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中GP、LP和基金管理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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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负比较分析

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负比较分析

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负比较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为合格投资者筹集的私人基金,用于投资公司股权。

这种基金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对于各种类型的组织形式,其税负比较是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将针对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税负比较分析。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通常由一家有限合伙人(通常称为GP)和一家或多家有限合伙人(通常称为LP)共同组成。

GP通常是一家专业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投资决策,LP则是基金的出资者。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GP通常享有投资管理费和绩效费等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税负。

对于LP来说,由于投资收益通常会受到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税负较高。

三、合伙制基金
在合伙制基金中,投资者通常按比例出资成为基金的合伙人,共同享有基金所产生的收益。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基金的盈利往往会受到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但在分配收益给合伙人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享受合伙人分配的税收优惠政策。

相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合伙制基金的税负相对较低。

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负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对于投资者来说,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负,提高投资回报率。

在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需要充分考虑不同组织形式的税收政策和税负比较,做出合理的选择。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私募基金专用词汇

私募基金专用词汇

私募基金专用词汇
《私募基金专用词汇》
私募基金是一种由私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基金,它通常不对公众开放,但可吸收特定的投资者加入。

在私募基金行业中,存在许多专用词汇,了解这些术语对于理解私募基金运作和投资策略至关重要。

1. GP (General Partner): 私募基金中的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基金的管理者和投资者之一。

GP负
责管理基金的日常运作和投资决策。

2. LP (Limited Partner): 有限合伙人,是私募基金的投资者。

LP通常是基金的出资方,但对于
基金决策和管理没有直接的权利和责任。

3. Capital Call: 资金募集,指私募基金向LP征集资金的过程。

4. Fund of Funds: 基金的基金,指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基金。

这种基金可以通过分散投资来
降低风险。

5. IRR (Internal Rate of Return): 内部收益率,是用来衡量私募基金投资回报的指标。

6. Hurdle Rate: 障碍利润率,指私募基金在投资中需要达到的最低回报率。

7. Carry: 分成,指私募基金投资者在达到一定回报率后,基金管理者获取的额外利润分成。

8. Due Diligence: 尽职调查,指投资者对潜在投资项目进行的调查和分析过程。

以上是私募基金行业中常见的一些专用词汇,对于想要深入了解私募基金运作和投资的人来说,熟悉这些术语是非常重要的。

理解这些术语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基金的运作方式,从而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

单gp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离的架构

单gp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离的架构

单gp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离的架构以单一总合同(General Partnership, GP)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离的架构为标题,本文将探讨这一架构的背景、运作方式以及优势。

一、背景在传统的私募基金行业中,通常由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募集、投资和管理工作。

然而,随着私募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市场的日益竞争,单一总合同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离的架构应运而生。

二、运作方式在这一架构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再是基金的唯一合同当事人,而是由一个单一总合同(GP)和多个有限合伙人(LP)组成的有限合伙(LP)的成员之一。

单一总合同(GP)是基金的运营者,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投资决策、资金募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

而有限合伙人(LP)是基金的出资方,其责任和义务一般受限于其出资额。

三、优势分离GP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架构具有以下优势:1. 专业化:将基金募集和管理的职能分离,可以使私募基金管理人更专注于其擅长的投资管理领域,提高整体的专业化水平。

2. 分工协作:GP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分工关系,可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提高工作效率。

3. 风险控制: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出资方之一,有更大的权力和责任参与基金的决策和风险控制,有助于提升基金的风险管理能力。

4. 管理灵活性:GP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策略的变化,灵活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和运营策略,以追求更好的回报。

5. 公平公正:GP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离的架构可以提高基金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减少利益冲突的可能性,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应用领域单一总合同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离的架构在国内外私募基金行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尤其是在一些规模较大的私募基金中,这一架构更加普遍。

同时,该架构也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私募基金,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债权投资基金和房地产基金等。

五、总结单一总合同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离的架构在私募基金行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通过分离GP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能,可以实现专业化、分工协作、风险控制、管理灵活性和公平公正等优势。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的一般模式与计算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的一般模式与计算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的一般模式与计算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卢宇律师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确定依据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

