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暂行-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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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指导高等教育机构在学位授予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该细则旨在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保证学位的质量和信誉。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 学位授予的对象:拥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生。

2. 学位授予的条件: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并通过相应的学位评审。

3. 学位授予的学科范围:根据学校设立的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学位授予应涵盖各个学科领域。

4. 学位授予的等级: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研究水平,学位可以分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等级。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清单等。

2. 学位评审:学校设立学位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学生的学术成果进行评审和审核。

3. 学位答辩:学生需要参加学位答辩,向评审委员会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4. 学位授予:经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和学位答辩的通过,学校将授予学生相应的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质量保障1. 学位评审的公正性:学校应确保学位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质和学术声誉,避免利益冲突。

2. 学位评审的透明性:学校应公开学位评审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评审过程的透明和公开。

3. 学位答辩的科学性:学校应确保学位答辩的环节科学、公正,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学生的研究成果和答辩表现做出客观评价。

4. 学位授予的信誉保障: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位授予管理制度,保证学位的质量和信誉。

五、学位授予的后续管理1. 学位证书的管理:学校应妥善保存学位证书的原件和副本,并及时更新学位证书的信息。

2. 学位信息的公示:学校应定期公示学位授予的名单和相关信息,确保学位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查询性。

3. 学位授予的监督检查: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对学位授予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位授予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六、学位授予的追溯和撤销1. 学位授予的追溯:学校可以对已经授予的学位进行追溯,如果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学位评审存在严重失误,可以对学位进行追溯并做出相应处理。

郑州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实行学校、培养单位二级管理,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作为全校研究生教学培养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培养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各类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的检查、评估。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作为研究生教学培养的办学主体,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与培养工作。

第二章培养方案第三条培养方案是有关研究生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和时间安排的基本要求和一般规定,是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主要依据。

根据学科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学校实际情况,研究生院每3至5年组织1次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工作。

校级培养方案由研究生院制定,各学科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由研究生院提出指导意见,各培养单位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报研究院审核后执行。

第四条研究生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在运行周期内应严格遵照执行,一般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

如确需调整和更改,须由培养单位讨论通过后以书面形式送交研究生院后执行。

第三章培养计划第五条研究生培养计划是按照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针对每位研究生的特点,在其选定的研究方向上拟定具体培养进程和安排。

根据教育部规定,攻读硕士学位和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均应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其内容包括:1.课程学习计划;2.实践活动计划,包括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等时间安排、任务要求及考核方式;3.学位论文工作计划;4.对研究生学习过程和各培养环节的其它要求。

第六条根据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或指导小组的指导下,于入学后1周内,由研究生本人在郑州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系统完成培养计划的制订,经导师审核提交后,由所在院(系)打印备案。

研究生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培养计划,修满所有课程学分,通过各培养环节。

第七条研究生所选课程一经确定,一般不得改动。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研究生毕业论文要求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研究生毕业论文要求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论文及相关知识产权的公告为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建立我院研究生教育质量的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根据郑州大学有关文件精神,经2009年10月5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分学位委员会讨论,重新审定了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论文及相关知识产权的要求,并对所发表文章的杂志目录进行了审定,决议如下:一、统招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要求:三年制科学学位(科研型)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综述及个案报道无效),(见附件1:郑大一附院审定后的2008版核心期刊目录)。

三年制临床专业学位(应用型)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在“附件1或一附院分学位委员会认定的“补充期刊(附件2)”上发表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综述及个案报道无效)。

二年制临床专业学位(应用型)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在“附件1或一附院分学位委员会认定的“补充期刊(附件2)”上发表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综述亦有效,个案报道无效). 在申请学位上交材料时,原杂志必须同时提交分学位委员会,校样稿或录用通知均视为无效。

本要求从2011届统招硕士毕业生执行(2010届统招硕士毕业生仍按以往要求执行)二、统招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要求:统招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论文要求将另行通知。

新通知下发前,按以往要求执行。

三、在职攻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高校教师:无论学生来自何单位,要求在读期间必须在“附件1或一附院分学位委员会认定的“补充期刊(附件2)"上发表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综述亦有效,个案报道无效)。

