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离婚的规定

合集下载

精神病人离婚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精神病人离婚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精神病人离婚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小编希望精神病人离婚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如果是在结婚的时候就发现其中一方患有精神病的话,则此时往往双方无法领取到结婚证。

但有些时候可能是结婚正常,但婚后受到一些刺激而导致精神不正常。

这个时候配偶可能就有离婚的想法,那我国关于精神病人离婚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精神病人离婚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五项中指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
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遗传患精神病,不论是否隐瞒,均不是准予或不。

无效婚姻精神病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无效婚姻精神病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无效婚姻精神病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无效婚姻精神病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与患有精神病患者的人结婚是否有效需要根据患病情况决定。

如果属于精神分裂症或者躁狂抑郁型精神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在婚后尚未治愈的,这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属于无效婚姻。

如果结婚时并未处于发病期,所患的精神病不属于重型精神病的,婚姻有效,配偶不能主张婚姻无效。

推荐:农村养老保险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报销保险索赔现在中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人们自由恋爱,自由结婚,当然也包括自由的离婚,丝毫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再也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时代。

所以现在的再婚率也逐步的提高,离婚之后再结婚,对于这样的现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那么无效婚姻精神病的内容是怎么样的?一、一方患有精神病是无效婚姻吗?精神病人在常人看来一般都是单身一人的,多数是由其家人或者在精神病院住院照顾。

如果与患有精神病患者结婚的话,很多人会以为这种婚姻应该是无效,这种想法不准确,与患有精神病患者的人结婚是否有效需要根据患病情况决定。

首先要了解一个婚姻是否有效,需要知道法定无效婚姻的原因: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也就是说,如果符合上述情况,那么夫妻的婚姻就属于无效婚姻,可以依法撤销婚姻关系。

至于精神病患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个问题,要看具体的情况而定:1、如果属于精神分裂症或者躁狂抑郁型精神疾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这几类情形,那就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前患了前面所列情形的精神类疾病,并在婚后尚未治愈的,这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属于无效婚姻,配偶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2、如果结婚时并未处于发病期,所患的精神病不属于重型精神病的,婚姻有效,配偶不能主张婚姻无效。

2024年离婚法律程序与指南

2024年离婚法律程序与指南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离婚法律程序与指南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定义1.2:范围第二条:离婚原因2.1:协议离婚2.2:诉讼离婚第三条:离婚流程3.1:协议离婚流程3.2:诉讼离婚流程第四条:离婚申请4.1:申请人资格4.2:申请材料4.3:申请提交第五条:离婚调解5.1:调解程序5.2:调解结果第六条:财产分割6.1:共同财产6.2:个人财产6.3:财产分割协议第七条:子女抚养7.1:抚养权7.2:抚养费7.3:探望权第八条:赡养费8.1:支付标准8.2:支付方式8.3:支付期限第九条:离婚损害赔偿9.1:损害赔偿范围9.2:损害赔偿标准9.3:损害赔偿请求第十条:诉讼费用10.1:诉讼费用的承担10.2:诉讼费用的退还第十一条:调解与诉讼的衔接11.1:调解不成转入诉讼11.2:调解成功的确认第十二条:法院审理12.1:审理程序12.2:审理结果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3.1:生效条件13.2:变更程序13.3:终止条件第十四条:争议解决14.1:争议的解决方式14.2:仲裁程序14.3:诉讼管辖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定义本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为了明确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的离婚法律程序与指南合同。

1.2: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和乙方之间的离婚法律程序与指南,包括但不限于离婚原因、离婚流程、离婚申请、离婚调解、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赡养费、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费用、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法院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争议解决等事项。

第二条:离婚原因2.1:协议离婚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且双方已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

2.2:诉讼离婚甲方和乙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或者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出现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

关于精神病人管理规定(3篇)

关于精神病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精神病人管理,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精神病人,包括精神障碍患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以及有精神障碍风险的人员。

第三条精神病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和保护精神病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二)预防为主,治疗结合,综合干预;(三)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四)社会参与,家庭支持。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精神病人管理服务体系,包括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社会组织等,为精神病人提供预防、治疗、康复、救助等服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精神病人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防与早期发现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精神卫生的认识,增强预防意识。

