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兰政办发[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兰政办发〔2012〕62号)为全面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1〕249号)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强化保障功能,提高保障水平,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办发〔2007〕71号)和《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现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提高筹资标准随着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不断提升和中央、省市财政对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补助标准的进一步提高,全市参保普通居民(不含大、中专院校学生及中、小学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80元提高到100元。
大、中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学生及中、小学在校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及补助方式不变。
二、降低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150元调整为1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350元调整为20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700元不变。
对于因病情需要,由下级医院住院转往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不再另行收取上级医院的起付标准费用。
三、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在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12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由2.5万元调整为4万元;大额医疗保险最高补助限额由3.5万元调整为8万元,同时大额补助比例由60%调整为65%。
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正式实施.doc
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18正式实施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18正式实施(二)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缴费提供资助。
并明确了领取条件。
《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当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可以不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但不满60周岁的,如果不按规定参保缴费,则不能享受相应待遇。
同时,调整了个人账户计息政策。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改为按国家规定计息。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按3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执行优惠利率。
调整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
《办法》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
这一规定与《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相一致,更有利于城乡衔接、保护参保人权益。
明确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办法》完善制度内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与此同时,《办法》完善了制度内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对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办法》落实了工作经费和经办人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按照本年度实际参保人数核算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不高于5元,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整合现有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原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机构统一纳入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理,并充实基层经办力量,落实人员编制。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31号_1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31号2007年5月22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2007年5月10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加快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的目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逐步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补助和居民个人自愿缴费相结合,坚持大病住院统筹和医疗救助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统筹标准和使用范围(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具体统筹标准是:1、城镇居民统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
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市州、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30元。
甘肃省医改办、甘肃省人社厅、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市级统筹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医改办、甘肃省人社厅、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市级统筹等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医改办,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甘医改办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市级统筹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医改办、人社局、卫生计生委,庆阳市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6〕9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深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98号)等文件精神,发挥好医保基金保障效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市级统筹市级统筹是提高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和基金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开展异地就医联网结报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目前,我省仍有部分市州没有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市级统筹。
各级医改办、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抓紧制定出台市级统筹政策,加快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市级统筹进度,确保2018年底全部实现市州级统筹。
二、规范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及卫生材料的合理使用各地要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即时结报及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甘卫体改函﹝2018﹞22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及卫生材料的合理使用。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原则上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及卫生材料。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及卫生材料的,须经过定点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审核同意,原则上目录外医疗费用比例控制在10%以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的健康扶贫专项基金承担。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0•【字号】甘政发〔2016〕92号•【施行日期】2016.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6〕9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现将《甘肃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6年11月10日甘肃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立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是医改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障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的关键环节。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任务2016年底前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逐步实现全省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六统一”管理。
二、理顺管理体制(一)职责划分。
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制度政策由省医改领导小组牵头,省医改办负责,会同人社、卫生计生、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参保登记、基金筹集、基金管理、基金支出、基金安全、异地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报等制度,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和业务经办由省人社厅负责。
(二)人员划分。