在申请学位上交材料时原杂志必须提交,校样稿或录用通知均视为无效.四、在职攻读临床医学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临床医学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在附件1杂志上(郑大一附院审定后的2008版核心期刊目录)发表3篇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其中一篇必须是在附件1杂志上的中华系列杂志(省内多篇只算做1篇,综述及个案报道无效);或发表1篇SCI/EI收录的论文.在申请学位上交材料时原杂志必须提交,校样稿或录用通知均视为无效。

学士学位证依据郑州大学章程

学士学位证依据郑州大学章程

学士学位证依据郑州大学章程郑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同时符合下列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郑州大学相关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郑州大学人才培养方案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础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有违反第一条第一款的言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仍拒不改正者;(二)因违反校纪或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三)曾不及格的课程超过16学分(不含任选课)且学习成绩平均绩点低于2.0者;(四)作结业处理者。

第三条学生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积极改正错误,无再次违纪行为,表现优良,学习进步,学业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查评议认可、教务处审核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处分解除后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获录取通知书)或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二)毕业参加工作满1年因工作表现好受到所在单位表彰的。

第四条评定学士学位的程序:(一)院(系)教授委员会对本科毕业生从学业成绩、鉴定材料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初步意见,经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二)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本科毕业生辅修学位及成人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的授予公正、公平、合理,并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水平。

本细则适合于所有学位授予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公正进行,不得偏袒任何个人或者团体。

2. 学术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基于学术成果和学术能力,不受其他非学术因素的干扰。

3. 独立原则:学位授予的评审和决定应该由独立的专家组成的学位评审委员会进行,不受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影响。

4. 透明原则: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必须公开透明,学位申请人有权了解评审过程和结果。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位授予单位的要求,提交完整的学位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委员会将对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包括学术成果、学术能力、研究方法和创新等方面的评估。

3. 学位答辩:学位申请人经过学位评审委员会的初步评审合格后,将进行学位答辩。

学位答辩应公开进行,答辩委员会由学位评审委员会组织并邀请相关专家参预。

4. 学位决定:学位评审委员会根据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学术能力和答辩情况,作出学位授予或者不授予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

四、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术成果:学位申请人必须具有独立完成一定规模的科研项目并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如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取得专利等。

2. 学术能力: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扎实的学术基础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并取得创新成果。

3. 研究方法:学位申请人必须熟练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并能够运用这些方法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

4. 创新能力: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能够在学术研究中提出新的思想、新的方法和新的观点。

五、学位授予的标准1. 学位授予的等级: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和学术能力,将学位授予分为不同的等级,如博士、硕士、学士等。

2. 学位授予的评定:学位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学术能力和答辩情况,综合评定学位授予的等级。

第一附属医院

第一附属医院

学综合能力 。
数还可能根据
(西医)
各学科的上线
加试科目: 人数、导师人

数和学科发展
规划略有微调
。3.拟接收推
免生3人。
杨伟民
王雪晶
丁雪冰
许予明
宋波
吴军
李玉生
史长河
季燕
孙石磊
刘新静
张锐
赵璐
杨靖
秦洁
王莉梅
连亚军
刘洪波
谢南昌
张海峰
程璇
徐洪亮
李淑英
李恒芬
宋学勤
郎艳
(105105)精神 01(全日制)精
病与精神卫生 神病与精神卫
1.限招第一学
历为统招全日
制临床医学五
复试科目 : 年制本科毕业
专业课:诊断 生,获得医学
①101思想政 学和外科学总 学士学位。
治理论
论;
2.所设定招生
10
②201英语一 专业基础课 人数为拟定数 ③306临床医 :病理生理学 ,实际招生人
学综合能力 。
数还可能根据
(西医)
各学科的上线
加试科目: 人数、导师人
年制本科毕业 生,获得医学 学士学位。 2.所设定招生 人数为拟定数 ,实际招生人 数还可能根据
(西医)
加试科目: 无
各学科的上线 人数、导师人 数和学科发展
规划略有微调
。3.拟接收推
免生4人。
朱豫
郑广瑛
张凤妍
吕勇
李秋明
万光明
王文战
陈悦
王卫群
董敬民
(105111)眼科 01(全日制)眼 祁颖
学(专业学位 科学临床医学
肖鹏
刘屹林

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XXXX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组织,成员一般不超过三十五人,任期三年。

