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 5招投标法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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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版建筑工程招投标法规与协议签订指南版

2024年版建筑工程招投标法规与协议签订指南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建筑工程招投标法规与协议签订指南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招投标法规1.1 第二条招投标程序1.1.1 第三条招投标文件的准备1.1.2 第四条招投标公告的发布1.1.3 第五条投标人资格审核1.1.4 第六条投标文件的提交1.1.5 第七条投标保证金1.1.6 第八条投标文件的开启1.1.7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组成1.1.8 第十条评标方法与标准1.1.9 第十一条中标通知1.1.10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1.1.11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与监督1.1.12 第十四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1.13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1.1.14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1.1.15 第十七条合同的终止与续签1.1.16 第十八条保密条款1.1.17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的适用1.1.18 第二十条合同的解释与修改1.1.19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1.20 第二十二条附则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招投标法规1.1 第二条招投标程序1.1.1 第三条招投标文件的准备(3.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业报价、资格证明等。

(3.2)投标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装订和标记。

(3.3)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并注明“投标文件”字样。

1.1.2 第四条招投标公告的发布(4.1)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20日前,通过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投标公告。

(4.2)招投标公告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信息。

(4.3)招标人应保证招投标公告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1.1.3 第五条投标人资格审核(5.1)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等。

(5.2)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3)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人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投标人。

住建部工程招投标规定

住建部工程招投标规定

住建部工程招投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切实保护建设施工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工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文件第三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和组成要求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建设工程概况、工程规模、建设地点、工程进度、建设工期、质量要求、工程费用等内容。

2.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单位资格要求、技术要求、投标文件递交材料等内容。

3.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资格预审、投标截止时间、招标评标原则等重要信息。

第四条招标文件的发布和修改1.招标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发布招标文件,确保广大投标人能够充分了解招标信息。

2.如对招标文件有修改,应当及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进行公示。

第三章投标行为第五条投标资格1.投标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承包资质,并符合国家交建部门规定的资格要求。

2.投标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投标文件的准备1.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的投标文件,并确保所有资料真实有效。

2.投标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准时递交。

第四章评标及中标第七条评标原则1.评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标结果公正合理。

2.评标应该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和技术要求,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技术实力、施工能力、资金实力等因素。

第八条中标结果1.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并及时通知投标人。

2.中标单位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九条监督机制1.监督机构应当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2.投标人和中标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机构的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接受监督。

第十条处罚措施1.对于违法违规的投标人和中标单位,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护建筑工程市场秩序。

