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索具使用、检验和报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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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滇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吊索具报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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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索具报废标准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吊索具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吊索具的使用、检查和报废管理程序,防止由于错误使用或使用有缺陷的吊索具而发生伤害事故,特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
1、本标准规定了起重吊索具安全使用和报废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单位作业场所作业过程中使用的吊索具。
三、引用标准文件
1、JB/T8521-1999《起重吊具合成纤维吊装带》
2、GB/14736-1993《港口装卸用吊环使用技术条件》
3、GB10603-1989《一般起重用锻造卸扣》
4、LD48-1993《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
四、本标准规定的起重吊索具是指起重作业中用来提升重物的固定或活动器具(包括钢丝绳、组合钢丝绳、吊链、组合吊链、吊带、吸盘、卸扣、吊钩、吊环等)。
第二章报废标准
一、凡是国家有统一报废标准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自制吊具索具中,国家未制定标准的,则由相关部门根据起重吊索具性能情况制定报废标准。
二、吊索具报废标准细则
1、钢丝绳报废标准
1.1 钢丝绳在一个节距以内断丝达到7-8根时即应报废;
1.2 表层钢丝绳直径磨损超过原直径40%的应报废;
1.3 钢丝绳直径减少量达到7%时报废;
1.4 钢丝绳有明显的内部腐蚀必须报废;
1.5 局部外层钢丝绳伸长显“笼”状畸变必须报废;
1.6 钢丝绳出现整股断裂必须报废;
1.7 钢丝绳的纤维芯直径增大较严重时必须报废;
1.8 钢丝绳发生扭结、变折塑性变形、麻芯脱出、受电弧高温灼伤影响钢丝绳性能必须报废。
2、卸扣报废标准
2.1 卸扣已有明显永久变形,横销已不能转动自如;
2.2 本体与横销任何一处横载面磨损超过名义尺寸10%;
2.3 卸扣任何一处发生裂纹;
2.4 卸扣与横销永久变形和发生裂纹,不得以任何方式去修复。
3、吊带的报废标准
3.1 为防止吊带极限工作载荷标记磨损不清发生错用,吊带本身以颜色区分:紫色为1000kg;绿色为2000kg;黄色为3000kg;银灰色为4000kg;红色为5000kg;蓝色为8000kg;10000kg以上为桔黄色;
3.2 织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
3.3 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
3.4 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强度减弱;
3.5 纤维表面粗糙易于剥落;
3.6 吊带出现死结;
3.7 吊带表面有过多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损以及热熔化或烧焦;
3.8 带有红色警戒线吊带的警戒线裸露。
4、纤维吊绳的报废标准
4.1 吊绳被切割、断股、严重擦伤、绳股松散或局部破裂;
4.2 吊绳表面纤维严重磨损,局部绳径变细,或任一绳股磨损达原绳股1/3;
4.3 绳索捻距增大;
4.4 绳索内部绳股间出现破断,有残存碎纤维或纤维颗粒;
4.5 纤维出现软化或老化,表面粗糙纤维极易剥落,弹性变小、强度减弱;
4.6 严重折弯或扭曲;
4.7 绳索发霉变质、酸碱烧伤、热熔化或烧焦;
4.8 绳索表面过多点状疏松、腐蚀;
4.9 插接处破损、绳股拉出、索眼损坏;
4.10 已报废的绳索不得修补重新使用。
5、吊环的报废标准
5.1 从吊环不弯曲的平面算起,扭曲超过10%;
5.2 长形环内长L(圆形环内径D)变形率达5%以上;
5.3 吊环直径磨损或锈蚀超过名义尺寸10%;
5.4 吊环上出现裂纹、裂痕或凹槽。
6、吊链的报废标准
6.1 链环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5%时报废;
6.2 链环之间以及链环与端部配件连接接触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的80%;其它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的90%时报废;
6.3 产生裂纹或高拉应力区的深凹痕、锐利横向凹痕时报废;
6.4 链环修复后、未能平滑过渡,或直径减少大于原公称直径的10%时报废;
6.5 扭曲、严重锈蚀以及积垢不能加以排除时应报废;
6.6 端部配件的危险断面磨损减少达原尺寸10%时报废;
6.7 有开口度的端部配件,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时报废;
6.8 卸扣不能闭锁时报废。
7、吊具的报废标准
7.1 吊卡具危险断面磨损超过10%时,应予报废;
7.2 吊具其它附件达到报废标准时,其吊具附件应更换或报废。
8、其他吊索具的报废标准
8.1各类吊索具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或达到技术标准规定的报废标准的,应予以报废。
9、吊索具报废的审批
9.1 钢丝绳等一般吊索、小型吊具的报废由使用部门安全员现场查看后,决定报废;
9.2 大型吊具的报废应经过使用部门主管负责人的审批,必要时应提请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及工艺管理部门等进行审批。
10、吊索具报废的处置
10.1 报废的吊索具应立即从工作场所撤出,一时来不及撤出的,钢丝绳应用气割割断,其他吊索具应作出明显的报废标识,防止报废吊索具的误用。
10.2 大型吊具经批准报废后,应及时予以处置,属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应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第三章附则
一、本标准从下发之日实施。
二、本标准由设能部部起草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