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性能认证规则

产品性能认证规则
产品性能认证规则

产品性能认证规则

CQC16-463424-2010

汽车低压电线束认证规则

Performance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Low-voltage Electric Harness for

Motor Vehicles

2010年3月25日发布 2010年4月5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RY083-2004,主要变化为规定证书有效期为5年。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天津汽车检测中心 。

主要起草人:王江东、江源浩、任国勤、孙芳、徐青。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标称电压低于50V的各种汽车用电线束(含单根线)(以下简称线束)。

2. 认证模式

汽车低压电线束的产品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3.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在如下方面无显著差异的线束产品可划分为一个单元:

a.结构形式;

b.构造和加工工艺;

c.适用车型及安装位置;

d.端子;

e.电线(材料、截面积、外径和数量)。

生产场地(工厂)不同,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场地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汽车低压电线束产品描述(CQC16-463424.01-2010)

d.品牌使用声明

3.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生产许可证、CCC证书(如有)

c.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d.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e.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4.型式试验

4.1样品

4.1.1送样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选送此型号的样品。

同一认证单元内有多个型号时,CQC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规格进行检测,必要时,其他规格送样品作差异试验。申请人负责样品送样。

4.1.2样品数量

每型号线束送10套样品。

4.1.3 样品的处置

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型式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并按CQC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4.2型式试验

4.2.1依据标准

QC/T 29106-2004《汽车低压电线束技术条件》。

4.2.2 检测项目及要求(见表1)

表1 检测标准及检验项目

型式试验项目 监督抽样项目 指定试验

1.电线束尺寸 √ √

2.端子与电线连接 √ √

3.电线束包扎 √ √

4.零部件安装 √ √

5. 接点防水 √ √

6.线路导通、短路、错路 √ √

7.拉力 √ √

8.接点拉力和撕裂力 √ √

9.密封塞压接 √ √

10.耐振动性能

11.耐盐雾性能

12.接点间尺寸 √

13.压接接点横断面 √

14.端子与导体横断面 √

15.电压降 √

16.耐工业溶剂性能

17.耐低温性能 √

18.耐高温性能 √

19.耐温度变化性能 √

20.耐温度、湿度循环变化性能

4.2.3 检验方法

按照依据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2.4 检验时限

型式试验通常应在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4.2.5 判定

依据认证标准进行适用的全部项目检测,全部检测项目合格则检测结果判定合格。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送样进行检测。凡需重新检测的,检测机构须将检测情况通报认证机构。

4.2.6 检验报告

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向负责给申请人提供一份试验报告。

4.3关键零部件要求

关键零部件见CQC16-463424.01-2010《汽车低压电线束产品描述》。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零部件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厂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检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5.初始工厂检查

5.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认证的技术要求为核心,以设计研发—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基本检查路线,重点关注关键工序和检验环节,现场确认影响产品认证技术指标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零部件的一致性,现场验证工厂的生产能力(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等生产资源及人员能力)。

初始工厂检查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见附件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2。在进行工厂现场检查之前,认证机构应对制造商提交的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进行审查。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2。

5.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安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CQC所确认的一致;

4)产品一致性检查的选样原则:若涉及多系列产品,则每系列产品应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

5)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必做项目见表1,可采用企业标准。

制造商应按附件1第2条的要求制定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CQC进行检查。

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检查时间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2个人日。

5.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一般为4人·日。

5.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评价,评价合格后,按认证单元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6.2 认证时限

完成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6.3认证终止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工厂检查不通过或整改不通过,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

7.获证后的监督

7.1监督检查的时间

7.1.1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12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监督检查人日数一般为2人·日。

7.2监督检查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见附件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2,其中第3条和第4条、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

7.3监督抽样

必要时,年度监督时在获证产品中抽样进行型式试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检验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同第4章。持证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如现场抽不到样品,则安排20日内重新抽样,如仍然抽不到样品,则暂停相关证书。

每个认证单元每年应抽取一个具有代表性型号的样品进行检测,检测项目见4.2.2条。

证书有效期内所抽取的样品应覆盖型型式试验所要求的样品。CQC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对产品安全性能影响的程度,按照 4.2.2的要求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监督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的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则判定证书所覆盖型号不符合认证要求。

7.4结果评价

CQC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和监督抽样检测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监督检验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按照9.3规定执行。

