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关于国有企业内退人员的相关政策及问题
内退返岗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发生了深刻变化,企业内部员工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法规,旨在保障企业内部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围绕内退返岗的法律规定,从政策背景、法律规定、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政策背景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劳动力市场出现结构性矛盾。
企业内部员工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一方面导致企业人力成本上升,另一方面影响企业技术创新和竞争力。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鼓励企业通过内退返岗等方式,优化人力资源结构。
二、内退返岗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同时,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
2. 《关于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通过内退、离岗待退、再就业等方式进行安置。
内退是指国有企业职工因达到一定年龄或符合特定条件,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提前退休,并享受相应待遇。
3. 《企业职工内退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内退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2)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3)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治疗期满一年,不能从事原工作。
内退人员享受以下待遇:(1)内退期间,工资待遇按原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2)内退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3)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内退返岗操作流程1. 企业内部申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内退返岗方案,并向员工进行公示。
员工根据自身情况,提出内退申请。
2. 企业审核企业对员工内退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内退条件。
审核通过后,与企业签订内退协议。
3. 办理内退手续员工与企业办理内退手续,包括办理退休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等。
国有企业实施“内部退养”的条件
国有企业实施“内部退养”的条件国有企业内部退养是指在企业内部进行人员优化调整,通过自然淘汰、提前退休等方式,减少企业内部过剩人员,提升企业效益。
国有企业内部退养的实施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国有企业内部退养的经济条件国有企业内部退养是否能够实施,首先要看企业的经济情况。
如果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或者没有利润可言,实施内部退养很难得到落实。
因为内部退养的实施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补偿,以换取员工愿意自愿离职。
如果企业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实施内部退养就会给企业带来财政压力,那么策略的实施可能会遇到很大的阻力。
二、人员的年龄结构和管理水平内部退养实施的最基本条件是企业的人员年龄结构合理。
如果企业内部人员大都处于年轻时期,实施内部退养可能会导致企业内部人才流失,造成对企业的经营影响。
此外,企业的管理水平也至关重要。
当企业管理能力薄弱时,企业可能会把内部退养当作简单的人员整合,而不是一种调整人力资源的有效方法。
因此,实施内部退养的企业必须具备高效的管理能力,灵活地应用管理技巧解决因内部退养而带来的其他问题。
三、国有企业内部退养的流程与程序企业内部退养的实施需要建立统一的流程和程序。
首先,内部退养的人员应该能够自愿退休,这是企业进行内部退养的最基本要求。
其次,要明确内部退养的范围和原则。
企业必须根据其经济状况和业务需要,明确内部退养人员的数量和分布地区。
同时,要确保内部退养具有一定的公平性,以避免内部矛盾的出现。
四、政策的完备性企业进行内部退养不仅仅需要企业内的人员自愿离职,还需要相关政策的支持。
政府在企业内部退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需要支持企业的管理和创新,为内部退养提供合同和灵活的就业机会。
此外,政府还应提供必要的法律和政策保障,明确企业内部退养的具体范围和条件。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进行内部退养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合理人员年龄结构和高效的管理水平。
同时,建立完备的程序和政策也是企业进行内部退养的必要前提。
在这些条件的支持下,企业进行内部退养能够达到企业优化人力资源、提高经营效益的目的。
公司内部退养制度规定三篇
公司内部退养制度规定三篇篇一:公司内部退养制度规定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政策,结合公司当前实际,为了解决公司人力资源过剩问题,现就实行公司内部退养制度作如下规定:一、内部退养条件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在职员工。
二、内部退养人员待遇(一)内部退养工资计算方法办理内部退养的员工,其内部退养工资每月公司计发1300元。
如员工在内退期间公司提高工资,员工内部退养工资可按公司平均提高比例相应增加。
(二)各种社会保险等待遇符合内部退养的员工其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个人部分的由个人负责。
公司负责部分由公司负责代缴;节日费按在岗人员的50%执行;不享受公司的效益、安全等考核奖。
(三)其它待遇员工办理内部退养后不再重新上岗,内部退养期间可计算连续工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三、内部退养手续的办理1、员工符合内部退养条件而因公司确有需要其留岗工作的,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2、内部退养办理时段: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
3、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员工由企管人力部通知其本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4、本规定解释归公司企管人力部。
附:1、员工内部退养审批表2、内部退养协议书附件1公司员工内部退养审批表内部退养协议书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一、乙方在内部退养期间享受甲方规定的各项内退待遇:(一)内部退养工资计算方法办理内部退养的员工,其内部退养工资,每月公司计发1300元。
如员工在内退期间公司提高工资,员工内部退养工资可按公司平均提高比例相应增加。
(二)各种社会保险等待遇符合内部退养的员工其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个人部分的由个人负责。
公司负责部分由公司负责代缴;节日费按在岗人员的50%执行;不享受公司的效益、安全等考核奖。
(三)其它待遇员工办理内部退养后不再重新上岗,内部退养期间可计算连续工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2023企业内退人员管理办法
