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讲进出口税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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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率适用 2.1 税率适用原则 (1)进口税率适用原则 参见教材P209,要掌握。 (2)出口税率适用原则 出口暂定税率优先于出口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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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名称 最惠国税率
适用范围
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 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 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 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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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4)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卸、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
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卸、短装部分退还 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 者出口短卸、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5)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的原因,由进出 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 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6)因海关误征,致使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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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工贸易缓税利息
(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包括经海关 批准延长的期限)全部出口的,由海关通知中国银行将保 证金及其利息全部退还。
(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未能出口或经 批准内销,除依法补征税款外,还征收缓税利息外,还加 征滞纳金。
缓税利息=补征税款*计息期限*活期存款储蓄年利息率/360
税、报复性关税
障措施关税率、报复性关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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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税率适用时间(重要考点)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实
施的税率征税。 (1)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适用装载该
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2)进口转关运输货物,以指运地海关接收到申报之日的税
率计算;提前报关的,以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的税率 计算。 (3)出口转关货物:适用启运地海关接收该货物申报出口之 日实施的税率
我国目前纳税的方式主要是以进出口地纳税为主, 也有部分企业经海关批准采取属地纳税方式。 (2)缴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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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缴纳பைடு நூலகம்类
缴纳凭证
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税
《海关专用缴款书》
退税
《收入退还书》
补税
《海关专用缴款书》
滞纳金
《海关专用缴款书》
滞报金
《海关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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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款退还 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税款后,由海关将原缴纳关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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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中申报货物: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 之日实施的税率
(5)超期未报关由海关变卖货物: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 报进境之日
(6)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应当按照该行为 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该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 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7)特殊贸易的货物缴纳税款,按照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 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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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延期纳税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 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所在 地直属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 同时还应当提供缴税计划。
延期交纳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逾期缴纳税款的,自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 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协定税率
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含有关税优惠条 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特惠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的特殊关税 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普通税率
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进 口货物,或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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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税率
最终适用税率
同时适用最惠国税率、进口暂 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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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具有集权性、临时性、特殊性的
特点,一般是“一案一批”。 由国务院根 据某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期或某批货 物的特殊情况,按规定给予特别的临时性 的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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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的区别
性质 申请
法定减免
特定减免
按照《海关法》 《关税条例》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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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减免税费
关税的减免分为三大类: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临时减 免税3大类
1.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的范围,有7个方面 (1)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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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
第五讲:进出口税费
制作:向云 经济与管理学院国际经济与
贸易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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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1.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1.1原产地规则定义: 一国(地区)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
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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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原产地规则类别:
从适用目的的角度划分,原产地规则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 优惠原产地规则
充分理由证明过境运输完全出于地理原因 或商业运输的要求,并证明货物在运输过 程中未经实质加工。 (参见教材,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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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内容 (2)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
实质性加工改变:是指产品经加工后,在 《海关进出口税则》中4位数一级的税则归 类已经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占新产品 总值的比例已达到30%及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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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退税的期限及要求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或人或他们的代理人,
在缴纳税款后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 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2)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 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 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2.3退税凭证:“收入退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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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框架协议》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一个原产地证书只适用于一批进口货物,不可多次使用。 ※原产地证书应当自东盟国家有关机构签发之日起4个月向
我国境内申报地海关提交,经过第三方转运的,提交期限 延长为6个月。 ※原产于东盟国家的进口货物,如果产品的FOB价不超过 200美元,无须要求我国的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进口方) 提交原产地证书。但是要提交出口人对有关产品原产于该 出口成员方的声明。
(1)优惠原产地规则 是指一国为了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的原产地规则,优惠范围
以原产地为受惠国的进口产品为限。优惠原产地规则也叫“协 定原产地规则”。 (2)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是一国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 自主制定的原产地规则。也叫“自主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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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原产地认定标准: 1.3.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完全在某一受惠国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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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原产地证明书
1.4.1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1)《亚太贸易协定》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一个原产地证书只适用于一批进口货物,不可多次使用。 ※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交原产地证书的,由海关依法确定进口
货物的原产地,货物征税放行后,纳税义务人自货物进境 之日起90日内补交原产地证书的,经海关核实,对按原 税率多征的部分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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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强制执行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
海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缴。分为强制扣缴 和变价抵扣。 (1)强制扣缴(含义熟悉) (2)变价抵扣(含义熟悉) 7.缴纳税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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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
1.【问答】我国某公司从越南进口的设备。有20%的零件是美
国生产的,还有30%的零件是法国生产的,剩余的成分都产自 越南,最后在越南进行组装成成品。然后从越南出口到我国, 那么我国企业在进口这批设备的时候,原产地的申报是越南、 还是美国、还是法国呢?
