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厦门市道路交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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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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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厦府办规〔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已经第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12日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巩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持续激发消费活力1.加快释放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效应。

落实好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支持汽车以旧换新和置换更新、家电以旧换新、家装厨卫“焕新”、居家适老化改造、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落实国家“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尽快将真金白银优惠直达消费者,具体补贴条件、期限等情况以各领域实施细则为准。

研究将更多高质量消费品纳入以旧换新加力支持范围。

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住建局、文旅局、民政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厦门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2.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厦府办〔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15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以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1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14〕181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三)划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职责。

(四)划入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划入原市商务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六)承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及相关监管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府办[2011]139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6.14【实施日期】2011.06.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1〕13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分工,逐项抓好落实,进一步强化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坚决有效遏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六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今年1-5月,全市共发生立案道路交通事故389起,死亡72人、受伤471人、财产损失965327元,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比上升4.35%,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

为深入贯彻省、市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13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6月上旬至2011年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通过综合整治,进一步强化重点企业、车辆、驾驶员的源头监管,严厉查处机动车超员超速、无牌无证、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积极推动道路安全隐患整改治理,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使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客运市场和车辆通行秩序进一步规范,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得到有效治理,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比去年明显降低,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和涉及客运车辆的道路交通亡人事故,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建设“平安厦门”、“文明厦门”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厦门经济特区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23最新

厦门经济特区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23最新

厦门经济特区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23最新斑马线交通安全(2023年6月20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升交通文明水平,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置斑马线应当综合考虑行人横过道路需求和车辆通行效率,保持合理间距,并统筹兼顾其他行人过街设施的规划设置。

交叉路口的斑马线旁应当合理设置非机动车道,实行非机动车、行人分道通行,不具备设置条件的除外。

根据道路通行需要,斑马线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车辆右转信号灯等设施,推广设置行人按钮信号灯。

鼓励斑马线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进智能化建设。

第三条对于设置不合理的斑马线及相关交通安全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市政园林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调整优化。

第四条机动车行经斑马线时,应当按照规定减速行驶或者停车让行,不得在斑马线上掉头、停车。

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斑马线旁设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从非机动车道通过。

行人通过斑马线,应当在斑马线内尽快通过,不得坐卧、停留、嬉闹、浏览电子设备或者从事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倡导行人通过斑马线靠右侧通行。

第五条推进斑马线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全覆盖。

交通流量较大、交通事故易发的道路上斑马线应当优先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违反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取证。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形式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有关意见的收集、论证和反馈机制,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

第七条法律、法规对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作出其他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2009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厦府[2010]6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2009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厦府[2010]6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2009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2.26施行日期2010.02.26文号厦府[2010]61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2009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厦府〔2010〕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2008-2009年,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效地促进全市安全生产保持平稳趋好势头。

为鼓励典型,表彰先进,继续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经研究,决定授予思明区人民政府等30个单位“2008-2009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厦门市教育局等50个单位“2008-2009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叶水利等166位同志“2008-2009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