8. 复审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4个月内提交复审申请。

复审申请资料同本规则3.2条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按CQC要求送样品至指定机构检测,检测项目由CQC按4.2中标准确定。

复审当年度的工厂监督检查按第5条执行。复审工厂检查人·日数一般为2人·日。

复审评价合格后发新证书。

9. 认证证书

9.1认证证书的保持

9.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5年。证书有效期内,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9.1.2认证产品的变更

9.1.2.1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或产品中的设计、结构参数、关键零部件及CQC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CQC提出变更申请。CQC根据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9.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以是否需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或经资料验证后方能进行变更。

9.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9.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CQC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检验或/和工厂检查,并根据需要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9.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第4章的要求选送样品供核查或差异检验。

9.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CQC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QC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证书持有者可以向CQC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CQC提出恢复申请,CQC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CQC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0. 认证标志的使用

持证人应按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申请备案或购买认证标志。使用标志应符合《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10.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允许使用如下认证标志:

获证产品如需使用10mm及更小规格的认证标志时,允许使用变形标志(或)。

10.2加施方式和加施位置

证书持有者应向CQC购买标准规格的标志,或者申请并按《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合适的方式来加施认证标志。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产品物理状态、特性或使用环境不适宜加施标志时,可以在最小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11.收费

认证费用按CQC有关规定收取。

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1 产品一致性检查是通过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及其执行报告的检查和现场检查,确认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和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以及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

初始工厂检查时,首先进行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检查,然后进行现场检查。

2 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是制造商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产品一致性而形成的文件化的规定。应包括:

2.1 制造商为有效控制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所制定的文件化的规定。

2.2 制造商按照实施规则制定认证产品必要的试验或相关检查的内容、方法、频次、偏差范围、结果分析、记录及保存的文件化的规定。以及按照各项标准识别关键部件、材料、总成和关键制造过程、装配过程、检验过程并确定其控制要求。对于不在工厂现场进行的必要的试验或相关检查以及控制的关键部件、材料、总成和关键制造过程、装配过程、检验过程,应在计划中特别列出,并说明控制的实际部门和所在地点。认证标准中对产品一致性控制有规定的项目,工厂的控制规定不得低于标准的要求。

2.3 制造商对于2.2涉及的产品试验或相关检查的设备和人员的规定和要求。

2.4 制造商对于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申报与执行的相关规定。

2.5 制造商在发现产品存在不一致情况时,如何落实在认证机构的监督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尽快恢复生产的一致性的相关规定。

2.6 制造商在发现产品存在不一致情况时,所采取的追溯和处理措施的规定。

3 产品一致性现场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中产品一致性现场检查是对制造商提出并经认证机构检查确认的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的检查。

4 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

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是制造商每年对其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文件说明。报告应对照计划逐项说明产品一致性控制所进行的工作和重要变更,对于发生的生产不一致情况应重点说明其原因、处理及追溯结果、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5 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工厂检查组应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到产品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5.1 在监督检查中应保证:

5.1.1 每次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能获得试验或检查记录和生产记录。

5.1.2 如试验条件适当,检查人员可随机选取样品,在制造商的实验室进行试验。实验项目和最少样品数可按制造商自检要求确定。

5.1.3 若检查发现生产不一致情况,认证机构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督促制造商尽快恢复产品一致性。

6 制造商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发生变化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说明,认证机构应根据变更对产品一致性影响的程度判定是否需要立即进行现场检查。

7 产品一致性检查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产品一致性检查应由具备工厂检查员资质、且熟悉认证标准及其检测方法的技术专家进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控制过程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或相应的机构或人员),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规则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应指定确保产品质量的人员。

负责产品质量的人员,为了纠正质量问题,应有权停止生产。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 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实施规则要求。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 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程序中应包括对关键零部件或材料供应商实行产品和制造过程批准的要求,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零部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 过程准备

4.1.1 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过程)进行识别并确认;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1.2对关键的生产过程进行过程研究,以验证过程能力并为过程控制提供输入。

4.1.3以适当方式进行作业准备验证。

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 工厂应建立并实施生产工装管理系统和关键设备预防性维护系统。

4.5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4.6 工厂应建立并实施产品的可追溯系统。 适当时,确定并应用统计技术。

5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5.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5.2 实验室管理

工厂应定义内部实验室实验范围,包括进行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的能力。

为工厂提供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的外部/商业/独立实验室应有定义的范围,包括有能力进行的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