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主要从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在职教授及相当职称教师中遴选,并吸收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学院推荐,结合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配专职或兼职秘书一人,其中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组成名单由所在学院推荐,校长审批产生,并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2.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3.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宜;4.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5.学位授予质量评估;6.审定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办法;7.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分委员会职责1.审查并提出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2.审查并建议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3.负责组织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学位授予质量评估;4.审查本科生教学计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5.审查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6.研究解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郑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

郑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

郑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本科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2.因违反校纪或考试作弊受记过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者;3.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4.4年(或5年)中累计有25学分(含25学分)、专升本学生2年中累计有12学分(含12学分)以上课程补考或重修者;5.作结业处理者。

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补考或重修60分以上者可再次申请学位课重修。

学位课重修随同低年级同门课程进行,并随同低年级参加同门课程期末考试(不单独命题)。

考试成绩70分以上者,按实考成绩记载并按初次考试对待;考试成绩70分以下者,仍按学位课重修前成绩记载。

第五十二条具有普通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育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的,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于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另授予相应学位证书(或在同一学位证书上注明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方面信息)。

学位课程重修考试工作程序根据《郑州大学普通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学生申请学位考试应先确定考试课程,经院(系)核实所申请的课程确是本学期开设的课程,写出书面申请,在当前学期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安排考试。

学位重修课程,必须是本专业的专业课程或专业主干课程,并且是考试不及格经过补考或重修合格的课程。

在校学生参加学位课程重修考试不受学分限制。

毕业后(申请时间:学制+2)返校申请考试的学生,经补考或重修合格的学分限制在30学分以内。

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核工作程序及细则4、毕业生违纪情况审核:各院(系)在核查毕业生毕业资格的同时,对毕业生在校期间的违纪情况进行清理,根据《郑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的要求,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违纪学生情况,随郑州大学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申报表一同上报。

郑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郑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郑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发布时间:2012-9-14 9:47:14 阅读次数: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为保证郑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授予对象郑州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含高中起点、专科起点)应届毕业生、郑州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2年内的毕业生,符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授予条件1、申请学士学位者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学习期间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2、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须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且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平均成绩保留到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专科起点本科因考试不及格补考的课程不得超过 3 门次,高中起点本科因考试不及格补考的课程不得超过 5 门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考试成绩以《毕业生登记表》为计算依据, 70分以上的课程要达到总课程的30%以上。

3、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合格以上。

4、在郑州大学参加由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三、授予程序1、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于每年的4月份、10月份到所在院(系)办理申报手续(须持二寸照片2张)。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须持毕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1份、二寸照片2张,于每年的5月15~21日、11月15~21日到成人教育学院自考办办理申报手续。

所有申报者应按要求认真填写《郑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登记表》。

2、各院(系)分学位委员会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评审通过后向成人教育学院报送材料。

成人教育学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前言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过程,确保学位的公正与权威性,制定本《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有任何歧视。

2. 权威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由相关教育部门或者机构授权进行。

3. 学术水平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基于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不得以其他因素作为评判标准。

4. 严肃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严肃认真,不得随意授予或者滥用学位授予权。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与要求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者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委员会将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研究成果等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3.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仪式应庄重隆重,由相关教育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组织和举行。

授予学位的方式可以是颁发学位证书或者举行学位授予典礼。

4. 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应包括学位授予的学校或者机构的名称、学位授予的专业和级别、学位授予的日期等信息,并由相关教育部门或者机构签发。

四、学位授予的管理与监督1. 教育部门或者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管理制度,明确学位授予的程序、要求和标准。

2. 学位评审委员会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确保评审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3. 学位授予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学位授予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学位授予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对于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学位、追究相关责任等。

五、学位授予的国际交流与认可1. 学位授予应与国际接轨,吸收国际先进的学位授予经验和标准。

2. 学位授予的结果应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承认,提高我国学位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六、学位授予的改革与创新1. 学位授予制度应与时俱进,根据教育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进行改革和创新。

2. 学位授予的标准和要求应不断提高,以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和人材培养的需要。

郑州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暂行规定

郑州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暂行规定

郑州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暂行规定为充分发挥研究生学习科研的主动性、积极性,认真执行《郑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确保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申请条件一.博士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2.全日制硕士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的全脱产博士研究生;3.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学位论文已形成初稿;4.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在本专业已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具备突出的创新能力。