2023企业内退人员管理办法企业内退人员管理规定为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改制中职工内退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国企改制成为民营或其它非国有的,不能实行内退政策二、国企改制后续存企业中有国有股份或资产,能支付内退人员费用,并实施管理的,国企改制时在征得续存企业同意后,可实行内退政策。
三、具备内退条件的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办理内退手续,对工龄满30年,距法定退休时间5年以上,职工本人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工关系领取补偿金的办法。
四、续存企业应与内退人员签订保留劳动关系的合同,其内容包括企业为内退人员代缴社会保险费、发放生活费、内退期间的相关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及退休后企业承担的义务等项目。
五、内退人员生活费标准按不超过其当期退休费标准控制。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内退人员,其生活费按评聘分开的原则,不增加职称待遇。
六、按照省政府[]1号文件规定;享受“保老、扶中”政策的人员,企业改制时,对“保老”人员应继续执行原政策,所需费用在国有资产中抵扣。
对于符合“扶中”条件未办理“扶中”审批手续的人员,企业改制或并轨时,应按企业改制或并轨方案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补偿金。
企业内退人员管理制度一、办理内部退养的原则1坚持效益优先。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劳动力的构成和需求状况。
精减人员,对精减下来的富余人员中年龄偏大且符合内退条件的职工方可办理内部退养。
2确保内部退养职工的合法权益。
正确处理好内部退养职工与在岗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共享企业改革发展成果。
二、办理职工内部退养的范围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男职工周岁及以上;女工人周岁及以上,公司所属单位的富余人员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男职工周岁及以上。
符合国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女工人40周岁及以上;年月日前转为干部的女职工必须在50周岁及以上,年月日后聘干的女职工在履行解聘程序后可视同女工人)全民合同制职工可以申请办理内部退养。
国有企业员工退休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员工退休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员工退休管理办法是指规范国有企业员工退休制度和管理
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旨在保障国有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
的管理效率和运行质量。
下面将从退休年龄、退休待遇、退休申请等
方面详细介绍国有企业员工退休管理办法。
一、退休年龄
国有企业员工的退休年龄通常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法规规定确定。
一般情况下,女职工退休年龄比男职工略低,这是为了适应女性身体
和心理特点。
退休年龄的确定需要兼顾企业的需求和员工的实际情况,保证企业的稳定运行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退休待遇
国有企业员工退休待遇是指员工享受的工资、医疗保险、住房公积
金等福利待遇。
根据国家政策和企业规定,员工在退休后可以领取相
应的退休金和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退休待遇制度,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退休申请
国有企业员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后,需要提出退休申请并按照规定程
序办理。
员工可以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过审核和批
准后,正式进入退休程序。
企业需要及时处理员工的退休申请,保证
员工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总之,国有企业员工退休管理办法对于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退休管理制度,落实退休年龄、待遇和申请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确保员工的退休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希望各国有企业能够认真执行和贯彻落实退休管理办法,为员工的幸福生活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公司内部退养制度规定三篇.doc
公司内部退养制度规定三篇第1条公司内部退休制度规定公司内部退休制度规定,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政策和公司现状,为解决公司人力资源过剩问题,公司内部退休制度执行如下:1 、内部退休条件在法定退休年龄的两年(含两年)以内。
2 、内部离退休人员待遇(1)内部离退休工资计算方法对于有内部离退休工资的员工,公司每月计算支付1300元内部离退休工资。
如果公司在员工退休期间提高工资,员工的内部退休工资可以根据公司的平均增长率提高。
(2)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各项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符合内部退休养老金、工伤、失业、生育、医疗等要求。
个人对个人部分负责。
公司的责任部分由公司汇出;在职人员节日费为50%。
不享受公司的福利、安全及其他评估奖励。
(3)其他员工在内部退休后不再上岗。
在内部退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服务。
当他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他们将办理正式的退休手续。
3 、内部退休程序的处理1、如果员工符合内部退休条件,并且公司确实需要他留任,则需要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2、从XXXX 1月1日至XXXX 12月31日的内部退休期。
3、符合内部退休条件的员工,由企业管理人力资源部通知其办理内部退休手续。
4、本规定的解释属于公司治理人力资源部。
附上1、员工内部退休审批表2、员工内部退休协议附件1员工内部退休审批表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特殊工种名称特殊工种期限退休时间应处理人事部意见(盖章)日期1月总经理意见签字日期1月董事长意见签字日期董事会意见日期1月。
公司补贴费用1月日,其他补贴费用附件2内部退休协议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1 、乙方在内部退休期间享受甲方规定的各项退休福利(1)对于通过内部退休工资计算方法办理内部退休的员工,公司每月支付1300元内部退休工资。
如果公司在员工退休期间提高工资,员工的内部退休工资可以根据公司的平均增长率提高。
(2)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各项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符合内部退休养老金、工伤、失业、生育、医疗等要求。
再谈关于国有企业内退人员的相关政策及问题
再谈关于国有企业内退人员的相关政策及问题再谈关于国有企业内退人员的相关政策及问题一、企业内退政策序:企业职工被强迫买断工龄后,因年龄都有在40,50的岁数,找工作十分的难。
