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办学章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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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南县民办学校办学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国家关于教育和民

办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和地址

学校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学校住所地:辉南县_______镇________ _ ______。

第三条学校性质

学校是经辉南县教育局批准设立的一所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

为有限公司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理事(董事)长为_______、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

校长为_______。

第四条办学宗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载明:办学宗旨应当符合《教育法》等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

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

第五条办学类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校类型: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

构(与办学许可证一致)。

第六条办学内容及形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明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办学内容或专业要与办学许可证内容一致)。

第七条举办者出资情况(按照实际情况对应选择)

1.学校由____独立出资____万元举办。举办者要求(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2.学校由____与____、____等共同出资____万元举办。其中____出资____

万元,占总出资额的____%;____出资____万元,占总出资额的____%,……举办

者要求(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八条外部关系

(一)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

(二)接受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和

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九条学校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校长治校、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内部治理结构。

第十条学校理事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董事)会成员

(一)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教师代表1人,职工代表1人,这两个代表应该由全校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或者由校务委员会提名后提交全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等人员组成。学校党组织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相应教育教学经验。

(二)理事(董事)会由___人(原则上为奇数)组成,设理事(董事)长

1人。董事长、董事或者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关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学历学校决策机构原则上不少于5人]

(三)理事(董事)每届任期为___年,可连任,如遇离职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某一理事(董事)不能正常履职,需及时进行替换或增补。下一届理事(董事)会成员更换由当届理事会提名,经当届理事(董事)会投票表决产生。

第十二条理事(董事)长一般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出任,理事(董事)长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主要职责是:(一)召集主持理事(董事)会会议,负责理事(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理事(董事)会换届工作。

(三)支持和推动理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提议设立临时委员会处理学校重大事项。

(四)代表理事(董事)会签署文件。

(五)依法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六)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理事(董事)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三条理事(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___次全体会议,经理事(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董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理事会、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召开理事(董事)会议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就议题提交书面意见。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方可通过形成决议。

(三)理事(董事)会议所议重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董事)和记录员均须在记录上签字。

(四)理事(董事)会在讨论决定重要议题时应充分协商,分歧严重时,可由理事(董事)长决定实行票决或缓议、复议。

(五)理事(董事)在理事(董事)会内部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董事)代行表决权。

第十四条理事会、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__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原则上应有1名党员。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第十六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

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

纠正;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学校党组织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学校要按照要求建立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省、市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支持理事长(董事长)工作、支持校长工作,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

(三)做好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团体等群众组织,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负责党的宣传、组织、统战、纪检等工作和学校内部各级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模范先锋作用。

第四章校长

第二十条校长是学校最高行政负责人,在理事(董事)会决策下负责学校全面工作,直接对理事(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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