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预算管理制度(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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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西部财会》【年(卷),期】2013(000)009【总页数】3页(P63-65)【正文语种】中文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精神,全面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2013年6月27日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重点原则。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要紧紧围绕全省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证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所需资金,重点安排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早编细编原则。

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提前到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提早做好项目储备,编制项目预算。

(三)项目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通过推进项目库建设,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努力提高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四)整合使用原则。

要逐步淡化专项资金“基数”的概念,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统筹安排,形成合力,集中财力办大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聚集效应和整体效益。

(五)绩效管理原则。

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要同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加强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构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陕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doc 6页)

陕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doc 6页)

陕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doc 6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收支行为,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有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合理有效的原则。

预算外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预决算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其预算外资金纳入财务部门管理。

第五条对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预算外资金管理中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六条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包括:(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募集资金;(三)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四)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五)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六)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按照国家规定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税费附加和行政性收费,不属于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

第八条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

第九条本省任何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陕财办[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财办〔2008〕31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7〕34号)要求,结合我厅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厅机关各处室遵照执行。

厅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卡实施细则。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陕西省财政厅机关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了进一步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7〕34号)精神,结合厅机关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一、公务卡的开立凡符合持卡条件的职工都可办理公务卡,并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我厅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

厅内相互长期借用人员的公务卡由现用人处室、单位办理,厅内临时借用人员的公务卡由原处室、单位办理;聘用临时工和借用外单位人员不能办理公务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依照下列程序办理:1、职工个人拟写公务卡开卡申请书,所在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2、人事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退申请人。

3、申请人与财务部门公务卡经办人联系,填写发卡银行公务卡申请表,个人与银行签订公务卡合约。

4、持相关资料到财务部门办理开卡手续。

5、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维护到发卡行的系统中。

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增强我厂财务管理的调控能力,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成本费用控制,优化整合企业资源,以保障企业战略目标的实施,全面提升综合管理水平和市场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双矿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预算的编制过程,是通过预测-计划-预算。

财务预算编制的前提,是对内部经营活动的分析和市场前景的预测;财务预算的依据,是根据分析、预测制定的经营目标和经营计划。

第三条财务预算的编制,应遵循国家相关部门的政策并符合上级部门有关预算管理的要求。

第四条财务预算编制的依据:1、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经营规模、经营成果。

2、生产、计划部门编制的生产经营计划(包括技术改造、大修理工程及科研开发等)。

3、各职能部门业务费用计划。

第五条财务预算编制的内容为:年度货币收支平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编制说明及月份经营计划、货币资金执行预算。

1、货币收支平衡表的编制,主要反映按年度经营目标货币资金收支情况,为资金的管理及筹措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负债表的编制,主要反映企业的生产规模、偿债能力等,所要达到计划年度经营目标的相关财务指标。

3、损益表的编制,主要反映企业的营运能力、成本费用水平、创利能力等、计划年度经营目标的相关财务指标。

4、月份经营计划的编制,主要反映当月生产经营目标及经营成果。

5、货币资金执行预算的编制,主要反映当月全厂货币资金收支计划。

第六条货币资金是维持企业正常运转的血液,贯穿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与重大财务活动的全过程,货币资金流量预算管理是财务预算管理的关键控制点。

第七条货币资金执行预算的编制原则,是以销售预测和各项费用支出为基础,坚持量入为出、先急后缓,确保洗煤主业的资金需求。

第八条资金预算编制程序1、各生产车间及机关职能部门每月____日前,按其月份费用计划,划分货币支付及内部转帐支付两部分,由部门领导及厂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财务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2•【字号】陕政发〔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5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2日附件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推进我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推进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推行零基预算。

从2016年起,省级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变现行“基数+增长”的预算分配方式,打破专项基数,以零为基点,根据政策标准和项目入库情况,据实核定支出预算。

对个人补助类民生专项,根据政策标准和实际需求足额安排;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事项,优先保障;对其他专项,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平衡,逐项审核,一年一定。

