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赋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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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赋税制度

唐朝再度统一中国,经武德贞观之治,重行均田制,并建立了唐代的新的赋税制度——租庸调制。唐代的农民生活,可以分做光明的和黑暗的两面来说。

唐代的农民,在安史之乱以前,生活相当安定而富庶。最重要的是租役的负担很轻,譬如唐初所实行的“租庸调”制,这种制度,都是减轻负担,给人民以方便。当时除了“租庸调”之外,地方上也没有什么苛捐杂税,唐初不征收盐税、茶税,不禁酒,只要国家太平,没有战事,一般农民的生活是安定而富裕的。所以史称贞观之治是:“外户不闭,行旅不贲粮。”这种安居乐业的生活,到开元、天宝之际,达到一个最高点。因民生之安定,而人口繁荣,物价低落,贞观四年的米价是一斗三钱,开元十三年东都米价每斗十钱,安史之乱后,代宗时的米价上涨到每斗一千钱以上。各地仓储皆满,一个小小的州城,户口就有十几万人,想见其民生之富庶,所以杜甫诗说:“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事,稻米流脂粟米百,公私仓廪俱丰实。”元结也有诗咏当时的农村生活:“昔岁逢太平,山林二十年,泉源在庭户,洞壑当门前,井税有常期,日晏犹得眠……”

当时人民不仅平日生活安居乐业,旅行也很舒适。四处路边都有酒肆旅店待客。杜甫描写秦州通西域的驿亭说:“今日明人眼,临池好驿亭,丛篁低地碧,高柳半天青。”不过这种繁华和舒适,经安史之乱而全面破坏。以后农村便日益艰难,民生也日益凋敝了。

(一)均田制

甲、丁年的规制

唐代成丁之年的规制凡三变,逐次缩短其年限。丁年即役龄,唐时最初为四十年的役龄,缩短为三十八年,在缩短为三十年。唐初至开元时,二十一岁为“成丁”;天宝三年更定二十三岁为“成丁”;广德元年更定二十五岁为“成丁”。

乙、授田的规制

1、唐初规定,一般百姓,丁男给田一百亩(即一夫一妇),一百亩中二十亩

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年老及残疾者,只给四十亩,守寡

的妻妾给田三十亩,如改嫁,增加二十亩“永业田”。总之,以二十亩为

“永业”。“永业田”作为固定的私人财产,死后传授与承户人(继承者),口分田则收入官府。

2、田有“宽乡”“狭乡”之别,凡地广人少,土地可以按法定额度分配的地

方,称为“宽乡”。地狭人多,土地不能按法定额度分配的地方,称为“狭

乡”。唐初规定狭乡授田为宽乡的一半。

3、开元二十五年,男子十八岁以上,也得按丁男之制授田。

4、授田以农民为主,工商业者,宽乡按法定额,永业与口分田,都减半授

予,狭乡不授。

5、国家对于亲贵、职官与勋臣,另有赐给的“永业田”“职分田”与“勋田”。

丙、赋役法

1、租庸调制每丁授田后,每年上缴粟二担,称为“租”。丁男为国家

服劳役,每年二十天,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服役,可以按日计算,每日

缴绢三尺以代替,这称为“庸”。随地方土产,每丁每年上缴绢、绫各二

丈,布加五分之一,缴绢、绫的,另加绵三两,缴布者另加麻三斤,这

称为“调”。所谓:“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

课户与免课户租庸调是农民对国家的正常义务,但并非全民如此,因为唐朝规定有所谓“课户与免课户”之别。“课户”是一般应有租庸调的户口,“免课户”是受到优待而免除租调的户口。这类不课户的特殊身份,其规定诸如:皇亲郡王以上,命妇一品以上,勋官三品以上,职事官九品以上,老、残疾、寡妻妾与僧尼、部曲、客女、奴婢等,皆为不课户。

(二)两税法

甲、租庸调的破坏

租庸调在唐朝的盛世贞观永徽之际,颇具成效,成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但是不到百年,就发生了弊端。主要原因之一,首先是课户与不课户这项不合理的规定。许多课户,设法取得一官半职与勋功,或出家为僧尼,而变为不课户。使得不课户日增,而课户日少,甚至不课户超过了课户。更有许多隐匿逃避的户口。其次是田地的转移。原则上,无论永业田还是口分田,是不许买卖的,如不得已而买卖,也须经过政府的核准与法定的手续。可是事实上有许多贫户,迫不得已常常私自转让,将所授之田卖给那些不纳课的特权之户,发生这种现象,国家也无可奈何。再则租庸调法的推行必须有完密正确的户籍。到了开元时候,户籍已坏,许多丁口的死亡,田亩的转让都没有登记,户部所上的版籍徒为空文。更有戍兵死亡在外,边将不报,到了兵役满时,仍有籍贯。安史之乱后,人民的流离死亡,地方大乱,租庸调乃全面破坏,无从实施。于是唐德宗时的杨炎就创立“两税法”。

