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办法
新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
新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有了新的规定了,到底是什么内容呢?下面以下是CN人才网我为大家精心推荐的新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收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出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学位授予单位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得使用国徽图案。
align=“center”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证书制发,加强学位授予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由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制作并颁发给学位获得者。
本办法所指学位证书为博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学位授予信息是学位获得者申请学位的相关信息,以及学位证书的主要信息,包括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章学位证书制发第四条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计、印制。
第五条学位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一致),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骑缝加盖学位授予单位钢印)。
(二)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名称符合国家学科专业目录及相关设置的规定)。
(三)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按国家法定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全称填写)。
(四)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院、所)长签名。
(五)证书编号。
统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
十六位数字编号的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23年授予的学位,填2023);后六位数为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编排的’号码。
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培养更多的应用型创新人才,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形成本办法。
第一条按学位条例规定,我校经XX省学位办公室学位授权审核通过的所开设本科专业有权授予对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校设立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人选由校长提名,校行政办公会通过,报省学位办备案。
院(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其人选由院(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教务处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职责如下:1.审定和修改学士学位授予条件;2.审核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3.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4.研究和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四条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职责如下:1.审查本院(部)本科毕业生在校表现和学业成绩;2.审查本院(部)本科毕业生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3.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4.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五条校、院(部)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均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事宜。
第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届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学士学位申报资格:1.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2.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达到毕业条件。
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1.毕业时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2.因各种原因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3.在学习期间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纪律处分者;4.经重修后取得的必修课学分累计超过24.0(五年制30.0学分)学分者;5.必修课(含独立设置的实验课,不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平均学分绩点理学门类专业(不含护理学、康复治疗学专业)在2.0(不含,不四舍五入)以下者,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门类专业及理学门类的护理学、康复治疗学专业在2.2(不含,不四舍五入)以下者,艺术学门类专业在2.8(不含,不四舍五入)以下者,文学门类专业在2.5(不含,不四舍五入)以下者;6.因其它特殊原因或不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学位授予的程序、条件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合法性。
二、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授予程序包括申请、评审、答辩和授予四个环节。
2. 学位授予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论文、推荐信等。
3.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由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学术论文的质量、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4. 学位答辩:学位申请人需参加学位答辩,答辩委员会由学校相关专家组成,对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论文进行评审和提问。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由学校学位授予委员会负责,根据学术论文的评审结果和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三、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术要求和学业要求。
2. 学术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3. 学业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包括修满学分、通过考试等。
四、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位申请时间和要求,提交完整的学位申请材料。
2. 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论文应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符合学科发展的要求。
3. 学位申请人应积极参与学位答辩,并对答辩委员会的提问进行回答和辩论。
4. 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委员会应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和决策,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与管理1. 学位授予过程中,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与管理机制,确保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2. 学校应加强对学位申请人的指导和培养,提高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3. 学校应定期对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效率。
六、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三条我校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申请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仅受到一次记过及以上处分,但在受处分后的学习期间成绩优良、表现优异,且在整个在校学习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学生向学校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一)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二)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校级及以上奖学金;(三)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包括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等),获得奖励。
第五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或参与国家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经教育仍坚持不改;(二)不符合毕业条件,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三)符合毕业条件,但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8;(四)因违纪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及以上处分;(五)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六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授予辅修双学士学位:(一)辅修双学士学位,是指本科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修读主修专业所在学科门类外的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二)申请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时我校该主修专业必须有一届毕业生;(三)只允许申请主修专业学位之外的另一个辅修专业学位;(四)毕业生离校后不再受理其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申请;(五)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辅修双学士学位:1.获得主修专业授予学士学位资格;2.获得辅修专业证书;3.按《XX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要求修完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外,需另行修满至少15学分的教学环节且成绩合格,其中应含两门专业核心课程或专业选修课程(总学分不小于4学分)、实践教学(3学分)、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8学分);4.辅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小于2.5。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士学位具有重要价值意义,在当今高等教育中具有关键地位,是社会对知识分子的认可,是一种高级文凭,也是一种荣誉。
因此,进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
本文旨在制定一系列办法维护学士学位合法授予,维护学士学位合法有效性,确保学士学位地位和影响力。
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一)授予权限1、学士学位授予的权限仅属于教育管理部门及其批准的高等教育机构。
2、高等教育机构受教育管理部门委托,从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并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1、学生应年满18周岁,并完成指定的课程教学、实习和毕业论文等要求,取得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学历结业;2、学生分数及学习成绩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标准;3、学士学位论文无剽窃、伪造、篡改和重复发表等行为;4、学士学位论文经过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授予学士学位。
(三)学士学位授予管理1、高等教育机构应建立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制度,遵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并履行职责;2、高等教育机构应建立毕业证书存档备查,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3、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后,需要进行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和维护,以查证毕业生的学位和学历真实性;4、各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联系机制,定期接收有关毕业生的社会实践反馈信息,及时向学生反馈学生就业信息,以及为学生创造就业机会,维护学士学位拥有者的社会地位;5、各学校应组织定期学士学位认证,及时查证学士学位持有人的学士学位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其受到应有的尊重和社会地位。
