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剂大蒜素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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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大蒜素”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及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本标准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下达的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编号为20141772-Q-469,项目名称为《饲料添加剂大蒜素》。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2、制定本标准的必要性
大蒜素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多功能饲料添加剂,以其作用广泛、效果显著、无残留、抗菌、消炎、抗病毒、无抗药性、降血压、抗动脉粥样硬化、抗氧化、提高机体免疫力、降低成本和刺激食欲等优点而备受养殖户和饲料厂家的青睐。天然大蒜素油是由大蒜经过清洗、捣碎、提取过滤、蒸馏等工艺得到的产品。大蒜转化为大蒜素油的成本很高,转化率不到1%。当前饲料工业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大蒜素,一般是由人工合成的液体,饲料添加剂大蒜素(粉剂)是由饲料添加剂大蒜素被一定的载体吸附形成的,多为呈流动性的细小粉末。
饲料添加剂大蒜素是单质硫(硫磺)、硫化钠和氯丙烯为原料化学合成的以二烯丙基一硫醚、二烯丙基二硫醚、二烯丙基三硫醚和二烯丙基四硫醚为主要成分的硫醚类饲料添加剂大蒜素产品。二烯丙基一硫醚在心脑血管疾病的防治上有良好的效果。二烯丙基二硫醚、二烯丙基三硫醚性质稳定,杀菌力强。二烯丙基四硫醚不稳定,久置会释放出硫和其它不明物质。二烯丙基二硫醚、二烯丙基三硫醚之和约占大蒜素总含量的80%以上。习惯上常把二烯丙基二硫醚和二烯丙基三硫醚称为大蒜素。
目前,大蒜素的研究主要在食品和农业检测领域。大蒜素的主要检测方法有重量法、滴定法、分光光度法、气相色谱法、气相色谱-质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等。前三种方法操作繁琐,费时,灵敏度低,准确性差。后三种方法相对简便、快捷。气相色谱法、气相色谱-质谱法和高效液相色谱法三种方法相比较而言,目前文献中最常用的是气相色谱法。一是因为气相色谱-质谱法仪器昂贵,操作要求高,二是因为二烯丙基二硫醚和二烯丙基三硫醚都没有紫外吸收,使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检测灵敏度相对较差。
饲料添加剂大蒜素在饲料行业已被广泛使用。然而国内尚无饲料添加剂大蒜素国家标准,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缺少统一的检测依据及产品判定标准,不利于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标准的建立,以填补饲料添加剂大蒜素产品标准的空白,为开展饲料添加剂大蒜素的监督监测、解决质量争议提供法律意义上的技术支撑。
3、主要工作过程
2014年12月23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制修订计划。
2015年1月-3月,起草小组分工合作,开始查阅资料。
2015年4月-5月购置试剂及标准物质。
2015年6月-12月研究并确定样品前处理方法、气相色谱条件。
2016年1月-2月,编写标准草案。
2016年3月召集生产企业召开研讨会,讨论标准草案,确定技术指标并收集不同企业的样品。
2016年4月至5月,进行灵敏度、精密度试验、重现性等试验。编写标准编制说明、修改标准草案,形成《征求意见稿》。5月底召集生产企业及使用企业召开研讨会,讨论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6年6月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形成《预审稿》。
2016年7月2日预审并形成《送审稿》。
2016年10月9日-10月21日先后由三个质检机构验证标准并提供验证报告。
2016年10月27日,受农业部委托,饲料标委会组织召开了由12位代表组成的审查组对标准送审稿的审查会。
2016年11月-2017年1月,按照终审会的意见和建议,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4、主要参加单位、成员及各自所做的工作
主要参加单位为山东省饲料质量检验所,无其他协作单位。
李俊玲、宫玲玲、赵学峰主要负责文献的查询及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的编写,宫玲玲、强莉主要负责试验研究,李斌、杨智国、赵学峰主要负责试剂及标准物质的购置、研讨会的组织等工作。
5、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
(1)有力保障饲料质量安全
饲料添加剂大蒜素产品是以氯丙烯(C3H5Cl)、硫化钠(Na2S)和硫(S)为原料,经取代反应化学合成的大蒜素油产品。硫化钠(Na2S)和硫(S)原料会直接引入重金属铅、砷等,另外,如果生产过程反应不完全不彻底产品中会有氯丙烯残留。所以饲料添加剂大蒜素产品技术指标中的铅、砷、氯丙烯等指标需要严格控制,一旦超标,则会延伸影响饲料产品质量,降低饲料产品品质,进而影响动物健康,并威胁到食品质量,进入食物链后,直接威胁到人身安全。
(2)、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行为,以加强饲料市场监管
饲料添加剂大蒜素目前尚没有相关标准,正是由于尚无标准可依,存在以下乱象:一是饲料添加剂大蒜素产品的主含量高低不一、限量指标控制有好有差、价格悬殊;二是饲料添加剂大蒜素(粉剂)的质量参差不齐、竞争无序;三是饲料监管部门监管无据可依,没有可利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无序的市场进行整治、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监管。
(3)、为执法提供有力依据,严控农产品投入品品质
根据《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是饲料生产企业作为第一责任方,必须生产合格安全的饲料产品;二是出场产品必须检验合格;三是使用企业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查验,产品合格方可使用;四是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饲料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对生产、经营和使用不合格产品的企业采取相应措施。上述的几个控制或监管环节,都必须有强制性标准作为依据和保障,才能确保科学、公正、公平。
二、标准编制的原则
1.执行标准:本标准的结构、技术要素及表述方法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20001.4-2001《标准编写规则第4部分:化学分析方法》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写。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力求做到:技术内容的叙述正确无误;文字表达准确、简明、易懂;标准的构成严谨合理;内容编排、层次划分等符合逻辑与规定。
2.标准化:使得本产品的各项技术指标有了统一的标准。
3.适用性原则:标准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意见,使本标准便于实施。
4.通用性原则:本标准制定过程中收集不同企业的产品进行检测并归纳总结出本产品通用的指标的检测方法和标准值。
三、生产工艺及国内外基本生产情况
1、生产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