其中,GP是一般为基金管理公司,拥有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主要提供基金的投资和运作管理,并提供较小的出资。

而LP提供绝大部分的资金,且一般情况下并不参与基金的投资和运作管理。

从盈利点看,GP主要通过提供良好的投资管理和决策,实现基金的盈利基础上,获得投资报酬;而LP则通过提供资金获得投资回报(保值和增值)。

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确定依据就是集中在:如何将GP 和LP的利益有效捆绑在一起、如何对GP进行有效激励、如何实现投资人资金保值增值愿望。

二、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介绍根据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确定依据的探讨,目前PE行业基本上形成了以优先返还出资人全部出资和优先收益——GP激励——按比例分配为顺序的收益分配模式。

具体为:将投资退出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将出资优先返还给全部出资人,并按照8%年化复利优先向投资人分配(该分配原则系考虑资金占用的利息,简称资金占用费),以实现全部投资人出资的保值。

然后,按照“追赶条款”,以在满足LP投资保值的基础上,对GP进行激励。

即,将对投资人的优先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全部向GP分配或按比例在GP和全部投资人之间分配,直到GP所分部分与全部投资人累计所分部分的比例为1:4。

然后,在这个分配基础上还有剩余的,就直接按照GP分配百分之二十,全部投资人分配百分之八十比例进行最后一轮分配。

须说明的是,“追赶条款”的设计目的是对GP进行有效的激励,为了充分实现该条款的目的,一般情况下,LP与GP在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百之间确定追赶比例。

即如果确定百分之百的追赶比例,那么就意味着,投资人按照8%年化复利优先分配后,将暂停分配,剩余部分将全部用于向GP分配,一直到GP所分部分与全部投资人累计所分部分的比例为1:4;如果追赶比例小于百分之百的,那么,投资人按照8%年化复利优先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将按照比例在GP和全部投资人之间同时进行分配,一直到GP所分部分与全部投资人累计所分部分的比例为1:4。

lp作为基金的控股股东的案例

lp作为基金的控股股东的案例

LP作为基金的控股股东概述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有一类投资人被称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LP)。

他们是投资基金的出资人,通常是机构投资者或高净值个人。

与之相对的是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他们是基金的管理者和运营者,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和管理工作。

LP作为基金的控股股东,拥有基金的最高权利和利益。

LP的权益作为基金的控股股东,LP享有以下权益: 1. 获得投资回报:LP作为基金的出资人,享有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这些收益可以通过分红、赎回或转让基金份额的方式实现。

2. 参与基金决策:LP有权参与基金的投资决策,包括投资策略、投资标的的选择等。

LP可以通过基金合伙协议或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行使这一权益。

3. 监督基金管理:LP有权对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基金的运营状况、投资绩效等。

LP可以要求GP提供相关信息和报告,并对其进行评估和监督。

4. 退出基金投资:LP有权在基金期满或其他约定条件下退出基金投资。

他们可以选择赎回或转让基金份额,以实现投资回报。

LP与GP的关系LP和GP是基金合作的双方,他们之间存在一种特殊的合作关系。

GP作为基金的管理者和运营者,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

LP作为基金的出资人,提供资金支持和投资机会。

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下面的图表来表示:LP|------------| |GP ----- GP| |------------|基金LP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基金的控股股东,LP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1. 出资责任:LP应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和时间向基金提供资金支持。

他们应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确保基金的正常运作。

2. 信息披露:LP应向GP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资信息,包括资金来源、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

这有助于GP更好地了解LP的需求和利益。

3.遵守合作协议:LP应遵守基金合伙协议中的约定,包括出资比例、退出机制、投资限制等。

分钟让你了解BT、EPC、GP、LP、PPP、BUI、融资租赁等概念

分钟让你了解BT、EPC、GP、LP、PPP、BUI、融资租赁等概念

3分钟让你了解BT/EPC/GP/LP/PPP/BUI/融资租赁等概念1、PPP: 公私合营模式。

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民间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务管理的模式统称。

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特点:公私合营模式(PPP),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

