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审查工作规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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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榆政办发〔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工作规划(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8日榆林市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工作规则(试行)为规范我市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审批工作,根据中、省相关要求和市政府《利用“多规合一”成果实行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制度工作方案》(榆政办发〔2016〕16号)、《榆林市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在线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榆政办函〔2016〕198号),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省要求和我市“多规合一”试点工作总体安排,在市、县区和市级产业园区全面实行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在线并联审批,推进精简申报材料、取消互为前置、压缩审批时限、再造审批流程、同步办理审批、信息共享共用、全程在线运行等改革创新,实现“一门受理、同步审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全程监管”。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投资项目立项阶段指政府投资项目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企业投资项目取得核准批复或备案通知前的项目审批阶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本规则所指的立项阶段审批事项包括:发改部门负责的项目核准、备案、审批,国土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划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环保部门负责的环评文件审批,水利部门负责的取水许可批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审批、非防洪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2号公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开展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评审的业务由市财政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预算金额(或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之和(预备费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严格审批流程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投资额(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

由于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或者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导致超原批复概算需调整投资规模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概算或投资规模调整批复。

第七条财政部门依据评审结论出具财政评审报告。

财政评审报告是工程招标、拨付资金、价款结算、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依据。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2018修正)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2018修正)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2009年4月21 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 1 号公布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 号《关于修改〈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9 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 年8 月3 日市政府第18 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公共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和后评价,以及市政府决定进行评审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预算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以及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先评审、后决策”的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

第五条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和组织实施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向市政府负责。

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以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及时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机构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施工发承包合同正式签订前,及时提交评审;(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初步评审结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提出意见并予回执;(五)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以及提出的评审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和落实。

2011.10.18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2011〕89号)

2011.10.18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2011〕89号)

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2011〕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本规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程。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勘察、测量、招标代理、代建、监理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任务。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机关内设投资审计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政府投资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对其他项目,可以在项目建设竣工后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需要,也可以适时分段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因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限等,可以依法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但不得将整个审计事项委托给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实施。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行选聘、使用、管理、考核分离制度。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时,派出的审计组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4.11•【字号】豫财办[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豫财办〔2003〕15号)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财政局厅: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现将我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制定的《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二OO三年四月十一日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设立的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规程规范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评审、竣工决(结)算评审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四条评审机构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第五条项目评审依据:(一)项目投资计划、财政支出预算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1、了解被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所必需的资料;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发改委政府出资项目审批流程(含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概算、招标方案)

发改委政府出资项目审批流程(含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概算、招标方案)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三: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概算
四:投资项目招标方案审核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基本情况登记表
项目名称:联系人:
项目业主:联系电话:
2、委托招标:指建设项目拟委托招标中介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

3、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在国家、省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告招标公告,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4、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13•【字号】长县政办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9〕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3日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7〕58号)、《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5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成立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长常务副组长:常务副县长副组长:县政府其他副县长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司法局、审计局、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招标采购事务中心、投资评审中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局分管招标采购事务中心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职能职责: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相关文件精神;2.研究推进全县工程总承包项目,对有关重要事项进行决议,促进全县工程总承包工作顺利推进;3.负责制定出台工程总承包相关制度,指导全县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具体开展;4.负责对全县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进工作进行综合指导和协调;5.负责全县工程总承包招标方案联审等其他相关工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湖政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2.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1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按照“合法、高效、便捷、规范”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按照“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要求,通过改革创新,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确保政府、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提速提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管理。

第四条建立健全前期服务工作机制。

(一)企业投资项目在供地之前,由基层乡镇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持土地公开出让联系单,市发改(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经信、规划、建设、环保、水利、文物、卫生等部门提出意见;基层乡镇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办理前期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环评(化工、造纸、印染、酿造、电镀、冶金、皮革等工业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办理环评审批)、能评、防震、航道和涉及涉河涉堤(水域占用)、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有关审批手续;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和规划用地红线图;国土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制定土地出让方案。

(二)限制地质灾害评估、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

除大型线性工程、基础设施等项目外,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需评估的,由基层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在土地出让之前完成;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地区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除交通设施项目、人流集中的公共设施、位于城市核心区、交通敏感区或主干路的大型企业以及建筑面积超3万平方米的居住类和建筑面积超1.5万平方米的公建类项目外,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除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外,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邯政办规〔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9日邯郸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为优化我市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依据《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冀政办字〔2017〕1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两大类。

涉及交通、文物、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等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原则(一)简化环节。

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

市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立项审批、用地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审批,市规划局牵头负责规划许可阶段审批。

(二)优化流程。

审批部门对各阶段审批事项和审批流程进行再优化,对每个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定和承诺时限、办理流程通过目录清单形式公开。

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等前置要件,原则上一律取消。

(三)一次性告知。

受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请材料转送相应审批部门。

牵头部门对属于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及时审查,如需补正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