结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与监督机构联系。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简要目录(共3页)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简要目录(共3页)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简要目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采购法》二、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尺度性文件1.《建设工程质量办理条例》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分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定见》的通知3.《建设工程平安出产办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部分规章及尺度性文件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12号令,2001年7月5日施行)2.《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办理暂行方法》(国家计委29号令,2003年4月1日施行)3.《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方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30号令,2003年5月1日施行,2021年5月1日修订)4.《工程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方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2005年3月1日施行,2021年3月11日修订)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办理方法》(国家发改委10号令,2021年1月1日施行)6.《必需招标的工程工程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2021年6月1日施行〕7.国家开展鼎新委关于印发《必需招标的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21〕843号,2021年6月6日施行〕四、住建部规章及尺度性文件1.《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尺度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2001年1月17日施行〕2.《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理方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6月1日施行,2021年9月28日,2021年3月13日修订〕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尺度》的通知〔建市〔2021〕159号,2001年7月1日施行,2021年1月1日修订〕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办理方法》〔住建部令第16号,2001年11月5日施行,2021年2月1日修订〕5.住房城乡建设部财务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组成》的通知(建标〔2021〕44号,2003年10月15日,2021年7月1日修订)6.《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办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24号,2004年4月1日施行,2021年8月27日修订〕7.《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假设干定见》〔建市〔2005〕208号,2005年10月10日发布〕8.《注册建造师办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7年3月1日施行〕9.《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方法》〔建市〔2007〕101号,2007年4月10日施行〕10.《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2007年6月26日施行,2021年3月1日修订〕11.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尺度》〔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2007年7月4日发布〕12.住建部、财务部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办理方法》的通知〔建质〔2021〕138号,2021年12月27日施行,2021年7月1日修订〕13.《关于基坑单独发包问题的复函》〔建市施函〔2021〕35号,2021年6月19日公开〕1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打消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办署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21〕77号,2021年12月28日发布〕1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从头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21〕193号,2021年3月26日施行〕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理方法的通知〔建市规〔2021〕1号,2021年1月3日发布〕五、处所性法规1.《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63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2021年12月23日修订)2.《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2021年1月1日施行〕六、北京市人民当局规章及尺度性文件1.《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办理方法》〔北京市人民当局5号令,1995年3月10日施行,2007年11月23日第三次修订〕2.北京市人民当局办公厅《关于市当局有关部分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函〔2002〕90号,2002年11月5日发布〕3.《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理规定》(北京市人民当局122号令,2003年6月1日施行)七、北京市委办局尺度性文件1.北京市财务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当局采购工程工程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1723号,2004年11月4日发布〕2.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方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1214号,2006年9月1日施行〕3.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评标方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1217号,2006年9月1日施行〕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措置方法》〔京建市〔2021〕688号,2021年1月1日施行〕5.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尺度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21〕130号,2021年5月1日施行〕6.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尺度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21〕21号,2021年11月3日发布〕7.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尺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21〕12号,2021年12月1日施行〕8.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开展和鼎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方法》的通知〔京建法〔2021〕4号,2021年1月1日试行,2021年3月1日施行〕9.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鼎新创新的假设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21〕4号,2021年3月1日试行,2021年3月1日施行〕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办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办理方法》的通知〔京建法〔2021〕20号,2021年1月1日施行〕1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定见》的通知〔京建发〔2021〕116号,2021年4月6日施行〕1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理的通知》〔京建发〔2021〕444号,2021年1月1日施行〕13.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21〕75号,2021年3月6日发布〕1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尺度文件〔2021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尺度文本〔2021版〕>的通知》〔京建发〔2021〕440号,2021年12月1日施行〕15.《关于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京建法〔2021〕24号,2021年12月10日施行〕16.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垃圾运输措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21〕27号,2021年12月18日施行〕17.关于当真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办理方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21〕1号,2021年1月1日施行〕18.关于深化本市社会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鼎新的实施定见〔市招标办,2021年3月20日施行〕19.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京建发〔2021〕191号,2021年4月24日施行〕2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21〕578号,2021年12月26日施行〕2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21年《北京市房屋补葺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京建法[2021]4号,2021年3月1日施行〕2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从头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京建发〔2021〕141号,2021年3月27日施行〕2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平安文明施工费办理方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21〕9号,2021年6月1日施行〕八、北京市评标专家办理文件1.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办理方法〔京发改[2004]2898号〕2.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办理细那么》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21〕246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办理的通知〔京建法〔2021〕18号〕4.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办理方法〔京建法[2021]25号〕内容总结。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三、编制投标文件的步骤 四、投标文件的送达 五、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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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会 华北科技学院建筑N工C程IS学T院
4.4 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开标 1 开标的概念 开标是指投标截止后,招标人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的活动。 2 开标的时间与地点 《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 行;公开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3 有关开标的相关规定 ● 参加人 ● 标书密封的现场认定 ● 当众宣读、记录备查
不能泄漏标底、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能参加
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有欺骗、损害对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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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一、工程建设招标条件
1 已落实建设资金; 2 已履行好相关审批手续; 3 必要的准备工作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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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方式 1 招标方式一般有两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 公开招标,即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投资,它是 面向社会的招标。 ★ 邀请招标,即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些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投标。 2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主要区别 ★ 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 ★ 选择承包人的范围不同 ★ 公开的程度不同 ★ 时间和费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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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 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本案由E公司总经理、D公司副总经理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
《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本案技术经济方面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清单(215件)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清单(215件)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清单(215件)第一部分招标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3.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施行)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年修正)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正)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施行)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已失效)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2010年施行)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08年施行)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13年施行)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14年施行)7.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施行)8.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15年施行)9.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2015年施行)10.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16年施行)11.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7年施行)(三)地方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6年施行)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修正)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施行)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施行)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9修正)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修正)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07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施行)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年施行)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2015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施行)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施行)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5.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三)规范性文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施行)3.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2011年施行)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施行)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施行)7.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13年施行)8.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施行)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2013年施行)10.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2014年施行)11.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2014年施行)12.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施行)13.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2014年施行)1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施行)18.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5年施行)19.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施行)20.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2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试行)(2015年施行)22.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5年施行)2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015年施行)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15年施行)25.关于在网上竞价活动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批量集中采购和进口产品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施行)26.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2016年施行)27.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2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3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施行)3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19年施行)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3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34.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第三部分各行业招标采购(一)住房建设(房屋市政)1.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施行)2.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施行)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施行)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修正)6.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11年施行)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8.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2019年施行)1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二)水利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施行)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2004年施行)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07年施行)6.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09年施行)7.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2012年施行)8.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12年施行)9.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施行)10.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12.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三)工信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3.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施行)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四)交通运输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年施行)3.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2010年施行)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5.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11年施行)6.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2012年施行)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2012年施行)8.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12年施行)9.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12年施行)10.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2年施行)11.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2.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1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5.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18.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2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17年施行)2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2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2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2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2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0年施行)27.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2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五)商务1.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4.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07年施行)5.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2007年施行)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2008年施行)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施行)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施行)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2017年施行)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18年修正)(六)科教文卫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3.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施行)4.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施行)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2009年施行)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8.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10.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施行)(七)财政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2006年施行)2.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施行)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017年施行)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2017年施行)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施行)6.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施行)7.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年施行)8.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17年施行)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18年施行)10.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施行)第四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一)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14年施行)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14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14年施行)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15年施行)6.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施行)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15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015年施行)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施行)(二)综合规定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施行)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4.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6.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2015年施行)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10.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2016年施行)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施行)1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2017年施行)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19年施行)1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2021年施行)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2020年施行)(三)具体领域1.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2014年施行)2.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3.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4.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15年施行)5.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6.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7.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2016年施行)8.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9.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施行)10.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施行)11.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017年施行)12.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17年施行)1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2017年施行)1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2017年施行)1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2020年施行)-END-。