第九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精神卫生服务,开展精神卫生知识普及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对精神疾病的认知。

第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精神卫生教育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课程,培养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

第十一条各级社区应当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开展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及时发现和报告疑似精神病人。

第十二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档案,对精神病人进行早期发现、早期干预。

第十三条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精神卫生工作,发现精神病人及时报告。

第三章诊断与评估第十四条精神病人诊断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精神病人评估应当全面了解病人的病情、家庭状况、社会环境等因素,为制定治疗方案提供依据。

(整理)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整理)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精神病患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通常的法律程序有时无法在精神病患者中实施。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在日渐增多的离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作为一方参加到离婚案件中的比例也有所增加。

而我国法律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离婚案件缺乏具体的规定,笔者拟就此类离婚案件中出现的常见问题进行简单探讨。

一、一方为精神病患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精神病患者的法律地位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由其自主决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心智丧失,不具备任何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一些纯获利益的行为和日常生活必需的细小的行为,如乘坐公交车、购买零食等。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有的观点认为,对关系社会、家庭稳定,公民幸福、子女抚养教育等比较复杂的婚姻家庭的组成和维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没有独立的判断能力,缺乏认知能力,因此,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应当作为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处理,不能依离婚案件处理。

但《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其中第三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此处的“疾病”仅指严重传染疾病和不能进行性生活的疾病,没有明确精神病是“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由此可以看出,该规定从另一个方面规定了该类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

代 理 词

代  理  词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黑龙江真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法定代理人佟国付的委托,指派我为其担当一审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法庭的诉讼活动,并以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的事实谈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被告是否离婚由原告斟酌原、被告于1998年3月份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到外地打工,在一次二人打仗争吵后,被告生气睡觉,一觉醒来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从此原告对被告的感情逐渐发生变化,由于病情所致被告成了一个非正常人,不但不能料理家务,也不能过正常人的生活。

原告也开始对被告渐渐疏远,缺乏对被告生活上的照顾和感情上的关爱。

同时对原告来说也是一种负担。

便产生了不愿再监护被告的想法,所以在2005年被告的父母只好把被告接回娘家抚养和护理。

做为父母只有无怨无悔的日夜照顾着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原告只在回娘家后的头一年来看望被告两次,说明从内心里早已将患病的妻子抛到一边。

对被告的生活不闻不问,在经济上也没尽到一点义务。

所以这次是否离婚,原告应慎重考虑,一是治好病离婚,从感情上说对被告打击小;二是现在马上离婚虽然原告得到解脱,但确实不利于被告病情的康复,那么何去何从,应由原告反复琢磨,拿出意见。

二、如原告坚持离婚,即应对被告作出赔偿事实证明在共同生活中被所受到的精神伤害不容否认,原告对被告所患疾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人们的善良愿望,被告人的经济损失也远远的不仅局限在已经支出的各项费用上,在今后的日子里,还将为弥合难以治愈的创伤付出更多的物质代价,这些开支并非是一个精神患有疾病的人以及她的年老多病贫困的父母所能承受的。

因此,凡因治疗精神疾病所付的各项物质开支理应由原告负担,这里当然包括远期的治疗费用,尽管未来治疗所需费用带有不确定性,但受伤害残重的被告,今后需要治疗,必应治疗,必须支付大量的开支则是必然的,不可逆转的,因此法庭裁量今后治疗费用时,应充分考虑,被告所患精神病的严重程度以及治疗的复杂性和费用支出的必然性等诸多因素。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相关推荐《婚姻法》案例分析一、婚姻法案例父母干涉儿女婚姻造成自杀案案例:宋某,男,23岁,内蒙古伊金霍旗人。

郭某,女,21岁,内蒙古伊金霍旗人。

宋、郭二人是同村近邻,两小无猜,青梅竹马,一起长大,既是同乡,又是中小学同学。

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个人相爱,但郭某的父母嫌宋家贫穷,不答应此门婚事,并威迫说:“宋某,你要娶我女儿也可以,立即送一万元彩礼,人归你。

否则,我把她嫁给她姨表哥赵某。

”宋某家穷,别说一万,就是一千元,也拿不出来。

宋某与郭某两个人痛苦万分,想不出什么办法。

1984年春的一天,两个人一狠心,抱头痛哭到深夜,投井而亡,以死抗争。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就是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