6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工厂应制定返工、返修作业指导书,内容应包括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需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

未经确定或可疑状态的产品,应列为不合格品。

废旧产品必须以对待不合格品的类似方法进行控制。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7 内部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程序,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信息输入。

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审核每个制造过程,以决定其有效性。

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其产品进行审核,以验证符合所有规定的要求。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8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工厂应按适当策划的时间间隔检查库存品状况,以便及时发现变质情况。

注:楷体字表述的内容引用自GB/T18305-2003。

汽车低压电线束产品描述申请编号:

申请人名称:

适用标准:

一、样品

样品型号规格:

二、认证单元产品信息

1.认证单元覆盖的全部产品型号规格:

2.汽车低压电线束的技术参数:

包括型号、适用车型及安装位置、电线数量、截面面积、外径、额定电压等。

3.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清单:

部件名称材料名称型号(或牌号)技术参数制造商导体(电线)

端子

绝缘套管

护套

包扎材料

三、其他资料

1.能足以识别该型式产品的外形图。

2.汽车低压电线束结构图。

3.照片或图样。

四、申请人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产品描述中产品设计参数及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与相应申请认证产品保持一致。

获证后,本组织保证获证产品只配用经CQC确认的上述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如果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需进行变更(增加、替换),本组织将向CQC提出变更申请,未经CQC的认可,不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该规格型号始终符合产品认证要求。

申请人 :

(公章)

日期:年月日

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SC/G1503-2004 版本号:A 修改号:2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公开文件 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008年2月25日发布 2008年2月25日实施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及空调离心通风机。不适用特殊结构和特殊用途的通风机。 2术语和定义 本实施规则采用下列定义。 节能评价值:在标准规定测试条件下,节能通风机的效率应达到的最低保证值。 3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产品要求 4.1.1 产品质量应符合: GB/T 13274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技术条件 GB/T 13275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技术条件 4.1.2 产品的能效水平应达到GB 19761-2005《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中节能评价指标的要求。 4.2 认证申请 4.2.1 认证单元划分 按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和空调离心通风机(采用外转子电动机)划分系列。 其中,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根据其压力系数、比转速(其中,压力系数≤0.6的离心通风机叶片型式分为翼型和板型两类)划分认证单元。压力系数、比转速符合表1规定的不同机号为一个认证单元。 表1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认证单元划分

轴流通风机根据毂比划分认证单元。毂比符合表2规定的不同机号为一个认证单元。 表2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认证单元划分 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电机效率相同的通风机划分为一个认证单元。 同一制造商、同一系列产品,生产场地不同时,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但对不同生产厂(场所)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 4.2.2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填写《通风机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附件1),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 申请空调离心通风机需提交生产许可证。 4.2.3 受控部件/材料 通风机的受控部件/材料为叶轮、电机(适用于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 4.2.4 受理 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方认证申请资料,对基本符合要求的,向申请方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认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申请方补充或修改。 4.3 产品检验 4.3.1 产品抽样 4.3.1.1 抽样要求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 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件.