上有老,下有儿女,又找不到工作,生活无着落,谁又不想早点拿到退休费,而过晚年。
我的提义是;企业买断的职工男的50岁,女的45岁,养老保险金,交了15年的,可以退休,这解决了40,50职工的后顾之忧,对社会的和睦。
和家庭的和睦,将起到很好的作用,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
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解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1、企业富余职工(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2、法定的内退条件(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
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3、职工本人自愿4、企业领导同意5、劳动部门备案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解读: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达到内退条件的职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体弱、多病的情况,考虑到这部分这部分职工的具体情况,结合到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的目的,针对有富余人员情况的企业,经职工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退。
因此国家出台了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国有企业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内退达5年后应该办理正式退休结束企业内退状态,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
国企工资标准-内退人员
国企工资标准-内退人员
国企工资标准-内退人员
内退人员不是退休人员,它一般是国有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方法。
依据是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的国有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规定。
这个文件规定,距离退休不足五年的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提前五年脱离工作岗位。
企业给职工交纳的养老保险直至退休年龄。
由企业出面给职工办理退休。
同时企业要发给一定的生活费。
总体来看的安置人员的生活费也应该涨。
毕竟经济社会发展了,社会平均工资提高了,生活费不提高也不是那么一回事。
因此相关规定明确,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当地省级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毕竟是老文件规定了,也没有新的文件废止。
国有企业还有两种方式需要按最低生活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一是组织职工放假,二是孕期哺乳期妇女可以放不超过两年的假期。
而按照普通企业的职工待岗工资规定,一般来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够了。
所以说我们只要跟企业存在着劳动关系,还是非常占便宜的。
而且相应的生活费标准总是有一个最低的保障,就是最低工资线。
最低工资未来也将作失业金标准使用,职工领取失业金期间,失业金标准要达到最低工资的90%,目前广东省已行实现了这个标准。
所以,我们是有明确文件规定内退职工的生活费要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发放。
最低工资标准两年一调整,个别地区三年一调,因此这个生活费标准也不是年年调整的。
如果企业效益较好的话,可以超过最低工资标准方法,毕竟要求是不低于。
国企内退员工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内退员工的管理,保障内退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企业因年老、体弱、多病等原因,自愿申请内退的员工。
第三条本细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内退员工待遇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内退条件第四条内退员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工龄满30年;2.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3. 因年老、体弱、多病等原因,不适应原岗位工作;4. 经本人自愿申请,并经企业同意。
第三章内退程序第五条内退员工需向企业提交以下材料:1. 内退申请表;2. 身份证明;3. 工作证明;4. 医疗诊断证明;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企业收到内退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告知员工审核结果。
第七条审核通过的,企业与内退员工签订内退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内退待遇第八条内退员工在协议期内,享受以下待遇:1. 生活费:根据企业支付能力和内退员工原工资水平,按月发放生活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 社会保险:企业继续为内退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3. 假期:内退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
第五章内退期满第九条内退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
第十条内退期满后,企业应将内退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当地社会保险机构。
第六章内退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设立内退员工管理小组,负责内退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内退员工管理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内退员工在生活、医疗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退员工档案,记录内退员工的各项信息。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细则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国企职工内退政策
国企职工内退政策随着中国国企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国企职工内退政策逐渐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内退政策是国企为了调整人员结构、提高效益而实施的一项管理措施。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政策内容和实施效果三个方面,对国企职工内退政策进行深入分析。
一、政策背景国企职工内退政策的出台背景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经济转型需求: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结构调整,许多国企面临着产能过剩、效益下滑等问题。
