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天津市认证和检验检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天津市认证和检验检测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28•【字号】津市场监管认〔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天津市认证和检验检测工作要点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认〔2023〕2号各有关单位:现将《2023年天津市认证和检验检测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2月28日2023年天津市认证和检验检测工作要点天津市2023年认证和检验检测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的总体思路,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质量强市,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坚持政治导向、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以认证和检验检测的高质量供给,服务天津高质量发展。
主要抓好三方面工作:一、多措并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一)做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服务。
持续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推进检验检测聚集区建设。
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服务和检验检测机构转企改制,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做大做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强化检验检测技术支撑能力。
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充分利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化系统,规范许可流程,提升审批效率。
做好总局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试点的承接工作。
(二)推进绿色产品认证。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做好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体系建设,推动绿色产品认证发展。
配合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宣贯力度,与行业需求相结合,畅通企业、认证机构和政府部门的沟通渠道。
(三)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
加大宣传力度,配合相关部门引导企业运用质量认证手段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产品,助推我市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7.06.21•【字号】津质技监局食监[2007]352号•【施行日期】200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质技监局食监[2007]352号)各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队伍建设,明确审查工作责任,规范核查行为,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核查行为,结合全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际情况,市质监局制定了《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审查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附件: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队伍建设,明确审查工作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核查行为,结合全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聘用:在自愿的原则下,对已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注册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经年度确认合格的审查员,或对新注册且经实习考核后的审查员,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签订年度的聘用协议(见附件1),即成为本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
根据审查员工作情况,审查中心不定期地组织审查组长申报认定工作,经申报或推荐并考核合格后,对审查员工作成绩优秀的,认定为审查组长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对注册期满的审查员,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重新注册手续。
凡经聘用的审查员业务上服从审查中心的管理,认真履行职责,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核查任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及企业的监督。
按时参加审查中心组织的各类培训及会议,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审查中心建立注册、聘用的审查员档案库,实施审查员信息的动态管理。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3.28
•【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17〕4号
•【施行日期】2017.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的总体要求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有关规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着力构建监督检查体系,继续抓好体系检查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市场监管委对《食品生产企业证后核查审计工作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工作规范(试行)》,并经市市场监管委2017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8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3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相关处室及有关单位:《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规范》已经2022年3月18日第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程序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四章附则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水平,督促获得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者(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者)持续保持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全市食品生产者开展的证后审查工作。
第三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按照预防为主、问题导向、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组织指导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生产者证后审查工作,并组织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市市场监管委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者证后审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证后审查的内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资质情况、从业人员管理、生产及环境条件、食品原料管理、生产过程控制、成品管理、一致性审查、标签标识、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六条证后审查采取“一表三随机”(即统一审查表格,随机确定审查时间、随机确定审查人员、随机确定被审查对象)的方式进行。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7〕8号各区局,委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提出相关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重要意义实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食品安全法》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市市场监管委成立以来,随着监管职责的增加,监管范围的扩大,基层监管面临着压力大、任务重、人员少等实际问题。
同时,食品经营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风险程度千差万别。
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的风险等级,确定重点业态、重点企业、重点品种,确定监管频次,是今后一个时期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和力量,依法分解日常监管工作强度,增强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科学性、靶向性和有效性的监管手段。
为此,各区局要切实提高实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将此项工作作为2017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科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时间表和路线图,扎实、有效、有序地推进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二、认真开展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一)建立健全监管系统数据库。
完备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数据库是做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区局要在现有主体数据库的基础上,准确采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相关信息,及时录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巡更)系统。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2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和执法总队,各承检机构:为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抽检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复检和异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管理办法》。
经我委2022年2月19日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3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复检工作第三章异议工作第四章工作管理第五章附则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保证程序合法、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工作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结论有异议,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提出复检申请,市市场监管委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核检验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工作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依法向市市场监管委提出异议申请,市市场监管委根据核查情况依法依规对异议申请进行处理的行为。
天津办理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及提供材料
天津办理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及提供材料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天津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市正式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印发了《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为许可申请、受理(形式审查)、现场核查、核准、发证。
天津市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启用后,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销售《食品卫生许可证》停止发放。
天津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天津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天津市代码、2位区县代码、2位乡(镇、街道)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天津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天津勤天财务公司协助办理提交食品经营许可材料。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一、天津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04•【字号】津市场监管食通〔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行政许可正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通〔2018〕9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4日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放宽食品销售经营市场准入,提高许可审批效率,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和《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销售经营许可信用承诺审批,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新办食品经营许可,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申请人,提交法定申请材料并自愿作出符合要求的信用承诺,许可审批部门视申请类别分别适用容缺受理、免于现场核查和先证后核等审批方式。
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申请材料缺少可容缺材料的,申请人书面承诺在行政机关作出审批决定前补齐所欠缺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先予受理;(二)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经营项目的,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市场监管部门可免于许可审查的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即审批发证;(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规模食品连锁便利店,申请新办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实行先证后核,即先行审批发证,将许可审查的现场核查环节调整至发证后一个月内实施。
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以下情形,也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开办单位食堂的;- 1 -(三)食品生产者设立专门的销售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四)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或自动售货机销售食品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以下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内出售其生产的食品的;(二)单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实施分类许可。