为了保障这一原则的实施。

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郭某的父母包办女儿的婚事,索取彩礼,逼迫女儿与恋人割断关系,终于造成了一对恋人自杀的惨剧。

郭某的父母的行为构成了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

另外,郭某和赵某是姨表兄,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根据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

郭某父母将其许配给赵某,也是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是错误的。

儿女干涉老人婚姻自由案案例:三台县某厂工人方某于1952年与赵某结婚,生育一儿二女,均已结婚另立门户。

1986年7月,赵某因病去世,方某一人独居。

平时儿女少有看望,垂暮之年,倍感孤独凄凉。

1987年12月经人介绍,方某与54岁的周某相识。

俩人都因丧偶感到孤独,想找个老伴,生活上有所照应。

方某的儿女知道后,极力反对,并说长道短。

在女儿的干涉下,方某不敢与周某在家见面,只能躲到公园里相对垂泪。

虽然经单位和邻居劝说,仍然多方阻止。

他们只好停止往来。

评析: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不仅是法律赋予青年人的权利,也是赋予老年人的权利。

民事案例分析:因患精神病将其砍伤的离婚赔偿案例

民事案例分析:因患精神病将其砍伤的离婚赔偿案例

[案情介绍]原告:石X,男,62岁。

被告:邓XX,女,49岁。

1993年10月11日,原告石X与被告邓XX自愿登记结婚。

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邓XX因精神受到刺激而患精神病。

1997年5月26日凌晨,邓XX在家中持菜刀将熟睡的石X砍伤多处。

石X受伤后,当即被送入海口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1997年6月11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9265.28元,其中的6700元已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

案发后,经海口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石X左脸所受损伤系重伤;左颈部、左前臂系轻伤;左肩部、左上肢系轻微伤。

经海南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邓XX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对本次作案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邓XX除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X外,没有个人财产。

1997年6月17日,石X向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邓XX离婚,该院于1997年8月13日判决双方离婚,该判决于1997年9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

1997年9月,原告石X以邓XX为被告向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持刀在我头部、面部、颈部、肩部砍,致使我身体十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其中一处为重伤,其余分别为轻伤及轻微伤。

受伤后我被送入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2万余元,且将进行左臂二次手术需费用约1万元。

特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用人民币4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被告邓XX答辩称:因我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病发将原告砍伤,是在不能辩论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所为的。

同时,发生此事件时,我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受伤后治疗期间,所花费医疗费用均已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支付。

因此,原告现要求我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失是无事实依据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本案是一起加害方与受害方为夫妻关系的人身侵X赔偿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民事责任问题。

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邓XX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属无行为能力人,砍伤原告石X是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所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8则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8则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02 . 夫妻一方约定婚前房产共有的,离婚时无权再撤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共有的,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第19条规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

03 . 未办婚姻登记,彩礼应否返还应考虑同居时间长短未办婚姻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或同居时间虽较短,但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子女抚养的,女方可拒绝返还。

04 . 未达婚龄骗取结婚登记,程序违法,并不一概撤销隐瞒真实年龄骗取结婚登记,但嗣后符合结婚登记实质要件的,不宜以登记机关程序违法或有瑕疵为由撤销登记。

05 . 民政局为精神病人办离婚登记虽无过错,仍应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行政登记过程中没有过错,但事后被证明认定事实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应予依法撤销。

06 . 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后下落不明的,登记可撤销一方当事人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后下落不明且无法核实真实身份的,另一方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

07 . 按撤诉处理后6个月内再起诉,并非一概不予受理离婚案件按撤诉处理后6个月内再起诉的,在适用司法解释有关“比照”规定时,并非一概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08 . 父母行使探视权有损子女成长的,应不予继续行使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应优于成年人的亲权行使。

若父母行使探视权对子女成长有损的,不宜继续行使探视权。

规则详解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标签:离婚|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合同效力案情简介:2005年,凌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并对15家公司股权进行了分割并部分履行。

2012年,凌某诉请离婚,李某称双方应依2005年离婚协议履行。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精神病人离婚的办理流程