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和提高效益,国企需要调整人员结构,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2.改革要求:国企改革是当前中国国家发展的重点任务之一,而调整人员结构是实施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国企职工内退政策的出台与国企改革密不可分,是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
3.人口老龄化: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增加,国企面临着退休人员待遇支出的压力。
通过实施职工内退政策,国企可以减轻退休人员负担,为退休职工创造更好的福利待遇。
二、政策内容国企职工内退政策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内退条件:国企职工内退的条件相对较为严格,通常要求年龄满足退休条件,且在企业连续工作一定年限。
2.内退待遇:内退职工可以享受到与正式退休职工相似的待遇,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
此外,一些国企还会提供一定的内退奖励金。
3.岗位调整:国企职工内退后,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岗位调整,为留用人员创造更多的晋升机会。
这将帮助国企留住一些有潜力的人才,提高整体的运营效果。
三、实施效果国企职工内退政策的实施效果有着明显的积极影响。
1.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内退政策,国企能够优化人才结构,淘汰低效人员,提高效益。
节约出来的成本可以用于企业的发展投入,进一步推动国企改革。
2.稳定退休人员生活:内退政策为退休人员提供了更好的福利待遇,使他们享受到更好的养老保障,并且减轻了国企支付退休金的负担。
这对于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3.优化人员结构:国企通过职工内退政策可以选择性地淘汰一些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较低的老员工,为年轻有活力的新员工留出更多的职位和晋升空间,进而提升企业整体的竞争力。
国有企业员工退休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员工退休管理办法随着国有企业的发展,员工退休管理也成为一项重要且必要的工作。
为了保障国有企业员工的权益,制定了相应的退休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有企业员工退休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退休资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可获得退休资格。
退休年龄一般为女性55周岁,男性60周岁。
同时,员工需要在国有企业连续工作满25年或达到规定的工龄才能申请退休。
二、退休待遇1. 养老金国有企业员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的计算方式是根据员工的平均工资和工龄等因素确定的。
此外,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会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2. 医疗保障退休员工在医疗保障方面也享有相应的待遇。
国有企业会为退休员工购买医疗保险,以确保其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
退休员工在需要医疗服务时,可凭借医保卡进行就医,并能够享受对应的医保报销政策。
3. 其他福利待遇国有企业还会为退休员工提供其他福利待遇,如职工宿舍的免费或优惠使用,优先购买企业产品等。
这些福利待遇的具体细则会根据企业内部的制度和政策进行规定。
三、退休程序1. 提交申请员工在符合退休资格要求后,需要向企业提交退休申请。
申请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龄、申请退休的具体日期等相关材料。
2. 审批流程企业会对员工的退休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一般包括人力资源部门的初审和上级主管的批准等环节。
3. 退休手续办理一旦退休申请获批准,企业将会通知员工进行退休手续的办理。
员工需要完成相关手续,如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证等。
四、退休离职与转岗安置1. 退休离职员工退休后,将正式离开企业的工作岗位。
企业应与员工协商解决工资结算、社保关系转移等相关问题,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2. 转岗安置对于一些年龄尚未到达退休年龄但身体状况不适合原有工作的员工,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排,将其转岗到适合的岗位,以便员工能够继续发挥价值。
五、退休后的权益保障1. 维护退休员工权益企业应该积极落实国家关于退休员工权益保障的政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确保退休员工权益不受侵害。
关于内退的法律规定
关于内退的法律规定"内退"是"在企业内部退出岗位休养"的简称。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内退",无论是条件还是程序,都是由相应的法规规定的。
如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履行规定的程序,用人单位无权擅自决定安排职工"内退"。
因内退问题在现实中产生的许多法律纠纷,很多内退的职工或企业都很关心内退的一些法律上的规定,笔者作为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律师,经常会接触相关的案例,现结合办理过案件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内退问题的法律依据及规定作以总结。
1、国务院1993年《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第九条明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可见,“内退“有三个条件即男到达55周岁、女到达50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
2、劳动部对于企业职工内退同样有明确的规定。
劳部发[1994]259号《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
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劳动部的规定是对《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再次重申,严禁剥夺劳动者正当权利。
劳动社会保障部(劳社发[1999]8号文)《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同样的规定。
3、 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这一条例名义上为“工业企业“实质上其原则适用于所有全民性质的企业,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企业化改制的原国有事业单位。
因此,现在国企改革中发生的所有“内退“纠纷均应使用该条例。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及政策规章可知,执行国务院法规中的“内退“是有严格条件的,违反了上述法律政策规章办理的“内退“不会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国企职工内退政策
国企职工内退政策国企职工内退政策是指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管理需要,提供给国企职工的一种人力资源退出途径。
它通过特定的程序和规定,允许国企职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选择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并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本文将探讨国企职工内退政策的背景、政策制定和实施情况,以及其对国企发展和职工权益的影响。
