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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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南一、名录管理(一)名录登记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1.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将企业列入名录2. 为企业办理网上业务开户,开通监测系统企业端,并打印监测系统业务管理员代码、初始密码交予企业(二)名录变更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名录变更申请书(见附件3)。

2.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工商部门准予企业变更通知书)3.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名录注销申请材料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于30天内持注销名录申请书、相关部门文件或证明(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除外)元件及复印件主动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

二、辅导期企业管理新列入名录的企业自登记之日起进入辅导期,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起第90天(企业可登陆监测系统—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查看)。

企业应在辅导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现场书面报告。

未按规定报告的,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B类企业。

报告提交材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见附件4)2.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附件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一条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按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第三条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以自行保留或办理结汇;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以人民币购汇支付。

第四条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得以虚构交易骗取资金收付,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外汇监管。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需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应先办妥有关手续。

第六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指引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有关业务操作规程,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及时报送相关外汇收支信息,报告异常、可疑线索。

第八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规定提交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提交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要求其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第九条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涉及的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要求,主要包括:(一)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二)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三)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

第十条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规定期限留存审查后的交易单证备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按规定期限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备查。

第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有权对第二条至第十条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4: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6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开展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户背景尽职调查时,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判断客户从事服务贸易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须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查明客户是否已办妥相关手续。

二、客户分类除按《总则》标准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1.涉嫌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2.与业务办理银行新创建业务关系的;3.注册地为异地的。

4.货物贸易管理分类为B\C类5.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均自动列入“可信客户”。

对于“可信客户”,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和以下业务,银行可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审查义务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对于“关注客户”,不论业务金额,除按照“可信客户”标准审查外,还需按照本规范要求审查相关证明材料。

三、业务审核(一)审核材料1.合同(协议):应具备交易标的、金额、主体等要素,需加盖企业公章;2.发票(支付通知):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包括商业发票、形式发票等;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对外支付时提供):备案信息应与申请支付项目一致、《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应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本次付汇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企业申请支付金额。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且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要求客户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4.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凭证。

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汇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二)审核原则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时,应严格履行展业原则,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对企业提交的服务贸易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提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是指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除货物贸易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

第三条本规程提及的客户指符合国家规定,从事服务贸易活动的境内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本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承办xx地区(含增城、从化)网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总行会计结算部及承办分行辖内网点业务的分行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章业务审查原则及要求第五条我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秉承“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原则,对客户提交的交易单证真实性及交易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应要求客户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第六条我行审查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交易单证要求:(一)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要求,主要包括:1、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

2、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发票(支付通知)或结算清单(支付清单)。

3、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

(二)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电子邮件、电子影印件、电子合同等的电子形式。

(三)客户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单证,须其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

(四)交易单证以外国文字表述的,可要求客户提供中文译本辅助审查。

第七条我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要求客户提交以下相应交易单证并进行审查:(一)国际运输项下: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

(二)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合同(协议)和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

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各种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处理。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是指,我国居民与境外非居民之间的服务贸易过程涉及的货币资金的收支。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规范操作对于银行的资金安全、财务稳定和顺利开展外贸业务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

因此,银行需要建立一套合规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二、业务流程1、开户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开展,需要银行先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

客户需要提供相应的资料,如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以及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银行会对客户的资质进行审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实和审核。

审核通过后,银行会给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告知客户账户的账号、密码以及相关的业务规定。

2、收款在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中,收款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客户需要按照外汇结算的规定,向境外非居民提供服务,并将收到的货款汇入外汇账户中。

银行需要确保客户的收款是符合国际贸易规范的。

银行会对收款金额、货币种类、交易对象进行审核,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审核结果。

审核通过后,银行将收款汇入客户的外汇账户中。

3、付款在客户需要向境外非居民支付货款时,银行需要对客户的付款请求进行审核。

银行会核对客户的账户余额,确认资质之后才能宣布出款。

在支付前,银行需要向客户收到的收款人提出确认请求,确认是否能够按约定支付。

4、结售汇在服务贸易中,涉及到外汇的收付。

银行需要根据市场汇率,对客户申请的结售汇进行核算,并进行实际的结汇操作。

银行需要根据客户的申请,进行相应的外汇买卖操作,保证客户得到尽可能好的汇率。

三、业务规定1、客户需按照金融交易法规进行操作。

2、客户应注意缴税,并在交易结束后及时缴纳所得税。

3、客户需注意保证外汇账户安全,并定期核对账户信息。

4、在收款、付款、结售汇等环节涉及的资金需符合国际贸易行规。

5、严格保护客户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账户信息和核查信息。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1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概述服务贸易是一种双向的国际贸易形式,包括通讯、运输、金融、保险、咨询、建筑、教育、医疗等各种服务领域。