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三、自行招标和代理招标 从招标行为实施主体的自主性来看,招标有自行招标和代 理招标两种。 1、自行招标:是招标方独自进行的招标活动。 2、代理招标和代理招标机构:对于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时应用。即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代为办 理招标事宜。代理机构是“ 理招标事宜。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 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B.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 量:、 C.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 方面的专家库
二、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无限制竞争) A.实质: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B.方法: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符 合条件的承包商可不受地域和行业限制自愿申请投标, 经资格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参加投标竞争; (2)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性) A.实质: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 法人或组织投标, B.方法:招标单位向预先确定的数家承包单位发出 投标邀请函,就投标工程的内容、工作范围和实施条件 等作出简要说明,被邀投标人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参加 投标, C.要求:邀请的投标人一般在5——10家,且不少 C.要求:邀请的投标人一般在5——10家,且不少 于3家。
第一节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一、《招标投标法》 一、《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1、立法宗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2、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香港、澳门不适用。 3、调整对象:“招标投标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 、调整对象:“招标投标活动” 二、强制招标制度 强制招标,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采购项目,凡是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必须通过招标进行采购,否则采购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1、强制招标的规模和范围 1)《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 2)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 三、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首先要求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 (2)公平原则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3)公正原则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第五章建筑工程招标与投标(一)

第五章建筑工程招标与投标(一)

5.2.2 建设工程招标主体
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 项。 (4)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 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 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上述第3)条中有关规定的事项。 (5)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 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 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 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6)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 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 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 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
5.2.2 建设工程招标主体
2.建设工程招标类型 (1)自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 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根据国家计委2000年7 月1日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具体包括: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 、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5.1.3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意
招标是我国建筑市场或设备供应走向规范化、完善化的 重要举措,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步骤,对控制 项目成本、保护相关员工廉政廉洁有着重要意义。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版)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版)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全文(最新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标准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立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工程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那么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根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一、交易中心的定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2.国办发[2002]21号《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一(二)条:目前已经设立和运行的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建市[2005]208号: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特殊场所,应当为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

二、招标工程必须进场交易的规定1.国办发[2002]21号《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一(一)条: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现阶段,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

特大型和大型市政工程项目采用国际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公开招标的规定办理。

其他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

2.建设部89号令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3.建设部124号令第六条第二款: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

