、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6.核查人员完成现场核查,经负责人同意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及现场拍摄照片录入系统。

7.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经营监管相关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许可时限之内。

8.自作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准予决定之日起,行政审批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许可换证(一)换证流程食品经营许可换证申请流程如附图—2所示。

(二)申请材料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行政审批窗口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换证申请书;2.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或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区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3.除上述两条外,应提交与食品经营许可新办一致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三)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听证、审查、核准和时限要求与食品经营许可新办要求一致。

食品经营许可换证流程图附图—2三、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一)变更流程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流程如附图—3所示。

(二)申请材料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行政审批窗口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指定(委托)书;4.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或遗失公告;5.申请变更设备设施和经营场所布局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设备设施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等文件;6.申请变更外设仓库地址的,应当提交外设仓库租赁合同和出租人营业执照或自有外设仓库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设备设施布局图。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流程图附图—3(三)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听证、审查、核准和时限要求与食品经营许可新办要求一致。

(四)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门牌号改变但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经营项目减项的,或申请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五)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的,其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仅变更外设仓库地址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四、食品经营许可延续(一)延续流程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流程如附图—4所示。

(二)申请材料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延续,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行政审批窗口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指定(委托)书;4.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或遗失公告;5.原许可项目核准的内容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流程图附图—4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三)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听证、审查、核准和时限要求与食品经营许可新办要求一致。

(四)申请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五、食品经营许可补办(一)补办流程食品经营许可补办申请流程如附图—5所示。

(二)申请材料食品经营者申请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行政审批窗口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或污损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食品经营许可补办流程图附图—5(三)食品经营许可补办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审查、核准和时限要求与食品经营许可新办要求一致。

六、食品经营许可注销(一)注销流程食品经营许可注销分为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和食品经营监管相关部门依法注销。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注销流程如附图—6所示。

食品经营监管相关部门依法注销流程如附图—7所示。

(二)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提交材料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行政审批窗口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或遗失公告;4.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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