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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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天津市流通环节食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天津市流通环节食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天津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2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2.04【实施日期】2015.0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天津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2号)委属各区县局,滨海新区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各处室:现将《2015年天津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2月4日2015年天津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实施方案按照市政府2015年20项民心工程的部署要求,为稳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中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以下简称管理示范店)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5年,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2015年20件民心工程建设总体部署,本着“精益求精、巩固提升”的原则,计划2015年建设不少于20家市级管理示范店,巩固提高区县级管理示范店建设质量水平。

二、建设内容充分依托管理示范店建设平台,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深度与广度,努力提升我市食品流通经营者诚信自律水平与监管干部业务能力。

加强对已认定的市级和区县级管理示范店的后期跟踪管理、督查互查和完善提升,确保管理示范店的质量和生命力。

在市级管理示范店建设工作中,注重消费者较为集中的大型超市的培育,让民心工程更加贴近百姓;注重食品批发经营者的培育,提高食品源头的监控能力。

开展“管理示范店建设宣传月”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和自律制度的管理示范店。

三、实施步骤坚持“精益求精、巩固提升”的工作原则开展管理示范店建设工作,强化宣传、指导培养、好中选优、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稳步推进2015年管理示范店建设。

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津市场监管法〔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委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6月5日经第35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6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或者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市市场监管委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市市场监管委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3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相关处室及有关单位:《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规范》已经2022年3月18日第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程序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四章附则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水平,督促获得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者(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者)持续保持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全市食品生产者开展的证后审查工作。

第三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按照预防为主、问题导向、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组织指导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生产者证后审查工作,并组织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市市场监管委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者证后审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证后审查的内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资质情况、从业人员管理、生产及环境条件、食品原料管理、生产过程控制、成品管理、一致性审查、标签标识、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六条证后审查采取“一表三随机”(即统一审查表格,随机确定审查时间、随机确定审查人员、随机确定被审查对象)的方式进行。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及执法总队: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宽松便利、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制定了《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已经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制定实施《免罚清单》,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回应了社会关切和企业发展需求,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保护企业特别是初创期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是节约行政资源、严格规范和保障行政执法的需要。

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宣传、严格实施《免罚清单》,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准确把握《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于《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7〕8号各区局,委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提出相关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重要意义实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食品安全法》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市市场监管委成立以来,随着监管职责的增加,监管范围的扩大,基层监管面临着压力大、任务重、人员少等实际问题。

同时,食品经营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风险程度千差万别。

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的风险等级,确定重点业态、重点企业、重点品种,确定监管频次,是今后一个时期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和力量,依法分解日常监管工作强度,增强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科学性、靶向性和有效性的监管手段。

为此,各区局要切实提高实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将此项工作作为2017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科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时间表和路线图,扎实、有效、有序地推进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二、认真开展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一)建立健全监管系统数据库。

完备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数据库是做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区局要在现有主体数据库的基础上,准确采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相关信息,及时录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巡更)系统。

天津办理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及提供材料

天津办理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及提供材料

天津办理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及提供材料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天津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市正式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

天津市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印发了《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与《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为许可申请、受理(形式审查)、现场核查、核准、发证。

天津市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启用后,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销售《食品卫生许可证》停止发放.天津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得日期,有效期为5年。

天津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得汉语拼音字母缩写)与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天津市代码、2位区县代码、2位乡(镇、街道)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天津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与二维码。

天津勤天财务公司协助办理提交食品经营许可材料。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与租赁)得,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一、天津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得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得主体作为申请人。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与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得,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3、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与考核。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2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和执法总队,各承检机构:为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抽检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复检和异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管理办法》。

经我委2022年2月19日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3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复检工作第三章异议工作第四章工作管理第五章附则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保证程序合法、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工作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结论有异议,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提出复检申请,市市场监管委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核检验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工作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依法向市市场监管委提出异议申请,市市场监管委根据核查情况依法依规对异议申请进行处理的行为。

