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
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安全管理条例》全⽂《杭州市城市房屋使⽤安全管理条例》全⽂ 第⼆⼗条房屋的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负责,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依法成⽴后应当向市房产主管部门进⾏备案。
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或者使⽤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进⾏查勘、鉴别、检测、评定。
本条例所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是指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技术⼈员、检测设备、办公场地等条件,能够独⽴承担民事责任,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单位。
第⼆⼗⼀条房屋交付使⽤后,存在下列情形之⼀的,房屋使⽤安全责任⼈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房屋达到设计使⽤年限,仍需继续使⽤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年限当年委托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此后每五年⾄少进⾏⼀次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房屋出现危及使⽤安全迹象的; (三)改变房屋使⽤性质,可能危及使⽤安全的; (四)房屋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鉴定的。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等⼤中型公共建筑交付使⽤后,除按照前款规定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外,房屋使⽤安全责任⼈还应当在房屋使⽤年限达到设计使⽤年限三分之⼆的当年,委托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房屋使⽤安全责任⼈因出现本条第⼀款第四项情形委托鉴定的,市或者区、县(市)⼈民政府可以统⼀对房屋使⽤安全责任⼈进⾏安全鉴定费⽤补贴。
第⼆⼗⼆条对有下列情形之⼀的周边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周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鉴定: (⼀)挤⼟桩施⼯,距最近桩基⼀倍桩⾝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开挖深度为三⽶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构施⼯,距洞⼝边缘⼀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爆破施⼯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地下管线施⼯、降低地下⽔位施⼯等其他施⼯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杭州城市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2005-09-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
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分区规划及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基础上,按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21•【字号】杭建市发[2005]95号•【施行日期】2005.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5]9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委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
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体)负责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对项目管理企业的选择、协助和监督项目管理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核拨建设资金及按合同约定付款等工作,掌握工程建设过程情况,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监督。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修改)-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修改)正文:----------------------------------------------------------------------------------------------------------------------------------------------------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4年2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以及收储土地整理工程,但抢险救灾、居民住宅装修、农民自建或者拆除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市区范围内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检举和投诉。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65038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65038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发文号:杭州市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发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10-11实施日期:2010-12-01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安全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4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4年2月18日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单位的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不包括居民住宅装修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人力社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坚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遵循有序竞争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实施建筑市场活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有相应的资金来源和工程建设管理人员,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2005年7月2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案)》,已于2005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2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案)》的决定(草案)(2005年9月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案)》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5年7月2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市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系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河道设施及其他市政设施。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区市政设施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和同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水利、工商、环保、绿化、市容环卫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能,协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2)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和兼容 (2)第二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置 (2)第三节地下空间开发 (3)第四节建筑容量 (8)第三章建筑管理 (10)第一节低、多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 (10)第二节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建筑间距 (14)第三节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 (18)第四节建筑退让 (18)第五节建筑空间环境 (22)第六节场地设计标高 (24)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25)第一节市政交通场站工程 (25)第二节交通线性工程 (28)第三节市政管线工程 (30)第五章附则 (32)附录一本技术规定用词说明 (32)附录二术语 (32)附录三计算规则 (34)一、建筑高度计算 (34)二、住宅建筑间距计算 (34)三、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36)四、建筑面宽计算 (38)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要求,并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技术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但在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地段,和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为加强城市风貌管理、突出城市特色的重要公共活动中心、交通门户枢纽等地区,可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和城市设计,在控规中明确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城市综合体建设应按照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人防、环保、卫生、交通、防汛、文物保护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技术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和兼容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至少明确至中类。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2023年度: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意义1.为了引导和规范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证城市建设的科学、合理、有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节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适用于本市各类城市规划活动,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
2.本规定不适用于农村规划管理。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一节规划编制程序1.规划编制包括前期调研、方案编制、意见征询、审批公示、审批备案等环节。
2.各个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其中方案编制必须根据所涉及规划内容,遵循城市规划基本原则。
第二节规划编制技术要求1.规划编制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划编制技术标准进行,保证规划内容的科学、合理性。