同时希望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向先进学习,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各项工作措施,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附件:⒈2008-2009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名单⒉2008-2009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名单⒊2008-2009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名单厦门市人民政府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附件12008-2009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名单思明区人民政府湖里区人民政府集美区人民政府海沧区人民政府同安区人民政府翔安区人民政府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农业局(林业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文化局厦门市卫生局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旅游局厦门市粮食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象屿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附件22008-2009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名单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旅游局厦门市总工会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鹭江海事处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厦门市水利局办公室厦门市闽台渔轮避风港管理处厦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梧村街道办事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筼筜街道办事处厦门市思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思明区公安消防大队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殿前街道办事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湖里街道办事处厦门市湖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湖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湖里区公安消防大队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湖里大队厦门市后溪镇人民政府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杏滨街道办事处厦门市集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海沧区公安消防大队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沧大队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站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人民政府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平街道办事处厦门市同安区公安消防大队厦门市同安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厦门市翔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港务集团和平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厦门特运集团鹭岛长途客运有限公司贝莱胜电子(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厦门市快速公交场站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厦门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妇幼保健院厦门城市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附件32008-2009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名单叶水利中共厦门市委政法委员会副调研员李伟建中共厦门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洪建文厦门市财政局副调研员姚家聪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改革处主任科员许有志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主任科员白世林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工程师王华琪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工程建设管理处主任科员赵雪嵬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工程建设管理处科员张晔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协调处副主任科员李键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安全监督处主任科员傅春蓉厦门市农业局主任科员许鸿开厦门市文化局办公室副主任周说明厦门市卫生局调研员胡新厦门市广播电视局副主任科员郑兴毅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副调研员林正宗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处长陈明斌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副主任科员黄杰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主任科员吴东凯厦门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处长王校军厦门市粮食局副调研员李兆稳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劳工安全保卫处处长蒋静三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队副队长洪清志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陈一端厦门港口管理局副局长黄日新厦门港口管理局主任科员陈鹗厦门市总工会主任科员魏献文共青团厦门市委办公室科员许珣煜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科员张若弘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处安委会秘书张卫松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陈鹭锋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局指挥中心副主任吕旭东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事处监督员黄志伟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渔港监督局无线电管理科副科长许劲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渔港监督局渔港监督科科员林海舵厦门市邮政局保卫干事蔡庆国厦门市气象局后勤保障中心副处长余辉世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陈应周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监督处副科长宋建江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监督处助理工程师连春成厦门市思明区公安消防大队参谋欧阳东暖厦门市湖里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易仁杰厦门市集美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王世恩厦门市集美区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蔡立峰厦门市海沧区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庄韦戎厦门市同安区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孙伟阳厦门市翔安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施灿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秩序处处长沈德强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安全管理处副主任科员刘振美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副大队长吴兆昆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大队长陈国煌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思明大队主任科员张济生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湖里大队交管科科长吴承志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集美大队副大队长傅杰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集美大队副主任科员陈庆利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沧大队大队长陈高升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安大队副大队长李亚鹏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翔安大队新店中队中队长王人林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治安大队主任科员陈庆祝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治安大队教导员陈玉艺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陈大铭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林成源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治安大队主任科员孙化东厦门航空有限公司飞行员王智敏福建省厦门超高压输变电局局长张望英福建省厦门超高压输变电局副局长童贞翔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电业局安监部主任李建军南昌铁路局厦门车站副科长戴荣典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长张元安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科长沈鹏程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员谢国栋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员叶思远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员陈春明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员郑钢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调研员罗建农厦门市交通建设工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简杏玲厦门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高级工程师郑若飞厦门市安全生产执法支队科员李溪水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机电四科科长翁建和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检验二科科长黄柳飏厦门市社会福利中心副主任连坎根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科长刘亚南厦门市公路桥隧维护中心副主任许学超厦门市闽台渔轮避风港管理处副处长陈金和厦门市汀溪水库管理处主任吴家东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车队长张国强厦门市思明区卫生局局长欧阳丽娟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中华街道办事处主任林李林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调研员罗雪松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莲前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吴瑞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厦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张景宜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开元街道办事处财经办主任包仕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滨海街道办事处安监站站长陈郎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鹭江街道办事处安监站站长张顺彬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筼筜街道办事处主任曾新周厦门市湖里区工会委员会常务副主席阙占彪厦门市湖里区文化体育局副局长黄如生厦门市湖里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吕煊厦门市湖里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大队长傅其川厦门市湖里区教育事务服务中心机关职员阳良彬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湖里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邵育秦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禾山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林筱丽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殿前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谢国勇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江头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副书记江太智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陈耀辉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副局长戴红星厦门市海沧区卫生局科员林雪松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海沧分局科长蔡飞元厦门市海沧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陈建山厦门市海沧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张国彬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主任黄荣兴厦门市海沧区运输管理所职员黄榕厦门市集美区文体旅游局文化旅游市场稽查队队长林东友厦门市集美区教育局安全专干黄新聪厦门市集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杨向阳厦门市灌口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陈章添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侨英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宋天越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杏林街道办事处安监站站长林丽玉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集美街道办事处安监站副站长林耀辉厦门市同安区交通局副局长叶钰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科员叶文雅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人民政府镇长吴申宇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人民政府镇长高朝宗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人民政府安监站站长陈小鹏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人民政府安监站站长颜志良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大同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叶银娟厦门市同安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科员陈维裕厦门市同安区工会委员会监督检查员柯瑞钦国营厦门市凤南农场安监员卓根旺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局科长许志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中学校长梅洪伟厦门市翔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纪添财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镇长叶晓东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镇长刘清乐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人民政府镇长陈水兵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镇长王婴水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办事处主任林树人福建省厦门第六中学保卫科副科长谭筱英厦门外国语学校中学高级教师王锦恋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运行指挥中心副主任董琪智厦门华联百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许文锋厦门夏商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专员秦波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黄必和厦门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工室副主任米建文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保卫部经理黄嘉俊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援国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部门经理陈世武厦门火炬集团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振国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主管汤艺仁福建省厦门轮船总公司安监部经理林天成厦门海峡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全主任张国堂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厦门分部安全管理员沈锡镇中国烟草福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陈荣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安全管理员温卫忠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总经理方若能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设备部安全员李幼国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技安部安全专工林定丰厦门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张恩让厦门厦顺铝箔有限公司安全部主任吴志东北方工业(厦门)发展有限公司管理处主任马国寿宸鸿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环安课长陈毅蓉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厦门SM分店经理倪湘雯厦门富山诚达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事务部经理吕志成厦门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副经理原富盛福建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助理李永荣厦门富士电气化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员苏文彬厦门市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象屿保税区管理处负责人——结束——。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3•【字号】厦府办[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9〕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厦门”,切实消除“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坚决遏制“三合一”场所火灾上升势头,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8〕16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2009年1月至6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其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对现有“三合一”场所进行有效整治,基本消除设置员工宿舍的生产、加工、维修企业车间或仓库等生产型“三合一”场所;基本实现商场(商店)、市场、超市等经营型“三合一”场所的经营部位与人员住宿场所分离;基本实现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的住宿与生产、经营有效分隔。