编号:CNCA-09C-078:201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件 2011-06-15发布2011-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2.认证模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3.认证的基本环节................................................. 错误!未定义书签。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认证的申请....................................................................................................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型式试验........................................................................................................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 初始工厂检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 获证后监督.................................................................................................... 错误!未定义书签。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 认证范围的扩大............................................................................................ 错误!未定义书签。 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错误!未定义书签。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错误!未定义书签。7.认证标志....................................................... 错误!未定义书签。8.申诉和投诉..................................................... 错误!未定义书签。9.收费.........................................................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1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2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3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4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5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苏州丝绸产品 编制:刘伟、卢蔚、赵志雄、高诚贤 审核:杭志伟、王宝军 批准:马咏梅 发布日期:20180601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CHINATESTA TEXTILE TESTING & CERTIFITION SERVICES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申请中纺标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自愿性产品认证的丝绸纺织制品。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应为苏州市。 2认证模式 工厂检查+检验+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证书有效期叁年) 3依据相关标准 申请认证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根据不同的认证模式,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产品认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3)企业概况、产品介绍、产品实现流程图、生产设备清单、检测设备清单 4)质量手册和产品认证有关的控制文件 5)已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 6)获其他认证/获奖(包括国内外)认证证书复印件(已取得时提供) 7)申请认证产品的描述 8)关键原材料、染化料助剂清单及检验报告 9)企业标准 10)近两年质量检验、抽查报告 11)其他情况说明 4.2产品抽样 根据产品的用途、工艺和形态划分产品单元。 每个产品单元根据其纤维种类、原料来源、生产工艺、产品种类等情况确定抽样单元。当纤维种类、原料来源或产品种类有较大差异时应被确定为不同的抽样单元。每个抽样单元取一个样品,一个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能满足相应标准或实施规则检测项目的需要。 当认证的产品为制品,其面里料和辅料能够代表整个产品的性能时,可以抽取面里料和辅料作为样品。 抽样人员应为检查组成员或认证机构指派的人员。抽样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前进行,也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时进行。样品应从有代表性的、且当年正常批量生产,经工厂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样品和抽样单一同装入无污染、不易破损的包装中。 4.3 产品检测 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项目和方法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进行。所有样品符合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则为产品检测合格;有不符合项的产品,代表所抽样单元检测不合格。 4.4 工厂检查 一般情况下,签署认证合同后进行工厂检查。工厂检查时间应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和认证产品单元的数量确定,工厂检查时间不得少于2个人日。对于获得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工厂检查时间可酌情减少。 认证机构应委派检查员按照附件A《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按以下三种情况判定检查结果: 如果检查过程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工厂检查合格。 如果发现一般不符合项,但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标准时,生产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55号)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1月15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CQC】关于线缆防火认证要求及燃烧性能分级的说明

【CQC】关于线缆防火认证要求及燃烧性能分级的说明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314号】,《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被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348-2019,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同时废止。民规变民标,行标升国标。作为国内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主要依据标准和基础标准,此次新版国标在诸多方面进行了改进完善,将给相关产业带来深刻影响。特别是在建筑布线防火方面,为解决原行标JGJ 16-2008对阻燃电线电缆笼统规定所带来标准理解和执行的模糊不便,新版国标GB 51348-2019在第13章“建筑电气防火”中对各类民用建筑中不同场所安装敷设电线电缆及光缆的燃烧性能等级给出了清晰明确的规定。一、GB 51348中线缆防火相关要求通过整理GB 51348-2019中建筑电气防火部分的第13.8条“线缆的选择与敷设”和第13.9条“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的相关要求,将建筑用线缆对应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汇总如表1所示,主要包含有:消防配电线路用电线电缆、非消防负荷用电线电缆和综合布线系统用通信电缆和光缆三大类产品。

表1 不同类型建筑物和场所对应的电缆和光缆的阻燃级别要求 注: 1. B1、B2、A级为《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2014规定的电缆及光缆的燃烧性能分级。 2. 建筑物内水平布线和垂直布线选择的电线和电缆燃烧性能宜一致。表中可见,GB 51348-2019明确采用了GB 31247-2014《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标准中的相关燃烧性能分级要求,对不同类型建筑物和场所安装敷设线缆的燃烧性能等级做出了清晰的规定,这将对规范建筑电气防火设计中阻燃线缆的选型具有良好的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 二、GB 31247-2014标准与CQC防火认证为了解决线缆行业长期存在的阻燃分级标准缺失问题和原有阻燃标准体系中考核指标维度不完善的情况,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组织相关单位牵头制定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