一、国企职工内退政策的背景国企职工内退政策的制定与国家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和国企改革的推进,国企职工内退政策逐渐形成并得到广泛实施。
内退政策为国企提供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机会,有利于调整企业结构、提高效益和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二、国企职工内退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国企职工内退政策的制定通常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立法和管理程序。
首先,政府部门与国企联合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条款,明确条件和福利待遇。
其次,国企根据政策要求,建立健全内退管理制度和执行机制。
最后,国企向符合条件的职工主动提供内退选择,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离退休手续。
在实施内退政策的过程中,需注意确保程序公开、公正和透明。
国企应积极与职工沟通,提供必要的解释和指导,确保职工理解政策内容。
同时,国企需要加强对内退职工的福利保障,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国企职工内退政策对国企发展的影响国企职工内退政策对国企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首先,它有助于解决国企人力资源老龄化问题,促进年轻人才的快速成长和发展。
其次,内退政策通过提供更多的岗位空缺,为国企引进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人才提供了机会。
此外,内退政策还有助于机构变革和业务转型,让国企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环境。
然而,国企职工内退政策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内退政策可能导致国企在短期内人员流失的问题,需要国企提前制定合理的人员补充计划。
其次,内退政策的执行需要做好福利待遇和转岗安排,以免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确定性和困扰。
最后,国企需加强内退政策的宣传和培训,以提高职工对政策内容的认知和理解。
企业实施内部退养相关政策及需注意的问题
企业实施内部退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近年来,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规定,许多企业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实施了在企业内部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发给生活费(以下简称“内部退养”)的政策。
一批年龄偏大的职工退出了工作岗位,由于企业员工结构年青化、知识化,极大地增强了企业的活力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也促进了新生劳动力的就业和企业的发展。
但是,由于有的企业对国家关于“内部退养”方面的政策的理解有偏差,因此在实施“内部退养”的过程中,出现了“内部退养”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引起集体上访的问题。
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笔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工作实践撰写此文,供广大读者们参考。
一、国家及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国务院1993年颁布实施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中提出:“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
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中指出:“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仍是企业职工。
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上述职工也应当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辽宁省劳动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部分亏损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辽劳字[1993]123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关于内退的法律规定
关于内退(一) "内退"是"在企业内部退出岗位休养"的简称。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内退",无论是条件还是程序,都是由相应的法规规定的。
如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履行规定的程序,用人单位无权擅自决定安排职工"内退"。
因内退问题在现实中产生的许多法律纠纷,很多内退的职工或企业都很关心内退的一些法律上的规定,笔者作为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律师,经常会接触相关的案例,现结合办理过案件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内退问题的法律依据及规定作以总结。
1、国务院1993年《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第九条明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可见,“内退“有三个条件即男到达55周岁、女到达50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
2、劳动部对于企业职工内退同样有明确的规定。
劳部发[1994]259号《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
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劳动部的规定是对《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再次重申,严禁剥夺劳动者正当权利。
劳动社会保障部(劳社发[1999]8号文)《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同样的规定。
3、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这一条例名义上为“工业企业“实质上其原则适用于所有全民性质的企业,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企业化改制的原国有事业单位。
因此,现在国企改革中发生的所有“内退“纠纷均应使用该条例。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及政策规章可知,执行国务院法规中的“内退“是有严格条件的,违反了上述法律政策规章办理的“内退“不会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国有企业职工报告内部退养
国有企业职工报告内部退养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国有企业已经在我国的经济体系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而对于国有企业的职工来说,他们的付出和贡献更是不可忽视的。