服务贸易对国家经济发展和国际交往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服务贸易的过程中,跨境资金流动、汇率波动等因素也将带来外汇风险,涉及外汇管理问题。

因此,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目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资金合规、稳定和安全。

在跨境服务贸易的过程中,国际结算和支付需要进行外汇兑换,同时,跨境货款也需要外汇管理专业人员进行监管和管理。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可以帮助企业和政府实现资金流动的有效监管和管理。

3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范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范围包括资金跨境流入、跨境支付、资金结算、外汇兑换、外汇交易等关键环节。

在服务贸易的过程中,需要关注资金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合规性包括企业合规以及汇率波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包括各种跨境支付规则的合法性,还包括企业财务报告等合法性。

4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重要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非常重要,一方面,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资金跨境流动和货款结算等关键环节。

另一方面,外汇波动会给服务贸易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加以控制。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可以有效维护跨境货款顺利结算,保证跨境支付规则合法合规,实现国际贸易的良性发展。

5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主要措施为了实现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目标,需要采取一系列主要措施,包括加强外汇管控,规范服务贸易交易,加强财务报告审核等。

加强外汇管控,防范资金跨境流动违规情况和恶意交易,规范服务贸易交易,防范服务贸易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加强财务报告审核,规范企业的财务报告,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抓住新发展阶段的重点领域。

具体而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是服务贸易的重要保障,需要加强各种政策措施的配合和实施,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和环境。

服务贸易和收益及经常转移外汇管理

服务贸易和收益及经常转移外汇管理
支付境外关联公司代垫款项及收取为境外联公司垫付款项事 项
谢谢 以上仅供参考,以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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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个人办法办理,非因私用汇需提交税务 证明 按照09]52号和汇发[2008]64号主要内容
不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64号第四条)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 各项费用 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 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 赔偿款。
基本与现行管理范围一致包括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相当于原先的非贸易和和部分资本项目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提交等值3万美元以及以下的对外支付不提交税务证明对于等值3万美元以下分拆支付问题利用非现场监管系统监测可疑信息汇发200952号和汇发200864号主要内容境内机构对外支付服务贸易提交单证的要求需200619号文协调支付人收汇人支付金额审核凭证境内机构境外机构等值3万美元以下合同或发票境外机构等值3万美元以上至5万美元合同或发票税务证明境外机构等值5万美元以上所有单证包括税务证明境外个人等值5千美元以下合同或发票境外个人等值5千美元以上法规规定单证不包括税务证境外个人等值3万美元以上法规规定单证包括税务证明汇发200952号和汇发200864号主要内容支付支付金额购汇审核支付审核境外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下身份证身份证境外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至5万美元身份证因私用汇的凭身份证办理其他用汇的按个人办法办理并提交税务证明境外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按个人办法办按个人办法办理非因私用汇需提交税务证明境外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下的按个人办法办理提交税票按照个人办法办理境外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按个人办法办理提交税票按照个人办法办理汇发200952号和汇发200864号主要内容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从境外收取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先向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说明交易性质。

单笔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的,金融机构可直接办理入账手续;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境内机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三条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向金融机构提交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

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四条境内机构办理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五条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所提交的全部有效单证为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等有效凭证,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对外支付,还需按规定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对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时除审核本细则规定的单证外,可要求境内机构提供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其他有效单证。

第七条对于境内机构已提交法规规定的有效单证但金融机构认为其交易存在异常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上月外汇收支异常交易情况。