除应急救灾、预备费等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外,年初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原则上不安排支出预算。

加强项目库管理。

提前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提升项目储备能力,强化预算事前审核,确保预算一旦下达,资金就能实际使用;对没有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一般不得安排预算;规范项目设置,做细做实项目库,全面反映项目情况;实施项目全周期滚动管理,逐步完善项目退出机制。

加快项目预算批复和下达。

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要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批复、下达并拨付资金。

对据实结算项目,采取当年预拨、下年清算的方式,切实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陕政发〔1997〕1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公布日期】1997.01.15【实施日期】1997.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1月15日陕政发〔1997〕1号)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紧贯彻落实。

省政府要求:一、对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收支集中统一管理。

具体办法是: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

实行该办法后,各单位原来的收费资金过渡户一律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撤消,只保留一个预算内经费户和预算外支出户。

二、为了切实加强省直单位收费资金集中收支管理工作,决定成立陕西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隶属省财政厅,管理中心人员编制由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编委审定。

管理中心要配备思想作风好,精通业务的人员,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对票据管理、会计核算、收费稽查实施综合管理,保证收费全额入户。

三、各级领导同志一定要从讲政治、防腐倡谦的高度来认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协调,顾全大局,密切配合,确保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集中收支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建立良好的收费资金管理秩序,维护合理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加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范围是:(一)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包括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所收取的事业性收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稳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改革(一)规范专项资金设立。

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凡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属于公共财政负担的,要合理安排、保证重点,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实现共建共享。

今后新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各级主管部门要编制行业规划、提出可行性报告,经同级财政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未经政府批准,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设立新的专项资金。

(二)早编细编专项资金预算。

提前一年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切实改变边执行预算、边制订计划、边落实项目的做法。

每年从7月初开始,启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要在10月底前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提交同级财政部门。

除适当预留部分应急专项资金外,所有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要细化到具体项目,未细化到项目的,如无特殊原因,预算一律不予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中省有关政策,结合下年度财力情况,对部门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平衡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财政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部门预算,并及时下达财政专项资金预算。

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1980年4月1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八0年起,对全省县以上各级财政全面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

现将《陕西省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认真搞好这次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行,并相应做好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调整改革工作。

要及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使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工作收到更好的经济效果。

陕西省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根据国务院一九八0年《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地方各级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作如下暂行规定:一、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省和地、市财政的收支范围。

(一)省级所属企业、事业的收入,省级上划给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利润中留给省级百分之二十的部分,以及省级其他收入,归省财政,作为省财政的固定收入。

地、市所属企业、事业收入,上划给中央省级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利润中留给地、市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工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包括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全部留给地、市,不参与包干分成),滞纳金和补税罚没收入,盐税,农牧业税,以及地、市其他收入,归地、市财政,作为地、市财政的固定收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5•【字号】陕政办发[2000]77号•【施行日期】200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7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5日陕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3、农业税征收管理职能,交省地方税务局。

(二)划入的职能1、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2、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4、拟定彩票管理制度和发行计划及监督彩票发行的职能。

5、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省以下各级财政的专项补贴。

《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陕发办【2014】6号

《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陕发办【2014】6号

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陕发办【201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经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机关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经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省级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经费管理。

第四条省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省级机关要严格会议经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经费预算规模。

会议经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能突破。

会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审批第六条省级机关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委全委会、省人代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全委会、省纪委全委会。

二类会议:经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各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本系统业务性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各类会议严格按以下程序和要求报批或备案。

一类会议: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各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省级机关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此类会议建立省级机关年度会议计划编报制度(第十条所列部门除外),于11月底前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批准。

三类会议:本部门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

四类会议: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9•【字号】陕政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5月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九日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为三类:经济发展类,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产业发展和技术改造资金、区域发展资金、重大科技创新资金、旅游服务业资金等;社会事业发展类,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民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农林水、气象、扶贫、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等资金;公共事务类,主要包括工商管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统计普查、人才引进和培训、公检法司及其他公共事务管理等资金。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省本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一般应实行项目管理。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提出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属基本建设的,按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办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1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1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1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有关要求,为改进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现就深化我省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