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以及身体条件的变化,一些职工可能面临退休和养老的问题。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如何合理安排内部职工的退养问题变得日益重要和紧迫。
本报告将围绕国有企业职工的内部退养问题展开讨论。
背景信息国有企业职工的内部退养问题不仅涉及个人福利,也事关整个企业的稳定运作。
职工的退养涉及到企业的人员调配、培养新生力量和人员流动等问题,对于企业的组织结构和发展战略都有直接的影响。
因此,国有企业需要认真对待内部职工的退养问题。
退养方式退休金制度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退休金制度,确保职工在退休后能够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
退休金的计算应根据职工在企业工作的年限、职级和工资水平等因素来确定,既要考虑个人的贡献,也要兼顾企业的财务状况。
此外,企业还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退休金的管理,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
健康服务国有企业可以为退休职工提供健康服务,包括定期体检、健康咨询和疾病防治等。
通过提供健康服务,企业可以关注职工的身体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健康问题,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职业培训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企业需求,国有企业可以为即将退休的职工提供职业培训机会。
通过培训,退休职工可以学到新的知识和技能,充实自己的智力和兴趣,为退休后的生活增添色彩。
退养管理退养规划国有企业应当制定全面的退养规划,包括职工退休的时间、退养方式和福利等具体安排。
企业可以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灵活制定退养计划,让职工在退休后得到合理的安置和照顾。
宣传和培训国有企业可以组织退休职工参加宣传和培训活动,让他们了解退休后的权益和福利,提高他们对退养政策的认知和理解度。
企业可以邀请退休职工的代表来分享退休后的生活经验和建议,增加内部的交流和互动。
退后服务退休职工退休后的生活,需要得到企业的关心和帮助。
关于企业职工内退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人力资源部:关于你部咨询办理企业员工内退事宜相关法律规定,答复如下:1、国务院1993年《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第九条明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可见,“内退”有三个条件即男到达55周岁、女到达50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
国务院第111号令规定了办理条件、待遇和程序。
条件是: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程序是: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待遇是: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2、劳动部对于企业职工内退同样有明确的规定。
劳动部发[1994]259号《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
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劳动部的规定是对《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再次重申,严禁剥夺劳动者正当权利。
劳动社会保障部(劳社发[1999]8号文)《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同样的规定。
3、 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这一条例名义上为“工业企业”实质上其原则适用于所有全民性质的企业,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企业化改制的原国有事业单位。
因此,现在国企改革中发生的所有“内退”纠纷均应使用该条例。
4、《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下岗职工可以办理内退。
5、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企业实施内部退养相关政策及需注意的问题
企业实施内部退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近年来,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规定,许多企业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实施了在企业内部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发给生活费(以下简称“内部退养”)的政策。
一批年龄偏大的职工退出了工作岗位,由于企业员工结构年青化、知识化,极大地增强了企业的活力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也促进了新生劳动力的就业和企业的发展。
但是,由于有的企业对国家关于“内部退养”方面的政策的理解有偏差,因此在实施“内部退养”的过程中,出现了“内部退养”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引起集体上访的问题。
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笔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工作实践撰写此文,供广大读者们参考。
一、国家及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国务院1993年颁布实施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中提出:“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
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中指出:“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仍是企业职工。
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上述职工也应当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辽宁省劳动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部分亏损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辽劳字[1993]123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内退新政策纳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内部退休(以下简称“内退”)现象日益普遍。
内退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提前退休的一种措施。
为规范内退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出台了新的内退政策,并将其纳入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内退新政策的主要内容、实施意义以及可能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内退新政策的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内退新政策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具备内退条件的私营企业。
