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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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和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退养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退养政策、管理工作程序

(一)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内部退养政策,认真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办理内部退养;其退养手续按人事任免权限办理。

(二)内部退养政策是企业对因身体、家庭等个人原因确实无法从事工作,提出申请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给予的一种特殊待遇,体现了单位的人性化管理。各单位在确保各级各类人才队伍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要认真分析企业人力资源现状,科学预测执行内部退养政策对企业人力资源的影响,内部退养审批既要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又要符合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内部退养年龄的政策规定,员工在距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方可申请办理内部退养,没有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放宽年龄限制。

(四)严格按照“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批准”的内部退养工作程序,确保内部退养申请、审批过程的合法化、规范化。严禁在执行内部退养政策过程中出现“一刀切”的做法,确保员工内部退养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愿,由本人填写和递交内部退养申请,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变化和责任。

单位不得强行要求没有提出申请的员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单位接到员工提出的内部退养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核对其档案资料,核实申请内部退养员工的身份、工种和年龄等相关个人信息,结合企业实际需要和管理办法,决定是否批准企业员工的内部退养申请,并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五)企业非在岗人员中长期休事假人员、个人外出劳务人员、因个人原因长期不能上岗的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各单位应在充分分析的基础上,对该类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劳动合同法》及企业规定,按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条合理确定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标准

(一)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内部退养人员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80%+年功工资*50%(企业年功工资高于20元/月时,按20元/月计算)。内部退养人员缴完应由本人承担的各项保险及公积金后,月实际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的内部退养员工生活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内退员工每月生活费由内退时按工龄确定每月生活费标准{《集团有限公司机关浮动岗位等级工资制办法》()}、生活补贴{《关于对集团公司本部内部退养人员实行生活补贴的通知》()} 、年功工资{《关于调整集团公司浮动岗位工资标准等事宜的通知》(}三部分组成。

第四条建立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正常增长机制。在本单位实现盈利的情况下,每年7月1日起,对上年底以前已

正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内部退养员工,以其当年6月份生活费为基数,按照本单位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50%的比例,核定其生活费增长标准。当本单位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原则上维持内部退养人员生活待遇不变。

第五条养老保险扣缴及企业相应补贴。为妥善解决内部退养人员因收入降低,个人扣缴养老保险费下降,导致正常退休后的退休费较低的问题,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参保单位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乘以相关系数为基数扣缴内部退养人员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由企业补助。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缴费工资基数。原中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为上年度统筹地区参保单位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的1.5倍;原正副科职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为上年度统筹地区参保单位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的1.2倍;其他内部退养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为上年度统筹地区参保单位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的0.9倍。以上述方法计算缴费工资基数高于本人在岗位期间缴费工资基数时,按在岗位期间缴费工资基数确定。

(二)企业补助差额部分=缴费工资基数*扣缴比例-内部退养人员上年月均内部退养生活费*扣缴比例。

(三)若参保单位企业养老保险费缴纳政策调整,以上述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内部退养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最高限额时,按最高限额缴纳;低于最低缴费额时,按最

低额缴纳。

(四)本条规定自20 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内部退养人员住房公积金扣缴及企业相应补贴。以机关总部上年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岗职工人均工资乘以相关系数为基数再乘以缴纳比例计算应扣缴内部退养人员住房公积金。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应缴纳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原中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为机关总部上年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岗职工人均工资的0.8倍;原正副科职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为机关总部上年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岗职工人均工资的0.7倍;其他内部退养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为机关总部上年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岗职工人均工资的0.6倍。

(二)内部退养人员实际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为内退人员生活费乘以扣缴比例,实际缴纳金额与应扣缴金额的差额由集团公司在工资中按月补助。

(三)本条规定在集团公司财务部每年下发调整住房公积金文件后具体实施。

第七条内部退养人员个人缴纳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后,如果月生活费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内部退养人员个人缴纳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可以减去低于部分的金额,其差额由企业补贴。

第八条集团公司总部、指挥部、项目部、办事处适用

本办法。各子、分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精神,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子分公司实施办法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生效。原《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 )同时废止。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与企业已经签订内部退养协议的员工,继续履行原有的内部退养协议,生活费增长机制、养老保险扣缴和住房公积金扣缴执行本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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