举例:近期的环保PPP项目-安徽池州污水厂网打包PPP项目,池州项目管网资产价值5.9亿元,两个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10万吨,作价1.2亿,合计7.1亿元,通过公开招标寻找社会合作资本方,最终深圳水务以上述价格中标,管网的模式是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经营,特许经营期为26年。

项目获得安徽省2950万元补贴大礼包,其中700万元管网维护补贴,这一礼包今后每年都有。

2、政府引导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又称创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并吸引有关地方政府、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股权或债权等方式投资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新设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以支持创业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从广义上来说,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基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都属于引导基金。

狭义上的引导基金主要是指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举例: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立于2009年,总规模为30亿元,是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其定位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通过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并重点投资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促进相关产业和科技的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pevc常见条款

pevc常见条款

pevc常见条款PEVC常见条款PEVC(Private Equity and Venture Capital)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是一种非公开市场的股权投资方式。

在PEVC交易中,投资者通过购买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来获得回报。

在PEVC交易中,常见的条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股权投资基金:PEVC交易通常由私募股权基金或风险投资基金发起。

这些基金由专业投资者管理,投资者向基金出资,基金则根据出资比例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

2. GP(General Partner)和LP(Limited Partner):在PEVC基金中,通常存在GP和LP两种角色。

GP是基金的管理者,负责基金的投资和管理;LP是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出资并享受基金收益,但没有直接参与基金管理。

3. 出资与分配:LP通过出资购买基金的股权,成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基金的收益通过投资退出时的股权转让和分红等方式进行分配。

4. 资本调动:基金会根据出资合同的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向LP 调动出资。

通常基金会在投资期内进行多次出资,以便分散风险和提高回报。

5. 投资策略:PEVC基金的投资策略通常有多种选择,包括并购、成长性投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

基金根据自身的投资策略来选择投资标的,并通过管理和监督来增加投资回报。

6. 投资期限和退出:PEVC基金的投资期限通常为5-10年,基金会在这个期限内进行投资和管理。

投资退出通常通过IPO(首次公开募股)或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

7. 投资回报:投资回报是PEVC交易的核心目标之一。

基金通过购买股权来分享目标公司的价值增长和利润分配。

8. GP的管理费和绩效费:GP作为基金的管理者,通常会收取管理费和绩效费。

管理费用于基金的日常运营,绩效费则是基于基金的回报表现来计算的。

9. 合规性和风险管理:PEVC基金在投资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规性管理和风险管理。

基金会积极管理投资风险,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人民币基金的三种架构LP对于GP的无限责任十分看重

人民币基金的三种架构LP对于GP的无限责任十分看重

人民币基金的三种架构LP对于GP的无限责任十分看重人民币基金是一种在中国国内运作的私募基金,其目的是通过募集人民币资金来投资于国内企业。

在人民币基金的运作中,有三种常见的架构,即有限合伙人(LP)对于普通合伙人(GP)的无限责任架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并行的混合责任架构,以及纯有限责任的架构。

本文将重点讨论第一种架构,即LP对于GP的无限责任在人民币基金中的重要性。

在人民币基金中,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是基金的主要参与者。

其中,GP是基金的管理者,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投资管理等职责;LP是基金的出资人,向基金提供资金,但并不参与基金的日常运作。

在LP对于GP的无限责任架构中,LP对于基金的风险承担是有限的,即其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

而GP则承担了无限责任,即在基金出现风险或违约的情况下,GP需要承担无限的责任来保障基金利益和LP的权益。

为什么LP对于GP的无限责任十分看重呢?首先,这种架构能够增加LP的信心和投资意愿。

由于LP的风险承受能力有限,他们更希望有一个有足够信誉和信用的GP来管理他们的资金。

而GP愿意承担无限责任,表明其对于基金的管理能力和信誉有着足够的自信,从而让LP更加愿意将资金委托给该GP。

其次,LP对于GP的无限责任能够提高GP的管理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由于GP face-wholesale nba jerseys 承担着无限责任,他们在日常运作中将更加谨慎和慎重,以保障基金的安全和LP的权益。

