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实施方案--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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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任法官、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度的探讨(精选5篇)

对离任法官、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度的探讨(精选5篇)

对离任法官、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度的探讨(精选5篇)第一篇:对离任法官、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度的探讨对离任法官、检察官任职回避制度的探讨在80年代中期,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在人们对律师职业的陌生和神秘中中国律师从无到有,队伍日益壮大。

敢为天下先的律师界前辈大多是服从组织调动来自公、检、法的干警。

随后一批批政法院校毕业的中专生、大专生、本科生加入了律师的行列,而今律师队伍中法学硕士、博士大有人在。

律师在中国已不再是一个神秘的职业。

修正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对离任法官、离任检察官作出了任职回避规定。

《法官法》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这一任职回避规定使早期从法院、检察院调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及部分近年来现已从事律师职业的原法官、检察官在原任职地继续执业发生了现实和法律的冲突而遇到法律障碍。

而修正后的《律师法》只规定了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并没有对已担任律师的离任法官、离任检察官的任职回避作出进一步的限制。

《法官法》、《检察官法》及《律师法》对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二年内如果不以律师身份可否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法》及《检察官法》对此却无明确规定。

如果可以,这一任职回避规定形同虚设。

《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在离任二年后不得在原任职地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进一步执业限制又没有“以律师身份”的外延设定。

法官、检察官离任二年后如果以律师身份可否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如果不可以,《法官法》、《检察官法》与《律师法》显然存在着部门法之间法律与法律的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5.09•【文号】法[2011]166号•【施行日期】2011.05.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201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所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组织辖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为了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简称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到位,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目的意义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建设,彰显人民法院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二、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一)宣传动员。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以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文件及指导手册,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而不断增强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个人申报。

凡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的法院在编工作人员(包括在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主动填写《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附件1),并报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法官回避是司法制度中重要的一环,旨在保障法官的公正、中立和公平,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涉及法官的利益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法官在审判相应案件时,如果本人或者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法官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当事人存在财产权益关系,法官应当回避。

这是因为法官的利益可能影响到其对案件的判断和决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法官回避可以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和公平。

其次,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涉及法官的人身关系。

法官在审理一些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案件时,也需要进行回避。

例如,如果法官与案件当事人是近亲属,或者法官与案件当事人有近亲属的婚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等,法官应当回避。

这是为了防止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判断和决定时,出现利益偏袒、失去客观判断能力的情况,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再次,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涉及法官的其他关系。

法官也应当回避与任何案件当事人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情况。

例如,法官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形式的经济交往或者上下级关系等,有可能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和决定。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也强调了法官的独立性,法官不应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维护司法独立,保持裁判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最后,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强调了法官自觉回避的原则。

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官有自觉回避的权利和义务。

即使没有明确的法定规定,法官在审理某一案件时,如发现自己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情况,也应当自觉回避。

这是对法官的自律要求,并且也是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

总之,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这些规定保障了法官的公正、中立和公平,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法官回避的原则和规定,旨在保证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使司法工作更加规范化和高效化。

最高院关于回避的司法解释_New

最高院关于回避的司法解释_New

最高院关于回避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法释〔2011〕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审判人员的诉讼回避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第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对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未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的审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内容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内容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内容
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防止利益冲突,而对法官执行公务时应当选择的行为、事项和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职业或职务等予以限制的制度。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亲属回避。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避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形。

如果法官是上述人员的近亲属,需要回避的,可以主动提出申请或者由当事人申请回避。

2. 地域回避。

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不能在自己的家乡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的辖区内办案,以避免因个人情感等因素影响公正司法。

3. 管辖回避。

对于不属于自己所在法院管辖的案件,法官不得受理或者审理该案件,以避免因对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4. 公务回避。

法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及自己的案件不属于自己主管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请求回避;如果发现其他人员涉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也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任职回避规定

任职回避规定

最高院今天发布实施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同时,北京市法院队伍建设暨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又传出消息:配偶或子女是律师,法院领导干部或一线法官必须离岗。