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各级人社和卫生计生部门占行政编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现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经办队伍中负责政策制定的编制、人员统一划转到同级医改办,承担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制定、医疗服务监管、医药医保联动机制建设等医改工作任务;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现有新农合管理经办队伍中负责具体经办的编制、人员统一划转到人社部门(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探索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减乡居民医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甘肃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92号)、《甘育省医改办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医改办(2017]3号)、《关于兰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兰玫发[2017]9号)精神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给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医保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签资,以基本医疗为主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以收定支、收支乎衡、略有结余,自愿参保、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保大病、保住院;实施住院、门诊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原则,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职工医保水平相平衡约原则,促进城乡居民医促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从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20日开始进行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收缴工作,年底前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制定完善并试运行,2018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合审统一、城乡·体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自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管理。
第五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和覆盖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全市行政区域内范围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按照本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具体包括:(一)农村居民;(二)城镇非从业居民(含中小学生、学龄前儿意);(三)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统称“大中专学生”);(四)灵活就业人员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人员;(五)户籍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外,但在我市办理了《居住证》,同时没有参加其他医疗保险的流动人员及其子女。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0]5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5.21施行日期2010.05.21文号兰政发[2010]58号主题类别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0]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兰州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扶助城乡困难居民享受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群众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救助的专项救助。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领导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审核、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
人社、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审核及有关服务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受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依照本办法承担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公示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二)属地化管理;(三)公开、公平、公正;(四)突出重点,分层分类救助;(五)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个人负担相结合。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兰政办发〔2018〕137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兰政办发〔2018〕1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政策,全面落实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先看病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报工作,有效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险政策(一)提高基本医保保障水平。
自印发之日起,全市所有城乡居民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上调5%。
调整后,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为65%;住院统筹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乙等医疗机构75%、三级甲等医疗机构65%;重大疾病支付限额75%;分级诊疗病种支付限额提高5%(县级75%、乡级85%);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患者先自付10%后,按比例进行报销。
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支付待遇政策、其他报销政策、优惠政策不变。
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保障水平,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达不到大病保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或者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医疗救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进行补偿(以下简称“10元85%报销政策”)。
“10元85%报销政策”按照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甘医改办发〔2018〕7号)执行,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集中管理、统一拨付、统一进行风险调节,由大病保险商业经办机构作为具体执行单位。
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兰州市政府为全市城镇居民提供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城镇居民在患病和就医时的基本医疗需求。
为了更好的实施这一制度,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下面将介绍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二、参保与缴费1.参保对象: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内的居民均可参加保险。
参保主体分为就业参保和居民参保两类。
就业参保属于单位性质和个人原因采取劳动合同外的方式就业的人员,居民参保属于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无业居民。
2.缴费标准:参保人员每月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缴费比例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一般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三、保险权益1.医疗费用报销:参保人员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费用报销。
具体报销比例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一般为基本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
2.就医指导和门诊服务:保险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就医指导和门诊服务。
保险机构会对参保人员的就医情况进行跟踪和分析,并提供相应的健康管理建议。
3.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参保人员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并有相应门急诊费用时,可以享受一定的报销金额,具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比例进行报销。
四、保险管理2.公示和异议处理:保险机构在参保登记和参保缴费后,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如果对参保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由保险机构进行核查和处理。
3.监督和检查:保险机构、社区和相关部门会定期进行对参保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五、费用支付和资金管理1.费用支付:当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就医并符合保险范围时,医疗费用由保险机构提前支付,并由医保机构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核算和结算。
2.资金管理:保险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会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资金进行核算和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使用和合理利用。
总之,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对于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提高其医疗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有关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有关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兰政办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有关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中央驻兰有关单位,市属有关重点企业:《关于调整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已经2021年1月6日市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8日关于调整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有关政策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保有关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医保权益,提升参保职工医保待遇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兰政发〔2001〕11号)、《关于调整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兰政办发〔2011〕23号)及《兰州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兰办字〔2020〕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的颁布实施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现行医保政策在涉及企业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规定与建设法治政府和现实需求已不相适应。
