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护物业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向物业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的管理费、维修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物业业主的知情权、参预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方式,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商议确定,并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明确、细致的方式告知业主,并通过公告、公示等途径向社区全体业主公示。
第六条 物业业主参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决策程序包括: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提交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建议;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讨论并审议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执行。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物业管理费:包括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日常管理、安全防范、卫生清洁、公共设施维护等服务。
(二)维修费:包括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改造等费用。
(三)公共维修基金:用于公共设施的大修、重建和更新改造等费用。
(四)其他费用:包括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增值服务、代缴公共事业费等费用。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商议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和特点;(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复杂程度;(三)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要求;(四)物业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式第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一)按面积计费:按照物业单位面积计算每平方米的费用。
(二)按户数计费:根据每一个住户或者商铺的数量计算费用。
(三)按楼层计费:根据楼层高低确定不同的费用标准。
(四)按使用时间计费:根据实际使用时间长短计算费用。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程序第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一)编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建议,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提交;(二)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讨论并审议通过;(三)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履行公告、公示程序,向社区全体业主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四)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发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业主收取费用;第五章 监督与维权第十一条 物业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权利进行监督并行使维权。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了适应物业管理服务行业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其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和完善《江西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定了《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计委、省建设厅。
附件:1、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3、专项服务收费分摊方式4、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审批表(略)附件1: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已获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时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地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确保物业公司和业主的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为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所需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实施范围包括公共区域维护费、物业管理费、设备设施维护费等。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照事先协商一致的原则执行,公示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依法纳入楼宇物业共管基金,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专户管理。
第二章公共区域维护费第六条公共区域维护费是指用于城市维护、绿化、保洁等公共区域的费用。
第七条公共区域维护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经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公示。
第八条公共区域维护费的计算方法采取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的方式。
第九条公共区域维护费的收费周期为每季度,并于每个季度开始前支付。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第十条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居住面积、商业面积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经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公示。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的收费周期为每月,并于每月开始前支付。
第四章设备设施维护费第十三条设备设施维护费是指为日常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维修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设备设施维护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经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公示。
第十五条设备设施维护费的计算方法采取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的方式。
第十六条设备设施维护费的收费周期为每年,并于每年开始前支付。
第五章其他收费项目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业主收取其他合理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经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公示。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物业公司和业主的权益均衡。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江西物业管理协会所有。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由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向业主或使用单位收取的费用。
为了规范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江西省制定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收费项目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项目:1. 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是指为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所提供的日常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该费用包括物业管理人员人工费、物业管理用品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等。
2. 公共维修基金:公共维修基金是指用于维修、养护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大型设施设备以及公共绿化、公共走道等的费用。
3. 车位管理费:车位管理费是指对小区内停车位进行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该费用包括停车位的维护费用、车位保洁费用等。
4. 绿化管理费:绿化管理费是指对小区内绿化设施进行养护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该费用包括绿化设施的维护费用、绿化环境的保洁费用等。
5. 安保管理费:安保管理费是指为小区提供安全、保卫等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该费用包括安保人员的人工费用、安保设备的维护费用等。
三、收费标准与管理1. 收费标准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实际提供的内容和质量确定,并经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2. 收费通知与公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事先向业主公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业主进行通知。
通知应包括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及其计费单位、收费起止时间等内容。
3. 费用使用监督: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费用合理使用。
4. 强制收费和催缴: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强制催缴,但应当保证合法权益。
四、费用使用与监督1. 费用使用情况公开: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使用情况及收支情况自查表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2. 业主大会参与: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决议的规定,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使用情况向业主大会进行报告并接受监督。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已获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时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规定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主要有:(一)公共性服务。
主要包括: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建筑与装修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与维护、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安全秩序管理、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公共停车场管理等。
(二)专项性服务。
主要包括:电梯、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
(三)其它特约性服务。
主要包括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和多种经营性服务。