精神病人离婚的办理流程

精神病人离婚的办理流程英文回答:Divorce Proceedings for Mentally Ill Individuals.Divorce proceedings for mentally ill individuals can be complex and challenging. Here is a general overview of the process:1. Consultation with an Attorney:Consult with an attorney who has experience handling divorce cases involving mentally ill individuals. They can provide guidance and assist you throughout the process.2. Filing for Divorce:File a petition for divorce with the appropriate court. The petition should include the grounds for divorce, which may include mental illness.3. Service of Process:The mentally ill spouse must be properly served with the divorce petition and legal documents. This may require special arrangements to ensure that they understand the nature of the proceedings.4. Appointment of a Guardian ad Litem (GAL):The court may appoint a GAL to represent the interests of the mentally ill spouse. The GAL will oversee the proceedings and ensure that the spouse's legal rights are protected.5. Evaluation of Mental Illness:The court may order an evaluation to assess the mental health of the spouse and determine their capacity to participate in the divorce proceedings.6. Determination of Capacity:The court will determine if the mentally ill spouse has the legal capacity to understand and participate in the proceedings. If necessary, the court may appoint a guardian to make decisions on their behalf.7. Division of Property and Debts:The court will equitably divide the property and debts of the parties, considering the mental health of the spouse and their ability to support themselves.8. Child Custody and Support:If there are children involved, the court will determine custody arrangements and child support obligations,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ren and the mental health of the parent.9. Settlement or Trial:The parties may reach a settlement agreement or proceedto trial. A settlement can save time and expense, but it is important to ensure that the mentally ill spouse understands the agreement and its implications.10. Divorce Decree:If a settlement is reached or a trial is completed, the court will issue a divorce decree that finalizes the divorce and legally dissolves the marriage.中文回答:精神病患者离婚的办理流程。

间歇性精神病人离婚制度探讨

间歇性精神病人离婚制度探讨
间歇 性 精 神 病 人 离婚 制 度 探 讨
王 叶
摘 要 :为 了保护无 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合 法权益免在婚姻 中受到侵 害 《 婚 姻法解释 ( 三) 》 规定 了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 如何通过 离 婚 保 障合法权益的 问题 ,但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 间歇性精神病人的 离婚诉权并未加 以规定 ,而我 国不 同法院对 于该 类案件 的判 决也大 相径庭 ,本文将针对此种情况加 以分析并提 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间歇性精神病人 ;离婚诉讼 ;监护人 ;

其配偶存在虐待 、遗弃等严 重损害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人 身和财产权益 的行为时 ,其他有监护资格 的人可 以先 申代理无 民事行 为能力人提 出离婚诉讼 。此条规定 对于我 国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的保 障具有重要的意义 ,明确 了无民事行 为能力 人的离婚诉权 以及该权利 的行使程序 ,同时此法条相 当于承认 了 监护人 可以代理 被监护人为身份关系 的诉讼 。但是 ,间歇性精神 病人的 其他有监 护资格 的人在 间歇性精神病人发病期间是否可以代为提起 离婚 诉讼 ,间歇性精神病人是否可 以通过该法条规定的方式进行个人权 益保
护 ,并 未 作 出规 定 。