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杜绝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进一步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本次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三合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詹沧洲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吕参军、市公安局副局长傅新民、市安监局代局长柯继安为副组长,市监察局、经发局、贸发局、建设管理局、国土房产局、规划局、文化局、工商局、安监局、执法局、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分管领导和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成人员。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厦门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厦门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厦门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4•【字号】厦府[2004]268号•【施行日期】200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厦门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04〕26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消防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将《厦门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厦门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责任重于泰山。

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责任制,是建设“平安厦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要求,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为重点推动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

(一)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

在日常工作中,确定1名政府领导分管消防工作,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检查、协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1•【字号】厦府办〔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4〕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厦门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按照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现就我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保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11•【字号】厦府办规〔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已经第150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体责任第三章属地监管职责第四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五章纳管工作程序第六章惩处与考核第七章附则厦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纳管工作。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免予办理或者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主要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一)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二)限额以下的水利、交通、港口、电力、通信、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三)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四)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五)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六)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设活动;(七)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八)限额以下的农村在建房屋;(九)产生50立方米以下零星废土的处置;(十)其他按规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公交票价政府类别定价规则的通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公交票价政府类别定价规则的通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公交票价政府类别定价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3.12.21•【字号】厦发改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公交票价政府类别定价规则的通知厦发改规〔2023〕4号市、区各城乡公交运营企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规定,结合实施情况,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城乡道路公交票价政府类别定价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12月21日厦门市城乡道路公交票价政府类别定价规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现行公交票价执行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我市城乡道路公共交通(以下简称“公交”)分基本需求的公交和非基本需求的公交。

基本需求的公交包括常规公交(含普通公交、大站快线公交)和快速公交(BRT),票价实行政府类别定价。

非基本需求的公交包括旅游专线公交、定制公交以及其它各类专线公交,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运营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运营成本和竞争情况自主定价。

第三条各公交运营企业按照下列公交票价政府类别定价规则确定各自运营线路的具体票价标准:(一)普通公交线路的票价标准:组团内(岛内为一个组团,岛外各行政区各为一个组团)线路,票价均为1元。

跨组团线路,线路里程20公里以内(含20公里)的票价1元;线路里程20公里以上的,实行分段计价,每段票价1元,最高票价2元。

跨组团20公里以上线路的票价分段点设置:每跨一个组团可设置一个票价分段点,票价分段点原则上为两个组团间边界附近的站点,由交通运输部门综合考虑站点客流、市民出行习惯等因素设置;不同线路途径同一道路,原则上分段点应当一致。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2020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2020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2011年5月19日经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1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8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4月22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和执法程序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道路交通组织管理、道路交通容量、道路通行条件、道路交通出行结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适时进行综合评价,对大型建设项目、较大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公共交通线网的调整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作为有关审批与决策的依据。

第四条鼓励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设备,推进智能交通建设。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市政园林、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旅游、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三年提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三年提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府办[2016]34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15【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6〕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实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

现将《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辖区和部门实际迅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15日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㈠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关爱生命、文明交通”为主题,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部门齐抓、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机制,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和企业主体责任,扎实推进,标本兼治,全面提升依法、科学管理道路交通的能力和水平,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建设美丽厦门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㈡工作目标优化城乡道路交通秩序,夯实道安基层基础。

至2018年底,实现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较前三年(2013年至2015年,下同)稳中有降,较大事故起数同比下降5%,力争不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3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3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九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3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九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迅速组织实施,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8月底前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3日关于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九条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措施:一、强化重点车辆安全整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公安交警等部门在排查摸清辖区内客车、旅游车、危货车、渣土车、重中型货车、非法载客车辆、外挂车辆、农用车辆数量和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校车、低速货车、农村客运车辆、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开展专项清查整治,重点打击非法载人、非法改装、已报废、逾期未报废、逾期未年检、酒后驾驶或无牌无证、套牌假证的车辆,采取从严措施坚决予以取缔。

清查工作今年9月底完成,整治工作10月底完成。

二、实施农村公路安保工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农村道路安全隐患路段联合排查,把高下边坡、临水临崖、长下坡、急弯陡坡、视距不良等路段作为隐患整治重点,优先组织实施。

