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在医学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一类特殊的药品,具有较强的药理作用,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
为了规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合理用药,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
一、处方开具资格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前,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只有具备相应执业资质的医师才有开具此类处方的权利,保证医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处方内容要求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处方格式。
处方内容应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病情描述、用药剂量、使用方法、开具日期、医师签名等必要信息,并按照规定填写处方单。
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慎重对待,严格遵守规定,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三、处方审核和记录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后,需要经过相关医疗机构的审核和确认。
医疗机构的药学部门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内容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医师应当对处方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归档,及时更新患者用药信息,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系统,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隐私保护。
四、处方使用期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处方不得再次使用。
患者在使用处方药品时应当按照医嘱和规定的用药剂量进行使用,不得擅自增减用药量或更改用药方式。
医师应当定期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确保患者的病情得到有效控制。
五、处方管理责任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认真履行处方管理的责任。
医师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用药指导,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效果。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的药品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师的培训和监督,规范处方开具和使用流程,提高用药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总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有效性,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和责任,提高医疗服务的整体质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管理制度第一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实行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计数管理。
第二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指定药剂科管理,实行专人、专柜、专管。
对进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建立账册,对专用处方发出进行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处方编号、领用部门、数量、保管人及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条专用处方使用科室实行专人领取、专人保管。
有处方权的医师领用时,应做好记录,包括领用时间、处方类别、数量、处方编号、领用人及保管人签字。
第四条专用处方因书写错误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使用时,临床各科要将该编号专用处方退回中心药房或门诊药房,由药学部作报废处理并通告全院。
第五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院保卫科报告,并向药学部报告失窃处方的起止号码,由药学部监控处方的流向。
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在院内通告。
第六条药库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处方编号、年月日分年装订。
第七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第八条应当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处方专册登记保存期限应当在药品有限期满后不小于2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应对各药房、病区、手术室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当固定基数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二、门诊药房应当固定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由具有麻醉药品调配资格的药师负责..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和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四、处方领取人和处方调配人应该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五、临床科室应当对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抱括使用日期、患者姓名、品名、规格、用药数量、执笔医生、执行护士签名2名..专册登记保存3年..六、门、急疹癌症疼痛患者或者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首诊医生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病历;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七、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疹癌症疼痛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八、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需将原批号的空安瓶交回药剂科;并记录回收数量..九、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时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方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并开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4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精心组织实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联合负责此次专项检查的指挥协调..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精心落实方案;积极组织、认真实施..此次专项检查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要按规定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同时统一步调、协调行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市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及督查..二、明确工作目标;落实检查内容..要通过本次检查达到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管、促进医疗机构自律;加强政策宣传、转变用药观念与扩大医疗使用;规范临床用药与调整盐酸哌替啶不合理用药机构等预期目的..专项检查前;要结合宣传贯彻培训规定;全面开展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工作..专项检查期间;要在医疗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重点对县级以下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要按照规定逐条检查落实情况;包括管理网络建立及落实;相关人员职责的制定及落实;贮存设施配备;管理制度制定及记录;台帐记录和帐、物相符;麻醉药品处方量开具量;麻醉药品专用卡核发和供药等..重点关注盐酸哌替啶注射剂的使用去向及氯胺酮注射液纳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情况..三、严格检查程序;强化检查效果..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检查过程要有详细的记录;对不良行为及时记录备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医疗机构整改..对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应限期整改或暂停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资格..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坚决依法查处;发现的触犯刑律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注意工作结合;提高检查效率..在这次专项检查工作中;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根据综合工作安排;注意做好四个方面的结合:一是与贯彻落实两部门联合规定相结合;二是与开展“药品放心工程〃及贯彻落实处方管理规定相结合;三是与药监、卫生系统根据职能建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管基础档案、建立诚信机制相结合;四是与二类精神药品、药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的监管相结合..五、时间安排..一自通知下发起到11月15日前;各市组织培训..二11月底前;各医疗机构按标准自查整改;并分别向所在市药监局、卫生局上报自查小结..三12月15日前;各市联合组织检查组实施专项检查..四12月30日前;各市药监局、卫生局汇总专项检查情况并分别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 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应全面反映辖区内医疗机构目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状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麻醉药品采购制度一、麻醉药品只限于临床需要..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经批准后发给“麻醉药品供应印刷卡”;按照批准的麻醉药品购用限量的规定;向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二、采购麻醉药品时;需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按照规定的品种、剂型、数量采购..