三、总结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是高等教育的基本管理要求。
本文提出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有助于确保学士学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维护学士学位拥有者的社会地位,促进学士学位获得者就业发展,为各高等教育机构提供参考。
《扬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附件:扬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学校规定学习期限内,修完一个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毕业考试)成绩达学校规定要求。
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在某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特别决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1、未达到第二条要求者;2、曾受记过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表现者;3、考试作弊或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4、因特殊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凡因成绩原因而结业的本科生,可在规定的允许学习年限内,向教务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重新修读相关课程,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重新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申请学生填写《扬州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交所在学院教学秘书或教务员,经审查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初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扬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对学生个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集中编制《扬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名册》,对不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按人填写《扬州大学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评审表》,并签注初审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
3、审核教务处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初审结果及有关材料,并将审核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各学院和教务处的审核结果。
破格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经校学位委员会员会审议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票决方式决定授予与否。
票决授予与否,须有三分之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并有超过二分之一出席会议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本办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的质量和诚信。
一、学士学位授权
1.申请学士学位授权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学士学位授权审批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向教育部提出申请。
2.教育部接受申请后,将对申请院校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授权。
3.教育部将按照《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授权结果进行宣布。
二、学士学位授予
1.学士学位授予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实施。
2.在授予学士学位前,应当通过资格审查和学位论文审查,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和研究能力,确保授予的学士学位的质量。
3.授予学士学位后,由学校根据《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教育部报告授予情况。
三、本办法所称的学士学位授权是指教育部对高等院校申请授权学士学位的审批,以及高等院校在获得教育部授权后开始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利。
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根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和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我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
(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专科起点本科为4. 5年,高中起点本科为7年)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 所学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且无考试作弊记录;(四)毕业论文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且对照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未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五)学位主干课程(含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成绩每门均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六)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专科起点本科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为5年)学位外语成绩达到以下要求:1.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成绩60分以上。
(2)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学校指定的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2.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学校指定的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日语、俄语、法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学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二)学习期间各科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且无违纪作弊记录,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三)通过本专业考试计划中的外语课程考试或外语课程符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的要求;(四)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年及上一年度毕业的本科毕业生,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学位法(2024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位工作体制第三章学位授予资格第四章学位授予条件第五章学位授予程序第六章学位质量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第三条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四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条经审批取得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为学位授予单位,其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为学位授予点。
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学位工作体制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学位工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每届任期五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立专家组,负责学位评审评估、质量监督、研究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领导本行政区域学位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含自学考试)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一)遵守、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门技术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学生在毕业后一年内通过学校统组织的3门学士学位课程(大学英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因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篡改或伪造研究结果(数据)等违背学术诚信者。
(二)非学术诚信原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处分未解除者。
(三)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课程考试作弊或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者。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第五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对本科毕业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提出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名单报教务处复核后,统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附则第七条本办法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从2018年1月25日起开始实施,成人高等教育从2018级学生开始实施。
原《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和《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一并同时废止。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本办法。
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
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名称,执行教育部批准公布的学科和专业名称。
笫二条学位授予事项的审定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章学位授予要求第三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除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等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已经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各项要求且经审核准予毕业;(二)毕业时课程平均绩点分大于等于70分(校级公选课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综合素质学分及创新创业学分成绩不计入计算范围);(三)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四)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运用能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毕业时课程平均绩点分小于70分(校级公选课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综合素质学分及创新创业学分成绩不计入计算范围);(二)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三)法律、法规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满足第三条第(二)项要求,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或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取得入学资格(入学资格由学院进行复核);(二)外语成绩优秀;(三)毕业前参加A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参加B类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
学科竞赛的分层分类按照《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参加团体竞赛获奖的应为获奖证书排名前三者;或因其它方面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四)毕业离校后一年内,通过返校重修部分课程,达到课程平均绩点分大于等于70分的条件,计算方法同第三条第(二)项。