产品管理-产品性能认证规则

产品性能认证规则 CQC16-463424-2010 汽车低压电线束认证规则 Performance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Low-voltage Electric Harness for Motor Vehicles 2010年3月25日发布 2010年4月5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RY083-2004,主要变化为规定证书有效期为5年。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天津汽车检测中心 。 主要起草人:王江东、江源浩、任国勤、孙芳、徐青。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标称电压低于50V的各种汽车用电线束(含单根线)(以下简称线束)。 2. 认证模式 汽车低压电线束的产品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3.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在如下方面无显著差异的线束产品可划分为一个单元: a.结构形式; b.构造和加工工艺; c.适用车型及安装位置; d.端子; e.电线(材料、截面积、外径和数量)。 生产场地(工厂)不同,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场地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汽车低压电线束产品描述(CQC16-463424.01-2010) d.品牌使用声明 3.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生产许可证、CCC证书(如有) c.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d.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e.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4.型式试验 4.1样品 4.1.1送样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选送此型号的样品。 同一认证单元内有多个型号时,CQC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规格进行检测,必要时,其他规格送样品作差异试验。申请人负责样品送样。 4.1.2样品数量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39124‐2010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Unitary air conditioners 2010年4月21日发布 2010年4月21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JY205-2008。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 主要起草人: 袁雅青 戴世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以下简称空调机)的节能认证。 2.认证模式 空调机节能认证模式: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监督 f.复审 3 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产品额定制冷量、冷却侧换热器型式(风冷、水冷)、结构类型(整体式、分体式)等参数划分单元,上述参数相同的型号为同一单元产品。 不同的生产场地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产品描述(CQC31-439124.01-2010) d)品牌的使用声明(如使用商标做品牌,提交商标注册证明) 3.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首次申请时) b)产品已获CCC认证证书复印件 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d)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 e)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f)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g)其他需要的文件 4 产品检验 4.1 样品 4.1.1送样原则 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产品检验。必要时,增加样品进行差异试验。同一申请单元,选择热泵机组覆盖单冷机组;不带电热机组和带电热机组互相覆盖。 4.1.2样品数量 申请人按CQC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样品数量1台/单元。 4.1.3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 编制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11年认监委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对标准进行修订,发布了号称史上、世上最严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2014年4月23日,为适应当时形势的发展,认监委修订了2011年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整体上看,现行标准体系贯彻了认监委关于有机认证活动“完善化、规范化”的精神,符合当时我国有机认证市场亟需有序发展的需求。 近几年,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有了长足的发展,证书数量已经达2万余张,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已经走出国门,许多国内认证机构为国外的企业提供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服务,同时,随着发展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为继续推动我国有机产品认证的有序发展,继续深化完善各项准备工作,认监委于2018年12月正式启动实施规则的第二次修订工作。 二、修订原则

本次标准修订的原则是在符合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近些年颁布的法律法规新的要求,对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应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积极跟踪、研究国际有机农业发展新动向,保持我国与国际有机产品认证应用层面的一致性,以便于开展我国与国际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工作,促进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贸易。为确保有机认证产业平稳有序的发展,本次修订遵循了“规范性”、“可操作性”和“风险管控”的基本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确保有机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完善有机产品市场流转管理,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增加了“经营”类别,并明确规定经营的定义为指不改变产品包装的有机产品储存、运输和/或贸易活动,且明确认证机构不得给获得有机产品经营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发放有机码。 二是为更好的服务认证市场,参考国际主流认证制度通行做法,进一步优化了多农户组织的检查方案,检测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调整了检查组的要求等。 三是为加强国际合作,保障国外优质有机产品更好的走进

认证规则

编号:CNCA-C18-04: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 2014-05-30发布 2014-09-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0 引言 (1) 1 适用范围 (1) 2 认证依据标准 (1) 3 认证模式 (1) 4 认证单元划分 (2) 5 认证委托 (2) 5.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2) 5.2申请资料 (2) 5.3实施安排 (3) 6 认证实施 (3) 6.1型式试验 (3) 6.2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4) 6.3认证评价与决定 (5) 6.4认证时限 (5) 7 获证后监督 (5) 7.1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5) 7.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6) 7.3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6) 7.4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7) 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7) 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7) 8 认证证书 (7) 8.1认证证书有效期 (7) 8.2认证证书内容 (8) 8.3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8) 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 8.5认证证书的使用 (8) 9 认证标志 (8) 9.1标志式样 (8) 9.2使用要求 (9) 10 收费 (9) 11 认证责任 (9) 12 认证实施细则 (9) 附件 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11)