从2015年起,全省各级政府要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主要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的项目收支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对继续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支出,与一般公共预算相关支出统筹安排,政府性基金可以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

盘活存量资金,将政府性基金项目中结转较多的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不断扩大国有资本收益征收范围,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2015年,省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一般公共预算的资金比例应达到20%,2017年提高到25%,2020年提高到30%。

二、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全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和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

《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陕发办【2014】6号

《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陕发办【2014】6号

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陕发办【201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经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机关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经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省级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经费管理。

第四条省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省级机关要严格会议经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经费预算规模。

会议经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能突破。

会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审批第六条省级机关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委全委会、省人代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全委会、省纪委全委会。

二类会议:经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各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本系统业务性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各类会议严格按以下程序和要求报批或备案。

一类会议: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各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省级机关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此类会议建立省级机关年度会议计划编报制度(第十条所列部门除外),于11月底前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批准。

三类会议:本部门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

四类会议: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
【期刊名称】《《延安市人民政府政报》》
【年(卷),期】2018(000)009
【摘要】陕政发[2018]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25日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4-7)
【作者】陕西省人民政府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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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4]4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4]4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4]42号2004年9月2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规范税收征管,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切实保证县乡干部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促进全省经济和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现将《陕西省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方案》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方案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在现行省与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以下简称市区)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省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必要性我省省对下分税制财政体制自1995年运行以来,调动了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了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财政分配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

主要是,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级次的做法,已经不适应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和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省级收入结构单一,调控能力较弱,对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不够;全省有相当一部分县乡财政困难,地区间财力差距呈扩大趋势;现行体制未能有效地建立起与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不利于调动各级政府增收积极性。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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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环节,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的评价与审核。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具体行使这项职能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行政主管单位。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级政府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发改委、财政部门联合确定年度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计划,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开展评审工作。

(二)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对建设项目年度财务报表审核、竣工财务决算代为批复,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负责部门预算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预、决算核审,对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核查,为财政国库部门按进度拨付建设项目资金提供依据。

(四)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绩效评价等业务,提供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咨询、信息服务。

(五)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论证、设计、招投标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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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一、对《陕西省财政预算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1.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条例还适用于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

”2.第十四条修改为:“各级预算根据收支规模和财力可能,建立必要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专门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以及应对不可预见的重要公共支出需求。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使用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3.第三十九条中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修改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二、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修改为“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三、对《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1.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并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

2.删去第三十一条。

3.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陕西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条例(2024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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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审计部门分别在省长、市长、县(市、区)长和上一级审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制定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下达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的调整和预算收支的变化情况;(二)地方税务部门税收计划的完成情况,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及各项税收的提退情况,其他收入的执行情况;(三)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其他预算收入的情况,国有企业计划亏损的补贴退库情况,有预算收入的部门和单位收入上缴情况;(四)财政部门按照年度预算、预算级次、预算程序、用款单位实际用款计划和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的情况,预算结余结转下年的情况;(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使用、管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下级财政上解资金和上解上级财政资金、补助下级财政资金等转移支付的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的情况;(六)本级各预算执行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执行年度支出预算、财政财务政策及制度的情况,管理、使用各种专项资金、基金、周转金的情况;(七)各预算执行部门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部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情况;(八)地方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缴、退库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九)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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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按照“遵循规律、改革创新、规范透明、突出绩效”的原则,坚持系统思维和问题导向,深化省级科技计划、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独立、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使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绩效化,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我省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水平,更好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一)整合优化科技计划体系。

1.完善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

构建由五大类科技计划组成的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即陕西省科技重大专项、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陕西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陕西省创新能力支撑计划。

陕西省出台《省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2页]

陕西省出台《省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2页]

陕西省出台《省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2002-09-24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最近,省财政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了《省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是综合预算的原则。