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
1. 政府采购应该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城市信用原则。 2.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3.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 采购方式。 4.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5.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 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6.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7. 政府采购项目自签订采购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8. 必须进行招标的:(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业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种,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 9. 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 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1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备案。 11.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12.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找遍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 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13.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 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之日止,最少不得少于二十日. 15.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 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万晟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16. 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1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其中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8.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19.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0. 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由司(局)级担任,一般在 55 周岁 以下. 21. 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任免,由处级以下公务员担任,一般在 50 周岁以下。 22.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例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 (10真) A、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 面通知招标人 B、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 件 C、须经过招标人的同意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已经 提交的投标文件 D、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 收 【参考答案】A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 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并取得 批准
(2)勘察设计的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所必须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 收集完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条件 (1)招标人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
问:评标专家可以参加开标会吗?
例:在评标委员会组建过程中,下列做法符合 法律规定的是( )。(11真)
A、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仅在评标结束前保 密
B、评标委员会七个成员中,招标人的代表为 三名
C、项目评标专家从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 的相关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2)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 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 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 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1.3投标的要求
1、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 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 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投标法规目录【最新版】

招标投标法规目录【最新版】

招标投标法规目录一、主体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7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2月20日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2月1日施行/2017年3月1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3月19日第二次修订/2019年3月18日第三次修订)二、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法规3.《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7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2000年7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4.《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7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2000年7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5.《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6月1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2001年6月18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7部委联合发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2001年7月5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7.《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02年1月10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8号/2002年2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8.《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2月22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发布/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29号/2003年4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9.《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8部委联合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2003年8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10.《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7部委联合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0号/2003年5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7部委联合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2004年8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1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7部委联合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2005年3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11月1日9部委联合发布/9部委令第56号/2008年5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1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2000年6月30日国家计委发布/计政策〔2000〕868号/2000年7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15.《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2月4日8部委联合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令第20号/2013年5月1日施行)16.《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3月11日9部委联合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令第23号/2013年5月1日施行)17.《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6月24日14部委联合发布/14部委令第39号/2017年5月1日施行)18.《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发布/2018年6月1日施行)三、住建部牵头制定的法规1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2001年6月1日施行/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建设令第4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建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订)2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月24日住建部发布/住建部令第33号/2017年5月1日施行)21.《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年3月21日住建部发布/建市[2008]63号/2008年5月1日施行/根据2019年4月4日《住建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第一次修正】(取消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备案)2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年6月24日住建部发布/建市〔2011〕86号/根据2019年4月4日《住建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第一次修正】(取消合同备案)。

国家工程招标规章制度

国家工程招标规章制度

国家工程招标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国家工程招标活动,提高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招标市场的秩序,保障招标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国家工程招标是指依法进行的建设项目招标,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领域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国家工程招标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工程招标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招标参与方的平等竞争权利。

第五条国家工程招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优先考虑质量、价格、信誉等因素,保证中标方能够按时、合格完成工程任务。

第六条国家工程招标制度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国家工程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招标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招标文件的内容。

第二章招标人资格和条件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具备独立经营、合法经营资格,具备承担建设工程任务的能力。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具备完善的财务和信誉状况,具备良好的工程施工质量、工程管理和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不得有干预、扰乱招标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泄露他人商业机密,不得串通投标。

第三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十三条招标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工程特点,制定招标文件,明确工程的基本要求、技术规范、质量要求、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等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技术规范、质量要求、投标保证金、保证金返还标准、中标通知书等内容。

第四章招标程序第十五条招标活动应当进行全程公开,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确保招标参与方的知情权。

第十六条招标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招标公告、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环节。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广泛发布,确保各方获悉招标信息。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所指建筑工程

招标投标法所指建筑工程

一、引言招标投标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经济法律,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筑工程作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招标投标活动受到招标投标法的严格规范。

本文将围绕招标投标法所指的建筑工程展开论述,分析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特点及注意事项。

二、招标投标法所指的建筑工程1. 定义招标投标法所指的建筑工程,是指建设单位为建设、改造、维修、拆除等目的,依法进行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及其附属工程。

具体包括:住宅、商业、工业、公共建筑、交通设施、水利设施、环保设施等。

2. 分类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可分为以下几类:(1)大型建筑工程: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建筑工程;(2)中型建筑工程: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且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3)小型建筑工程: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且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

3. 招标投标主体(1)招标人:建筑工程的招标人是指建设单位或者其授权的单位。

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②具备招标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等条件;③具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能力。

