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子女任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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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的内容

简述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的内容

简述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的内容一、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是啥呢?嘿呀,咱先来说说这个法官任职回避制度。

简单来讲呢,就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让法官在某些情况下要避开一些任职相关的事儿。

比如说啊,如果一个法官和某个案件的当事人有亲属关系,那就得回避。

这亲属关系可不是只算直系亲属哦,像旁系亲属之类的关系比较近的,也可能要回避呢。

为啥要有这个制度呢?这就好比是一场比赛,你要是裁判,你和参赛选手有那种亲近关系,那别人就会觉得这个比赛不公平呀,司法也是这个道理。

二、任职回避制度中的关系范围那这里面涉及的关系都有啥呢?比如说夫妻关系,这是很明显的啦。

要是法官的老婆或者老公是某个案件的当事人,这法官肯定不能审这个案子。

还有父母子女关系,这个也好理解,自己的爹妈或者孩子涉及到案子里了,怎么能自己审呢?另外啊,兄弟姐妹关系也在这个范围内哦。

想象一下,要是法官的哥哥或者妹妹打官司,法官来审,不管判得公不公平,别人都会有想法的。

还有一些像祖孙关系、叔侄关系等比较近的亲属关系,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触发任职回避。

三、回避的具体任职情况再说说回避在任职里具体怎么体现呢。

如果是在法院内部的任职安排上,一旦发现有这种需要回避的关系,就不能让这个法官负责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啦。

可能会把这个法官调到其他的审判任务里,或者让其他没有这种回避关系的法官来审理这个案子。

而且这种回避可不是说等案子审到一半才发现再回避,在案子开始审理之前就要审查清楚有没有这种需要回避的关系。

要是法官自己知道有这种情况还不主动提出回避,被发现了那可就麻烦了,这对法官的职业声誉等都会有很大的影响呢。

四、任职回避制度的意义这个制度的意义可太大了。

它最大的意义就是维护司法公正。

只有法官和案件没有这种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关系,大家才会相信这个判决是公平合理的。

而且这也有利于维护法官队伍的形象。

如果法官老是在有回避关系的案子里审案,那大家就会觉得这个法官队伍不专业、不公正。

同时呢,这也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什么是法官回避守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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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官回避制度?()刑罚种类犯罪类型犯罪状态刑事辩护指南刑事诉讼死刑取保候审各罪辩护重要罪名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审判人员回避制度有如下一些规定:一、审判...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审判人员回避制度有如下一些规定:一、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的条件: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的条件: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三、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的权限: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4-2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4-2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9年4月23日 18:11:55(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第三章法官的条件和遴选第四章法官的任免第五章法官的管理第六章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第七章法官的职业保障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第三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法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七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第八条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第九条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人民法院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实施方案--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实施方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出台任职回避制度实施方案答记者问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实施方案的背景和过程如何?答: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颁布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已在本院及辖区法院陆续开展了思想动员和需任职回避人员的情况摸排工作,一些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官也已经做好了随时转岗的准备工作。

为了确保任职回避制度在各级人民法院规范、有序、平稳、顺利地落实到位,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密切关注各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此项制度的工作动态及思想动向,一方面多次召开不同类型人员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法院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统一各级人民法院对落实这一制度的思想认识,帮助部分干警消除对落实这一制度的思想顾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还研究编撰了《法院领导干部及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任职回避指导手册》,目前也已经同时印发各高级人民法院。

问:实施方案对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是怎样规定的?答: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工作共分六步推进:第一步是宣传动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干警认真学习任职回避规定原文及实施方案和指导手册。

第二步是个人申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所有在编人员都要在填报《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

第三步是审核公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个人申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本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四步是汇总上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列出本院应回避人员名册并逐级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步是提出申请,要求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统一填报《任职回避申请书》。

第六步是岗位调整,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干部下派、岗位交流等工作,分期分批地对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内容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内容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内容
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防止利益冲突,而对法官执行公务时应当选择的行为、事项和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职业或职务等予以限制的制度。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亲属回避。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避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形。

