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三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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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三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2017年修订)

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500张及以上

二、科室设置:

设置以下一级诊疗科目并提供相对应的医疗服务:

临床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感染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精神科、肿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中医科、全科医学科。(注:如属地城市有二

级以上公立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卫生主管部门统筹部署医疗

资源,精神病科和感染(传染病)科可以不单独设置)。

医技科室:药剂科(药学部)、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

核医学科。

设置以下二级诊疗科目并提供相对应的专科医疗服务:

内科

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血液内科、肾病学科、内分泌科、免疫学科。

外科

普通外科、骨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胸外科。

妇产科

妇科、产科。

儿科

新生儿科。

精神科

心身医学科、心理治疗科。

医学检验科

临床体液检验、血液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临床生化检

验,临床免疫、血清学检验,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检验。

医学影像科

X 线诊断、计算机断层扫描诊断、磁共振成像诊断、核医学诊疗、超声诊断、心电诊断、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神经肌肉电图诊断、介入放射诊疗。

核医学科

核素显像[SPECT(必备),PET/CT(可选)]、体外标记免疫分析(放射免疫分析必备,化学发光可选)、放射性核素治疗(门诊必备,核素治疗病房可选)、骨密度仪(可选)、14碳呼气试验

(可选)。

三、人员:

(1)卫生技术人员与实际开放床位之比≥1.03:1

(3)护理岗位人员与实际开放床位之比≥0.4:1

(4)护理岗位人员与医师之比≥1.5 : 1

(5)各临床科室(一级诊疗科目)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6)临床药师≥4 名

(7)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

(8)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与三级医院服务功能相匹配,能够满足临床诊治疑难重症及开展医疗技术等服务需求。包括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彩超(二维彩超、三维彩超)、计算机断层扫描(CT)(64 排及以上)、数字 X线(DR、 CR)、磁共振成像(MRI)(1.5T 及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数字胃肠透视机、乳腺 X 光机、胃肠 X 光机、移动式C臂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SPECT及放射免疫分析仪等。

六、信息化建设和远程医疗

电子病历系统符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电子病历数据标准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发的相关标准要求。落实并执行信息安全保护建设,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建立安全防护、系统互联共享和个人隐私保护等制度。

远程医疗平台应当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能够支持双向转诊和医保支付的信息共享,支持远程医疗和培训等相关业务运行,支持医务人员开展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远程监护等业务,支持跨学科、跨机构之间协同业务,满足对疑难重症病例的诊疗需求,并对各项业务进行全过程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

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符合要求

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资金:注册资金至少:1000万元;投资:25000万元;

九、其他:消毒供应(室)中心、手术室等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第三方提供服务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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