有关审批部门在接到牵头部门告知和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补正的答复。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综〔2016〕98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综〔2016〕98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综〔2016〕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平市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1日南平市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意见》(闽政〔2016〕15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委办发〔2015〕38号)等有关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促进项目审批提速提效,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优化投资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属于市本级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备案或核准权限属于市本级的鼓励类、允许类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市级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管理;属于企业自身投资的,按照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投资决策相关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按照社会投资项目进行立项管理。

二、工作目标通过审批流程再造、推动并联审批,进一步精简审批流程和环节,解除前置条件相互制约,压缩审批时限,实现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提效,优化投资环境。

三、主要措施(一)重新划分行政审批阶段以建设项目业主的服务需求为导向,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按照审批事项的前后置关系及并联审批关系将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五个阶段,由牵头部门统筹负责该阶段审批事项,每个阶段均实行“统一收件、同时受理、并联审查、限时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结算审计工作的行为,加强项目结算审计流程内部控制的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协审单位接受项目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报送审计实施方案,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对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抄送审计中心负责人一份。

(表一)第二条项目联系人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参与项目的现场踏勘,对现场踏勘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总结材料(附现场记录签证单)报送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抄送一份给分管局长。

(表二)第三条送审资料中如存在变更情况,建设单位需在送审时填写变更事项的理由和原因,协审单位在项目《审计事项说明》中填写已查明的工程变更理由和原因。

(表三、四、五)第四条协审机构对项目初步审计完成后,初审结果必须经过协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复核,复核无误后,将初审报告报送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审批并在审批表情况说明中提出拟定的工程对账时间和待定的工程量造价核减内容。

第五条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根据初审报告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项目工程造价对账事宜。

第六条协审机构在具体的项目对账过程中,认真做好项目对账记录,项目对账结果经过技术负责人复核无误后,将项目对账结果(附项目对账记录)报送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将项目对账结果(附件项目对账记录)向审计中心负责人抄送一份,并对协审机构下达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的通知。

(表六)第七条在工程造价对账过程中,遇到需要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的,项目联系人应向分管局长和审计中心负责人提交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的申请,申请获得通过后,由分管局长或审计中心负责人委派审计员负责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

协调完毕后,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整理会议纪要,并向分管局长和审计中心负责人各抄送一份。

(表七)第八条协审机构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资料不齐全且影响审计报告结果的情况,协审机构应先向审计中心提出补充资料的申请,申请由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其补全项目资料。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温政办[2010]138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10〕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温州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中央和省作出的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按照“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要求,通过改革创新,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提效。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85号)第二条规定的内容。

本办法及附后的审批流程图适用于政府投资的房建、市政、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合并审批环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限。

(一)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节。

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取简化审批方式,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3个程序合并为1个程序,仅审批项目建议书,并采用表格式审批;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本数),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先批项目建议书,后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合并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节。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阶段,原规划设计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并入初步设计文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改委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改委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改委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22•【字号】闽发改投资〔2016〕547号•【施行日期】2016.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行政许可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改委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6〕547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有关单位,本委相关处(室、办):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意见》(闽政〔2016〕15号),我委研究制定了《省发改委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流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7月22日省发改委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流程(试行) 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意见》(闽政〔2016〕15号),省发改委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含可研代项目建议书审批、可研暨初设合并审批,下同)和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实行“一口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并联审查审批。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一、一口受理(一)窗口收件。

按照“谁审批(核准)、谁受理”原则,省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接收由本委负责审批(核准)的非涉密投资项目。

(二)核验代码。

省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收到项目申请人送来的项目审批(核准)申报材料后,先对投资项目代码进行核验。

对未取得投资项目代码的,当场告知或指导项目申请人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获取项目统一代码,即登录省网上办事大厅()的“专题导航”进入“投资项目审批监管”,或者登录省网上办事大厅“我要办”进入“投资项目赋码”,注册获取项目代码,凭该代码办理后续审批相关工作。

(三)登记录入。

《山东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山东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山东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勘察设计处起草了《山东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一、起草背景和依据3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

6月2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文件,要求:“下放审批权限。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省级主管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原则上由市级及以下主管部门实施。

”我厅于2011年和2018年分别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鲁建设字〔201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鲁建设函〔2018〕13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省发改部门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设区市、县(市、区)发改部门立项的大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设区市、县(市、区)发改部门立项的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目前我厅每年受理初步设计审查约80项,今年已受理49项。

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将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权限下放后,将大幅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二、起草过程《细则》起草后,先后征求了厅政策法规处和行政许可处意见,8月12日印发了《关于征求对〈山东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各市主管部门,省勘察设计协会,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济南产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意见建议,并在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一.报批程序:项目建议书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二.申报材料:(一)报批项目建议书应提交的材料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文件;2.项目建议书文本,大中型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须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3.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4.初步的资金筹措方案。

(二)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交的材料1. 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2. 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3. 大中型项目应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或论证会专家评审意见;4. 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5. 资信证明,包括财政资金承诺函、单位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资金意向书等有关资金证明;6. 工程招标方案;7. 经营性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8. 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保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涉及人防、消防、文物保护、劳动安全预评价、卫生防疫(产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岸线规划、海域使用、征用林地、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书等前置批准文件,总平面规划批文,旧城改造项目须有省批准的拆迁计划文件,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相应的开发资质,危房改造项目须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9.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