如果法官是上述人员的近亲属,需要回避的,可以主动提出申请或者由当事人申请回避。

2. 地域回避。

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不能在自己的家乡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的辖区内办案,以避免因个人情感等因素影响公正司法。

3. 管辖回避。

对于不属于自己所在法院管辖的案件,法官不得受理或者审理该案件,以避免因对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4. 公务回避。

法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及自己的案件不属于自己主管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请求回避;如果发现其他人员涉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也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任职回避规定

任职回避规定

最高院今天发布实施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同时,北京市法院队伍建设暨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又传出消息:配偶或子女是律师,法院领导干部或一线法官必须离岗。

打造防止利益冲突的“廉政隔离墙”又何止仅仅是法院的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影响法官独立审判的因素不仅仅有“极个别法官利用其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便利条件,相互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更多来自上一级法院、政府、政法委等等的直接或间接干扰;即使在法院内部,亦有其不同领导、不同部门、不同内部人员的“指示”与“招呼”。

不少基层法官对此亦苦不堪言,但又无可奈何。

当过十几年法官的知名律师张燕生说的好:法院应加强法官独立审判力度,建立法官不受任何因素干扰的审判机制,不应片面地把律师当作法院审判不公的替罪羊。

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浅析法官的任职回避

浅析法官的任职回避

浅析法官的任职回避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均规定有法官回避制度。

如何理解法官回避制度的具体实施,笔者谈谈自己的认识,以求同仁赐教。

一、回避的概念回避,就其字面意义来理解,就是因避嫌而不参与其事。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保持公正廉洁,避免因裙带关系或其他关系而形成复杂的关系网,防止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属以及关系人徇私情,而对其任职和履行职务作出某些限制规定的制……法官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

法官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种审判制度,在审判工作中,实行回避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使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合法地退出案件的审理,又可以消除当事人的某些顾虑,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二、官回避的分类法官回避的类型,从形式上可以分为法官的任职回避、法官的审判业务回避、法官的地籍回避三种类型。

1、法官的任职回避法官的任职回避,是指法官基于有一定血缘、亲属关系而不得在一定的岗位任职的一种限制性制度。

我国法官法对法官任职回避作了专章规定。

法官法第15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凡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人,不能在同一个法院领导层任职;不得在同一个法院或同一个审判庭,担任院长、副院长或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条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任职回避的规定

法官任职回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得将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拟任人选。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补充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不得补充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

人民法院在补充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拟补充的人员释明本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五条在本规定施行前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但在本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任职回避条件具备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制度名片这是指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因血亲、姻亲或者任职等原因,对法官本人或者其配偶、子女依法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章。

第十六条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回避制度回避制度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实际运用在许多案件当中,法官或者代理人,就有违背此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出回避的申请。

审判回避制度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论我国法官回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法官回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法官回避制度的完善作者:国中兴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18年第08期摘要:作为司法权的行使者,法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同时,作为独立的个体,法官办案时又难免或多或少受到各种社会历史因素的影响,向“人情”做出一些妥协,而恰恰是这一原因极大影响了司法公正,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由此,也催生出法官回避制度。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有法官回避制度仍有待完善。

本文指出了我国现有法官回避制度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即构建法官任职地域回避制度和完善法官任职公务回避制度。

关键词:人情;司法公正;法官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一、我国现有法官回避制度的规定及其不足我国现行法官回避制度首先形成于刑事诉讼法,在随后制定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中也相继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法官回避制度在总体上还缺乏连贯性和体系性,回避条件和规则甚至在不同诉讼和相关规定中出现了宽严不一的情形。

(一)关于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1.《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颁布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制定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法院领导干部以及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以保证司法廉洁公正和司法权威。

实施本《规定》的对象是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的法官。

其中,所谓“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其他领导干部;“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则是指在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部门从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法官以及执行员。

此《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1)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得选拔任用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2)人民法院在补充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之时,不得将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相关人员作为补充人选;(3)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执行任职回避而不执行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