各学科门类具体要求如下:(1)理科: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4篇论文,其中至少有2篇被SCI全文收录,或3篇被EI全文收录。

(2)医科: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4篇论文,或有2篇被SCI或EI全文收录。

(3)工科: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4篇论文,其中至少有2篇被SCI或EI全文收录;(4)人文社科: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4篇论文,其中在一级学报至少1篇。

发表的论文应以郑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

被SCI或EI 全文收录的论文,必须有相关单位的证明。

核心期刊的界定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列出的刊物为准。

二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2.全日制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全脱产硕士研究生;3.已修满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分,学位课程成绩每门80分以上,学位论文已形成初稿;4.有较强科研工作能力,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内已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各学科门类具体要求如下:(1)文科: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不含增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家级期刊上;(2)理、工、医科:发表论文至少1篇(不含增刊)被SCI、EI、ISTP收录。

发表的论文应以郑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应为第一作者。

第二条申请时间申请提前一年毕业的在12月31日前,提前半年的在9月30日前向研究生院提交毕业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条申请程序1.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经导师推荐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郑州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同时提交申请条件中所要求的各种材料原件、复印件以及证明材料;2.院系按照各项条件逐一审核,签署意见;3.院系将同意提前毕业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按时报研究生院审核;4.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即可进入提前毕业程序。

郑州大学关于修订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郑州大学关于修订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郑州大学关于修订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研发[2013]9号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制订培养计划、开展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最根本的教育文件,也是进行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本次培养方案的修订,要立足学科的建设和发展需求,借鉴国际化的培养方案设置,突出本学科专业特色和优势,强化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与课程体系的深度融合,增强研究生课程内容的前沿性,统筹安排硕士和博士培养阶段,促进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的有机结合,以培养创新能力为目标,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核心,以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管理体系为保障,形成时代特征鲜明的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

根据《郑州大学建设高水平大学规划纲要》及《郑州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要求,结合国家和中原经济区建设发展需求,为便于各培养单位具体开展工作,提出郑州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的指导意见。

一、培养方案修订的基本原则1.培养方案的修订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教育部颁发的《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教研办[1998]1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研办[2000]1号)等文件为指导,充分反映国家、社会及学校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要求,充分体现我校的办学优势和特色。

2.各培养单位要认真总结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及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经验和研究成果,各学科应至少分别对照国内、国外各2所研究型大学同类学科的培养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凝炼学科方向,设置课程体系。

3.培养方案的修订要体现因材施教和个性培养的原则,充分发挥研究生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的自主性,增加选修课学分,丰富选修课内容,为研究生个人制订培养计划留有足够的空间。

二、培养方案修订范围已获得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的学科,可按一级学科制定培养方案;尚未获得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的二级学科,按二级学科制定培养方案。

修订培养方案所遵循的学科划分及名称,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版)》为准。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1)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学位授予要求,并通过学位评审。

(2)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位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3)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术评审。

2. 学位授予的特殊条件(1)对于博士学位授予,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独立研究能力,并在相关领域做出重要学术成果。

(2)对于硕士学位授予,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并完成规定的研究项目。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位课程成绩单、学位论文等。

2. 学位评审学校将组织学位评审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对学位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

3. 学术评审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将由专家进行学术评审。

评审专家将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研究方法和创新性进行评价,并提出修改意见。

4. 学位答辩学位申请人需参加学位答辩,向评审委员会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评审委员会的提问。

学位答辩的结果将作为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

5. 学位授予学校将根据学位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学位答辩的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学位授予的结果将通过正式的学位证书予以体现。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1. 学位授予的标准要求(1)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术研究上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贡献性。

(2)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和学科要求。

(3)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学术评审和学位答辩,证明其具备相应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水平。

2. 学位授予的等级学位授予根据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的不同,分为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两个等级。

博士学位是最高学位,硕士学位是次高学位。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与评估1.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校将建立学位授予的监督机制,确保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郑州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