天津办理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及提供材料

天津办理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及提供材料

天津办理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及提供材料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天津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市正式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印发了《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为许可申请、受理(形式审查)、现场核查、核准、发证。

天津市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启用后,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销售《食品卫生许可证》停止发放。

天津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天津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天津市代码、2位区县代码、2位乡(镇、街道)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天津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天津勤天财务公司协助办理提交食品经营许可材料。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一、天津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以下情形,也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开办单位食堂的;- 1 -(三)食品生产者设立专门的销售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四)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或自动售货机销售食品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以下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内出售其生产的食品的;(二)单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实施分类许可。

第八条食品经营许可权限(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统一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二)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三)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所)受区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受委托的市场监管所以区县市场监管局的名义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可受上级委托,对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下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下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下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市场监管食产[2015]4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5.15【实施日期】2015.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下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产〔2015〕43号)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要求,减少行政审批、向区县放权、向市场主体放权,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将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下放给各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下放工作,我委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制定了《关于下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下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的实施意见》2015年5月15日附件:关于下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要求,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决定将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下放给各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市场监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十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市场监管委关于“活力、秩序、安全” 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行政、积极稳妥、先易后难、逐批下放”的原则,深化改革,强化法制,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动食品生产企业转型升级,释放创业创新活力,全面提升我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水平。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23•【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3〕1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相关处室及有关单位:《天津市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2月10日第3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2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自查第三章风险问题报告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天津市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督促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者(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者”)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和风险问题报告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工作。

区市场监管部门(含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的义务;依法对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指食品生产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所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按有关规定向区监管部门报告的义务。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4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食品摊贩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本市实际,对《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7〕6号)中的《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已于2022年3月18日经第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三章主体责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食品摊贩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食品摊贩包括固定食品制售摊贩、早餐车(亭)摊贩、农村集市中流动食品销售摊贩、农村流动厨房。

固定食品制售摊贩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m2、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主要从事食品制售,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

早餐车(亭)摊贩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配备早餐车(亭),按照限定区域和限定时段等规定从事早餐经营的食品经营者。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3号各区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0年3月30日第4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为做好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提出以下相关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重要意义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落实食品安全法"风险管理"理念的主要途径,也是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的重要手段。

按照总局2019年12月《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并针对我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实际,在修订《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与《天津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主体类别,明确了食品经营者经营高风险食品项目最高或较高风险等级,完善了相关程序要求内容和结果运用内容,形成了《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各区局要切实提高实施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重要性认识,按照《办法》规定要求,扎实、有效、有序地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科学性、靶向性和有效性。

二、《办法》实施步骤及相关工作完成要求(一)进一步完善监管系统数据库为确保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顺利开展,2020年7月1日前,各区局要完成食品经营者主体相关数据库补录。

1. 重点完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相关主体信息。

按照总局统计工作新要求,各区局要进一步完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附件23)、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附件24)、食用农产品(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附件25)相关信息。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规范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1〕8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相关处室及有关单位:《天津市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规范》已经2021年12月3日第9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食品生产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2.食品生产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3.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确定表2021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分级第三章程序规定第四章监管要求第五章附则天津市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重要指示要求,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有效配置监管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者的食品类别、生产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对食品生产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的风险分级,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制定本市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规范,组织指导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生产者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汇总、分析本辖区食品生产风险分级信息,加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

第五条本市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风险分级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和监管力量,合法高效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以下情形,也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开办单位食堂的;(三)食品生产者设立专门的销售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 1 - / 30(四)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或自动售货机销售食品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以下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内出售其生产的食品的;(二)单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实施分类许可。