0 引言 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基于消防装备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消防装备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消防装备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消防摩托车、抢险救援产品、逃生产品、自救呼吸器。 2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标准见附件《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实施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 获证后使用领域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 手号规则编号规则名称 1. CSC/G 1101-2006 家用电冰箱 2. CSC/G 1102-2006 房间空气调节器 3. CSC/G 1103-2006 家用电动洗衣机 4. CSC/G 1103-2006 家用电动洗衣机 5. CSC/G 1104-2004 家用微波炉 6. CSC/G 1105-2004 家用贮水式电热水器 7. CSC/G 1106-2004 家用自动电饭锅 8. CSC/G 1107-2004 家用电磁灶 9. CSC/G 1108-2004 家用吸油烟机 10. CSC/G 1109-2004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11. CSC/G 1112-2006 饮水机 12. CSC/G 1111-2005 漠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13. CSC/G 1110-2004 冷水机组 14. CSC/G 1113-2006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15. CSC/G 1114-2006 水源热泵机组 16. CSC/G 1123-2007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17. CSC/G 1121-2005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 18. CSC/G 1122-2004 DVD/VCDB 盘机 19. CSC/G 1201-2006 打印机和打印/传真一体机 20. CSC/G 1202-2006 传真机 21. CSC/G 1203-2006 复印机 22. CSC/G 1204-2006 计算机 显示器」 23. CSC/G 1205-2006 24. CSC/G 1207-2006 数字式多功能办公设备 25. CSC/G 1206-2005 单路输出式交流-直流和交流-交流外部电源 26. CSC/G 1208-2006 微型计算机用开关电源 27. CSC/G 1301-2004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28. CSC/G 1302-2004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 29. CSC/G 1303-2004 单端荧光灯 30. CSC/G 1305-2005 金属卤化物灯 31. CSC/G 1304-2004 高压钠灯 32. CSC/G 1322-2006 高压钠灯镇流器 33. CSC/G 1321-2004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34. CSC/G 1323-2005 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 35. CSC/G 1406-2005 电缆桥架 36. CSC/G 1501-2004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37. CSC/G 1504-2006 清水离心泵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

中环协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是绿色之星产品认证的通用规则,适用于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全过程。 认证产品范围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认证附件。 2.认证模式和认证基本环节 2.1认证模式 认证采取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及认证后监督的认证模式。 2.2认证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认证后监督 f)复审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认证申请 3.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类型划分认证单元,一种产品类型为一个认证单元。同一制造商,同一规格但不同生产厂(场所)的产品视为不同的申请认证单元,可适当减少抽样。 3.1.2申请文件 3.1.2.1申请书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 3.1.2.2形式审查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已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的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标准和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省级以上的检测报告。 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 申请产品两个以上的用户意见。 产品技术介绍材料、使用说明书和产品维修手册、产品原材料的构成说明、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等。 属国家强制管理的产品,须附相关批准文件。 其他需要的文件。 3.1.2.3环保要求文件 a)产品环保、健康、安全说明。 b)厂区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c)环境管理制度文件。 3.2产品检验 3.2.1样品 3.2.1.1抽样原则 抽样范围:认证抽样从申请认证单元合格产品中选取。抽样产品应是30日(含)以内生产的。 抽样地点:申请方生产场所的生产线末端、成品库房、销售中转库房或市场。 抽样基数:产品的抽样基数按国家标准执行。 样品数量:根据企业申请产品,按照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在每个认证单元中抽取样品2份,每份不小于实验室所规定的样品数量,一份送交检测机构检验,一份企业留存。

(完整版)CNCA-09C-044-201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

编号:CNCA-09C-044:201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 2011-06-15发布2011-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 适用范围 (1) 2 认证模式 (1)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1)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 4.1认证的申请 (1) 4.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1) 4.3认证发证检验 (2)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4.5认证后监督 (3) 5 认证证书 (4)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4) 5.2认证证书的保持 (4) 5.3认证证书的变更 (4) 5.4认证范围的扩大 (5) 5.5证书延续 (5) 6.认证标志 (5)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5) 6.2加施方式和位置 (5) 6.3变形认证标志 (5) 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5) 8 收费 (5) 附件1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6) 附件2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10) 附件3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11) 附件4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 (16)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等。 2 认证模式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申请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认证发证检验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后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产品认证的申请单元划分见附件1《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4.1.1.2 产品单元划分相同且安全结构设计和对产品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元器件均相同、仅型号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4.1.1.3 不同工厂的产品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2 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4.2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4.2.1 审核内容 4.2.1.1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按GB/T19001标准要求进行。 4.2.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4.2.1.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

文件编号:PCR-0000(0706)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通用要求) 2007 1/0版 中国船级社

目录 前言 (3) 第1章总则 (4) 第2章认证依据 (8) 第3章认证模式 (9) 第1节一般规定 (9) 第2节设计评估 (10) 第3节型式试验 (11) 第4节工厂审查 (14) 第5节制造检验 (18) 第6节出厂检验 (19) 第7节单件/单批检验 (20) 第4章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21) 第1节认证申请 (21) 第2节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24) 第3节获证后的监督 (26) 第5章认证证书 (28) 第1节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28) 第2节认证证书的增项与更改、换新、取消 (30) 第6章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33) 第7章认证收费 (34)

