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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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模版)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xx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法》、《刑事诉公法》规定,接受xxx丈夫委托,指派我担任xxx伪造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案件一审被告人xxx的辩护人,现据刚才的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xxx的行为不应定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xxx仅参与了证件买卖,并没有实施伪造行为,因此,不应定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22号规定,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在这个解释中,将构成犯罪的行为仅限于制作学历、学位证明,而本案制作的是“继续教育登记证”,根据《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继续教育登记证”不是“学历学位证明”,伪造继续教育登记证不应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二、不应定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xxx仅参与了买身份证行为,没有参与伪造,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仅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构成犯罪,对于买卖居民身份证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

三、指控xxx系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共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在本案中,具体伪造证件的人和提供样本、照片的人均没有归案,伪造的事实没有查清,因此,指控xxx系伪造共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四、xxx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上是出于为别人帮忙,客观上触犯了法律,其主观恶性小,并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况且证件均被收缴,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刑法》第72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建议本案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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