第六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费用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中列支,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按《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3修正版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1. 引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是指为了维护和改善江西省内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建立起合理、公正、透明的收费机制,以保障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和业主的权益。
2. 收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不同,江西省制定了以下收费标准:2.1 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用于维护、维修、清洁、照明等物业管理服务的金钱。
具体标准如下:- 住宅小区:按照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2元的标准收取;- 商业综合体:按照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3元的标准收取;- 办公楼宇:按照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5元的标准收取。
2.2 装修管理费装修管理费是指为了监督、协调和管理业主装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具体标准如下:- 每户住宅:按照建筑面积的3%收取;- 商业综合体或办公楼宇:按照建筑面积的5%收取。
2.3 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公共设施维修资金是指为了维修和更新小区内公共设施所需的资金,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的1%至2%缴纳。
3. 收费管理为了确保收费的透明和公正,江西省采取以下管理措施:3.1 收费依据物业服务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明确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
3.2 收费公示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周期等信息向业主公示,确保业主能够了解收费情况并进行监督。
3.3 定期公开报告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收费情况报告,包括收费金额、收费项目和使用情况等,确保公开透明。
3.4 业主投诉处理物业服务公司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并及时处理业主的收费异议和投诉,确保及时解决问题并回应业主关切。
4. 执法监督江西省将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执法监督,确保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依法收费,不得超出规定收费标准。
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4.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收费合规。
4.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收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地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保障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基础管理费、维修基金、公共设施设备费、能耗费等多个方面,具体收费标准如下:2.1 基础管理费第三条基础管理费由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标准为每月10元。
2.2 维修基金第四条维修基金由住宅小区的业主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标准为每月5元,用于小区公共部位的日常维修与设备更新。
2.3 公共设施设备费第五条公共设施设备费由住宅小区的业主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标准为每月3元,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2.4 能耗费第六条能耗费由住宅小区的业主按照各自的实际能耗情况缴纳,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代表共同商定,并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明细及计算方式。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每月统计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并及时向业主公示。
第九条业主有权对收费进行监督,并提出质疑和意见。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妥善使用收费资金,用于小区的运行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指将住宅小区等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交由专门的物业管理机构进行运营、维护、管理等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基础管理费:指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建筑面积收取的低价务必费用,用于维持物业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及基本服务。
第十三条维修基金:指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缴纳的费用,用于小区公共部位的维修与设备更新。
第十四条公共设施设备费:指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缴纳的费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能耗费:指业主按照各自实际能耗情况缴纳的费用,用于小区的能耗支出。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江西省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标准1.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具体物业项目的特点、服务内容、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
2.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提前向业主进行书面通知。
3.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包括基本管理服务费、公共设施维护费、安全防范费等。
具体费用项及计算方法应明确规定。
三、收费程序1.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程序包括收费公示、收费通知、收费审核、收费清单等环节。
2. 收费公示应在住宅楼栋或者小区内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3. 物业企业应提前书面通知业主,明确收费标准、周期及支付方式等。
4. 收费清单应包含详细的费用项目、计算公式、收费金额等信息,以便业主核对。
四、收费管理1. 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程序合规、公正、透明。
2. 物业企业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收费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3.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企业提供收费使用情况报告,并对其开展监督。
五、费用调整1.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2. 物业企业应提前向业主进行书面通知,说明调整理由及具体幅度。
3. 物业企业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违规处罚1. 对于收费过高、未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擅自调整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赋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 业主对物业企业的违规行为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并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附件:1. 收费公示样例2. 收费通知书模板3. 收费清单示例4. 收费使用情况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服务:指为居民或者单位提供房地产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2. 基本管理服务费:指物业企业为提供基本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江西省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一、前言物业管理收费是指物业公司或物业服务机构向业主收取的管理费用,用于维护、管理和改善小区或物业项目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为了确保物业管理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江西省制定了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1. 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公司或物业服务机构为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保安、保洁、绿化、维修、公共设施等相关费用。
收费标准应公示,并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2. 公共维修资金公共维修资金是指用于小区或物业项目公共设施维修和更新的资金,包括电梯、楼梯、管道等公共设施的修缮费用。
公共维修资金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通过业主大会决定,并定期检查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途合理。
3. 功能配套费功能配套费是指用于小区或物业项目提供的附属服务费用,如停车位费、电视费、宽带费等。
功能配套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审核通过,并公告于业主共同区域。
三、收费程序1. 收费公示物业公司或物业服务机构应提前十五天向业主公示下一个收费周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内容应包括各项收费项目的费用名称、标准、缴纳时间等。
公示期间,物业公司应开设咨询服务,接受业主关于收费项目的疑问和意见。
2. 收费通知物业公司或物业服务机构应在每个收费周期开始前十天内,向业主发送收费通知。
收费通知应包括收费项目和标准、缴费截止时间、缴费方式等信息,并提供业主查询和咨询的联系方式。
3. 缴纳及发票业主应按照收费通知的要求,按时缴纳物业费用。
物业公司或物业服务机构应提供合法的缴费渠道,如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
同时,物业公司应及时向业主提供发票或收据作为缴费凭证。
四、收费监督及纠纷解决机制1. 收费监督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督和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物业公司或物业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
业主委员会应定期与物业公司或物业服务机构开展沟通,了解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并与物业公司共同解决收费过程中的问题。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doc9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际提供的服务事项和费用开支情况与物业业主、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于每年年初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本住宅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定期(一般6个月)向业主、使用人公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收入和支出帐目,接受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并抄送受理审批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了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的,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重复收取相同性质的费用。