第八条食品经营许可权限(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统一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二)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三)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所)受区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受委托的市场监管所以区县市场监管局的名义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可受上级委托,对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下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下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市场监管食产[2015]4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5.15【实施日期】2015.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下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产〔2015〕43号)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要求,减少行政审批、向区县放权、向市场主体放权,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将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下放给各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下放工作,我委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制定了《关于下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下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的实施意见》2015年5月15日附件:关于下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要求,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决定将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下放给各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市场监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十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市场监管委关于“活力、秩序、安全” 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行政、积极稳妥、先易后难、逐批下放”的原则,深化改革,强化法制,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动食品生产企业转型升级,释放创业创新活力,全面提升我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水平。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23•【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3〕1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相关处室及有关单位:《天津市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2月10日第3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2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自查第三章风险问题报告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天津市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督促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者(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者”)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和风险问题报告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工作。
区市场监管部门(含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的义务;依法对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指食品生产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所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按有关规定向区监管部门报告的义务。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4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食品摊贩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本市实际,对《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7〕6号)中的《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已于2022年3月18日经第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三章主体责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食品摊贩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食品摊贩包括固定食品制售摊贩、早餐车(亭)摊贩、农村集市中流动食品销售摊贩、农村流动厨房。
固定食品制售摊贩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m2、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主要从事食品制售,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
早餐车(亭)摊贩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配备早餐车(亭),按照限定区域和限定时段等规定从事早餐经营的食品经营者。
天津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的通知-津质技监局食监[2012]551号
天津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的通知(津质技监局食监〔2012〕551号)各区县质监局、滨海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2012年第5批)》印发给你们(见附件)。
请各单位按照要求,依法严格做好后处理工作。
附件:1.天津市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2012年第5批)2.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及企业名单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9月27日附件1:天津市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2012年第5批)“两节”前夕,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部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经对187批次产品的抽样检测,183批次产品合格,实物合格率为97.86%(详见附表1)。
一、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概况本次完成的食品监督抽查产品种类共有6类,其中乳制品、蜂产品及食用植物油等3类产品,产品实物合格率达到100%。
本次监督抽查抽检了58批次月饼产品,合格56批次,产品实物合格率为96.55%。
主要不合格项目为:馅料含量。
本次监督抽查抽检了13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合格12批次,产品实物合格率为92.31%。
主要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
本次监督抽查抽检了58批次饮料,合格57批次,产品实物合格率为98.28%。
主要不合格项目为:可溶性固形物。
二、处理意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本次产品抽查产品名单予以公布(见附表2)。
(二)各有关区县质监局、滨海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3号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3号各区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0年3月30日第4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为做好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提出以下相关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重要意义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落实食品安全法"风险管理"理念的主要途径,也是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的重要手段。
按照总局2019年12月《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并针对我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实际,在修订《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与《天津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主体类别,明确了食品经营者经营高风险食品项目最高或较高风险等级,完善了相关程序要求内容和结果运用内容,形成了《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各区局要切实提高实施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重要性认识,按照《办法》规定要求,扎实、有效、有序地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科学性、靶向性和有效性。
二、《办法》实施步骤及相关工作完成要求(一)进一步完善监管系统数据库为确保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顺利开展,2020年7月1日前,各区局要完成食品经营者主体相关数据库补录。
1.重点完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相关主体信息。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规范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1〕8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相关处室及有关单位:《天津市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规范》已经2021年12月3日第9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食品生产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2.食品生产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3.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确定表2021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分级第三章程序规定第四章监管要求第五章附则天津市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重要指示要求,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有效配置监管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者的食品类别、生产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对食品生产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的风险分级,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制定本市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规范,组织指导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生产者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汇总、分析本辖区食品生产风险分级信息,加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
第五条本市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风险分级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和监管力量,合法高效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6.05.09•【字号】•【施行日期】200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5月9日)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准入条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质量,依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办法》(质检监函[2004]52号),结合我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实际,市局制定了我市的《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实施办法(试行)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质量,严格准入标准,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和国家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办法》,制定我市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实施办法。
现规定如下:一、实施对象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的对象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企业。
对于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许可决定的,在许可决定前实施;对于由国家质检总局做出许可决定的,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上报总局申请材料前实施。
二、实施部门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许可前抽查复审工作。
三、实施步骤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对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报送的申请企业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的重点内容有:⑴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所列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等内容是否能够体现企业具有必备条件;⑵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代码证是否有效;⑶现场核查表、核查报告是否合理、完整、规范;⑷发证检验报告是否准确、完整、规范。
2、对于不合格的申请材料,市质监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将其退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并由其组织企业或发证检验机构进行补正。