因此,及时调整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有关政策,是关注关切民生、化解风险矛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的依法行政,有利于保障企业职工权益,有利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有效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待遇保障问题,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现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不受用人单位缴费影响,进一步释放用人单位活力和动力,切实体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兰政发[2009]140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22【实施日期】2009.12.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暂行规定》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兰政发【2009】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兰各大中专院校,各有关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3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7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9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社发[2009]69号)精神,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扩大参保范围:(一)根据甘政办发[2007]172号文件规定,在原《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兰政发[2007]71号)规定参保范围的基础上,对户口在农村,但常年随父母在我市城镇上学的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也可自愿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院所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技工学校学生)及全日制研究生,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甘政办发[2008]191号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教育主管部门督导,学校统一组织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兰政办发[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办发【2010】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切实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农民医疗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上有关规定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新农合的实施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参加对象第三条参加新农合对象为户籍在本市的所有农业人口。
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民不再参加新农合。
因城中村改造等政策性原因而农转非但目前仍生活在农村并享受村民待遇的农村人口,以及参加居民医保有困难的居民或农民工,可自愿申请由所在村(社区)审核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列入新农合统筹范围内。
第四条坚持整户参合的原则。
参合对象应以家庭为单位在每年度规定时间范围内缴纳参合费用。
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参合费用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足额缴纳参合费用的,均视为自愿不参加相应年度的新农合。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3•【字号】兰政办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兰政办发[200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兰州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已于2007年12月14日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日兰州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为了全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发〔2004〕5号)、《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1号)及省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障原则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重点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住院或大病医疗费用。
二、范围对象本《实施意见》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或者外省市农业户口,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要参加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后,应当在30日内到所在统筹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
三、缴费方式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行实名制。
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13日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4〕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
坚持从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制度规定、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机构名称、统一管理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的实施要求。
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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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
办法
12月26日,记者从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为保障全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探索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医改办会同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和财政局等部门制定了《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参保人员】
1.农村居民;
2.城镇非从业居民(含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
3.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统称“大中专学生”);
4.灵活就业人员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人员;
5.户籍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外,在兰州市办理了《居住证》,同时没有参加其他医疗保险的流动人员及其子女。
2【如何参保】
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统一到学校所在地县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其他参保人员,携带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相关证件,到就近的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基层社保服务平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兰州市户籍的参保人员不受户籍地限制,可由居民自愿选择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新生儿父母一方的户籍地在兰州市,或父母一方在兰州市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可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出生当年和次年个人医保费用,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六个月的按学龄前儿童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3【如何缴费】
1.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首次在基层社会保障平台核对参保信息后,每年8月1日至12月20日,自愿选择到就近的银行柜台营业网点、基层社保服务平台的pos机、金融便民服务代办点、银行自助缴费系统、手机银行等多种方式行缴费。
2.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在出生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到基层社会服务平台进行参保登记后,在每年1月10日至12月20日,凭《兰州市城乡居民医疗缴费核定单》到就近的银行柜台或代办点缴费。
3.大中专学生个人缴费由学校统一代收、经县(区)社(医)
保局审核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到指定的银行缴费,银行出具缴费凭证。
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必须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医疗保险,在贫困人员认定申报的村委会(社区)办理参保手续。
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进行贫困人员标识确认,个人缴费实行政府资助,政府对低保一、二类人员、特困人员等实行全额资助,个人不再缴费;对低保对象三、四类等贫困人员个人缴费政府给予定额资助,个人承担定额资助外的部分缴费。
享受定额资助的贫困人员,凭《兰州市城乡居民缴费核定单》到就近的银行营业网点或代办点缴费。
个人缴费时间同一般城乡居民。
4【特别提醒】
这些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未参加本统筹区域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产生的医药费;虚挂床位或冒名顶替住院产生的医药费;
2.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急救的情况除外)以及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出国出境就医的(含港澳台);
3.妇幼保健机构的医疗保健费,选择性妊娠手术的医药费,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的治疗费,不孕不育症的治疗费用及辅助生育技术费等;各种预防、保健、美容、健美、医疗鉴定、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费用;
4.非诊断所需产生的不合理检查费用;使用目录外药品
的费用、分解收费、自立项目收费以及违反政策规定等造成的不合理费用;超过物价部门规定医疗收费标准的费用;
5.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致伤病的,工伤、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6.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的情形。
5【报销比例】
参保城乡居民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不同比例报销,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80%;三级乙等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0%;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起付线2400元,报销比例60%。
参保城乡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原级别标准)依次递减20%,但递减不得低于原标准的50%;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住院,不受住院次数和所住医院级别限制,但实际报销费用累计金额最高为4万元,不包括重大疾病。
设有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血吸虫病防治、慢性病防治等公共卫生
项目,应当先执行专项补助政策,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再按照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给予支付,但合计报销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医疗总费用,城乡居民医保报销金额不得超过住院封顶线。
纳入免费治疗的项目,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