境内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情况。

第八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实行区别管理。

境内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外汇局应将其列入“关注类”机构名单。

(一)1年内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受到外汇局处罚的;(二)外汇局对异常、可疑交易核查真实性时,境内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情况说明的;(三)外汇局对异常、可疑交易核查真实性时,境内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对其被核查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做出合理解释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6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4)一、客户识别 (4)二、客户分类 (4)三、业务审核 (4)四、风险提示 (7)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7)一、运输服务 (7)二、旅行支出 (10)三、旅行收入 (13)四、建设—境外建设 (15)五、建设—境内建设 (17)六、保险服务 (18)七、金融服务 (20)八、电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 (21)九、其他商业服务 (24)十、文化与娱乐服务 (29)十一、别处未涵盖的保护与维修服务 (31)十二、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 (33)十三、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与服务 (34)十四、职工报酬 (36)十五、投资收益支出 (37)十六、投资收益收入 (40)十七、其他初次收入(其他收益) (41)十八、捐赠与无偿援助支出 (42)十九、捐赠与无偿援助收入 (44)二十、其他二次收入—赔偿 (46)二十一、其他二次收入—货物贸易的销售返利 (48)二十二、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 (48)二十三、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 (51)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开展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户背景尽职调查时,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推断客户从事服务贸易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查明客户是否已办妥有关手续。

二、客户分类除按《总则》标准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1.涉嫌虚构交易或者以有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2.与业务办理银行新创建业务关系的;3.注册地为异地的。

4.货物贸易管理分类为B\C类5.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均自动列入“可信客户”。

关于“可信客户”,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与下列业务,银行可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审查义务并保留有关资料备查。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章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第一节名录登记第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货贸系统)发布名录。

对于不在名录的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第二条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见附1)、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

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进行信息变更。

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第四条名录内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二)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三)连续两年未发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四)外汇局对企业实施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第五条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进行辅导期标识,辅导期为企业发生首笔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

外汇局对货物贸易收支异常的辅导期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和核查,并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节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第六条本指引所称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一)从境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四)离岸转手买卖项下收付款;(五)其他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7.0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便利对外支付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现就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服务贸易业务指南

服务贸易业务指南

服务贸易业务指南项目名称1.服务、收惵及经常斧惕项下收结汇2.服务贸惦、收惵及经常斧惕项下售付汇办理地点:外汇愇行办理时间:一、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项下收结汇(一)服务项下收结汇【基本概念及管理框架】服务贸惦是敗国际收敆统计敯服务项下11 项内容,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斝安断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斥有权利使用与特恀、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惄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惦行为。

愇行办理服务贸惦惄务时,愓对境内机构提供的服务贸惦项下的有效商惄单据和凭敃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无误即可办理相关惄务手恋。

【惄务背景】境内机构将其通过运输、旅游、通信、建斝安断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斥有权利使用与特恀、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惄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惦服务行为所得款汇回境内,可惣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

【惄务流程】1.境内机构发生服务贸易项下交易行为2.银行开展真实性审核3. 审核通过入客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5.留存相关资料备查4.配合客户办理相关涉外收入申报【办理材料】 1.服务贸惦项下愇行收到企惄的入账惣及结汇的申请愓按规定审核企惄提供的相愓单敃。

愇行愓首先考虑申请企惄的斖愗惄务经愗范围,此笔款项是否为企惄斖愗惄务性敩下的回款;若企惄不办理此类性敩服务贸惦款项,愇行不得为该企惄办理相关入账惣及结汇惄务;若回款在企惄经愗范围内,愇行总审核企惄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惊敡性;如发现各项材料敍间不能互相愎敃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惄办理相关入账惣及结汇惄务;服务贸惦外汇收敆涉及的交惦单敃愓符合国家法律和通行商惄惯例的悹求,斖悹包括:(1)包含交惦标的、斖体等悹素的合同(协惸);(2)发票(敆付通敉)或列明交惦标的、斖体、金额等悹素的结算清单(敆付清单);(3)其他能敃明交惦真实合法的交惦单敃。

2.分次办理的服务贸惦外汇收敆惄务,愇行每次愓在审查后的交惦单敃上斟明金额、日期,加盖惄务愎章。

境内机构服务贸易项下提取外币现钞 审核

境内机构服务贸易项下提取外币现钞 审核

序 号
提交材料名称
1
申请书
2
证明提取外币现钞交易 真实性和必要性的材料
(七)申请接受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原件和 加盖企 业公章 的复印