另外,这种架构能够增加GP的归属感和责任心,使其更加积极地搜寻投资机会,提高基金的回报率。

此外,LP对于GP的无限责任还能够增强基金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由于GP承担了无限责任,他们将更加注重基金长期的发展和稳定的运营,以避免出现风险和违约的情况。

这种架构能够确保激励GP在整个基金周期中都保持高度的专注和投入,从而维护基金的长期利益。

综上所述,LP对于GP的无限责任在人民币基金中非常重要。

基金相关的三种人-GP LP 管理人

基金相关的三种人-GP LP  管理人
基金相关的三 种人
——GP和LP、基金管理人 2017年12月
目录
01 02 03
普通合伙人(GP)法律主体分析
有限合伙人(LP)法律主体分析
基金管理人法律主体分析
01
普通合伙人(GP) 法律主体分析
(一)GP的法律主体形式
依照我国《合伙企业 法》第二条的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 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 人组成”,以及第六 十一条的规定,“有 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 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由此可知,一个有限 合伙型基金,最少需 要一个普通合伙人 ( GP )和一个有限合 伙人( LP )。其结构 如右图所示:

由以上规定可知,基金管理人的法律主体被限定为公司或合伙企 业,自然人被排除在外。因合伙企业涉及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为 了规避风险,基金管理人通常都会设定为公司形式,尤其是有限 责任公司形式。
(二)普通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的联系与区别
1. 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的法律关系
普通合伙人(GP)是基金的出资人与运营人,与基金之间是一种所有 权关系,并同时具有对基金的管理权限。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之间是 一种委托管理关系,其对基金的管理权限来源于双方的合同约定。由 此可见,GP可以身兼二职,既承担普通合伙人责任,又承担基金管理 人责任。而基金管理人却只能因委托关系而行使职权。两种不同的权 力来源,决定了GP与基金管理人不同的法律地位。
自身的投研能力不强,需要有更好的团队 进行投资运营;
分化、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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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阶段主要LP类型分布
(二)我国现阶段主要LP类型分布

境内LP类型分布
(二)我国现阶段主要LP类型分布

境外LP类型分布

GP和LP相互关系.

GP和LP相互关系.

GP和LP的相互关系GP(General Partner)即普通合伙人,主要是那些进行投资决策的人员,通常情况下就是投资公司的内部管理人士,LP(Limited Partner)即有限合伙人,主要指出资人士。

细究LP、GP关系的缘起逻辑,大致如下:大额度资金投资公司通常会有很多不同的投资项目,每个项目至少需要上千万乃至数亿元的投资金额,但是,投资公司的GP们并没有足够多的金钱,或者,GP为了分摊风险而更愿意将鸡蛋放入不同篮子,分散资金投资多个项目;与此同时,有钱人群体却有坐拥富余资产而没有好的投资方法的苦恼。

在这种情况下,想要获得超额回报的非专业理财有钱人(即LP)便找到投资公司的基金管理人(即GP),提供货币资金给他们,GP汇集LP们的资金(GP也会提供少量货币资金,但更主要提供人力资本)去进行项目投资及管理,通过“你(LP)出钱,我(GP)出力”的合作模式进行资产配置,从回报中获取利润、进行分成,从而实现超额收益。

在国外成熟的股权投资市场上,LP、GP职责分明、边界清晰。

很多LP是养老金或者保险基金,它们通常只用考虑投资、不涉足管理,也无权过问插手GP的投资运作,在约定期限获得投资回报足矣;GP则专事投资,募完LP们的资金后,通过专业的投资、管理及退出,为LP们的资金获得N倍的价值回报,而自己也可以从中获得管理费用及未来利益分享。

但在国内的股权投资市场上,LP、GP的情况则截然不同。

国内LP群体目前尚是散户多于机构的现状,GP并没有太多机会拿到机构型LP的远见长钱,而普通商业企业或个人散户出身的LP们股权投资观念尚不成熟,往往更喜欢快进快出型短钱,无法耐下心等待8~10年的超长期投资,出于对自己财富资产的不放心,LP们充满焦虑,习惯插手投资事务。

私募圈内有个流行的小故事颇能说明这种特殊现象:一位知名外资风险投资家(GP)准备募集人民币基金,他按照国外募资惯例告诉中国投资人(LP):"你们投资后不能参与管理,平时也不能过问,每年我会给你们一份报告。