三、采购麻醉药品时;需经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专门麻醉药品采购人员本人携身份证、“麻醉药品供应印鉴卡”、“麻醉药品申购单”;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四、采购麻醉药品时;需和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共同清点麻醉药品的品种、剂型、数量、并注意有无麻醉药品的破损..如有破损;当面调换..五、采购回的麻醉药品;由指定的麻醉药品管理人员负责验收;并根据原始单据填写入库单..准确无误后验收入库..六麻醉药品采购禁止现金交易..麻醉药品验收制度一、购入麻醉药品;由指定的药剂人员负责检查验收..二、验收时根据原始发票认真核对品种、剂型、数量、检查准确无误后填写入库单..三、验收时如发现麻醉药品实物与单据所载数量、规格、品种不同;应当面指出;并根据情况更正或退换..四、验收人员对药品规格及质量性能负责检查;必要时进行分析化验或校验..麻醉药品保管制度一、麻醉药品由药品病床负责人专人保管;并指定政治可靠、业务熟练、认真负责人员担任麻醉药品保管人..二、保证麻醉药品在临床过程中的安全使用;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麻醉药品进行严格管理..三、药剂科对麻醉药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严防差错和漏洞..四、药剂科对麻醉药品的管理;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者借用麻醉药品;严禁自行销售..五、对霉变、过期、损坏、失效的麻醉药品;保管人员应及时查看、清理;并造表服医院负责人监督管理部门;而且应当向所在卫生行改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改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六、开写麻醉药品处方;应保存三年备查..七、应及时清理核对所保管的麻醉药品;如发现帐物;应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坚决做到帐物相符..八、发现麻醉药品丢失;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麻醉药品使用制度一、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有医师以直的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二、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三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十天..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字开方医生姓名;配方人员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三、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者借用麻醉药品;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三年备查..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有权拒绝发药..四、因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的;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应立即迅速办理;但只限一次性使用剂量;手续不完备的;可事后补办..五、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麻醉药品;如发现此情况;应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部门报告..麻醉药品包装材料销毁制度一、建立麻醉药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登记本;并及时登记记录交回和销毁的麻醉药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数量..二、麻醉药品使用人员将当日治疗发药后的麻醉药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登记保管好;并与第二天交结药房管理人员;经核对后;由麻醉药品保管人员统一销毁;并由领导监销..三、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经清点后退回药房;药房凭麻醉药品处方和空安瓶发还麻醉药品..四、药房负责将每天送回的麻醉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放置妥当;并请医院领导定期监督销毁..麻醉药品值班制度一、设立麻醉药品 24 小时值班制度..二、值班人员应严格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证麻醉药品的安全..三、值班人员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并认真记录当天麻醉药品库房情况;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并于次日下午八时向下一班交班..四、次日值班人员应认真核对前一班的值班记录;并与麻醉药品库房的实际情况相对照;班班相交..五、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所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六、值班人员发现麻醉药品库房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并向领导报告;发现麻醉药品流失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科技和医疗水平的不断发展,麻醉药品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然而,滥用和非法使用麻醉药品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安全隐患和社会问题。
为了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并保障公众的安全,国家实施了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该管理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义与特点麻醉药品是指用于麻醉手术或镇痛的药品,具有较强的麻痹作用。
根据药物管理法规,麻醉药品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第一类精神药品是指具有较高滥用风险及成瘾性的药物。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特点是具有较强的镇静和催眠作用,能够迅速诱导和维持全身麻醉状态。
常见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包括丙泊酚、芬太尼等。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的背景麻醉药品具有较高的滥用风险和成瘾性,一旦被非法使用,将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防止非法使用和滥用麻醉药品,国家制定出台了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该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和控制医生对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减少滥用和非法使用的风险,提高公众安全和医疗服务质量。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1. 限制医生处方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有获得特定资质和麻醉许可证的麻醉科医生具有处方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权力。
其他科室的医生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获得麻醉科医生的协助和指导。
2. 强化处方管理要求:医生在处方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确保严格按照病患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使用,避免过度使用或滥用。
同时,医生需要在处方上标明必要的信息,如药品剂量、用药频率、病情诊断等,以便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和监督。
3. 强化药品流向管理:麻醉药品的流通渠道需要严格控制,防止渠道泛滥和非法流通。
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药品流向追踪系统,以确保药品的来源和去向都能得到可靠监控,减少滥用和非法使用的机会。
四、实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带来的好处1. 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监管,减少滥用和非法使用的风险,保证公众安全和社会秩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1. 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新调入的执业医师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2. 具有药学专业任职资格的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调剂权;新调入的药师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权。
3.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医教部、药剂科负责组织。
4. 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和调剂权的药师应在医教部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留样于医务部、药剂科各调剂室备案。
5.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处方调剂及使用原则,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及《精神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6. 凡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规定的,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将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取消处方权。
情节严重者,由医教部上报州卫生局,依据第七章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罚。
凡调离、辞职、退休等各种原因离开医院的,由人事科通知医务部。
上述两种情况的人员由医教部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剂科、门诊部。
医务部、药剂科应分别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登记表上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麻醉药品作为一类特殊的药品,在医疗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由于其药性较强,容易被滥用或非法使用,因此对于麻醉药品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首先,关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开立。