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

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201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所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组织辖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为了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简称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到位,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目的意义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建设,彰显人民法院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二、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一)宣传动员。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以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文件及指导手册,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而不断增强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个人申报。

凡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的法院在编工作人员(包括在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主动填写《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附件1),并报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

(三)审核公示。

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要指定专人对个人申报情况进行汇总登记、初步审核,并在本院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初步审核发现的问题和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组织人事部门要进行核查,必要时还可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第三章法官的条件和遴选第四章法官的任免第五章法官的管理第六章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第七章法官的职业保障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第三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法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我国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亲属范围的界定

我国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亲属范围的界定

故旧,由吏部另外派员,另辟称谓“考功别头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开创了科举考试师生故旧回避和亲属回避的先河。

宋代亲属回避,经过了从起初的制度不严格到后来日趋严密,范围进一步扩大的过程。

宋初规定:“父子兄弟及亲近之在两府者,与侍从执政之官,必相回避”;[7]有嫡系亲属关系及母家、妻家近亲关系者,不能在一个官衙中任职,或不能在一个地区的不同官衙中任主要官职;中央高级官员的亲属不得在京都及附近任府县官,职卑者要回避;中央政府官员之间的亲属也要回避。

如宰相与执政之间、宰相与六部尚书、给事中、侍郎、翰林学士、中书舍人等侍从官之间必须回避。

宋仁宗康定二年(1041)制定的《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例》,回避亲属的范围从直系亲扩大到姻亲,再扩大到其他旁系亲属。

规定:“本族缌麻以上亲,及有服外亲、无服外亲,并令回避,其余勿拘。

”[8]避亲制度还禁止诸如子承父职之类相互接任地方官。

法令规定:“所注拟外官,其五服之内于法许相容隐者,皆不得相为代。

有敢妄冒居之者,以私罪论”。

[9]官员被任命时,除了自己要填写“射阙状”,声明是否有需要回避的亲属,还要有两名官员为其写出“保官证”证明。

如果被保者故意隐瞒实情,一旦发现,“保官证”也要受连坐惩处。

[10]宋代吸取历史教训,对武官的回避严于一般朝代,宋英宗治平七年规定:武官任职前自己呈报亲属关系,除皇帝的特旨外,已经担任了武官的家庭,不得互相通婚。

[11]南宋在官吏任职亲属回避方面比北宋更严格,亲属的范围也更宽泛和明确,甚至只要有婚约尚未成婚的姻亲也要回避。

宁宗时,《庆元条法事类》卷八《亲嫌・名利敕》对“亲戚”一词,法令作出了具体解释:“诸称亲戚者,谓同居(无服同)若缌麻以上(本宗袒免同),母、妻大功以上亲(姑、姊、妹、侄女、孙女之夫,侄女、孙女之子同),女婿、子妇之父、祖、兄弟(孙女婿及孙妇之父、兄弟妻及姊妹夫之父同),母妻姊妹、外孙及甥之夫(妻之姊妹之子若外祖父及舅同)。

诸缘婚姻应避亲者,定而未成亦是。

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浅析——配偶子女“一方退出机制”

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浅析——配偶子女“一方退出机制”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76-2017 年第 8 期职工法律天地摘 要: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五条与第六条引起较大争议。

十一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试行规定——《最高人民大院关于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对审判人员配偶子女“一方退出机制”进行了细致与完善,随着任职回避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该类规定是否应当存在至今仍有许多不同意见。

关键词:任职回避;法官; 配偶子女2011年出台的法官回避试行规定被称为我国史上最严厉的回避规定。

该规定不仅要求其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行业的人民法院法官进行任职回避,还载明违反该规定的法官将被酌情处罚。

由此看出,这一规定无疑是律师法官家庭二选一的“单方退出”机制。

但是,许多学者与律师也提出了反对意见,并指出此规定的漏洞。

笔者将从多个角度分析,给出一定建议。

一、法官任职回避规定的利弊(一)该规定的缺点1.显著的择业歧视与职业发展限制解读2011年出台的任职回避规定,笔者认为,此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某些家庭以及法科学生的选择。

