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xx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事后直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名称: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办公固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xx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实施方案提纲实施方案为Word格式(可插入图片、表格或公式),由标准封面和具体内容组成。
报告各页面边距要求设置为上下边距2.5厘米、左右边距2.5厘米,行间距、字间距、字体大小可参考本提纲。
具体内容要求详实清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并按以下提纲撰写,部分内容撰写形式参考备注。
实施方案是专家评审等工作的重要考核依据,请按要求认真填写。
如因申报单位自身原因遗漏要点或表述不清,影响后续评分等工作,其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一、申报单位简介(一)申报单位总体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规模、人员、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或渠道、经营业绩、通过各类资质认证和知识产权情况(列表)、银行资信等状况、企业中远期发展规划和战略等。
(二)申报单位经营服务模式的形式和内容、主要技术或者商业模式创新点、盈利模式、目前用户规模及注册用户数、经济效益;(三)市场竞争力、在国内外所处的地位和水平(包括整体市场规模、市场占有率等)、对行业产业链影响力及对行业发展的带动作用(对上下游配套发展的带动作用、带动企业情况、带动行业规模等。
二、项目内容摘要(一)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建设场地落实情况;(二)建设成果形态:分条简要描述技术创新、服务运营、技术方案、技术标准、应用推广等;(三)实现的指标:分条简要描述项目实现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知识产权成果、示范作用及对产业发展的影响等。
三、项目背景及必要性结合国内外应用或市场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阐述项目对行业产业链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和市场进行分析等。
四、项目建设内容(一)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商业模式、盈利模式、创新模式、建设规模等,尤其需写清楚项目的技术架构、技术路线、创新程度、技术先进性、技术含量等;(二)项目的信息化应用深度,在项目创新过程中,采取何种技术方法或信息化手段,重点解决了哪些关键问题;(三)项目与实体经济的融合程度、扩展能力、跨平台实施程度等(可选填);(四)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情况。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模板】
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效果和绩效目标的有效实现,根据《XX 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发改规〔2019〕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划的项目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扶持计划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文化创意产业扶持计划,包括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工程实验室、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前沿领域中试、产业化股权资助、产业化事后补助、融资贴息、“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学科建设、国家/省项目配套、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设备融资租赁等扶持类别。
第三条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开、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的作用,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项目验收服务机构、审计中介机构和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相关-1-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的基本职责:(一)负责制定项目验收管理、专家库管理等相关制度,建立、维护和管理验收专家库,受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二)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项目验收服务机构和审计中介机构,并委托项目验收服务机构、审计中介机构承担项目具体验收工作。
对项目验收服务机构、审计中介机构和验收专家进行监督、指导及日常管理。
(三)审核项目验收服务机构编报的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论,并向项目单位书面下达验收文件。
(四)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予以撤销或中止处理,并追缴项目单位的应收回资助资金。
(五)归档项目验收材料。
第五条项目验收服务机构是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承担项目验收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的专业机构,其基本职责:(一)按项目验收年度工作计划,督促项目单位编报项目验收申请材料。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方便广大市民查询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的要求,我局汇总了2020年度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深圳市司法局2021年4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5期,下称《公报》××××年第××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5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8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区健康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15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19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5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3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44期)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6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7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12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13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设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4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5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7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41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政策性纾困工作指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45期)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50期)三、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88件)(一)市发展改革委(共8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8期)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9期)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定价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29期)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3期)5.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认定惩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35期)6.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6号,《公报》2021年第1期)7.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首批纯电动泥头车(2018-2019)运营里程考核及超额减排奖励发放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7号,《公报》2021年第1期)8.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延期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8号,《公报》2021年第3期)(二)市教育局(共7件)1.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深教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22期)2.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教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24期)3.深圳市教育局印发《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教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26期)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教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41期)5.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等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教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48期)6.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深教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48期)7.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科研基地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教规〔2020〕7号,《公报》2021年第2期)(三)市科技创新委(共16件)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5期)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7期)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7期)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3期)5.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保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9期)6.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4期)7.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6期)8.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7期)9.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28期)10.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28期)1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28期)1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32期)1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攻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40期)1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4号,《公报》2020年第45期)15.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5号,《公报》2020年第47期)16.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6号,《公报》2021年第2期)(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14件)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补充通知(深工信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5期)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鼓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1期)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1期)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11期)5.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扩大产能奖励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20期)6.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大力度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19期)7.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20年中小微企业上云资助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0期)8.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0期)9.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20期)10.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41期)1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41期)1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时尚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4号,《公报》2021年第2期)(五)市民政局(共3件)1.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0〕2号,《公报》2021年第2期)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0〕3号,《公报》2021年第5期)(六)市财政局(共9件)1.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财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5期)3.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捐献配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6期)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7期)5.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38期)6.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规程》的通知(深财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45期)7.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46期)8.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47期)9.