(2)投标人:建筑工程的投标人是指具备招标投标条件的施工单位。

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②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③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④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特点1. 法律性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2. 竞争性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通过竞争机制选择最佳施工单位,实现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最优化。

3. 专业性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涉及专业知识和技术,要求招标人和投标人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 严谨性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要求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各个环节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谨性。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
或者其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各自的优 缺点是什么?
第一节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概述
2.1.5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1、信息发布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面向社会, 邀请招标是像某一特定条件范围中的承包人 发送投标邀请书 2、承包人选择范围不同:邀请招标正对实 现已有了解的承包人,投标人的数目优先, 竞争力不足,范围较小 3、公开程度不同:公开招标必须严格按照 预定程序进行;而邀请招标公开程度较低 4、时间和费用不同:邀请招标比公开招标 花费更少
对不易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投标单位直 接向承包人发出招标通知,直接洽谈的成为议标
2.2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程序
2.2.1建设工程招标的要求
1、招标的方式
除了上诉的特殊情况要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其余都要选择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天内, 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 件订立书面合同
应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总程序 招标准备阶段
招标单位
组建招标机构



准备招标文件
第一节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概述
招投标的性质
甲公司招标,乙、丙、丁三家公司投标,最后丙公司中标,问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招标属要约,乙、丙、丁公司投标属承诺 B、甲公司招标属要约,乙、丙、丁公司投标属新的要约 C、甲公司招标属要约邀请,乙、丙、丁投标属要约;丙公司中标 是丙公司的承诺 D、甲公司招标属要约邀请,乙、丙、丁投标属要约;丙公司中标 是甲公司的承诺 E、甲公司招标属要约,丙投标属承诺;丙公司中标是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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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诚实信用原则
在招投标活动中,以诚实善意的态度参与 招投标活动,持良好的信用,不得弄虚作假, 欺骗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节


一、招标人 招标人是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 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应当是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该法意义上的招标人。)
二、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履行了相关手续(完成各项审批,按照国家规定的 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 2、资金已经落实(招标人在招标前应当确保其拥有相 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 3、完成了必要的准备工作标方式
余地大;邀请招标的对象是事先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投标 人的数量有限,竞争性不完全充分。 3)公开的程度不同:公开招标的所有活动、招标程序、标准全部公开 ;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相对小些。
4)时间和费用不同:公开招标程序比较复杂,投 标人数量没有限定,所以时间和费用相对较多。
5)适用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适用于政府重大工 程项目;邀请招标适用于政府中小工程,私人工 程等。
五、自行招标和代理招标 (一)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 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人员。 3.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 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2、代理招标(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
三、招标方式 1、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
组织来进行投标,它是面向全社会的招标。 2)邀请招标:招标人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些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
济组织来进行投标。
2.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区别 1)信息的方式不同:一是公告,一个是投标邀请书。 2)选择承包人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是面向全社会的,竞争性强选择
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本章主要内容
1.了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 2.掌握《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及 调整对象。 3.掌握招标与投标的程序、要求、方式。
重点
1、强制招标范围,招标要求 2、投标要求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第一节 招标投标概述
一、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1、适用范围: 时间效力:2000年1月1日 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对人的效力:参与招投标的主体
四、招标公告 1.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事实施地点和时间、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投标截止日期。 2.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 招标公告发布在国家或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 如:《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同时在招标办终端电子屏幕上发布,发布的次 数不少于3次,且不少于7天(不包括节假日)。
1、 P124,6
2、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揽的招标范围有哪些?
结束! 谢谢大家!
2、强制招标制度 强制招标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采购项 目,凡是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进行采购, 否 则采购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强制招标的范围: ①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③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④国家融资项目 ⑤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金。
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3)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六、施工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1、招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
源或哦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 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撤回 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评标方法 和标准。
二、建筑工程招标与投标的原则 1、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开标公开、评标公开、中标结果公开 2、公平原则 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 同等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歧视任何一方。 招标方提供相同的信息 投标方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3、公正原则
评标结果要公正。评标时对所有投标者一 视同仁,严格按照事先公布的标准和规则统一 对待各投标人。
2、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3、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4、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5、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6、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小 结:
1.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 2.《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及调整对 象。 3.招标的的程序、要求、方式。
作业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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