郑州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一级学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1.学科名称、代码: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122.专业与学科简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的前身是创建于1972年的郑州大学计算技术专业,是河南省最早的计算机专业,其二级学科计算机软件与理论于1992年被国家教育部批准为硕士学位授权点,是1994-1996年度和1997 -1999年度河南省重点学科,并在2000年被确定为2001-2003年度河南省第一层次重点学科,2003年再次确定为2004-2006年度河南省第一层次重点建设学科,2003年另一个二级学科计算机应用技术被确定为河南省重点学科,2006年获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一级硕士授权点和计算机软件与理论博士授权点,2008年确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为河南省一级重点学科。

经过四十年的建设和积累,该学科已具有较好的硬件条件和学术积淀,形成了一支教学经验丰富,科研实力较强,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队伍。

3.培养目标本专业研究生必须认真学习掌握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祖国,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具有自由创新精神,追求真理,献身科学教育事业的敬业精神和科学道德。

本专业以培养能在国民经济建设、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开创型、复合型高层次软件与理论型专门人才为目标。

要求学生宽口径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并能了解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的最新成果和发展方向,掌握本学科的现代先进实验方法和技能,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独立从事本专业领域的科学研究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有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学风。

能胜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的教学、科研、软件系统开发等工作,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硕士学位学术水平。

4.修业年限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申请学位最长年限为4年,即自研究生入学之日起到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其学位论文的时间为4年。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18年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18年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年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为规范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标准和工作程序,提高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管理创新人才培养,吸引优秀生源,特结合我院特色制定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一、评审对象(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硕士研究生,参评的主体为级、级硕士研究生。

(二)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参评资格。

教育部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攻读国外高校学位的,不参与奖学金的评定。

(三)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学业课程考试或考查成绩有不合格者、补考者、重修者;、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导师对研究生考核评价不合格或当年“三助”考核不合格者;、在临床工作中出现医疗差错造成医疗纠纷者。

二、奖学金发放标准奖学金分为、两类。

类奖学金为人民币元,类奖学金为人民币元。

三、评审程序(一)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本次评审中所有科研量化加分项需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获得。

(二)凡本年度注册完成的硕士研究生,须向研究生处提交《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硕士研究生阶段考评表》,并提交科研成果或实践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原件材料。

(三)研究生处对研究生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与审核,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具体量化指标进行计算得出总分值,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奖学金指标数进行截取,划定奖学金等级。

(四)奖学金综合排序网上公示天;(五)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院三、评定内容与方法(下列五项中任何一项得分为零者为不合格)(一)、综合表现(分)全体参评硕士研究生由研究生各年级及各班干部、党总支根据学生的日常政治思想表现、集体活动等进行评定。

一附政字〔2011〕90号

一附政字〔2011〕90号

一附政字〔2011〕90号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关于转发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院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修订颁发的《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豫卫教[2010]3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登记管理,特转发于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登记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2002〕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省辖市级医学教育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及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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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暂行)校研究生 [2006] 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郑州大学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博士学位按下列六个学科门类授予: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

硕士学位按以上六个学科门类另加哲学、经济学、教育学、农学、管理学共计十一个学科门类授予。

学校还可授予法律硕士、工程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公共卫生硕士、口腔医学硕士等7种专业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 25 人组成,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3 人;成员一般应是博士生指导教师,主席由校长或学术造诣较高的专家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人文社会科学学部、理学部、工学部、医学部四个学部学位委员会。

学部学位委员会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行使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部分职能。

学部学位委员会由 9至 11人组成,设召集人 1 -2人;成员一般应是院(系)分委员会主席,召集人由学术造诣较高的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

院(系)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 7 至 15 人组成,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1 至 2 人;主席一般应由学术造诣较高的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或院系负责人担任,成员一般应是研究生导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专门负责学士学位审定工作。

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的组织由学校另行规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分委员会委员及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需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学位委员会及分委员会职责:1、按学位授予的标准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和名誉博士学位;2、审查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3、审查硕士学位授权点、博士学位授权点与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的设置、撤销和评估;4、审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条例、规章及事项;5、评选和推荐优秀博士、硕士论文;6、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与导师管理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学位委员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与会人数须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对有关事项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须达到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且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时必须召开会议,不能采取通信投票方式。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一般每年进行二次。

一般分别为每学期结束前倒数第二周的周四上午进行,学部学位委员会相应提前一周召开。

各院(系)分委员会应在学部会议前一周将初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报学位办公室。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学位委员会、分委员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校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对答辩委员会做出决议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分委员会要逐个对其政治表现、课程考试、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情况、发表论文情况等进行审核。