根据相关法规,只有具备一定资质和资格的医师才能开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
这些医师通常是麻醉科专业人员或精神科医生,他们对于患者的病情有着较为深入的了解,可以做出恰当的判断和处理。
其次,处方的审批和监管也是至关重要的。
在医院内部,通常设有专门的药品管理部门对麻醉药品的处方进行审批和监管。
只有经过严格审核的处方才能得到批准,医务人员才能将药品开出并交给患者使用。
这样一来,就可以有效地杜绝麻醉药品的滥用情况。
此外,对于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的过程也需要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跟踪和监控。
患者在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需要严格按照医嘱和处方的要求来服用,同时医务人员也要密切关注患者的反应和病情的变化,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这样的细致管理可以有效防范患者因为药物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意外情况。
最后,对于麻醉药品处方的存档和报告也是必不可少的。
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对于开立的麻醉药品处方进行详细记录和备份,确保药品的使用安全和追溯性。
同时,医院还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定期对麻醉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确保医院的用药行为合规合法。
综上所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是一项极其重要的规定,对于医院和患者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严格的管理和监管措施,才能够确保麻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性,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和医疗安全。
希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能够加强对麻醉药品处方管理的重视,共同维护医疗秩序和患者的健康。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全文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 11 月 18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卫生部关于印发《 卫生部关于印发 《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 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 的通知 卫医发〔2005〕43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 生 部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 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 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 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 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六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六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住院病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逐日开具,包括针剂与片剂,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癌痛病人开具的阿片类药物无极量限制,除磷酸可待因片一天剂量不超过240mg,曲马多一天剂量不超过400mg。
盐酸哌替啶注射液处方为一次常用量,适用于各种剧痛,如创伤性疼痛、手术后疼痛、麻醉前用药,或局麻与静吸复合麻醉辅助用药等。
慢性中重度疼痛的中晚期癌症病人不推荐使用本品。
门诊麻醉药品处方开具,针剂不能由病人带回,除急诊开具的针剂可由医师或护士到药房领取,不能由病人到药房领取。
麻醉药品首先口服用药。
病区麻醉药品实行基数管理,麻醉药品基数,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由药库调拨。
手术室设置废液、废贴处理区,对废液、废贴进行处理登记,并有责医师及护士,双签字。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用法用量要规范,药品名称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规范麻醉药品的开具,每月对门诊、住院麻醉药品处方进行专项点评。
主要点评处方中药品名称的规范书写、药品用法用量、医师签字、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号是否正确、麻醉药品的选择、处方字迹等方面。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上必须注明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号。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一、概述1、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的药品;2、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二、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授予开具麻醉药品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经区卫生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区卫生局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量:①、针对普通患者: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三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
②、针对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注射剂处方不超过三日用量,控缓释剂处方不得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不超过七日用量。
2、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量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量,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再次调配患者使用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针剂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数量。
4、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痛及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
三、麻醉药品处方书写注意事项: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楚。
处方医生签全名,配方时应严格审查,药房配方和核对人员应双签名。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注意事项:1、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
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2、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对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麻醉药品的直接负责人员,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五、处方保管时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应单独存放,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三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二年。
六、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一定五专”,即“定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并“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我院常用精神药品:
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盐酸布桂嗪(强痛定)、盐酸氯胺酮
口服胶囊:速可眠(司可巴比妥)
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地西泮、力月西(咪达唑仑)、苯巴比妥钠
口服制剂:地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苯巴比妥、多美康(马来酸咪达
唑仑)、硝西泮
我院常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盐酸哌替啶(杜冷丁)、枸橼酸芬太尼、盐酸吗啡、舒芬太尼口服缓释制剂:美施康定(硫酸吗啡)、奥施康定(羟考酮)
口服片剂:磷酸可待因
透皮贴:多瑞吉(芬太尼)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我院常用精神药品:
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盐酸布桂嗪(强痛定)、盐酸氯胺酮
口服胶囊:速可眠(司可巴比妥)
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地西泮、力月西(咪达唑仑)、苯巴比妥钠
口服制剂:地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苯巴比妥、多美康(马来酸咪达
唑仑)、硝西泮
我院常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盐酸哌替啶(杜冷丁)、枸橼酸芬太尼、盐酸吗啡、舒芬太尼口服缓释制剂:美施康定(硫酸吗啡)、奥施康定(羟考酮)
口服片剂:磷酸可待因
透皮贴:多瑞吉(芬太尼)。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探讨。
一、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医生的开药行为,加强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防止药品滥用和依赖的发生。
二、处方管理的原则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生在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严格按照病情需要合理使用药品,避免滥用;其次,确保处方上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准确无误,防止患者使用错误或过量;再者,定期复查患者病情,调整用药方案,提高疗效,减少副作用。
三、处方管理的内容管理办法规定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开具处方的条件、形式、登记备案等方面。
医生在处方时需满足相关条件,采用规范的格式,同时在开具处方后需及时进行登记备案,确保处方使用的合法规范。