份数 1
各1份
纸质/ 电子 纸质
纸质
要求
备 注
列明申请事项
如申请人需保 留原件,原件 验后退申请人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方式提交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 117
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依法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或其他文书。
(九)办理方式
当场办理: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出具《携带外汇出
境许可证》或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十)审批时限
12
当场办理。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一人一证)。 (十三)结果送达 当场告知申请人,现场领取。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 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 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公开查询等由所在地分 支局办理
原件和加盖签 章的复印件
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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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 原件和加盖签 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 章的复印件
材料
份数
各1 份 各1 份 各1 份 各1 份 各1 份
纸质/电子
要求
备 注
纸质
纸质
纸质
纸质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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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交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 117 号)“服务贸易、个人、外汇账户、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022)23209172。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分支局受理; 3.分支局审查; 4.分支局审批; 5.材料齐全予以当场办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其他法定形式 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依法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或其他文书。 (九)办理方式 当场办理: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出具有签章的《提 取外币现钞备案表》或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十)审批时限 当场办理。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一人一表)。

外汇知识问答: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如何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外汇知识问答: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如何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外汇知识问答: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如何办理服务贸易
外汇收支业务?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18.02.27
•【分类】
正文
外汇知识问答: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如何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
支业务?
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以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以要求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由金融机构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直接审核交易单证后办理。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正文:----------------------------------------------------------------------------------------------------------------------------------------------------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2013年7月18日)第一条依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除货物贸易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以下统称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第三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国际收支申报的规定办理申报。

金融机构应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审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填写的申报凭证,及时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第一章外汇收支审查第四条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金融机构审查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合理尽职。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将《指引》和本细则等相关规定落实到自身业务操作规程中,规范具体业务操作。

第六条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一)国际运输项下: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二)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合同(协议)和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三)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对外支付: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费用预算情况、使用时间、境外收款人与境内机构之间的关系等)。

未使用完的外汇资金,境内机构应及时调回境内;(四)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项下: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五)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4: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6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3一、客户识别3二、客户分类3三、业务审核4四、风险提示6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7一、运输服务7二、旅行支出9三、旅行收入13四、建设—境外建设14五、建设—境内建设16六、保险服务17七、金融服务19八、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20九、其他商业服务23十、文化和娱乐服务28十一、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30十二、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32十三、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34十四、职工报酬35十五、投资收益支出36十六、投资收益收入39十七、其他初次收入(其他收益)41十八、捐赠和无偿援助支出42十九、捐赠和无偿援助收入44二十、其他二次收入—赔偿46二十一、其他二次收入—货物贸易的销售返利47二十二、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48二十三、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51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开展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户背景尽职调查时,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除按照《总则》规范进行客户识别外,判断客户从事服务贸易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须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查明客户是否已办妥相关手续。

二、客户分类除按《总则》规范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1.涉嫌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2.与业务办理银行新创建业务关系的;3.注册地为异地的。

4.货物贸易经管分类为B\C类5.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均自动列入“可信客户”。

对于“可信客户”,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和以下业务,银行可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审查义务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对于“关注客户”,不论业务金额,除按照“可信客户”规范审查外,还需按照本规范要求审查相关证明材料。

三、业务审核(一)审核材料1.合同(协议):应具备交易标的、金额、主体等要素,需加盖企业公章;2.发票(支付通知):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包括商业发票、形式发票等;3.《服务贸易等工程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对外支付时提供):备案信息应与申请支付工程一致、《服务贸易等工程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应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服务贸易等工程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本次付汇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企业申请支付金额。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随着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的规模不断扩大,各国之间的服务贸易也日益频繁。

作为服务贸易的一种重要形式,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具有巨大的潜力和市场前景。

为了规范银行的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和风险的可控,需要制定相关的展业规范。

本文将围绕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展开阐述。

首先,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应确保业务的合规性。

银行在开展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合规性要求,确保业务的合法合规。

银行应对参与业务的客户进行必要的合规性审查,核实其身份、资质和信用状况,杜绝潜在的风险。

同时,银行应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业务流程和责任分工,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定运行。

其次,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应注重业务的风险管理。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有着较高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等。

银行在展业过程中应充分认识和评估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银行可以通过设立合适的准备金、建立交易限额和敞口限制、利用衍生工具等方式来管理风险。

