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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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1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17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19号)

各区县局,委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认真做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我委结合本市实际,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制定了《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管委2015年第3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略)

2015年12月17日

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以下情形,也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开办单位食堂的;

(三)食品生产者设立专门的销售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

(四)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或自动售货机销售食品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以下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内出售其生产的食品的;

(二)单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实施分类许可。

第八条食品经营许可权限

(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统一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二)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三)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所)受区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受委托的市场监管所以区县市场监管局的名义核发食品经营许可

证,并可受上级委托,对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

(四)海河教育园区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由海河教育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九条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为许可申请、受理(形式审查)、现场核查、核准、发证。

按照食品经营许可权限,许可申请材料受理(形式审查)由区县市场监管局设在各区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所负责;现场核查由食品经营监管相关业务部门或市场监管所负责;核准原则上由区县市场监管局分管食品经营监管领导负责;发证由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所负责。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流转、许可审批材料的归档管理由区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辖区实际作出规定。

第十条市市场监管委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等信息,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以在线注册登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新办、变更、延续、补办、注销、换证、撤回等相关事项。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项目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一)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食品、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明确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药店、食品贸易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主体业态备注栏中进行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主体业态备注栏中进行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应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主体业态备注栏中进行备注。

(二)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禁止制作产生压力的饮品)、半成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或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逐级上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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