打造防止利益冲突的“廉政隔离墙”又何止仅仅是法院的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影响法官独立审判的因素不仅仅有“极个别法官利用其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便利条件,相互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更多来自上一级法院、政府、政法委等等的直接或间接干扰;即使在法院内部,亦有其不同领导、不同部门、不同内部人员的“指示”与“招呼”。

不少基层法官对此亦苦不堪言,但又无可奈何。

当过十几年法官的知名律师张燕生说的好:法院应加强法官独立审判力度,建立法官不受任何因素干扰的审判机制,不应片面地把律师当作法院审判不公的替罪羊。

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法官任职回避的规定

法官任职回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得将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拟任人选。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补充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不得补充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

人民法院在补充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拟补充的人员释明本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五条在本规定施行前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但在本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任职回避条件具备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法官回避的最新规定

法官回避的最新规定

法官回避的最新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同⼀⼈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同⼀⼈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关于法官回避的最新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法官回避的最新规定1、同⼀⼈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法官从⼈民法院离任后⼆年内,不得以律师⾝份担任诉讼代理⼈或者辩护⼈。

法官从⼈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或者辩护⼈。

法官的配偶、⼦⼥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或者辩护⼈。

5、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七条规定:审判⼈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当事⼈有权⽤⼝头或者书⾯⽅式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或者当事⼈、诉讼代理⼈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诉讼代理⼈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员接受当事⼈、诉讼代理⼈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诉讼代理⼈的,当事⼈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员有前款规定的⾏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于书记员、翻译⼈员、鉴定⼈、勘验⼈。

⼆、法官回避的程序是什么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员或者其他参与诉讼的⼈员主动⾃⾏提出。

回避应当在案件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审判⼈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内,以⼝头或者书⾯形式作出决定,申请⼈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次。

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

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201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所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组织辖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为了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简称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到位,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目的意义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建设,彰显人民法院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二、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一)宣传动员。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以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文件及指导手册,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而不断增强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个人申报。

凡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的法院在编工作人员(包括在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主动填写《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附件1),并报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

(三)审核公示。

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要指定专人对个人申报情况进行汇总登记、初步审核,并在本院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初步审核发现的问题和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组织人事部门要进行核查,必要时还可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核查。

法官回避制度

法官回避制度

法官回避制度法官回避制度是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审判的公正和公正。

法官回避制度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可能存在的与自己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冲突的案件,有义务自行回避。

首先,法官回避制度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体现。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保证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立法和其他权力机关。

而法官回避制度能够减少法官受到外部压力的干扰,保证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其次,法官回避制度能够防止利益冲突和不当影响。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一员,其行为应当以公正、客观为原则,不能受到其他利益的干扰。

如果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与自己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冲突,那么很难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法官回避制度的存在有助于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

此外,法官回避制度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的判决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官必须做到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

而当法官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冲突时,很难保证其能够公正地对待当事人,这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公正的影响。

而法官回避制度的实施,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的司法环境。

然而,法官回避制度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如何准确判断法官是否存在与案件利益相关的情况是一个难点。

有时法官自身可能对利益冲突的判断不准确,导致误判或纠纷。

其次,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存在争议,尤其是在家庭纠纷等案件中,涉及较多的个人利益,如何界定法官是否应当回避存在争议。

此外,法官回避制度的提出需要有效的监督机制和严格的处罚制度,以确保回避制度的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法官回避制度是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机制,能够保证审判的公正和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以提高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中,应当加强对法官回避制度的监督和管理,并进一步明确其适用范围,以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双重目标。

审理案件中的法官回避程序与规定

审理案件中的法官回避程序与规定

审理案件中的法官回避程序与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回避程序与规定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审理案件中的法官回避程序与规定,以及其对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一、回避程序的目的与原则回避程序的目的在于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和中立性,防止法官因个人利益、关系或其他原因对案件作出不公正的判断。

回避程序的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公开原则和公正原则。

自愿原则要求法官能够自觉地判断是否存在回避的必要,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也是法官回避程序的基础。