最新私募基金中GP、LP和基金管理人关系资料

最新私募基金中GP、LP和基金管理人关系资料

私募基金中GP、LP和基金管理人关系解析目录基金相关人——GP和LP、基金管理人万里长征第一步——基金的筹备解密基金内部管理体系三个维度找到带着足够银子的风一样的男人拒绝冲动——“冷静期”为您保驾护航国家引导基金,响应国家“十三五”规划股权投资协议条款及要点基金清算退出的那些事儿基金退出及收益分配合伙基金运作中的7种特殊情况一、普通合伙人(GP)法律主体分析与基金相关的法律主体主要包括普通合伙人(GP)、有限合伙人(LP)、基金管理人等。

(一)GP的法律主体形式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以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由此可知,一个有限合伙型基金,最少需要一个普通合伙人(GP)和一个有限合伙人(LP)。

其结构如下图所示:关于普通合伙人(GP)的法律主体形式,《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这是一条列举式的禁止性条款。

由此条款可推知,GP的法律主体形式是比较宽泛的。

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不能担任GP的主体外,其余不在禁止之列的主体均可以担任GP,具体包括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各式基金等;其中,尤以公司主体及合伙企业主体最为重要。

(二)GP的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GP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为了减小经营风险,在进行基金架构设计的时候,我们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法律规避。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通过比对可知,在GP的各个可选法律主体中,仅以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主体,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主体是最佳选择。

当然,除了有限责任公司之外,有限合伙也较多被采用。

而股份公司因运作比较繁琐,在实践中较少作为基金的GP主体形式出现,但同样也是可选项之一。

GP和LP的权利责任与利益分配

GP和LP的权利责任与利益分配

GP和1P的权利责任与利益分配GP即普通合伙人(Genera1Partner,1P即有限合伙(1imitedpartner)0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标准承担债务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拥有全面的管理和控制权,并有权代表合伙基金签署法律文件,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投资该基金总资本的1%左右,即可享有该基金投资收益20%左右的分成当然,分成基数通常是扣除本金和利息成本后的余额,有时还会扣除基准收益,并按基金全部投资项目的组合计算收益。

有限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作为出资额,但是不能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要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扩展资料一、gp和IP的优先和劣后1优先"和"劣后"表示收益分配的J1褥,优先级和劣后级代表P的不同认购者,其"优先"和"劣后顺序由收益要求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决定。

通常情况下,优先级取得较低的固定回报后,劣后级才能取得剩下的收益2、优先级合伙人一般为风险厌恶型,其诉求仅在保障本金,对收益要求不高;劣后级合伙人则期望"以小博大,同时也承担了较大的投资风险。

二、GP和1P的权利责任与利益分配1GP(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人)发起私募基金,向1P (有限合伙人,即投资人)募集资金。

GP由自然人担任(在美国,GP一般是自然人,在中国,大多数情况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很低,一般占1%,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P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私募股权基金收益的分成是这样的,收益在10%之内(-般是8%),由1P全拿;而超出的部分,GP和1P二八分成。

不同的基金,这个比例会有一定的微调。

LP和GP概念和介绍

LP和GP概念和介绍

LP和GP
LP和GP是私募基金组织形式里的有限合伙里面的两种当事人形态,由发起人担任一般合伙人(GP),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LP)。

在法律上,一般合伙人须承担无限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以投资额为限的法律责任。

一般合伙人也扮演基金管理人的角色,除收取管理费外,依据有限合伙的合同享受一定比例的利润。

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修改后,已允许出现有限合伙的形式。

私募通过信托实现阳光化的“上海模式”,私募机构在信托产品中担当一般受益人的角色,按照一定比例投入资金,作为保底的资金,同时在获取的收益超出预期的时候,一般受益人也可以获取超出预期部分的绝大部分收益,有限合伙接近这种形态
LP(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即VC/PE的出资人。

GP(General Partner,一般合伙人),即VC/PE的管理者。

从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规则来说,LP一般不参与具体的投资和管理,而是交给GP打理。