乙、两税法的实施

唐德宗时宰相杨炎,指出了当时田赋与户籍的败坏情况。德宗采取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是废授田之制,将人民现有土地,全改为永业,归百姓私有。然后取消租庸杂役。按其田亩收获多寡征税,每年国家征税两。

所谓:“户主无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税率是以代宗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两税法实施之初,据说它的好处是:“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加敛而增收,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这是说的统一征收,没有版籍的麻烦,但是实行不久,又发生了新的问题:

一是说税额固定以大历十四年的额度为标准,然而乡有宽狭,田有丰腴,依然分为若干等级,这些等级也被固定了,总有天灾人祸上的变迁,这税额是不变的。这是府兵制早已破坏,人民没有版籍的顾虑,也没有“浮游”的禁

令,于是田亩税额重的地方人民,都流亡到税额轻的地方。国家是照田征税,而农民的耕作力是有限的,于是税额重的地方,农民的负担更重。所以在贞元四年,唐德宗再次下令“两税审等第高下,三年一定户”。三年一次审定调整,是很困难的,何况在那藩镇作乱的时候,其执行成效如何,史焉不详,恐等于虚文。

二是两税法制定之初,当时国家内忧外患,正需钱财,征税额以钱计,农民乏钱,所生产的是实物,于是按钱额折合实物,缴收布帛。后来富豪操纵,钱价上涨,布帛价格下跌,豪商大获其利,农民生计日窘。穆宗时,决定赋税仅以谷粟布帛缴纳为准则,而不以钱计。

三是过去的均田“租庸调”是“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

计丁授田,是使“人不废业,田无旷耕”,现在又恢复了土地私有,自由买卖。于是又恢复了汉代土地兼并与贫富悬殊的现象。德宗时陆贽便说:“……

今富者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家为其私属,终岁服劳,常患不充。

有田之家,坐食租税。京畿田亩税五升,而私家收租亩一石。官取一、私取十,穑者安得足食。”可是法令已行,德宗也无法挽回,后来这种情况日趋严重,经济上弊端百出。其实两税法的推行,也是大势所趋,不得不然,早在代宗时就已经以亩定税而敛钱了,不过到杨炎时才定为法制。“均田式”

的“租庸调”因其不能贯彻而破坏,改为“私田式”的“两税法”,又有其新的流弊,往往一个政策,扶得东来西又倒。而且唐朝中叶后发生的经济困难,很多受到政治的影响,其背景因果,十分复杂。

(三)唐代的杂税杂税是指田赋以外的一切税收,而以盐、酒、茶、关为四项全国性的最大财源

甲、盐税唐人兴起于河东,河东自古为产盐之区,唐初即拥有盐池十八区,盐井六十四所,直属于户部度支管辖,成为国家一项重要财富,都由政府经营。另外沿海一带的居民,自由煮盐买卖,并不课税。唐初盐价很低,直到天宝年间,每斗不过十钱。而国家也无须与民争利。直到安史之乱,国家经济困难,才改盐法,把天下山海井灶之盐,一律收归国有,由政府官卖,始有“榷盐”。当时官卖的盐每斗一百一十文。凡产盐之区,都设立监院,监管盐务。代宗时再改盐法,由各盐区的“亭户”(政府雇用的盐民)制盐,而分别由商人批发销售,于是政府的盐利收入大增,天下的赋税收入,盐利占了一半。但是国家的收入虽增,多了一层中间商人的剥削,盐价到德宗时,河中的池盐,竟卖到三百七十钱一斗,。以后战乱频仍,国家军政所需,都依赖于盐利,地方的盐务又被藩镇所劫持,政府屡次欲评定盐价以解民怨而不能。于是各地盐价有增无减,百姓铤而走险,盗卖走私的渐多,国家不得不用严刑峻法来约束。唐末随着政治的腐蚀、地方的叛乱,盐政的本身也弊端百出。河中藩镇多次的叛变,都与争夺盐池有关。到这时国家未受其利,而百姓深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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