案例 ( 2 ) ,案例 :夏某 与杨 某于 1 9 9 0年 登记 结婚 ,婚后 生一 子。 杨某 自1 9 9 5年外 出经商 认识一 女子并 同居后 ,开始 长年不 归。夏某得 知后多方寻找未果 ,心 中郁 闷难解 ,发展为抑郁性精神病 。杨某不 闻不 问 ,夏某无力医治 ,病情愈加严重 。夏父 以法定代理人 的身份 ,向法 院 提起离婚诉讼 ,要求与杨某离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杨某 自 1 9 9 5 年后对原告和子女不关心 ,对家庭不尽义务 ,夫妻感情 已破裂。现夏某 要求离婚 ,理 由正 当,应准予离婚。婚生子随杨某生活 ,杨 某一次性给 予夏某经济帮助一万元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婚 姻关系属 人身权范围 ,结婚 、离婚均需当事人 自已作出意思表示 ,夏父无 权 以法 定代理人的身份为夏某提起离婚诉讼 ,故裁定驳回起诉0 。 由以上案例可知 ,不同的法院对于类似案情的两起 由精神病 人法定 代理人提出的离婚诉讼案件所做出的判决并不相同 ,即使是对 同一起精 神病人的离婚诉讼 ,一、二审法院也是作出了截然不 同的判 决 ,原 因在 于我国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并未作出规定 ,其合法权 益遭到 侵犯 时是否可以由其配偶 之外的法定代理人提起 诉讼 法律并未 指出 ,因 此司法审判实践对 精神病 人在离婚 案件中的诉讼 地位存在认识 分歧 。 二、关于间歇 性精神 病人的离婚诉权的类似规定 精 神病人 是法律关 系中的弱 势群体 ,在现代 法治 国家精神病人 往往 受到特殊 的保 护。精 神病人 的心智 不健全 可能 导致其熬 去 完全辨认 和控 制 自己的行 为 ( 非完全行为能力人 )或者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 自己的行 为 ( 无行为 能力人 ),但是 精神 病人 的人 格 与完全 行 为能力 人 ( 正 常 人 )是完全相 同的 ,他们 同样有法律所赋予 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资 格 即权利能力 ,他们 与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权利能力是 完全一致 的 ,其 享有 的民事权利与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基本一致 ,这里所说 的民事权利 不仅包括 民法上 的实体权利 ,也应 当包括程序性权利 。由此可知 ,即使 精神病人无法进行诉讼行为 ,但是其享有离婚诉权毋庸置疑 。 根据 《 婚姻法解释 ( 三) 》 第八条规定 ,我 国无 民事行 为能力人在

对离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案件统计分析规范

对离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案件统计分析规范

对离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案件的统计分析在民法上精神病人可分为:一是完全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的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有时能够辩认,有时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的,是间歇性精神病人。

前两种精神病人在理性情感上或意志意识上均存在着严重的精神性疾病障碍,其在正常的生产、生活中,必缺乏正常的认识事物能力和判断是非的能力,不能依法独立实施法律民事行为。

如痴呆症人、偏执型精神病人、轻度或重度的精神分裂症人等。

2004年笔者在审理55件离婚案件中,其中诉讼当事人一方为精神病患者的有6件,占离婚案件数的11%.其案件类型比往年有上升趋势。

笔者通过近几年来对所精神病离婚案件的审理,做以下分析。

一、离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的主要表现形式:1、精神发育迟滞。

以前称为精神发育不全,其个体在发育阶段(通常指在18周岁以前),由先天的或后天的,生物学方面和社会的、心理方面的不利因素,使精神发育受到阻碍或停滞,造成智力明显不足及社会适应困难。

表现为智力低下。

重度患者语言发育水平低,有的几乎不会说话,理解困难、表达也有限,甚至有的生活能力极低,大多数患者生活依赖他人来照顾。

案例一,吴某自幼因疾病导致精神发育不全,成年后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

吴某的母亲与语言听力有障碍的孙某的家人达成婚姻契约,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孙某发现吴某生活不能自理,给原本生活不便的自己带来更大的麻烦,于是向法院以吴某的母亲有欺骗行为提起离婚诉讼。

2、酒依赖和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

该类病人表现为对酒有依赖性,对酒的耐受能力明显增加,有长期饮酒史,经常在清晨饮酒或随身带酒频繁饮用。

停饮或减少饮酒时即引起精神和躯体不适反应。

案例二、柯某自青年起常年饮酒,导致精神障碍,结婚多年的配偶喻某因不堪柯某的打闹,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中柯某表现为有一定的辩别是非的能力,但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

不允许离婚的六个条件

不允许离婚的六个条件

不允许离婚的六个条件一、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2023是什么?不允许离婚的6个条件分别是以下几条:(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间,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

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四条)有些夫妻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所以经过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双方经过一个冷静期,再慎重思考婚姻问题,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实际上就是要给双方这个考虑的时间,所以这期间不能提出离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选择律师很困难?马上使用下方【离婚纠纷律师查询系统】,获取资深律师信息、收费详情,放心选择,靠谱选择!重大过错是指:(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我国法律在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对军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

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过错,那么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如果夫妻感情还能修复,还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五)对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保护。

对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离婚问题,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保护。