2.规划编制应充分考虑城市整体发展方向和可行性,注重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一节规划实施环节1.规划实施包括实施计划制定、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环节。
2.各个环节必须充分考虑质量、安全、环保等因素,确保规划实施的成功。
第二节规划实施监管1.规划实施监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划实施监管要求进行,各个环节的监管必须严格执行。
2.规划实施监管应当加强对于规划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预测和防范,确保规划实施的高效、安全、可持续。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一节规划管理机构1.杭州市规划局是本市的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2.各区、县规划局应当配合市规划局的工作,认真执行相关的城市规划管理要求。
第二节规划管理制度1.规划管理制度包括规划编制、实施计划、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各个制度必须科学、合理并严格执行。
2.规划管理制度应当形成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不断优化和完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法行为的处理1.违反本规定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行政处罚等。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doc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发文单位: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发布日期:2005-10-28执行日期:2005-12-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四章城市桥涵设施管理第五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六章城市河道设施管理第七章市政设施经费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2005年7月2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案)》,已于2005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市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系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河道设施及其他市政设施。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区市政设施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和同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水利、工商、环保、绿化、市容环卫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能,协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的养护实行市场化运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财政资金安排的市政设施养护、运营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选择养护、运营单位。
第六条市政设施养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或合同,对市政设施经常观测,定期检查,及时养护、维修,并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杭政办函(2008)219号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2023年度: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管理,维护城市建设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及城市规划管理行为。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空间进行综合配置、布局和设计的行为,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等。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科学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城市规划工作,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指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对城市空间进行总体设计和布局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然资源利用规划等相协调,与城乡结合部规划、交通运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城市总体发展思路和战略定位;(二)城市用地总体布局和空间组织形态;(三)主要功能分区及其范围;(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概念性布局及规模;(五)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和措施;(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和措施;(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长期、中期、短期三个阶段的实施规划,明确各阶段的任务和目标。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经过必要的专家论证和公众意见征求程序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详细规划第八条城市详细规划是指对城市某一片区或某一区域进行具体设计和规划的工作。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遵循“合理布局、安全环保、经济适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用地性质及其分区;(二)道路交通布局和交通组织形式;(三)建筑物控制高度和容积率;(四)绿地系统和公共空间布局;(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详细布局和规模;(六)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措施;(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八)其他有关内容。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2修正)(1994年9月23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系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河道设施。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各区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公安、水利、工商行政、环保、绿化、市容环卫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能,协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项目实施。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交接。
第六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市政设施经常观测,定期检查,及时养护、维修,并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举报。
杭州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杭州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一、引言杭州建筑工程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标志,为确保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以及后续的监管和维护工作,建立一套完善的资料管理规程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旨在制定适用于杭州建筑工程的资料管理规程,保证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查询性。
二、资料管理的目的和范围1. 目的建立规范的资料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资料的整理、存储、归档和使用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提高工程信息管理的水平和效率,为工程建设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2.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各类工程。
三、资料管理的基本原则1. 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资料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维护和监督,确保各个环节的协调与合作。
2. 完整记录对工程的各个阶段进行完整记录,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确保资料的全面性和可追溯性。
3. 规范存储建立统一的资料存储和归档制度,确保资料的长期保存和便捷检索。
4. 安全保密对重要的工程资料进行保密,并建立相应的权限访问和管理制度,防止泄密和损毁。
5. 技术先进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数字化管理和电子档案的建立,提高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四、资料管理的具体措施1. 资料分门别类根据工程的不同阶段和类型,对工程资料进行分门别类,建立统一的编号和归类系统,方便后续的管理和检索。
2. 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确保建筑工程各个阶段的资料全面,清晰地整理和归档。
采用数字化档案管理系统,实现电子化存储,并配备相关的数据备份措施,防止资料丢失。
3. 资料的检索和利用建立方便快捷的检索系统,根据不同的需求,提供多种检索方式,确保资料的及时正确提供。
同时,优化资料的利用,充分发挥工程资料在后续设计、施工和维护过程中的作用。
4. 资料的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资料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资料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设立专门的备份中心,定期备份重要资料,以防止意外损坏或丢失。
5. 资料的交流与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便捷的资料交流和共享渠道,促进各个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和沟通,避免信息孤岛和工作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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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建筑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规和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
杭州地区各县(市)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功能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物高度,应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地段,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有关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四条居住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1、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间距在市中心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新区不小于1.1倍。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方位 0°-15° 15°-45° 45°-90°折减系数 1.0L 0.9L 0.8L2、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在市中心旧城区不小于南侧(东侧)建筑高度0.7倍,且小于12米。