前言 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注册登记的、为社会利益服务的专业技术机构/组织,并在国内外建立了多个网点,形成了遍布全球的服务网络。 本社的服务宗旨是:对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以及相关的工业产品提供合理和安全可靠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通过本社独立、公正和诚实的检验、认证和技术服务,为交通运输、海上开发及相关的制造业和保险业服务,为促进水上和相关工业领域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与保护海洋及其他环境服务。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是本社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为适应相关产品认证业务开展的需要而制定的文件。它阐明了本社对相关产品的认证及有关活动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本规则由通用要求和专用要求两部分组成,各部分不能单独使用。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执行。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目录与标准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节能认证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600001 彩色电视广播 接收机 Color Television Broadcasting Receiver GB12021.7-2005 CQC/RY601

修 订:5 版 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2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Self-ballasted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services GB16844-1997* GB17625.1-2003* GB19044-2003 CQC/RY602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3 电源适配器(音 CQC1002-2006 CQC/RY608 视频、信息技 术、电信终端设 备配套用适配 器) Power Adaptor 600004 玻璃钢门窗 GB50189-2005 CQC/RY603 JGJ 26-1995 600005 建筑木门窗 GB50189-2005 CQC/RY603 JGJ 26-1995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6 单端荧光灯 Sing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GB16843-1997 GB19415-2003 CQC/RY606 600007 双端荧光灯 Doub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GB18774-2002 GB19043-2003 CQC/RY607 600008 PVC塑料门窗 GB50189-2005 JGJ 26-1995 CQC/RY603

有机农产品生产及认证依据

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规 第一节农作物生产 1.栽培的种子和种苗(包括球茎类、鳞茎类、植物材料、无性繁殖材料等)必须来自认证的有机农业生产系统。它们应当是适合当地土壤及气候条件,对病虫害有较强的抵抗力。选择品种时应注意保持品种遗传基质的多样性,不使用由基因工程获得的品种。 2.严禁使用化学物质处理种子。在必需进行种子处理的情况下,可使用附表中允许的物质和材料,如各种植物或动物制剂、微生物活化剂、细菌接种和菌根等来处理种子。 3.用于有机作物和食品生产的微生物必须来自自然界,不使用来自基因工程的微生物种类。 4.严禁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肥料、污水、污泥和未经堆制的腐败性废弃物。 5.在有机农业生产系统实行轮作,轮作的作物品种应多样化。提倡多种植豆科作物和饲料作物。 6.主要使用本系统生产的、经过1~6个月充分腐熟的有机肥料,包括没有污染的绿肥和作物残体、泥炭、蒿杆、海草和其它类似物质以及经过堆积处理的食物

和林业副产品.经过高温堆肥等方法处理后,没有虫害、寄生虫和传染病的人粪尿和畜禽粪便可作为有机肥料使用.也可以使用系统外未受污染的有机肥料,但应有计划地逐步减少使用的数量。 7.可以在非直接生食的多年生作物以及至少4个月后才收获的直接生食作物上使用新鲜肥、好气处理肥、厌气处理肥等。但是,供人们食用的蔬菜不允许使用未经处理的人畜粪尿。 8.允许使用自然形态(未经化学处理)的矿物肥料。使用矿物肥料,特别是含氮的肥料(如:干血、泥浆等)时,不能影响作物的生长环境以及营养、味道和抵抗力。 9.允许使用木炭灰、无水钾镁矾、未经处理的海洋副产品、骨粉、鱼粉和其它类似的天然产品,以及液态或粉状海草提取物,允许使用职务或动物生产的产品,如生长调节剂、辅助剂、湿润剂、矿物悬浮液等。 10.禁止使用硝酸盐、磷酸盐、氯化物等营养物质以及会导致土壤重金属积累的矿渣和磷矿石。 11.允许使用农用石灰、天然磷酸盐和其它缓溶性矿粉.但天然磷酸盐的使用量,不能使总氟含量平均每年每亩超过0.35公斤,温室平均每年每亩超过0.7公斤。 12.允许使用硫酸钾、铝酸钠和含有硫酸盐的痕量元素矿物盐.在使用前应先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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