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

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

公安部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通知(1978年10月30日)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局:关于对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处理问题,一些地方询问,一九五六年最高人民法院曾有一个复函,一九七二年公安部《公安工作简报》第十九期又有一个意见,究竟如何执行?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商定,仍按一九五六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复函精神执行。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复函(1956年6月2日法研字第5674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55)刑一字第2494号向司法部的请示,经司法部转送我院处理。

兹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行对于社会有危险性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至于精神病人是否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应由有关医疗部门鉴定并应就其左右邻近调查证明行凶时及行凶前后的精神状况,取得确实的证明。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候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状态中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反革命分子与其家属或地主富农分子如确与上述情况相同,不应另有不同的处理。

三、第三条意见可以不提。

因检察机关已建立且日益健全,对精神病患者的犯罪,可由检察机关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结束——。

精神病人是否可以离婚的司法解释

精神病人是否可以离婚的司法解释

精神病人是否可以离婚的司法解释关于精神病人是否可以离婚的司法解释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起诉离婚的现象不少,如笔者所在的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08年该类案件占了全部离婚案件(离婚案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65%)的0.9%,所以这一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谈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精神病人离婚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方面和个人的粗浅的认识。

一、提起诉讼的几种情形精神病,是由于丘脑、大脑功能紊乱及病变而发生的感觉、记忆、思维、感情、行为等方面表现异常的病。

精神病人有严重的心理障碍,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显得古怪、与众不同;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有程度不等的自制力缺陷,精神病人往往对自己的精神症状丧失判断力,认为自己的心理与行为是正常的,拒绝治疗。

涉及到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形:(1)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患者及其家人隐瞒其精神病史,欺骗对方而成婚。

婚后不久,对方发现其有精神病而提出离婚。

(2)一方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但是出于某种原因或者利益的考虑而与患有精神病的人结婚,婚后发现难以共同生活,遂提出离婚。

(3)双方婚前精神状态都很正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某种原因精神上受到严重刺激而引发精神病,另一方难以忍受遂提出离婚。

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应注意很多问题,不仅在程序上具有特殊性,实体处理上也要遵循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使得判决结果即能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又能防止其家庭矛盾转化为社会矛盾,造成不稳定因素。

二、程序方面如何处理1、是否要启动特别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

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精神病人离婚的规定
离婚标志着一个到家庭的解体,且涉及到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对当事人关系重大,而精神病人离婚案件比较特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据此规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三种情况:
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离婚案件中,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法律依据是我国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所以,如果配偶一方为精神病人,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关键是看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在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中,离婚诉讼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

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

精神病人离婚相关法律问题
离婚标志着一个到家庭的解体,涉及到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对当事人关系重大,而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尤为特
殊,有必要进行探讨。

一、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认定
精神病人是一个医学概念而非法学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67 条之规定,我国民法将精神病人分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间隙性精神病人三类,与此相对应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正常情况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要确定精神病人行为能力,首先必须首先
确定是精神病人,然后确定其精神状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之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
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

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
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诉讼中,当
事人及以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人民法院确有必要
进行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施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行作出当事人有
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认定精神病人的方
法为:
第一,人民法院一般应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具体认定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轻重程度,应以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理论性、
科学性的根据。

即采用医学鉴定标准确定。

诉讼中当事人为证明肯定或否定患有
精神病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以合法、真实的鉴定结论为定案根
据,来认定涉案当事人是否为精神病人。

第二,可以参照精神病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鉴定加以确认。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院诊治过程中,有关专家对精神病人的病情所作出的科学检查、检测等结论性意见,仍可以由法官在作出确认时成为证明材料使用。

但应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或者经开庭质证双方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或者由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认证为审查条件。

第三、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必须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法定代理人)对所公认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为限。

群众公认的事实,应该是精神病人的住所地村委会出具的具有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同时,也包括周围群众即精神病人的左邻右舍,对精神病人长期的起居、生活等基本情况的感知和认识。

对这类事实要求是:能够起到证明精神病人因先天或后天形成的精神疾病和现在仍然继续持有的精神状态,并且是人们均普遍认为和说法一致的事实。

第四,对于诉讼中是否为精神病人发生争执、是否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发生争执,将直接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进程,影响诉讼行为的效力,就需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按特别程序进行诉讼,待特别程序作出判决前中止离婚诉讼[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