为进一步鼓励利用外资和 引进技术、扩大对外贸易、 发展科教文卫事业,而给 予针对特定地区、特定用 途特定企业的减免。
属于法定减免范围 的进出口货物,无 须事先提出申请
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提 出申请
后续管理 无须进行后续管理 海关对其进行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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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进出口税费缴纳与退补
1.税款缴纳 (1)缴纳方式 指纳税人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向海关交纳关税。
※所用文字为英语 ※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或实际出口后15日内
签发。 未能在规定的日期签发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
申报地海关提交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签发的 注明“补发”字样的原产地证书。 如果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毁坏,在该证书签 发之日起1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签发经证实 的原产地证书正式复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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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交原产地证书的,由海 关依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货物征税 放行。东盟成员国的货物,应当在货物装 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且在原产地证书上注 明“补发”字样。经海关核实,对按原税 率多征的部分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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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EPA的原产地证明书 :绿色关封制度 ※一个原产地证书只适用于一批进口货物,不可多次使用。 ※另外还要注意,海关因故无法进行联网核对的,应纳税义
得或生产的货物,获得或生产该货物的受 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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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标准(重要考点) ①货物的最后加工制造工序在受惠国完成 ②用于加工制造的非原产于受惠国及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
零部件等成分的价值占进口货物离岸价的比例,在不同的 协定框架下,增值标准各有不同: ※《亚太贸易协定》 (非原产于受惠国的原材料等)增值部 分不超过55%;孟加拉国65% ※《框架协议》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 增值标准,原产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物的成分不少于 40%,非东盟国家的材料、零件,不能超过60%,并且 最后的工序是在东盟国家境内完成。
暂定税率
同时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 进口暂定税率
从低适用
同时适用国家优惠政策、进口 取低计征,但不得在暂定税率
暂定税率
基础上再进行减免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存 适用普通税率的货物,不适用
在进口暂定税率
暂定税率
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其他税率
配额内的适用配额税率,配额 外的适用其他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关 适用反倾销率、反补贴率、保
务人书面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按照适用的最惠国税 率或者暂定税率征收相当于应缴纳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先 予以放行货物,并办理进口手续。 海关应当自该货物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定其原产地证书的 真实情况,根据核查结果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者保证金 转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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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原 产地证明书
物料和饮食用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7)法律规定的其他减免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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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定减免税的范围 (1)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物资 (2)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 (3)贷款项目进口物资 (4)特定区域物资 (5)科教用品 (6)残疾人用品 (7)救灾捐赠物资 (8)扶贫慈善捐赠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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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款追征和补征
追补税是指海关短征和纳税人短缴和漏缴的税款,由海关照 章进行追征和补征的行为。
3.1追征和补征的范围(重要考点) (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 (2)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 (3)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监管期内因故改变用途按照规定
需要补征税款的
款的全部或部分返回给原纳税人的制度称为关税退还制度。 2.1退税的范围 以下情况海关核准可予以办理退税手续: (1)已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
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
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经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 节有关税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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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香港、澳门 要求港澳产品的增值标准为 30%,则原产地为香港、澳门
※中巴自由贸易区 要求货物中巴基斯坦原产成分 不小于40%,则原产地为巴基斯坦
※中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的原产 地规则:
非受惠国原产的材料、零件的总价值小于60%,并 且最后的工序是在非洲国家境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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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接运输标准 ①运输未经非受惠国关境; ②货物虽经一个或多个非受惠国关境,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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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追征和补征的期限和要求 (1)进出口货物完税后,由于海关方面的原因,
造成的少征和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 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收发货人或者 他们的代理人补征。 (2)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 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 3.3追征和补征的税款的凭证:“海关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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