(二)凡在设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分别由设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三)省直单位后勤服务中心下属物业管理企业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主管机关审核盖章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区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先行核定试行标准,一年内有效。试行期满,再按考核评定的等级收费。
(三)其它特约性服务。主要包括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和多种经营性服务。
第六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费用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中列支,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按《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物业的维护、养护责任与费用划分: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性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专项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一、引言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住宅小区物业公司为居民提供的公共区域及共用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为了明确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办法和标准,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提高小区管理水平,制定本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二、收费标准根据小区不同规模和服务项目的差异,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为基础收费和管理费两部分。
1. 基础收费基础收费是指为覆盖小区公共区域及共用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服务所需的基本费用,根据小区建筑面积进行收费。
收费标准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并向小区业主协会公示。
2. 管理费管理费是指物业公司为居民提供的额外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巡逻、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设备设施维护等。
管理费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居民的需求进行定价,并向业主公示。
三、收费方式为了方便居民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江西省采取以下收费方式:1. 按月收费物业公司将每月物业管理服务费通过电子缴费平台发送给业主,居民可选择通过网上银行或移动支付平台进行缴费。
2. 年度一次性收费为了方便部分业主缴费,物业公司提供年度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减轻居民缴费频次带来的不便。
四、收费项目管理为确保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透明和合理性,江西省要求物业公司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1. 收费公示物业公司应每年公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及计算方法,确保收费准确、合理。
公示信息应通过小区物业公告栏、物业公司官方网站等渠道向业主公示。
2. 费用明细公开物业公司应向每个业主提供明细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账单,包括基础收费和管理费的具体金额和服务内容,以方便业主核对和了解。
3. 监督机制江西省建立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监督机制,业主有权对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提出质疑,并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
部门将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物业公司收费合规。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物业公司,江西省将进行以下处理措施:1. 警告对不按照规定公示收费标准、不提供明细账单、不接受业主质疑或故意隐瞒信息的物业公司,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了适应物业管理服务行业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其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和完善《江西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定了《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计委、省建设厅。
附件:1、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3、专项服务收费分摊方式4、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审批表(略)附件1: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已获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时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江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二条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制定如下收费标准:________1.物业管理费:________根据物业面积计收,标准为每平方米X元/月。
2.公共维修资金:________根据物业面积计收,标准为每平方米X元/年。
3.停车费:________根据每个停车位数量计收,标准为每个停车位X元/月。
4.电梯使用费:________根据每部电梯数量计收,标准为每部电梯X元/月。
5.垃圾处理费:________根据每户居民数量计收,标准为每户居民X元/月。
6.其他公共设施使用费:________根据具体公共设施使用情况及面积计收。
第三章收费程序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________1.物业管理服务费在每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收取。
2.公共维修资金在每年1月份收取。
3.停车费、电梯使用费、垃圾处理费等收取周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收费周期内居民逾期未缴费的,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四条物业公司设立财务部门负责收费管理,并记录每一笔收费的金额、时间、缴费人员等信息,确保收费的公平、合理和透明。
第五章监督与投诉第五条住户对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并有权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
物业公司应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并及时处理投诉事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条因物业公司收费行为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1。
第八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物权法律,保障公民和法人的物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定了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3.附件1:________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包括具体的收费明细表格、报表等。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加强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监督和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江西省范围内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各类物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便民、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公共事业费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费第五条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提供、维护和改善小区内公共区域及设施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的计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向业主和租户公示。
第七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可以采取月缴、季缴、半年缴或者年缴等方式。
具体收取方式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小区情况和业主的意愿商议确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费的收费项目应明确详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保安管理费、环境卫生费、绿化养护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等。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公示的物业管理费计算标准进行收费,并及时向业主或者租户提供费用清单和收据。
第三章公共维修基金第十条公共维修基金是指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等维护性支出的资金。
第十一条公共维修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式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向业主公示。
第十二条公共维修基金的征收主体为小区内的业主,征收方式可以采取定额征收、按比例征收或者按面积征收等方式。
第十三条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和公共设备的维修、更换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发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附件:1. 《物业管理条例》2.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合同范本》3. 《物业管理费收据样本》4.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公示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指由专业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住宅小区或者非住宅物业进行管理、维护和服务的行为。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了适应物业管理服务行业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其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和完善《江西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定了《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计委、省建设厅。
附件:1、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3、专项服务收费分摊方式4、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审批表(略)附件1: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已获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时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江西省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更好地规范物业费的收费管理,江西省制定了《江西省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办法进行详细的解读和探讨。