第八条食品经营许可权限(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统一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二)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三)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所)受区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受委托的市场监管所以区县市场监管局的名义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可受上级委托,对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0〕1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12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本市实际,对《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19号)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20号)进行了修订,已于2020年12月18日经第1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4日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7•【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1〕2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的通知》(津党发〔2020〕3号),推动食品销售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示范引领区域食品安全水平整体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委对《天津市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实施办法》(津市场监管食通〔2016〕13号)进行了修订,2021年6月16日经第四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区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申请表2.区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申报(认定)表3.区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复查表4.市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推荐表5.市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推荐(认定)表6.市级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复查表2021年6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复查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天津市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设工作,切实增强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发挥管理示范店示范引领作用,有效提升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以下简称管理示范店)建设工作,适用本办法。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全面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互联网+生产许可”,进一步提升许可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宽松有利的营商发展环境,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执行食品(不含特殊食品,下同)生产许可制度,按照国家和我市“放管服”“证照分离”“一制三化”及推进滨海新区体制机制创新的部署等要求,结合本市食品生产许可实际,现就我市食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食品生产许可职能分工(一)市市场监管委1.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质量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负责我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系统的开发、管理和维护,负责全市食品生产许可数据的维护和许可信息公开的技术支持,负责与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信息系统的数据衔接。

3.负责组织实施许可权限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撤销、注销等工作。

(二)区市场监管局1.负责组织实施许可权限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发证、撤销、注销、存档等工作。

2.负责对下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质量监督检查。

3.负责本区现场核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

(三)市食品与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1.负责市级许可权限内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存档等工作。

2.负责市级审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津市场监管械监〔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津市场监管械监〔2015〕9号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若干规定》已经我委2015年第3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辖区设置库房备案表2015年7月3日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补发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基本知识,并具有国家认可的医疗器械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基本知识,并具有国家认可的医疗器械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兼营零售体温计、血压计、医用卫生口罩、家用血糖仪、血糖试纸、妊娠诊断试纸(早早孕检测试纸)、避孕套、避孕帽等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商场、超市、便利店等企业除外。

第四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的,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至少配备2名质量管理人员;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的,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或明确质量管理人员。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3.28
•【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17〕4号
•【施行日期】2017.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的总体要求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有关规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着力构建监督检查体系,继续抓好体系检查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市场监管委对《食品生产企业证后核查审计工作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工作规范(试行)》,并经市市场监管委2017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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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19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17【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19号)各区县局,委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认真做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我委结合本市实际,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制定了《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管委2015年第3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略)2015年12月17日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以下情形,也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开办单位食堂的;(三)食品生产者设立专门的销售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四)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或自动售货机销售食品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以下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内出售其生产的食品的;(二)单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实施分类许可。

第八条食品经营许可权限(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统一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二)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三)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所)受区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受委托的市场监管所以区县市场监管局的名义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可受上级委托,对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

(四)海河教育园区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由海河教育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九条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为许可申请、受理(形式审查)、现场核查、核准、发证。

按照食品经营许可权限,许可申请材料受理(形式审查)由区县市场监管局设在各区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所负责;现场核查由食品经营监管相关业务部门或市场监管所负责;核准原则上由区县市场监管局分管食品经营监管领导负责;发证由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所负责。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流转、许可审批材料的归档管理由区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辖区实际作出规定。

第十条市市场监管委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等信息,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以在线注册登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新办、变更、延续、补办、注销、换证、撤回等相关事项。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项目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一)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食品、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明确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药店、食品贸易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主体业态备注栏中进行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主体业态备注栏中进行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

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应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主体业态备注栏中进行备注。

(二)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禁止制作产生压力的饮品)、半成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或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逐级上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形式,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三)中央厨房进行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乳及乳制品冷加工配送时,需采取冷链方式运输。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对象为中小学生的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原则上不得进行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四)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

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五)市市场监管委可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包括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

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中申请食品销售的,其经营方式分别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等方式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主体业态备注栏中进行备注。

第十四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设在各区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办单位食堂的,应提交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有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图(食品经营的空间布局应当体现出食品与非食品、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进行明确的分区销售)和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五)外设仓库的,应当提交外设仓库租赁合同和出租人营业执照或自有外设仓库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设备设施布局图。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其网站、网页或网店等相关资料。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指定或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指定(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六)区县市场监管局设在各区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及时将许可申请材料移交食品经营监管相关业务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后至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终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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