例如,夫妻双方分别为律师和法官,则双方必须有一方另择职业;父母与子女也因此缩小择业范围。

法律职业相对其他职业来说更具专业性,法官、律师等职业人群往往需要接受好几年的专业教育,同时还需要通过难度很高的司法考试才能执业。

并且,该规定的突然出现,使得许多奋斗多年双方都小有成就的法官律师夫妻不得不单方放弃已获的成就与地位以及相应的工资收入。

一方面,从事法官工作的一方放弃原有领导地位等调到其他文职部门,法院很可能失去一些优秀的审判人才;另一方面,从事律师职业的一方放弃已有的职务,面对越来越严苛的任职回避限制,很难找到能与原来相当的职业,也失去了大部分收入,使得家庭生活面对一定压力。

2.规定本身存在漏洞首先,该规定只提及法官的配偶或者子女,却忽略了旁系血亲及友情联系等其他亲密的社会关系,并非配偶和子女比兄弟姐妹更有可能产生“关系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5.16•【字号】京高法发[2011]161号•【施行日期】2011.05.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回避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1年5月16日京高法发[2011]161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局、庭、处、室、队、学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及《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规定》和《实施方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将此《意见》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意见为积极稳妥地贯彻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维护北京法院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和《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深刻领会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任职回避制度是人民法院深入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廉洁问题的热切关注,是今年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领域。

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制度,有利于加强对法院内部人员的监督和自我约束,从源头上降低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几率,保障司法队伍的廉洁;有利于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彰显人民法院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维护法院公正廉洁的司法形象;同时有利于降低廉政风险,为广大法院干警提供自我保护。

公务员回避规定

公务员回避规定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回避第五条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

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作出决定。

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

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地域回避第八条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法官任职回避情况汇报

法官任职回避情况汇报

法官任职回避情况汇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是国家的审判人员,履行审判职责时必须做到公正、廉洁。

为了确保法官的审判活动不受利益冲突的影响,法官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进行回避。

下面将就法官任职回避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对于法官本人的回避情况,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自己或者家庭成员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情形,应当申请回避,不得参与审理。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求法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进行回避,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其次,对于法官的利益冲突情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自己或者其他人曾经代理过案件的一方,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审理。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求法官要严格自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再次,对于法官的其他情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其审判公正性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审理。

在工作中,我们要求法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进行回避,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最后,对于法官回避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法官回避制度,对法官的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法官的审判活动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回避规定,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同时,法院要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的法官回避制度,确保法官的审判活动符合法律规定。

希望全体法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廉洁公正,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法第十七条离退休法官子女是否担任代理人问题 ”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法第十七条离退休法官子女是否担任代理人问题 ”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法第十七条离退休法官子女是否担任代理人问题”
的答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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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法第十七条离退休法官子女是否担任代理人问题”的答复
(2016年03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法官任职回避规定的具体情形,包括对法官的配偶、子女从事
诉讼代理的有关限制。

即在法官任职期间,禁止法官的配偶、子女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
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律对法官任职回避采取了更严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是避免损害案件的公正审理,最
大限度地维护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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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法发〔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得将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拟任人选。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补充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不得补充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

人民法院在补充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拟补充的人员释明本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五条在本规定施行前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但在本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任职回避条件具备之日起一
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六条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没有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的,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第七条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任免权限不在人民法院的,相关人民法院可向具有干部任免权的机关提出为其办理职务调动或者免职手续的建议。

第八条因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而辞去现任职务或者退出审判、执行岗位的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应当尽可能按原职级待遇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但在重新安排工作时,不得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

第九条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及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隐瞒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规避任职回避的;
(三)拒不服从组织调整或者拒不办理公务交接的;
(四)具有其他违反任职回避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该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不实行任职回避,但其配偶、子女采取暗中代理等方式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其本人知情的,还应当同时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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