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以下情形,也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开办单位食堂的;(三)食品生产者设立专门的销售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 1 - / 30(四)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或自动售货机销售食品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以下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内出售其生产的食品的;(二)单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实施分类许可。
第八条食品经营许可权限(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统一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二)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三)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所)受区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受委托的市场监管所以区县市场监管局的名义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可受上级委托,对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0〕1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12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本市实际,对《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19号)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20号)进行了修订,已于2020年12月18日经第1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4日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7•【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1〕2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的通知》(津党发〔2020〕3号),推动食品销售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示范引领区域食品安全水平整体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委对《天津市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实施办法》(津市场监管食通〔2016〕13号)进行了修订,2021年6月16日经第四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区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申请表2.区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申报(认定)表3.区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复查表4.市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推荐表5.市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推荐(认定)表6.市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复查表2021年6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复查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天津市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工作,切实增强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发挥管理示范店示范引领作用,有效提升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以下简称管理示范店)建设工作,适用本办法。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天津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的意见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天津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1.12.26•【字号】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790号•【施行日期】201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天津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的意见(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790号)为进一步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保障食品、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我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应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规定》、《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有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规定,并符合本意见要求。
一、生产场所申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场所(非住宅)。
企业提交生产许可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使用自有厂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如该厂房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使用的证明;(二)租用厂房的应提供依法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或经公证的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租赁用途为生产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和出租方产权证明;(三)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须提供企业所在乡镇街政府或园区管理部门的证明;(四)新申证企业(含迁址换证企业)还应提供乡镇街或以上政府同意在该场所设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证明。
二、环境、厂房与设施申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企业的工厂设计与设施卫生应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1994)及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生产厂房应远离垃圾场(堆)、排污沟渠、废品收购站、蚊虫滋生场所、煤场等污染源100米以上(如为排水渠须提供企业所在区县水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20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17【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20号)各区县局,委机关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我委结合本市实际,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制定了《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该细则已经市市场监管委2015年第3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略)2015年12月17日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八种经营类别,分别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药店、食品贸易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销售经营者涉及多种食品销售经营类别的,按照一种类别归类。
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销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药店归类;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归类。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六种经营类别,分别为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三)单位食堂包括四种经营类别,分别为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食品、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明确标注。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主体业态备注栏中进行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四)其他类食品销售;(五)热食类食品制售;(六)冷食类食品制售;(七)生食类食品制售;(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九)自制饮品制售(禁止制作产生压力的饮品);(十)半成品制售;(十一)其他类食品制售。
(一)、(二)、(三)、(四)项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要求。
(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为餐饮服务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三章、第四章要求。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六条申请人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第七条申请其他类食品销售(或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逐级上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形式,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的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式审查和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且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变更可即时办理项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门牌号改变但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及经营项目减项的,申请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以及申请注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以下简称现场核查表),制作《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以下简称现场核查记录)。
现场核查表一式两份,现场核查记录一式三份,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现场核查表和现场核查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现场核查表一份提交许可机关,一份由核查部门存档;现场核查记录一份提交许可机关,一份由核查部门存档,一份交申请人。
食品经营者同时申请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经营项目的,核查人员以实际经营项目进行审查,分别填写相应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或单位食堂许可现场核查表及现场核查记录。
现场核查可以按照各经营项目判定是否通过审查,其中一个项目不合格,不影响其他项目通过。
核查人员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当对食品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照片,食品销售场所从门面正面拍摄1张(有食品贮存场所的拍摄1张);餐饮服务场所分别从门面正面拍摄1张,厨房布局、设备设施、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仓储场所等各拍摄1张。
核查人员应当将现场核查表、现场核查记录与现场拍摄照片录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
第二章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九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经营场所地址应与实际地址相一致,并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第十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第十二条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一节通用要求第十三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所有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召回制度等。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第十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申请时应当提交外设仓库租赁合同和出租人营业执照或自有外设仓库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设备设施布局图。
第十六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
(一)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二)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
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三)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四)有食品贮存场所的,贮存的食品应设区域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10厘米以上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五)贮存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
第十七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一)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二)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带有温度指示装置,应当保证食品标签标注贮存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十八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销售流程,防止销售的食品品种间形成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九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时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注明联系方式。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相关资料。
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固定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二十一条食品贸易经营者应当具有固定、独立的食品经营管理办公场所。
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二条申请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配备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二十三条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存放散装食品的容器(或散装食品的简易外包装)上设有标识,如实标明该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应有专门销售区域;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夹取及售卖。
第二十五条食品贸易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