公开原则要求回避程序的进行应当公之于众,确保公正、透明。

只有当公众了解到法官回避的原因和过程,才能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产生信任。

公正原则要求回避程序的进行应当公正、客观,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官回避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因此在程序的实施中必须严守公正原则。

二、法官回避的情形与标准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回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法官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 法官与当事人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3. 法官曾经担任过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或者鉴定人;4. 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这些情形的标准是以法官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否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依据。

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存在回避的必要。

三、法官回避程序的实施法官回避程序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法官自觉判断回避的必要性,如发现自己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2. 回避申请的审查,由审判长或院长负责审查回避申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3. 回避决定的作出,如果回避申请被认可,相关程序将由其他法官接替;4. 回避事实的公开,回避决定应当公之于众,以保证公正、透明。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1.31•【文号】法发[2000]5号•【施行日期】2000.01.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日期:2011年6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3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00]5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法院任职回避实施方案

法院任职回避实施方案

法院任职回避实施方案一、前言。

法院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部分,其职责是独立审判案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法官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公正和廉洁,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司法公正,法院任职回避实施方案应当得到严格执行。

二、法院任职回避的基本原则。

1. 保持公正和廉洁。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2. 避免利益冲突。

法官应当避免与自己的利益与司法活动相冲突,不得涉足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案件,以免影响司法公正。

3. 保护司法独立。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非法干涉和影响,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

三、法院任职回避的实施方案。

1. 建立健全的回避制度。

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官回避制度,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法官应当回避,并明确回避的程序和要求。

2. 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

法院应当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持公正和廉洁。

3. 加强监督和检查。

法院应当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法官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

4. 加强公开和透明。

法院应当加强对回避制度的公开和透明,向社会公众公布回避的相关规定和具体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法院任职回避的重要意义。

1. 保障司法公正。

回避制度的严格执行,可以避免法官利益冲突,保障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2. 维护司法独立。

回避制度的实施,可以保护法官的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非法干涉和影响,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

3. 增强社会公众信任。

回避制度的公开和透明,可以增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信任,提高司法公信力。

五、结语。

法院任职回避实施方案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独立的重要举措,只有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检查,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才能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公信力。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法官回避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官因利害关系或其他客观原因而自动放弃审理某一案件的行为。

法官回避是司法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旨在确保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和偏见。

法律对法官回避的规定起到了约束和保障的作用,下面将对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对法官回避进行了规定。

该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应当回避:(一)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他的亲属或者与他有其他近亲属关系的;(二)自己或者他的亲属或者近亲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三)本人曾经作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或者鉴定人的;(四)其他可能影响他审判公正的情形。

”从法律规定来看,法官回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近亲属关系,这是为了避免法官的主观意愿和义务发生冲突,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二是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包括本人或其亲属与当事人有经济往来、利益交集等情况;三是法官本人曾经作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或鉴定人参与过相关案件,这是为了避免法官对案件有个人偏见和主观判断;四是其他可能影响法官审判公正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根据自身的判断和道德准则,以确保自身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除了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对法官回避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和第30条,法官在刑事案件中的回避也有明确规定。

第29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有悖于宪法保障的人权义务,对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刑事被害人论究刑责等有私仇、私怨,与案件有重大利害关系,有其他情况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30条规定了法官回避的程序要求,要求法官应向本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并报经本院院长或上一级法院院长决定是否回避。

总结来看,我国的法律体系对法官回避有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法官回避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或近亲属关系、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法官本人参与过相关案件、其他可能影响法官审判公正的情形等。

最高院关于回避制度

最高院关于回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四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五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5.16•【字号】京高法发[2011]161号•【施行日期】2011.05.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回避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1年5月16日京高法发[2011]161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局、庭、处、室、队、学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及《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规定》和《实施方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将此《意见》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意见为积极稳妥地贯彻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维护北京法院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和《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深刻领会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任职回避制度是人民法院深入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廉洁问题的热切关注,是今年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领域。