二、背景物业管理服务是指为业主提供物业维修、保洁、安全等服务的一种管理方式。
物业管理费是业主按照合理的比例共同承担的费用,在保障小区正常运转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也需要合理管理和使用。
三、主要内容解读1. 收费标准江西省《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业主大会决议,制定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经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服务企业事先通知业主。
2. 收费范围物业管理费的主要收费项目包括维修基金、公共设施维护费、物业服务费等。
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维护和紧急维修;公共设施维护费用用于维护小区内公共设施的日常运营和维护;物业服务费用用于提供保安、保洁、绿化等常规物业管理服务。
3. 收费程序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事先公示的收费标准,向业主发放收费通知书。
业主在收到收费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缴纳物业管理费。
同时,业主有权对收费项目提出质疑,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关收费凭据。
4. 收费监督江西省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相关的收费监督机制。
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参与物业管理费的制定和管理,监督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
五、效果与影响江西省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规范物业管理费的收费行为,提高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度,保护业主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该办法的实施也促进了物业管理服务的提升,为业主提供更优质的小区生活环境。
六、结论《江西省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江西省物业管理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对物业管理市场的规范和保护。
通过该办法的实施,能够有效遏制一些不合理的收费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健康发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江西省计委、江西省建设厅印发关于《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了适应物业管理服务行业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其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和完善《江西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定了《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计委、省建设厅.附件:1.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3.专项服务收费分摊方式4。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审报表附件1: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已获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时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
1、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确定
《江西省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性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专项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其他特约性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③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④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⑥办公费用;
⑦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分物业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普通住宅最高不超过成本的10%,高级公寓、别墅区、写字楼、商住楼和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不超过15%。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室内部分由物业业主、使用人负责维修,费用自理。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保修期满后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室外水、电、煤气等物业管理分工按《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造成共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维修;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2、业主的缴费要求
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宅小区(水、电、有线电视、道路已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已交钥匙)一年内未入住使用的,按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
不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宅小区,业主已办理入住手续(已交钥匙),无论是否入住使用都不得收取公共服务费。
公共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补贴。
一楼电梯起始点的住户不应承担电梯运行费,二楼以上电梯运行费,由物管企业与业主协商决定是否实行区分分摊。
未计入面积的自用部分需交费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计费面积以房屋产权
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建筑面积的自用部分按照使用用途确定物业类型,并按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的50%收取。
3、开发商的缴费要求
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开发商或包销商)对购房业主已承诺免缴物业管理费的,其物业管理费由建设单位(开发商或包销商)承担缴纳;未售出或因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4、物业公司的收费要求
(1)凡物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有书面协议的,按签订协议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执行,事前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凡属新建住宅区物管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物管企业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交钥匙)后3个月内可以按照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收费标准试行收费,事前必须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登记,3个月试行期间物管企业应正式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凡未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或逾期申报的,其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一律按省规定的(赣计商价字犤2003犦766号)最低消费等级四级标准执行(见附表)。
(2)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公司不能由于亏损而降低服务标准。
《办法》规定,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由于物业管理成本费用较高难于补偿的不足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或者补贴,但不得由此降低管理标准和服务水平,亏损不得由以后年度的物管收费弥补。
(3)凡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不得收费。
(4)小区园林绿化用水、美化亮化公共照明用电、监控设施用电及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水电费不得向业主分摊,其费用从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中列支。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在入住或装修前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不得收取装修保证金。
装修垃圾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清运,收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公共性服务收费、确定服务等级,要推行优质优价、按质论价制度。
要通过现场察看、成本认定、价格听证等程序充分听取业主和物管企业的意见。
收费标准要在小区内公示后方可正式执行。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管企业要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公示栏。
收费公示栏应在管理区域进口处或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5、市政部门的收费要求
(1)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区域内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供水、供电、市容、市政府等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须是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应向承担代办业务的物业管理企业支付代办费,代办费用由双方约定,物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2)对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未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
证》向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收费的单位和部门,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拒付。
(3)对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管理并相应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6、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共用部位,是指1幢住宅内部,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值的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屋顶等部位;
共用设备,是指1幢住宅内部,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
共用设施,是指居住小区内,建设费用己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库、路灯、公益性文体设施、消防设施、排水管道、窖井、化粪池、垃圾站(房)等设施。
附件二:
江西省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M2.月)
附件三:
南昌市部分物业收费状况调查(2004.8)
物业管理公司是随着房地产的发展和对物业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
物业管理公司的组建和其他企业一样,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