四、管理办法的执行为了有效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医生的规范培训,提高其开药水平和管理意识。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各级医疗机构和医生应当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开药,用药安全,共同维护医疗健康的良好环境。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能够减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滥用和依赖现象,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六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麻醉药品作为一类特殊药品,具有较高的药理作用和潜在的滥用风险。
为了确保麻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药品监管措施。
本文将就中国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进行详细论述。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麻醉药品由其药理作用可引起人或动物的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压制,从而表现出精神或行为改变的一类药品。
这些药品包括吗啡、鸦片、丙酮酸吗啡、可卡因等。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麻醉药品具有明显的镇痛和麻醉效果,但同时也伴随着滥用和成瘾的风险。
如果没有一定的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的不当使用可能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如药物滥用、非法买卖和依赖产生等。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对于药品合理使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1. 开具处方的资质要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必须由具有相应医疗资质的医生开具,例如执业医师、主治医师等。
这样可以有效控制麻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滥用风险。
2. 处方的格式和内容要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书写,包括医生姓名、执业医师资格证号码、患者姓名、药物名称、规格和剂量、使用方法和疗程等。
这些要求有利于麻醉药品的准确使用和药品监管部门的追溯管理。
3. 取药和销售的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取药和销售必须在医疗机构或者具有药品经营许可的药店完成,且要求凭有效处方购买。
相关部门对于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合理使用。
4. 监控和报告制度的建立为了及时掌握麻醉药品的使用情况和可能存在的滥用问题,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建立了监控和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和药店需要及时将使用和销售情况报告给相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的效果与展望通过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中国有效地控制了麻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滥用问题,保障了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二、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四、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
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专用病历由麻管员保管。
五、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患者家中使用,六、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七、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院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他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薄、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患者专用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开具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纸为淡红色,处方右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第二类精神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注明理由。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院内使用。
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瓶,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门诊病人使用麻醉药品、I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门诊病人使用麻醉、I类精神药品规定一、开具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取得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二、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由医院保管。
三、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四、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七、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八、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靖安县中医院医务科二00六年十月十八日住院病人使用麻醉、I类精神药品规定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一、开具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取得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二、开具麻醉药品、I类精神药品除开医嘱外必须使用专用处方。
三、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2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1. 背景与目的为了规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管理,保障公众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拥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疗机构、医生及相关人员。
3. 职责与义务3.1 医疗机构•提供适当的培训,确保医生和相关人员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管理要求;•定期进行评估,监督医生和相关人员的处方行为;•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和监控系统,规范药品存储、销售和使用环节;•定期更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2 医生及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确保处方行为合法、合规;•建立病历和处方记录,确保处方内容准确、规范;•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合理使用和控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配合医疗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4. 管理要求4.1 处方管理•医生在处方药品时,应明确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诊断及治疗方案等信息;•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为手写或电子处方,必须包含医生的签名、日期和药品的名称、剂量、使用方法等具体信息;•医生不得擅自修改、涂改处方,如有需求应重新开具处方;•患者应按要求配合医生和药师的核对,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签字。
4.2 药品存储与销售•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存储区域,保证药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医疗机构应与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来源合法;•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药品销售和登记制度,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销售情况和使用方向。
5. 处罚与奖励5.1 处罚对违反本制度的医疗机构、医生及相关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限制处方权、吊销执业证书等。
5.2 奖励对严格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培训的医疗机构、医生及相关人员,将给予相应奖励与表彰,并在业界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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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专用处方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国家规定样式统一印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二)印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入库后即移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场清点,记录处方起止号码,入库保管。
(三)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记录内容:领用日期、领用科室、处方起止号码、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
(四)各科室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
各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的护士长到专职管理人员处领用,一次领用处方不得超过1本(50张),要妥善保管,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使用情况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处方领入日期、处方起止号码、处方使用日期、使用处方号码、使用处方医生。
(五)实行领用、使用、退回、销毁登记管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作废时,各科室登记后交回药剂科专职管理人员。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主要领导、分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