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制度,有利于加强对法院内部人员的监督和自我约束,从源头上降低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几率,保障司法队伍的廉洁;有利于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彰显人民法院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维护法院公正廉洁的司法形象;同时有利于降低廉政风险,为广大法院干警提供自我保护。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四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法释〔2011〕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人员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条所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曾任职的所有法院。
第九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发现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
第八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法官任职回避

法官任职回避

浅议法官任职回避摘要:2011年初,最高院出台了关于法官任职回避的规定,将我国司法反腐倡廉的问题推向高潮。

本文从回避制度的基本法理出发,结合我国回避制度的现状,提出了贯彻实施该规定所需注意的若干问题,以期对该规定的施行有所帮助。

关键词:司法廉政回避制度任职回避2011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从发布之日起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统一施行。

《规定》要求: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补充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人员时,也不得将具备上述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拟任人选。

为了确保此项制度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规定》还明确了对违反任职回避人员的惩戒措施。

这项规定的出台备受关注,并将司法廉政问题再次推向风口浪尖。

一、理论依据--回避制度及其价值理念(一)回避与任职回避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得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正是回避制度最朴素的表达。

任职回避是一种任用关系的限制,不允许规定范围内具有某种特殊关系的人在同一或相近部门、单位任职。

任职回避是回避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司法领域准入的限制,即任用时就规避了可能出现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情形,相比一般回避更严厉、更彻底。

(二)回避制度的价值理念诉讼制度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

回避制度作为诉讼制度的一种,自然也以公正性作为其追求的目标。

具体而言,回避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体现在:1.确保裁判者中立及司法公正在审判中,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官无疑充当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法律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杰罗姆·弗兰克指出:”法律规则并不是美国法官判决的基础,因为司法判决是由情绪、直觉的预感、偏见、脾气以及其他非理性因素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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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
就出台任职回避制度实施方案答记者问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实施方案的背景和过程如何?
答: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颁布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已在本院及辖区法院陆续开展了思想动员和需任职回避人员的情况摸排工作,一些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官也已经做好了随时转岗的准备工作。

为了确保任职回避制度在各级人民法院规范、有序、平稳、顺利地落实到位,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密切关注各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此项制度的工作动态及思想动向,一方面多次召开不同类型人员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法院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统一各级人民法院对落实这一制度的思想认识,帮助部分干警消除对落实这一制度的思想顾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还研究编撰了《法院领导干部及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任职回避指导手册》,目前也已经同时印发各高级人民法院。

问:实施方案对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是怎样规定的?
答: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工作共分六步推进:第一步是宣传动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干警认真学习任职回避规定原文及实施方案和指导手册。

第二步是个人申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所有在编人员都要在填报《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

第三步是审核公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个人申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本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四步是汇总
上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列出本院应回避人员名册并逐级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步是提出申请,要求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统一填报《任职回避申请书》。

第六步是岗位调整,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干部下派、岗位交流等工作,分期分批地对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

问:实施方案对落实任职回避的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实施方案对各级人民法院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工作提出了五点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没有任职回避人员或任职回避人员极少的基层人民法院除外)都要成立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具体承担组织推动任职回避制度的落实工作。

二是做好思想工作,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做好任职回避人员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争取他们对实施任职回避制度的理解和支持;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要本着身教重于言教的原则,在落实任职回避制度工作中率先垂范。

三是妥善安排岗位,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主要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尽力为任职回避人员重新上岗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做到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统一。

四是确保工作进度,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今年年底前至少应将本院80%以上的任职回避人员调整安排到位。

五是严肃组织纪律,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将任职回避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对于工作不力、敷衍塞责、无故拖延的法院要进行通报批评;对采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规避任职回避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

问:指导手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指导手册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文件,主要登载了任职回避规定及实施方案原文。

第二部分为任职回避制度的制定情况,主要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任职回避规定的经过、意义及法律政策依据。

第三部分为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问题解答,主要针对任职回避制度颁布前后一些同志提出的疑问和任职回避制度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
了解答和阐释。

第四部分为部分地方人民法院的经验材料,主要采撷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推行法官与律师互为亲属的一方退出机制的成功经验,供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任职回避规定的工作中引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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