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内退政策。
2. 内退条件内退职工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2)男职工连续工龄满30年,女职工连续工龄满25年;(3)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
3. 内退待遇内退职工可享受以下待遇:(1)内退工资:内退职工的月工资按照其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并逐年递增,直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工资水平;(2)社会保险:内退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享受相应待遇;(3)企业年金: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为内退职工购买企业年金,享受相应待遇。
4. 内退程序(1)企业制定内退政策,报相关部门备案;(2)企业向职工宣传内退政策,职工自愿申请内退;(3)企业对职工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内退手续;(4)企业为内退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三、内退新政策实施意义1.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内退新政策的实施,使符合内退条件的职工在退休前得到合理补偿,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2. 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内退新政策有利于优化企业人力资源结构,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3. 缓解就业压力内退新政策有助于缓解我国就业压力,为年轻人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4. 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内退新政策有助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企业内退政策序:企业职工被强迫买断工龄后,因年龄都有在40,50的岁数,找工作十分的难。
上有老,下有儿女,又找不到工作,生活无着落,谁又不想早点拿到退休费,而过晚年。
我的提义是;企业买断的职工男的50岁,女的45岁,养老保险金,交了15年的,可以退休,这解决了40,50职工的后顾之忧,对社会的和睦。
和家庭的和睦,将起到很好的作用,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
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解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1、企业富余职工(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
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3、职工本人自愿4、企业领导同意5、劳动部门备案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解读: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达到内退条件的职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体弱、多病的情况,考虑到这部分这部分职工的具体情况,结合到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的目的,针对有富余人员情况的企业,经职工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退。
因此国家出台了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国有企业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内退达5年后应该办理正式退休结束企业内退状态,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
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在企业改制时,内退人员也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企业为其一次性预缴应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
对改为非国有企业的,经改制前后企业协商一致,可将内退人员所需资金一次性划拨给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企业按月为其发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关于内退人员问题(由来)内退人员是存续事务人员中人数众多的一个群体。
所谓“内退”,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简称。
国务院1993年《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修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可见,内退是企业富余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一种劳动管理形式,它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产物,对妥善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发挥了积极的历史作用。
然而,“存续分立,主业改制上市”的做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人员问题,实际上是一种把“人员难题挂起来再说”的权宜之计。
目前,在一些中央特大型企业内退人员问题已经积累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一方面表现在多数存续企业自身无法实现正常经营,难以有效解决内退人员面临的各种问题;另一方面如果通过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融资及业务收入反哺存续公司也存在诸多法律问题。
应当说,如何避免存续企业的困境和内退人员问题的扩大化,是国有企业改制中应当妥善处理的一个重大问题。
对于当前已经存在的劳动关系及待遇差距问题如何进行化解,也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
(一)内退人员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从改制历史看,国有企业在解决“内退”人员问题时,大多数地方和单位在改革中严格执行了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的3个条件: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企业领导批准。
但有一些地方和单位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减员增效”指标,以吸纳新鲜血液、增强活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等理由,对一些未达到内退年龄的职工做工作,动员其申请内退,甚至在做不通工作时干脆对未达到“内退”年龄的职工直接办理“内退”或以“内退”对待处理。
还有部分地方和单位在动员职工内退时夸大改制风险,诱导或强行分配内退指标,并放宽国家关于内退人员的年龄限制。
这些历史上不规范的操作方式为日后的内退人员管理埋下了众多隐患。
2、在部分中央企业集团,随着上市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内退人员与上市公司职工的收入和生活待遇差距越拉越大,内退人员存在收入偏低、配偶下岗、子女就业困难等实际困难,要求企业提高生活福利待遇的利益诉求越来越多。