省交通运输厅今年安排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实施计划6000公里,重点向山区和未通农村客运的建制村倾斜。

今后每年实施年万里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力争五年内基本解决农村道路安全隐患问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厦府办规〔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根据《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以下简称“安全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依据《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划定的区域范围。

第三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一)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阶段安全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和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做好建设阶段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运营阶段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和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做好运营阶段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三)市资源规划、市政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防、水利、港口、海洋、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保护区相关管理工作;(四)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安全保护区的相关管理工作;(五)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安全保护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配合相关审批部门对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作业)活动申请提出书面意见;负责对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进行审查;监督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按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开展安全保护区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安全保护区的巡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厦府办[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1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原承担的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有关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职责划入市建设与管理局。

(三)加强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工作,推进低碳城市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四)加强稽查执法工作,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五)加强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有关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全市建设事业发展战略;组织、指导、协调城乡建设领域重大问题的研究和政策的拟订;编制城乡建设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系统普法教育、稽查执法并对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20•【字号】厦府办〔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厦府办〔2021〕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17日印发的《厦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厦府办〔2017〕105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0日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与依据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发生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1)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超出区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或跨区、跨领域(部门和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先期处置。

本预案中“以上”包含本数。

1.3预案体系本预案系《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

全市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各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厦门市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厦门市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厦门市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30•【字号】厦府[2003]157号•【施行日期】200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厦门市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3]157号2003年6月30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厦门市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安全责任保障体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各部门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综合部门。

第二章市政府安全生产职责第五条市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市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四)支持、督促全市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予以协调、解决;(五)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力量,完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六)督导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照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抢救,阻止事故扩大,并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八)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九)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与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中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中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中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19•【字号】厦府办〔2016〕182号•【施行日期】2016.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中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厦府办〔2016〕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清政务舆情回应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政务舆情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诉求,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和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渠道,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时、真实公开政务信息,回复社会关切,理性回应并认真解决他们的合理诉求,充分展示人民政府“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和传统作风。

二、牢牢把握政务舆情回应工作的主动性。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切实增强舆情意识,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落实回应责任,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切实把握好时、度、效,做到第一时间监测、收集,第一时间上报、研判,第一时间核实、处置,第一时间发布、回应。

三、积极发挥政务舆情回应工作的联动性。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与宣传、网信等部门之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监测收集,充分发挥信息员、网评员的作用;要加强分析研判和处置回应,分析舆情发生的轻重缓急、影响程度,分情况提出处置回应建议,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发布真实情况,澄清事实真相,消除负面影响。

四、切实加强政务舆情回应工作的准确性。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邀请舆情分析、公共危机处理等方面专家学者,采取报告会、专题讲座、现场模拟等多种方式,定期开展舆情回应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应对舆情危机的能力。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大交通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大交通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大交通管理领导小组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厦府办[2015]250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6
【实施日期】2015.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大交通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厦府办〔2015〕2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交通运输管理,统筹综合交通发展,打造现代物流千亿产业链,提升交通运行和管理效率,营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交通秩序,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厦门市大交通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郑云峰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黄文辉副市长
林锐副市长
成员:檀庄龙市政府副秘书长
阮跃国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吴顺彬厦门港口管理局局长郑春春市发改委副局长级干部邓海鹰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珠龙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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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厦门市道
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办[2002]73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5.10
【实施日期】2002.05.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任务已完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
通知
(厦府办〔2002〕73号)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上报的《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五月十日
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近几年来,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尽管经过有关部门一系列的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道路交通事故仍然居高不下,一直位于其他各类事故的首位。

2001年全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2263起,死亡320人,受伤4704人,直接经济损失3269万元,道路交通死亡人数占我市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的96%以上,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遏止道路交通事故上升势头,切实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及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市领导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各方面联合行动,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原则,以整治公路行车秩序和事故多发点、段为重点,加强车辆安全检查和严格交通管理,纠正路面车辆违章,切实治理道路安全稳患,增强科技手段,强化路面监控,优化道路交通环境,提高公民安全文明的交通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总体目标:通过整治,达到全市道路交通秩序及道路交通环境有一个明显的好转和改善。

违章率下降5%,驾驶两轮摩托车戴头盔率达到90%以上,基本杜绝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遏止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上升趋势,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
故,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与2001年相比,发生起数下降8.07%,直接经济损失下降
12.06%,死亡人数下降10.31%,受伤人数下降6.10%。

二、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落实安全责任,严格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纳入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畴,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

对发生重大伤亡责任事故的肇事单位,将按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肇事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交警支队,要加强对初学或增驾驾驶员的严格培训、考试和发证,杜绝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行为,强化对培训、考试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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