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集团公司工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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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集团公司工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会货币资金管理,确保工会资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和全总有关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工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货币资金包括工会拥有或控制的本、外币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某某集团公司各级工会。

第四条工会财务部门负责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核算。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五条现金收付必须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某某集团公司《资金管理标准》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现金收入应于当天及时送存开户银行收入账户,严禁截留、挪用、借出货币资金。取得货币资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

第七条现金的使用范围为: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按某某集团公司资金管理标准规定1000元以下;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超出现金使用范围、需要开支的其他费用,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八条现金支付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付款凭证,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不得“坐支”现金或“白条”抵库。

第九条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库存现金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合理的现金库存限额(原则上3-5天的用量),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条出纳保管的现金应在独立保险柜中存放,不得与个人款项混杂。如果发生现金被窃,必须及时报告,分清责任后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工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对现金收付业务进行逐日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二条各级工会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非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现金收付和保管业务;出纳人员

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出纳、会计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额相符。如发生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依法独立管理工会经费。

第十五条各项收入、支出和往来款项都必须全部纳入工会经费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不得账外设账、违规转移资金和设立“小金库”。

第十六条严禁出租、出借或转让工会账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利用工会账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严禁利用工会账户搞非法活动或为其他单位违规转移资金提供条件。

第十七条支票预留印鉴和密码,应由财务负责人或授权人和出纳人员分别掌握,不得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用、泄露。

第十八条严禁设置账外银行账户,对外支付款项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出纳人员应当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

账。定期核对银行账户,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如发生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并办理款项支付的单位,应当按照《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单位内部控制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第四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会应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有完整的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二条必须做好银行支票和有价证券的保管工作。空白支票丢失,应立即向开户银行挂失,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会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级工会可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相关政策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某某集团公司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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