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是优先保障的原则。

财力安排要首先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运转。

三是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的核定,原则上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办法,不宜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的部门和有关支出项目,其基本支出预算可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收支情况,采取其它方式合理安排。

《办法》指出,定员是指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要求,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各项基本支出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一是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实际支出水平。

二是坚持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三是坚持规范化,制定方法具有科学性。

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一是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

二是根据基本支出特点,对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三是为规范定额管理工作,根据省级各部门所承担的职能以及行业和业务特点,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分为若干类型。

在核准一般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量、占用资源和相关历史数据资料的基础上,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确定各定额项目的单项基准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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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
(1990年4月26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算的编制
第三章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第五章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六章决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各级地方预算的管理。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决算的管理。

本条例还适用于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预算、决算每一财政年度办理一次。

财政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人民政府)就其全部财政收入和支出编制的预算、决算为总预算、总决算。

本级与下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应分别编列。

第五条财政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预算管理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六条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

未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更。

第七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预算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预算的编制
第八条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预算草案。

预算草案应包括收支的总预算和分款分项的明细预算以及预算说明书。

第九条预算编制必须按照国家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依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经济和各项事业的方针政策,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

第十条预算按照当年财政部制定的年度预算收入和支出科目进行编制,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一条收入预算应当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收入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

第十二条支出预算根据本行政区域全年可用财力进行安排,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

第十三条各级预算设置预备费。

预备费应当占本级当年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二至五,具体
比例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各级预算根据收支规模和财力可能,设置必要的预算周转金,由财政部门在执行预算中按规定范围调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增列支出。

第十五条在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预算因故不能成立,人民政府应比照当年预算作出下一年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的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六条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人民政府将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预算草案交由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新增财力的分配原则以及本级收入预算的增长比例、支出预算安排等。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预算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做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大会作预算草案的报告。

预算草案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的指标、安排依据和实现的措施。

第十八条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临时选举产行的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对预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十九条大会主席团通过预算草案审查报告后,将预算草案及报告,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条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预算报告以及通过的决议,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3 / 7
第四章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金管理,采取措施,保证预算实施。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年度预算难以完成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做到预算收支平衡。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按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预备费主要用于当年预料不到的特殊开支,由人民政府决定动用,并将动用情况及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行政区域内由于经济的或者自然的变化引起预算总额的追加追减、预算的划转、预算科目的流动,属预算部分变更。

预算部分变更,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期的第三季度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决定。

第二十五条预算执行中,收入支出的重大变化,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上级人民政府追加追减,预算收支总额内的科目流动、预算划转或者代编预算引起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的变动等预算调整,由人民政府执行,在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或者决算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进行监督。

人民政府监督本级预算单位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对预算的执行。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
调查,也可以责成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调查。

第二十九条预算收入的缴库、退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一切有预算收入征收任务的机关、单位,必须将应征收的款项及时足额地收缴国库。

预算支出必须按预算进度分次拨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转移、浪费预算资金。

各级预算单位不得隐瞒、谎报财务、财政收支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减收增支。

第五章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

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原则下,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国家核准范围动用,不得自立项目乱支乱用。

第三十三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决算
第三十四条财政年度终结后,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审编本级决算草案。

第三十五条决算的收入和支出按年度收付实现制编制。

编制的决算草案内容主要包括收支决算总表、收支决算明细表和基本数字表以及决算说明书。

决算编制必须真实,编列的收支数字要准确,做到无虚假、无遗漏、无重复。

5 / 7
第三十六条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决算草案,并作决算草案的报告。

决算报告应当说明预算执行情况和效果,并对预算的调整、专项资金、预备费的使用等情况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因故不能编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及报告。

第三十七条决算审查批准的程序同预算。

第三十八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授权审计机关对决算进行审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人民政府有不如实编报预算、决算的,不依照法定程序擅自变更预算的,因违反预算给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或者其它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提出纠正意见、质询,做出撤销预算变更的决定,直至依法罢免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职
务。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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