在新建区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14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时,其建筑间距原则上不得缩小。
在市中心旧城区建筑密集地段进行改建,执行本条第(一)项规定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扣除底层非居住性用房的高度(只限一层,自室内地面至二层楼面)。
当底层设置高度小于2.2米自行车库等附属设施用房时,其间距,可扣除这部分的高度。
(三)高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规定确定:1、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包括高层、多层、低层)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小于二小时;2、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东西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不小于18米;3、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东西向的,(南北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不小于18米;4、二幢或二幢以上并列点式高层建筑(包括品字形布置的建筑),其排列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20米。
(四)在符合以上各项间距规定的产提下,低层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不小于10米;多层、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
在新建庭园式别墅住宅时,为了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其间距不小于南面建筑高度的2倍。
(五)多层居住建筑的两个山墙的端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4-0.5倍,且最小不小于6米。
如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或居住区内部通道的要求,应按消防或居住内部通道的要求控制,具体由城市规划市政主管部门核定。
(六)已建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应考虑加层或拼接,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日照间距无论在旧城区或新区在加层部分或拼接部份,须按1:1.2H计算。
新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均应按以上规定的间距,通过改进规划布置和建筑设计,积极改善居室日照条件和自然通风条件。
第五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的确定,除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等规范外,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南侧为多层建筑(含多层居住建筑)的,其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在市中心旧城区,其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
(二)南侧为高层建筑(含高层居住建筑)的,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被遮挡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第六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应与边界外保持适当的间距。
界外是空地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板式(长度大于32米)高层、多层、低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5米。
(二)塔式高层建筑(边长小于32米)与基地边界的南北向间距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2米;与基地边界的东西向侧距,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125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7米。
界外是河流、道路、永久性绿地、高压线走廊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其间距。
第七条除第五条列举的建筑外,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根据城市设计、景观分析、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和施工操作安全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外,可按以下二条规定控制:(一)在市中心旧城区,多层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性质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度的0.75倍,且不得小于10米。
(二)高层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8米。
第三章建筑高度控制和建筑后退距离第八条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景观分析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在机场、电台、保护建筑物影响范围内,及其他有净空限制的地区,新建建筑物高度还必须符合有关净空限制或高度控制的规定。
第九条沿干道(街)(道路宽度大于或等于30米)的城市道路,建筑物高度,除必须符合消防、日照间距、建筑保护建筑限制高度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街)建筑物长度小于32米的塔式建筑或山墙沿街的板式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物后退距离(S)的1.3倍,即:H≤1.3(W+S)(二)沿街(路)建筑物长度大于32米的板式建筑高度(H)按下列公式计算:H≤A(W+S)式中W为规划道路宽度,S为后退距离,A为折算参数。
沿街建筑长度 32-50米 50-80米〉80米A 1 0.9 0.8(三)沿路(街)建筑物长度大于100米的板式建筑的建筑高度,应根据街景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四)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则按窄路确定。
第十条沿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新建、改建的建筑,应根据不同地段的要求,以及建筑的性质、高度等条件沿道路红线后退。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
在后退红线距离大于等于八米时,允许阳台、踏步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5内安排。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留出的空地主要供绿化及该工程敷设工程管线之用,不得建造建筑物。
第十一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视线的要求,以及建筑物的性质确定,并按下表控制进行。
后退道路红线控制表:道路红线宽度(米)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备注高层建筑多层建筑或裙层高层建筑退交叉口20-30 8 5 1040-50 10 7 1450以上 12 8 16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宾馆、体育场、展览馆、大型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其后退红线距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以及特殊要求具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外,最小不得小于1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在市中心旧城区,执行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建筑物的地下构筑物不得逾越退后的边界线。
第十三条沿铁路正线布置建筑时,除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外,(铁路设施除外)一般按最外侧铁路中心线离建筑物墙边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十四条沿城市高压架空线走廊建筑后退走廊外边线距离按下表规定执行(城市高压架空线走廊宽度按现行有关规范确定):第四章城市绿地和其它规定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河湖水系,除城市规划已确定的绿化带控制宽度以外,凡保留的河道两岸在新建改建时,必须保留不小于10米绿化带,为保护自然景观,河岸线要保持自然曲线。
第十六条所有建筑项目的绿地率必须符合"杭州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居住区绿地规划设计规范和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规定:1、为改善环境质量和提供老人、儿童休闲活动空间,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
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的最小规模:居住区公园1.0公顷小游园0.4公顷组团绿地0.04公顷[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2、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3、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小于三分之一的绿地在日照阴影范围之外的要求。
为美化环境,绿地率未达到指标时,可发展屋顶绿化,其面积可按有关规定作适当的折算绿地率指标。
第十七条必须重视建筑物屋顶造型设计,市区范围内的多层住宅提倡坡屋顶。
当屋顶坡度小于35度时,建筑高度按室外地面至檐口计算。
城市中心区的民用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的裙房为平屋顶时,提倡屋顶绿化,严禁搭建有碍观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凡需在屋顶设空调冷却塔的建筑物,在方案阶段就必须明确它的位置及遮掩措施,并在立面或剖面图上表示清楚。
第十八条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建筑物的形式、体量、高度、色调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
屋顶宜采用坡顶。
第十九条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二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二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米,应设不小于4米+4米的消防车通道。
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迥车场地。
第二十条停车泊们标准,按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试行)》执行,并保证地面有十分之一的停车位。
第二十一条市级公共建筑,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考虑无障碍设计。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在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注──用词及计算方法的说明:一、建筑控制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外墙顶(包括女儿墙)的高度,但必须符合以下二点:1、坡顶建筑:当屋顶坡度大于35°应按室外地面至屋脊计算。
(屋顶有二种以上坡度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2、高层塔式建筑,外墙顶以上的附属设施平面面积与屋顶面积之比小于六分之一到八分之一,同时这部份的建筑功能只能是该建筑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及烟囱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二、建筑限制高度,在某些特殊地段,采用建筑限制高度控制,即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烟囱及其他构筑物)。
三、基地为坡地时日照间距按北侧(西侧)南墙(东墙)室外标高为基准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