3、相当一部分内退人员赋闲在家,他们心态复杂、精神空虚,加之他们就业能力低、渠道狭窄,对当初选择内退感到后悔,不少企业内退人员提出返岗要求的愿望越来越强烈。
4、由于以上因素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案件与上访事件频频发生,特别是由于国有企业职工思想观念、对政策的理解、社会环境影响、个人现实问题等种种因素影响,对立情绪比较明显,习惯于利用上访等一些非理性的方式。
调查发现,绝大多数省(市)曾经发生过内退人员到本省上市公司或地方政府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乃至到企业集团总部或国家相关部委群体性上访,而且上访频繁。
这一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疏导和解决,会对上市公司声誉与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并有可能产生许多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极容易激发社会矛盾。
(二)解决内退人员及其管理问题的指导原则1、必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精神,尊重内退人员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权力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它要求我们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内退人员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历史遗留性问题,企业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精神,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努力解决存续事务人员问题。
2、促进企业深化改革,确保企业可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必须尽快解决内退人员问题国有企业如不着手解决内退人员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企业不稳定,甚至影响企业正常运行,将难以实现健康持续和谐的发展目标。
3、劳动关系规范化和相关法律的制定完善,要求企业在法律框架下尽快解决内退人员问题内退人员问题主要涉及劳动关系的调整、再就业和工资收入及福利待遇的调整。
当前国家在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关系,近期出台或修订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要求企业必须重视内退人员在劳动用工及薪资待遇方面遗留的历史问题,并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4、内退人员待遇调整必须按照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出台的有关内退人员待遇及其调整办法的法律法规是明确的,各企业必须坚决遵守。
当然,各个企业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实力,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或提高生活福利待遇。
(三)解决内退人员及其管理问题的常见做法1、经济赎买以中石油为例,2000年在上市和存续企业实行员工自愿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政策,对距退休年龄5年以下的内退人员4800元。
有偿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工龄,每年补给企业继续负担由企业交的社保费用,其余社保费用由自己交,至退休。
内退人员待遇除奖金外其他待遇与在职职工基本一致。
每月工资的发放按80%的标准,其余20%每季度按生活补贴方式发放。
内退人员工资增长与在职职工同时进行,按基数的80%的标准增长,其余20%转成生活补贴。
当前解决内退人员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整合资源,确保内退人员分享公司改革发展成果。
尊重内退人员为公司的改制上市所做出的积极贡献。
从一定意义上说,内退人员承担了企业改革的成本,却未能享受改革改制的成果,因而,这一部分群体对企业改革、社会发展的认同感较差,容易产生对社会、对受益群体(上市公司职工)的不满情绪,这一点必须引起我们重视。
在企业主营业务发展的同时,企业要统一领导,全面统筹,整合上市公司和存续企业的相关资源,让内退人员分享到公司改革发展的成果。
对于困难职工加大帮扶力度,建立特困人员补助基金制度,根据内退人员中困难群体的具体构成确定优先支持的对象。
三、内退工资标准如何定(问答)1、公司单方面要变更我的工作岗位,是否符合劳动法?公司现在要裁员,同意我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决定每月支付我一千多元直到我退休,而我平常工资要2000多元。
我想咨询一下,此举是否合法?内部退养的工资标准是如何的?屠先生【解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确需变更的,须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协议。
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实行职工内部退养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本人提出申请,且经领导批准的;二、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三、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可见,国家对于内部退养是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扩大。
因此,您有权拒绝用人单位要求您内部退养的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内容。
至于您提到的内部退养的工资标准,离岗退养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除不享受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外,其他工资待遇照发。
新劳动法实施后是否该取消内退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40名内退职工申请劳动仲裁,这一“职工内退案”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内退”这个特殊历史背景下出台的退休政策,目前正处于一种尴尬境地。
法学界人士对“内退”政策是否该随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取消,也持不同观点。
新劳动法实施后,是否该取消“内退”?2、“内退”员工申请劳动仲裁11月29日,《中国经济周刊》从河北省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获悉,由于对内退政策不满,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的40名员工最近向该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申请劳动仲裁。
据记者了解,此案暂定于12月12日开庭仲裁。
根据公开的资料显示,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是河北网通分公司的下属单位,主要担负微波通信、卫星通信及光缆传输的维护工作。
2005年,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为部分员工办理了内退手续。
现年51岁的李学业是此次内退职工之一,同时也是这次劳动纠纷中职工维权的代表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