但每年LP都会了解该基金的投资情况。

gp和lp的并表原则

gp和lp的并表原则

gp和lp的并表原则摘要:一、引言二、GP和LP的定义及角色三、并表原则的含义及目的四、GP和LP的并表方法五、并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六、结论正文:一、引言在金融领域,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PE)和创业投资(VC)行业中,GP (General Partner)和LP(Limited Partner)并表原则是投资者、管理者以及从业者必须掌握的知识点。

本文将详细解析GP和LP的并表原则,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概念。

二、GP和LP的定义及角色GP(General Partner)指的是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

他们具有完全的管理权和决策权,对基金的投资收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LP(Limited Partner)指的是有限合伙人,他们主要负责出资,对基金的投资收益承担有限责任。

他们的角色是被动的,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

三、并表原则的含义及目的并表原则是指在财务报表中,将GP和LP的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进行合并处理的一种方法。

其目的是真实反映基金的整体财务状况,便于投资者、管理者以及监管机构了解基金的运营情况。

四、GP和LP的并表方法并表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收集并整理GP和LP的财务报表;2.按照会计准则,对GP和LP的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进行分类和调整;3.合并GP和LP的财务报表,形成基金的并表财务报表。

五、并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2.遵循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3.注意并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如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4.及时更新并表财务报表,以便于投资者、管理者以及监管机构了解基金的运营情况。

六、结论GP和LP的并表原则是金融领域中一种重要的财务处理方法。

通过并表,可以真实反映基金的整体财务状况,便于各方了解基金的运营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应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遵循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及时更新并表财务报表。

GP与LP收益分配的几种典型模式

GP与LP收益分配的几种典型模式

GP与LP收益分配的几种典型模式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GP(普通合伙人)与LP(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是一项重要的议题。

GP是基金的管理者和投资者,LP是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这种基于投资基金结构的合作模式是为了平衡GP和LP之间的利益,并确保各方在投资过程中获得公平的回报。

以下是几种典型的GP与LP收益分配模式:1.直接分配模式:直接分配模式是最简单和最直接的收益分配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GP 和LP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直接分配利润。

例如,GP可能获得基金利润的20%,而LP则获得80%。

这种模式适用于基金策略相对简单,风险相对较低的情况。

2.瀑布模式:瀑布模式是一种较为复杂的分配模式,它通过设置不同的投资回报水平来平衡GP和LP之间的利益。

在瀑布模式下,先分配基本收益(例如利润的8%),然后再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例如20%)分配超额收益。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激励GP在基金运作初期努力追求高回报,同时也保护了LP的权益。

3.二八制模式:二八制模式是一种常见的分配模式,它将基金分为两个部分,分别为“二”的GP部分和“八”的LP部分。

在这种模式下,GP可能获得基金收益的20%,而LP则获得基金收益的80%。

这种模式适用于GP在基金管理和投资方面承担较大责任和风险的情况下,以激励GP全力推动基金的投资业绩。

4.节点模式:节点模式是一种分配模式,基于投资基金在不同时间点的投资回报情况。

在节点模式下,基金的投资回报被分为几个不同的节点或阶段,每个节点有不同的回报比例。

例如,在初始节点,GP可能获得90%的回报,而LP只获得10%。

然而,在后续节点,比例可能会根据基金的表现和风险情况进行调整。

这种模式可以激励GP在基金的不同阶段追求高回报,并使LP在基金表现较好时获得更高的回报。

总结起来,GP与LP收益分配的模式可以根据基金的战略、风险和回报目标来进行制定。

这些模式旨在确保GP和LP之间的利益平衡,并鼓励GP在基金管理和投资方面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职责。

什么是GP、LP、VC、PE、IB、FOF、TOT、MOM

什么是GP、LP、VC、PE、IB、FOF、TOT、MOM

什么是GP、LP、VC、PE、IB、FOF、TOT、MOM一、首先是GP , LP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 GP ):大多数时候,GP , LP是同时存在的。

而且他们主要存在在一些需要大额度资金投资的公司里,比如私募基金(PE , Private Equity ),对冲基金(Hedge Fund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 )这些公司。