第六条第五条第(二)项所指外语成绩优秀,是指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本科阶段修学英语的非英语专业学生毕业前参加CET-4达到600分及以上、或CET-6达到425分及以上(体育、艺术类学生参加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毕业前参加CET-6达600分及以上,或毕业时或毕业后一年内取得专业英语八级合格证书;学其它语种的参照执行;(二)毕业前网考托福(TOEF1IBT)笔试成绩72分(总分120)及以上;(三)毕业前雅思(IE1TS)笔试成绩6.0分(总分9.0)及以上;(四)毕业前纸质托福(TOEF1Paper-basedTEST)笔试成绩520分(总分677)及以上。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环节,它标志着学生经过一定的学习和研究,达到了一定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为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规范和有效,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被制定出来,以明确授予学位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业要求: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定。
2. 学术要求: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包括对所学专业的理论和实践知识的掌握。
3. 研究要求:对于研究型学位,学生必须完成一定的研究工作,并提交一篇符合学术规范的学位论文。
4. 诚信要求:学生必须具备诚信的品质,不得有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可以向学校提交学位授予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和推荐信等。
2. 审核:学校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学术表现和研究成果等方面。
3. 答辩:对于研究型学位,学生需要参加学位论文的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相关专家组成,对学生的研究工作进行评审。
4. 决定:学校根据审核和答辩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学位授予决定应当公示,并向学生发出正式的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是学位授予的正式文件,学生必须按时领取学位证书,并妥善保管。
2. 学位名称:学位授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学位名称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或使用其他学位称号。
3. 学位证明:学位授予后,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学位证明,用于求职、升学或其他需要。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管理1. 审核机构:学校应当设立学位授予审核机构,负责对学位授予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2. 监督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位授予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和规范。
3. 申诉渠道:学生对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核或调查。
六、学位授予的效力和认可1. 学位授予的效力:学位授予是学生获得学位的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
大学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为了加强对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XXXX大学全日制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我校可授予医学、理学和管理学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并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1. 政治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民族团结,品行端正。
2. 学业条件: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正常学习年限+2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大学本科全部必修课及规定的选修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1.5及以上、学位课程绩点平均达2.0及以上,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及其他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在正常学习年限内,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1. 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2. 英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3. 未取得规定学分者;4. 必修课程成绩总平均学分绩点 1.5者;学位课程绩点平均 2.0者;5. 重修课程学分超过总学分1/6(含1/6)者;6. 毕业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合格者;7.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合格者。
8. 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以下情况可申请延期授予学士学位:1. 因英语考试成绩未达学校要求而未获得学位者,在正常学习年限后可申请延长学籍1 2年,在延长学籍期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 可向学校申请学位授予资格;2. 因未取得规定学分而未获得学位者, 在正常学习年限后可申请延长学籍1 2年,在延长学籍期内修够学分, 可向学校申请学位授予资格;3. 因必修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 1.5或学位课程绩点平均 2.0而未获得学位者,在重修课程学分不超过总学分1/6的情况下,在正常学习年限后可申请延长学籍1 2年,在延长学籍期内经重修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可向学校申请学位授予资格;4. 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合格而未获得学位者, 在正常学习年限后可申请延长学籍1 2年,在延长学籍期内补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合格后可向学校申请学位授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知识水平和文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在这个过程中,学位教育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研究生教育,保障学位授予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下面将对该条例进行详细阐述。
一、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学位授予必须要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学位授予应当具备足够的学位授权单位的资格和条件,必须是国家批准设立、具有学术资质和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的高等学校、学术研究机构或者具备研究生教育管理和服务能力的其他单位。
2、授予学位的专业应当为研究生硕士、博士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或者其他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硕士、博士专业。
3、学位授予应当根据具体专业的特点和要求,对学位论文进行严格的学术审查和检测,保证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质量。
二、学位授权单位及其管理、服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学位授权单位应当具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设立,拥有相应的教育和学术管理机构,并保证学术自由、独立和道德规范。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流程,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水平。
对于学位授权单位的管理及其服务机构,学位条例也有明确规定。
其中,学位授权单位的管理机构应当为研究生教育根据专业划分设立高度职能化的管理机构,负责研究生教育管理、组织和协调,并对学位授予的决定负责。
服务机构则应当为研究生教育根据服务内容划分,设立对口的、高品质的服务机构,提供研究生教育中所需的各类支持和服务。
三、研究生教育的组织方式和方法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组织方式和方法在学位条例中得到详细规定。
为了适应不同领域、不同专业的研究生,学位条例规定,研究生教育可以采取全日制、在职和非全日制的多种形式。
其中,全日制研究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学制完成学业,非全日制研究生则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学业时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9•【文号】学位〔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质量,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尽快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实施细则。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对照各自情况,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为平稳过渡,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期间,各单位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可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年所有单位按《办法》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9年7月9日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权第四条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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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办法
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二)在校学习期间,按本专业培养计划或培养方案修满规定学分,经考核合格后准予毕业,并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按《南京邮电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为1.8及以上(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不计入,下同)。
高水平运动员平均学分绩点要求为1.5及以上;国防生平均学分绩点要求为1.7及以上;
(四)外语专业学生通过本校组织的教育部考试中心外语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其中高水平运动员外语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受到处分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除考试作弊和两次以上(含两次)因违反考场纪律外)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时经学校组织评议无明显改进者。
(三)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四)两次以上(含两次)因违反考场纪律而受记过处分者。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资格逐个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各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但高于1.7(含1.7),且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为优秀,并经教务处确认者。
(二)高水平运动员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但高于1.4(含1.4),且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为优秀,并经教务处确认者。
(三)国防生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7 但高于1.6(含1.6),且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为优秀,并经教务处确认者。
第六条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申请授
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平均学分绩点为1.5及以上的毕业生(其中高水平运动员平均学分绩点为1.4及以上),仅因未满足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而未获得学士学位,可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回校申请重修绩点系数低于1.8的课程(含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或毕业设计(论文)(重修总学分不得超过30学分)。
重
修后如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未通过本校组织的教育部考试中心外语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的外语专业毕业生,仅因未满足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而未获得学士学位,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如通过本校组织的教育部考试中心外语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其中外语类专业高水平运动员,外语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开始执行,之前发生的考试作弊(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
解释。
南京邮电大学校长办公室2015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