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焊与气割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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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焊与气割安全规定
第一节氧气的使用
第一条:严禁将氧气用以通风换气。
第二条:严禁将氧气作为气动工具动力源。
第三条:严禁接触油脂和有机物。
第四条:禁止用氧气来吹扫工作服。
第二节乙炔的使用
第一条:使用乙炔时,不得超过安全规定的压力极限,如中压乙炔发生器的乙炔压力不得超过0.147Mpa。
第二条:使用乙炔时,不得超过安全规定的温度,如乙炔发生器出气口的乙炔温度应低于40℃,水温应低于60℃。
第三条:乙炔着火时,严禁用四氯化碳灭火器扑救,宜用二氧化碳灭器或干粉灭火器救火。
第四条:在任何情况下应注意避免在容器或管道里形成C2H2---O2混合气体。一旦形成,应采取安全措施如从排气门或焊割炬排除后,才能给焊割炬点火。
第五条:乙炔发生器的温度只能用酒精温度计,禁止使用水银温度计。
第三节氧气瓶的搬运与保管
第一条:禁止把氧气瓶和其它瓶放在同一仓库内。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同氧气瓶一起运输和存放。
第二条:氧气瓶应装有瓶帽和防震胶圈,注意轻搬、轻放,防止剧烈震动和阳光直接曝晒,不得接触易燃易爆物和热源辐射加温,严禁用火焰烘烤,以免引起氧气气体膨胀而爆炸。
第三条:氧气瓶阀冬季冻结时,可用热水或水蒸气加热解冻,严禁用火焰烘烤和钢材一类器具猛击,更不能猛拧减压表的调节螺丝,以防氧气大量冲出而造成事故。
第四条:氧气瓶严禁沾染油脂,检查气瓶口是否漏气时可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试验,严禁用烟头或明火试验。
第五条:开氧气阀时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的侧面,并缓缓一放,不要面对减压表以免发生意外事故。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将瓶嘴的保护罩旋紧。
第六条: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允许全部用完至少应留有98~196Kpa的剩余压力。
第七条:氧气瓶如果漏气应立即搬到室外,远离火源。搬时来可接触瓶嘴。氧气瓶着火时,应迅速关闭阀门。
第八条:氧气瓶的定期检查和打压试验,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使用期满和送检不合格的气瓶,均不得使用。
第九条:操作中氧气瓶距离乙炔发生器、明火或火源、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应大于5m。
第四节溶解乙炔气瓶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节适用于移动式、可重复充气的浇注有多孔性填料的风质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
第二条:乙炔瓶是由钢质气瓶、多孔性填料、溶剂、溶解乙炔及附件等组成。乙炔瓶的内外表面不得有裂纹、重皮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第三条:乙炔瓶必须逐个进行水压和气密性试验,逐个测定实际容积和重量。水压试验压力为5.88Mpa,气密性试验压力为2.94 Mpa。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方法、要求与合格标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1和附录2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对乙炔瓶附件的要求如下:
1、瓶阀材料应采用碳素钢或低合金钢。瓶阀应有易熔塞,侧面接头采用环形凹槽结构,下端应设置过滤用的毛毡和不锈钢网。
2、钢瓶肩部至少应设置一个易熔塞。
3、易熔合金熔点为100±5℃。
4、瓶阀的密封材料,必须采用乙炔、丙酮不起化学反应的材料。
5、检验标记环为铅制,装于瓶阀和颈圈之间,要能转动。
6、钢瓶应配有固定式的瓶帽,在不拆卸瓶帽的情况下,应能转动检验标记环和看清钢标记。
7、钢瓶应有颈圈和底座,且必须牢固可靠。
8、同一规格、型号、商标的瓶阀和瓶帽成品的重量应相应同。瓶阀成品重量允许误差5%,瓶帽成品重量允许误差8%。各附件应按统
一的标准、规格和技术要求进行制造。
二、运输、贮存
第五条:运输乙炔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2、车船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时,横向排放,头部应朝向一致,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直立排放,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
3、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炎热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4、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器)。
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6、严格遵守交通和公安部门颁布的危险品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第六条:贮存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使用乙炔瓶的现场,贮存量不得超过5瓶;超过5瓶时应符合本节下一条的规定。
2、贮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且不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3、贮存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应设有足够的消防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器)。
4、乙炔瓶应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倾倒的措施。
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品同间贮存。
6、贮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等标志牌。
第七条:在使用乙炔瓶的现场,贮存超过5瓶但不得超20瓶时,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贮存间,应有一面靠外墙;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瓶库;贮存量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是开门、窗和洞的防火墙,并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第八条:乙炔瓶库房的设计和维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使用
第九条: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和贮存时,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超过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第十条:乙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涂改。使用中的乙炔瓶漆色工作,由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
第十一条:使用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敲击、碰撞,尤其禁止用铁制工具敲撞。
2、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要防止曝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高处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3、瓶阀冻结,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以下的温水解冻。
4、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的运输车,严禁用电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