你可以简单的理解为GP就是公司内部人员。

话句话说,GP是那些进行投资决策以及公司内部管理的人。

举个例子:现在投资公司A共有GP1 , GP2 , GP3 , GP4四个普通合伙人,他们共同拥有投资公司A的100%股份。

因此投资公司A整体的盈利,分红亏损等都和他们直接相关。

如果还不明白的话,举个简单例子,在创新工场当中,李开复先生则是一个经典的普通合伙人了。

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 f LP ):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出资人。

很多时候,一个项目需要投资上千万乃至数个亿的资金。

(大多数投资公司,旗下都会有很多个不同的项目)而投资公司的GP 们并没有如此多的金钱一一或者他们为了分摊风险,因此不愿意将那么多的公司资金投资在一个项目上面。

而这个世界上总有些人,他们有很多很多的现金,却没有好的投资方法一一放在银行吃利息在金融界可是个纯粹的亏钱行为。

于是乎,LP就此诞生了。

后台部门的entry-level的薪水基本在60W的base这个水平,无论是HK还是大陆。

当然现在也有个趋势是local pay0前几天在水木的投行版看到UBS在大陆招的quant analyst , base也就税后1W。

这个也让人很是唏嘘。

但是在大陆还是有个问题就是大部分的外资投行受到牌照的限制,不能从事一级和二级市场的业务。

所以现在外资投行在大陆做的大部分都是国内企业在HK或者其他国家上市的项目,以及针对这些类型的上市公司撰写英文版的研究报告(前几天看到有篇新闻写UBS 开始写中文报告了,但是上面对UBS的大陆研究团队也是毁誉参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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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中GP、LP和基金管理人关系解析目录基金相关人——GP和LP、基金管理人万里长征第一步——基金的筹备解密基金内部管理体系三个维度找到带着足够银子的风一样的男人拒绝冲动——“冷静期”为您保驾护航国家引导基金,响应国家“十三五”规划股权投资协议条款及要点基金清算退出的那些事儿基金退出及收益分配合伙基金运作中的7种特殊情况一、普通合伙人(GP)法律主体分析与基金相关的法律主体主要包括普通合伙人(GP)、有限合伙人(LP)、基金管理人等。

(一)GP的法律主体形式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以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由此可知,一个有限合伙型基金,最少需要一个普通合伙人(GP)和一个有限合伙人(LP)。

其结构如下图所示:关于普通合伙人(GP)的法律主体形式,《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这是一条列举式的禁止性条款。

由此条款可推知,GP的法律主体形式是比较宽泛的。

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不能担任GP的主体外,其余不在禁止之列的主体均可以担任GP,具体包括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各式基金等;其中,尤以公司主体及合伙企业主体最为重要。

(二)GP的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GP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为了减小经营风险,在进行基金架构设计的时候,我们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法律规避。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通过比对可知,在GP的各个可选法律主体中,仅以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主体,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主体是最佳选择。

当然,除了有限责任公司之外,有限合伙也较多被采用。

而股份公司因运作比较繁琐,在实践中较少作为基金的GP主体形式出现,但同样也是可选项之一。

(三)GP常用架构图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和有限合伙形式担当GP所构建的基金架构,是我们最常使用的基金架构。

1、GP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架构图以下是普通合伙人(GP)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架构图在此架构中,GP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出现。

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在基金层面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满足合伙企业法要求;同时,在GP(有限公司)内部,根据公司法,各股东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在股东层面有效规避了GP(有限公司)须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风险。

2、GP为有限合伙的架构图GP除了以有限公司形式外,我们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如下图所示:在此架构中,GP以有限合伙形式出现。

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在基金层面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满足合伙企业法要求。

对于GP(有限合伙)的合伙人GP'及LP'来说,因LP'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所以LP'自然阻断风险;但对于GP',则因主体的不同,承担的风险也不尽相同。

(1)当GP'为自然人时,无法规避无限连带责任风险;(2)当GP'为公司法人时,GP'的各个股东在股东层面承担有限责任.合法规避无限连带责任风险;(3)当GP'为有限合伙企业时,有限合伙人自然阻断风险,普通合伙人又须按主体不同继续分类承担风险,大家可以看到,这是一个死循环。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当我们将GP'设定为公司法人时(优选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自然阻断。