(三)报批工程初步设计应提交的材料1. 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的文件;2.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并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要求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文本;3.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咨询意见;4.工程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5.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四)报批工程开工报告应提交的材料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开工报告的文件;2.项目法人设立的批准文件;3.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及总概算的批复文件;4.项目资本金和其它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5.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大纲;6.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通过招标选定的证明材料及已签定的施工承包合同;7.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图纸交付协议,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需要的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图纸;8.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的证明材料;9.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完成的证明材料和已签订的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的协议;10.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的证明材料;11.规划部门“一书两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衢政办发[2013]20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衢政办发[2013]20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衢政办发〔2013〕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市委六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坚持“精简、统一、高效、便民”的原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和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促进依法行政,强化审批监管,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为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

(二)总体目标。

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监督体系进一步健全,着力打造四省边际“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投资发展环境,为推进“一个中心、两大战役”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梳理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家和省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在2008年我市公布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承接省下放事项的基础上进行集中梳理,依法进行取消、归并和调整,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对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的涉及市、县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以及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或调整;对一个审批事项需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原则上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要求进行调整,该取消的予以取消。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新城)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8日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储备及前期工作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四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及决策程序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六章项目概算投资控制第七章项目完工验收及结(决)算第八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高效、规范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决策、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是指市级部门在使用市本级及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向国有企业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的投资且投资超过总投资50%或投资占总投资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项目管理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一)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组织和管理、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投资概算,负责招投标方案核准、节能审查、项目后评价、项目调度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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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业务科室审核
批准
审查 部门
行政审批科
行政审批科
各业务科室
委党组
责任 人
行政审批科窗口科员
行政审批科科长
各业务科科长
委领导
审查 内容
通过网上预审、书面核验对申请材 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要件复 核审查,复核申报材料的完 整性、真实性
从行业政策、相关规划 对提交的项目进行审定、
审查 方式
网上预审、书面审查
网上复审、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
委党组会议审查
1.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1)审查是否为市本级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国企)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且在我委职权 范围内审批事项。(2)审查是否属于依法可以申请的范围内。(3)按照办理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 项目 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4)检查网上提交上传材料是否完整。 建议 2.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书审 (1)项目请示文件:请示文件中涉及的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项 查流 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等是否与市政府批复的规划、计划文件相符合。(2)项目建议书文本:文本编制内容是否包括 程 建设的依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方案、建设工期、投资估算、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文本内容。 3.对是否符合办理政策及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市和旗县相关发展规划,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不存在债务风险,符合产业政策, 项目有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和投资匡算合理。
1.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1)审查项目已经过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审批。(列入相关规划化内项目可直接审批可研)(2)对照前置要件清单, 逐项检查附件材料是否齐全。(3)检查网上提交上传材料是否完整、准确。 2.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1)项目请示文件:请示文件中涉及的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总投资等是否 符合项目建设实际。 (2)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需新征用地项目是否取得自然资源局颁发的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并在颁发的有效期 内,与项目建设选址信息是否一致。 可研 (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如自然资源局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 审查 证书、土地证、不动产权证书等。 流程 (4)项目稳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是否经过项目所在地维稳部门明确为低风险可控项目。 (5)能评:根据计算公式审查节能申明表、节能报告是否填写正确,项目单位是否通过减小能耗规避节能审查。 (6)招投标申请表:填写是否符合法定格式。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章节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文本编制单位具有编制 资质。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分析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3.对是否符合办理政策及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市和旗县相关发展规划,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或计划,不存在债务 风险,符合产业政策,项目已经办理了用地预审及选址规划意见书且均在核发的有效期内,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明确为 低风险可控,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合理。
方面提出审核意见
批准。
审查 标准
《办事指南》所列材料清单
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2019〕712号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 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内政发〔2017〕65号)规定执行。 不具备以下任意条件之一的,将不予审批:
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 (未签字、盖章等)的,作出补正 要求,并一次性告知; 2.申请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形 式的,作出受理决定,转科长复核 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审查工作规程(细则)
事项 名称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子项 名称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2.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实施部门
发改委
事项 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 时限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审查 环节
受理审查
主管科室审核
1.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1)审查项目属于我委职权范围内审批,且项目已经过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审批。(2)对照申报材料清单,逐项 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3)检查网上提交上传材料是否完整。 2.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初设 (1)项目请示文件:请示报告中涉及的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总投资等是否 审查 符合项目建设实际。 流程 (2)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章节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文本编制单位是否具有 编制资质。 3.对是否符合办理政策及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内容是否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概算是否合理,初步设计提出的投 资概算不能超过可研批复投资估算的10%,面积不能超可研批复面积的5%。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4.不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5.不影响公众利益,特别是对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 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审批决 定,授权行政审批科履行 程序,印发批文并盖行政 审批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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