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一般不进行审核。

但对个别有争议者,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力量重新审核,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确实达到硕士、博士学位标准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对某些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做出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办理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课程及相关要求第九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

第十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必须完成培养计划,达到《郑州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有关课程、学分等要求,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四章学位论文第十一条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

研究生应在查阅、研究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研究方案和选题报告,由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共同审核确定其论文题目以及研究计划。

论文应在学术上或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并具有新见解或新内容。

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文撰写。

论文撰写按《郑州大学关于学位论文印制规格的规定》执行。

学位论文中如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以及非众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要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否则将被视为剽窃行为。

凡引用他人文字资料连续超过250个字符而未注明出处者,可视为抄袭行为。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论文应概念清楚,论据可靠,分析严谨,数据真实,行文规范。

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万字(不含专业学位)。

博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反映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论文应选题新颖、适当,立论正确,分析透彻、推理严谨、论据(数据)可靠、图表清晰、文字简练、层次分明、引证规范。

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字数一般不少于5万字(不含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第十三条指导教师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由研究生向研究室或指导小组作论文报告,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全日制研究生2人,在职人员申请学位3人,其中至少有一位校外专家。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该领域有较深造诣的专家或学者,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办公室每年将按照《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办法》对部分硕士学位论文进行抽查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不少于5人,一般应是博士生导师,由学位办公室组织采用“双盲法”匿名评阅,具体评阅方式参见《郑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双盲法评阅制度实施细则》。

答辩前,评阅人姓名及评阅意见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

评阅人对论文写出的书面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第五章论文答辩第十五条论文正式答辩前一个月,院(系)应组织论文预答辩。

在对论文进行修改后方可送交专家评阅。

第十六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聘请一名校外专家。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其中至少聘请2至3名外单位同行专家,所有委员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答辩委员中一般应有半数以上博士生指导教师。

博士生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所研究领域校外的学术权威或有较深造诣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第十八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列席答辩会,但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主席组织论文答辩,并作好答辩记录,综合论文评语,起草答辩决议书。

第十九条学位论文答辩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

第二十条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应由分委员会审核,并报学位办公室批准备案,答辩结果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学位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1 、学位分委员会成员或院(系)负责同志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2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3 、指导教师简要介绍申请人的论文研究及学习、科研情况;4 、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硕士生一般半小时,博士生一般四十五分钟);5 、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6 、学位申请人及列席会议人员退席。

秘书宣读指导教师和论文评阅人学术评语;答辩委员会对论文及论文答辩进行评议,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做出决议。

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为通过。

7 、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申请人及与会者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论文答辩不合格的处理办法:1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同意,可在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组织答辩一次。

2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学位申请第二十三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在学期间应按我校要求发表反映本人学位论文工作成果的学术论文后方能申请学位。

具体要求参照《郑州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基本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申请硕士学位应提交如下材料:硕士学位申请书、论文评阅意见书、学籍成绩登记表、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开题报告、实验记录、答辩委员会表决票、科研成果复印件、学位论文等。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提交如下材料:硕士学位申请书、论文评阅意见书、推荐人意见书、单位推荐书、资格审查表、课程成绩登记表、开题报告、实验记录、答辩委员会表决票、科研成果复印件、学位论文等。

第二十五条申请博士学位应提交如下材料:博士学位申请书、论文评阅意见书、学籍成绩登记表、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开题报告、实验记录、答辩委员会表决票、科研成果复印件、学位论文等。

第七章其它规定第二十六条对于已作出卓越贡献并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声望的国内外科学家、学者或国外著名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学位办公室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对该项工作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八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应在学校公布。

公布3个月后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如发现学位申请者在入学考试、课程学习、论文撰写、申请答辩、论文答辩等过程中有严重舞弊作假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核实,可以不予受理其学位申请或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三十条未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的学位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决定作出15天内提出书面申诉。

学位办公室收集各方面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会议讨论。

主席、副主席会议若做出复议决定,可提交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重新审核。

审核仍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

对是否进行复议,学位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人申诉书后3个月内做出明确答复。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及在职人员申请专业学位有关要求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要求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可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四条学位证书的日期以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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