同时,我们还惊喜地发现,通过有限合伙和有限公司的架构组合,可以明显地放大杠杆,如下图:假设普通合伙人GP、GP'的出资都是1%,基金份额不变,此时GP'的各个股东只要出资占GP总出资额的1%,就可以达到对基金进行管理的目的。

而且在上图基础上还可以设计成更加复杂的多层嵌套模式:在这种双层嵌套模式下,我们假设每个普通合伙人出资仅占其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1%,则每嵌套一次放大的杠杆都是100倍。

在GP”出资1万元的情况下,GP’的规模为100万元,GP的规模是1亿元,而基金的规模则可以达到100亿元,杠杆放大的效果非常明显。

无论是单层模式还是嵌套模式,为了规避风险,最底层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都会设定为公司形式。

通过这样的架构安排,最大限度地减小了可能的经营风险。

二、有限合伙人(LP)法律主体分析(一)LP主体类型的法律规定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应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査最终投资教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由以上规定可知,基金的LP投资人主体非常宽泛,可以是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养老基金、慈善基金、已成立的其他类型基金等,但都必须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法律要求。

(二)我国现阶段主要LP类型分布以下是我国现阶段主要LP类型分布图:从这张图中,我们大致可以看到LP的主要类型包括企业投资者、VC/PE投资机构、政府机构、银行保险信托、资产管理公司、引导基金、FOF、大学及基金会、主权财富基金、家族基金、公共养老金等。

然后我们再比较一下境内LP类型分布及境外LP类型分布:通过对比,我们发现如下三点:(1)境内企业投资人占据了62%的份额,远远髙于境外的26%(2)政府机构份额占比10%,也远远高于对应的境外投资人;(3)银行保险信托、FOF、公共养老基金等机构的份额远低于对应的境外投资人。

由以上对比可知,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私募基金还远不是一个成熟的私募基金市场。

大量企业资金的参与必将导致运作模式与境外有较大区別,这也是我们后文将进一步探讨的内容。

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公司法》等系列法规比较齐全和完备,对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保护更有利,而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相对薄弱,大量的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尚未建立和健全,还存在许多空白和漏洞,因此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

三、基金管理人法律主体分析除了GP和LP之外,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运营中另一个不可或缺的主体。

(一)基金管理人的法律主体形式《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由以上规定可知,基金管理人的法律主体被限定为公司或合伙企业,自然人被排除在外。

因合伙企业涉及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为了规避风险,基金管理人通常都会设定为公司形式,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二)普通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的联系与区别1、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的法律关系有时候我们会将普通合伙人(GP)与基金管理人混淆。

普通合伙人(GP)是基金的出资人与运营人,与基金之间是一种所有权关系,并同时具有对基金的管理权限。

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之间是一种委托管理关系,其对基金的管理权限来源于双方的合同约定。

由此可见,GP可以身兼二职,既承担普通合伙人责任,又承担基金管理人责任。

而基金管理人却只能因委托关系而行使职权。

两种不同的权力来源,决定了GP与基金管理人不同的法律地位。

2、普通管理人(GP)与基金管理人身份竞合情形在GP自行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情况下,GP与基金管理人为同一个法律主体,存在竞合关系。

此时,GP主体=普通合伙人主体=基金管理人主体,如下图:此图中需要注意的是,GP与基金管理人虽然主体相同,但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权限,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后果也不尽相同。

3、普通合伙人(GP)与基金管理人分立的情形在基金另行聘请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情况下。

GP与基金管理人为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各自拥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如下图:当GP与基金管理人有共同实际控制人时,其情形如下图:既然GP天然就可以担任基金管理人,那为什么还要另外再设立基金管理人呢?其实这个也很好理解,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种:(1)GP主体并不能满足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要求(高管资质、从业资质);(2)自身的投研能力不强,需要有更好的团队进行投资运营;(3)分化、规避风险。

关于GP与基金管理人何时分立、何时合一,并没有一个固化的模式,我们在基金设立时要根据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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