此外,银行还可以与相关的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购买相关的保险产品来降低风险。

再次,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应重视业务的效率与便捷性。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的特点是交易金额较小、交易频率较高。

银行在展业过程中应提供高效便捷的交易渠道和工具,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

银行可以利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等先进技术手段,提供在线交易平台和手机银行等服务。

银行还可以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享信息和资源,提高处理效率和质量,加快业务的办理速度。

最后,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应加强业务的监管和审核。

银行在展业过程中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审核。

监管部门可以定期对银行的服务贸易外汇业务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业务符合规范和要求。

银行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纠正。

同时,银行还应加强内部的自查与自律,及时发现和纠正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业务的质量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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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业务1、境内机构服务贸易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业务流程: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外汇局出具《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件》。

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手续。

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服务贸易外汇收入且在境外有持续的支付结算需求;(2)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3)具有完备的存放境外内部管理制度;(4)从事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5)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其境内外汇资金应已实行集中运营管理;(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交申请材料: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服务贸易开展情况、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等);2.存放境外的内部管理制度;3.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还需提交存放境外境内成员企业名单以及境内成员企业同意集中收付的协议;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2、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备案(1)境外存放账户开立信息备案业务流程:经外汇局核准开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境外存放账户的境内机构,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需提交申请材料: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详见附件之表十三)(2)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变更备案业务流程: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获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需提交申请材料: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3)境外存放账户关户信息备案业务流程:境内机构关闭境外存放账户的,应自关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余额调回境内。

需提交申请材料:境外开户行销户通知书。

3、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账户变更核准业务流程: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变更境外存放账户的开户行、收支范围、使用期限以及需提高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外汇局审核后出具核准文件。

境内企业集团应由主办企业办理变更核准。

需提交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2.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4、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账户收支报告业务流程:境内机构存放境外,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外存放账户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上需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境内机构印章。

境内机构存放境外,还应由境内机构按照国际收支申报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境外存放账户收支余信息。

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应由主办企业报送相关信息。

需提交申请材料: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境内机构印章境外存放账户银行对账单。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4.《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办事指南(一)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流程: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持下列材料到开户银行或开户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需提交申请材料: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副本均可);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0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门户整合推广工作的通知》(汇发【2013】87号)。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登记信息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方可查询)(二)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业务流程:境内机构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营业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持下列材料到开户银行或开户地外汇局及时办理境内机构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需提交申请材料: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副本均可);2、有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变更通知书。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0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门户整合推广工作的通知》(汇发【2013】87号)。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登记信息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方可查询)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办事指南(一)个人提取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业务流程:个人提取外币现钞或购买旅行支票当日累计超过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持有关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备案,然后凭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到银行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或购买旅行支票手续。

需提交申请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本人提钞用途证明材料。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注:个人的提钞用途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外汇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规定"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法规依据: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二)个人携带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出境办理流程:出境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到外汇局申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出境人员携带相应外币现钞出境——>出境人员向出境海关出示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海关验放出境。

需提交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2.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3.有效签证或签注;4.银行存款证明、购汇凭证或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海关申报单等来源证明;5.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

注:个人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如属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3)政府领导人出访;(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5)其他特殊情况。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2.《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3.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三)境内机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核准业务业务流程:经外汇局核实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提取外币现钞登记(申请)表”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需提交申请材料:1、境内机构支付外籍员工工资单笔提取超过一万美元外币现钞(1)书面申请;(2)董事会决议;(3)完税证明;(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2.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项下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超过一万美元外币现钞(1)书面申请;(2)预算表;(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3、境内机构支付其他服务贸易业务时,单笔提取超过一万美元外币现钞(1)书面申请;(2)合同或协议;(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3.《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国函字第211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五、保险外汇业务办事指南(一)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由该公司所属分局审核办理流程: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外汇局审核发文批复——公司领取相关批复获取经营外汇业务资格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5】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

1、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外汇业务,无需外汇局审核,取得保险公司内部书面授权即可经营、变更或终止外汇保险业务2、保险公司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或机构名称的: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2)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批准文件复印件;(3)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的,提交与变更后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4)变更机构名称的,在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内,提交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名称变更的文件、保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变更后经营保险业务资格证明、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证明复印件。

3、保险公司终止外汇保险业务,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分局申请备案:申请材料:(1)备案申请表(2)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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