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及注销备案规定》的通知(深财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50期)(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共23件)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5期)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1期)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深人社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1期)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28期)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27期)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7期)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8期)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9期)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30期)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预防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员工适岗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36期)1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4号,《公报》2020年第36期)1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5号,《公报》2020年第38期)1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激励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6号,《公报》2020年第38期)1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扶贫基地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7号,《公报》2020年第38期)1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8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申报管理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9号,《公报》2020年第46期)2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以工代训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0号,《公报》2020年第47期)2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1号,《公报》2021年第5期)2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2号,《公报》2020年第49期)2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和吸纳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3号,《公报》2020年第50期)(八)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5件)1.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6期)2.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24期)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23期)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4号,《公报》2021年第5期)5.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5号,《公报》2021年第5期)(九)市生态环境局(共4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环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32期)2.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积极服务企业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资金措施》的通知(深环规〔2020〕2号,《公报》2021年第1期)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深环规〔2020〕3号,《公报》2021年第3期)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环规〔2020〕4号,《公报》2021年第7期)(十)市住房建设局(共17件)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9期)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9期)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3期)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21期)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23期)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3期)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3期)8.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务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3期)9.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23期)10.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2020年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建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24期)1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24期)1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35期)1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的通知(深建规〔2020〕14号,《公报》2020年第35期)1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5号,《公报》2020年第36期)1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6号,《公报》2020年第47期)1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7号,《公报》2021年第1期)(十一)市交通运输局(共10件)1.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防疫期深圳市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出车奖励发放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大鹏湾引航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深交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21期)3.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整顿和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交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30期)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3期)5.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深交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33期)6.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交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35期)7.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巡游出租车经营权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交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37期)8.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8年第一批扶持计划项目公示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8年第一批扶持计划项目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4.19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8
年第一批扶持计划项目公示
为贯彻落实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及十大重大科技产业专项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我委经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项目受理和材料审核、项目评审和现场考察、部门审核等环节,并经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8年第一批扶持计划初步方案。
现将我委拟扶持项目公示,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发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向我委提出。
单位提出异议的,请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请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姓名不能打印),我委对异议人身份和反映情况予以保密。
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正、公平,保护被公示单位的合法权益,凡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异议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3109室。
邮编:518035
联系电话:*************,88127605
附件: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8年第一批扶持计划拟支持项目名单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19日。
深圳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股权
附件2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股权资助扶持方式)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提高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股权资助扶持方式)。
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产业。
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主要支持企业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实施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股权资助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股权投资和直接资助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自主实施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部分资助的扶持行为。
第一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建立本部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二)编制本部门信用贷款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库,执行已批复的资金预算并进行动态调整,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三)组织项目申报和材料初审,委托财政资金股权代持机构对被投企业进行出资、实施投后管理和股权退出等,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专家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评价等工作,加强对政资金股权代持机构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四)编制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下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或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办理股权投资和直接资助资金拨付,开展资金回收和清算等后续工作。
(五)向社会公示专项资金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包括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项目扶持和资金分配情况,不予支持项目的原因,以及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深府规〔2018〕2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日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为推动深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建设以创新为引领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把深圳打造成为竞争力影响力卓著的创新引领型全球城市,制定本政策。
一、发展重点和工作机制(一)本政策适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深圳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解决跨区域、跨领域和跨部门的重大问题。
各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政策推进落实、扶持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区(新区)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全市工作合力。
(三)市财政每年安排预算,设立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采用直接资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多元化扶持手段,支持我市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创新能力建设、产业化、应用示范推广、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
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四)引导全社会加大基础研究支持力度,对推动我市在前沿领域取得原始创新突破的基础研究学科布局项目,以及支撑产业技术需求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予以最高300万元支持。
(五)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瓶颈和薄弱环节,组织实施重点领域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予以最高1000万元支持。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
(二)对一次性拨付的项目,将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项目单位的银行账户;
(三)对采用其他资助方式的项目,按照相应的预算管理方式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文件或者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建设目
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涉密项目书面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申报。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在每批次各类扶持计划项目申报日期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审工作,重 点审核申报单位资质、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项目有无重复资助、项目单位是否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评 审服务机构可以协助对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初核。常年受理类项目,按月分批审核。
若评审项目情况复杂或者同一时间段评审项目数量过多,确实无法按期完成评审的,评审服务机构可向市发展 改革委申请延期,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累计延期最多不超过4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应当在收到项目评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拟扶
项目名单,并就项目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在建项目逾期未验收等情况向市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结合各部
第二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定最终应资助金额(不高于计划资助金额),开展后续拨付或者收回资金工作。
第十三条评审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自受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会议评审,并协助市发展改革委 对项目开展现场核查,结合专家组评分以及现场核查情况形成项目评审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会议评审环节应当重 点评估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创新性和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等情况,现场核 查环节应当重点核查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专家在评审阶段提出的须进一步核查的问题。论坛展会活动类项目 应当核查其票据及专项审计报告,无需会议评审和现场核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战略性新兴产业合作金融机构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战略性新兴产业合作金融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01•【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战略性新兴产业合作金融机构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引导商业银行、融资担保机构、融资租赁机构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成长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现面向全市公开征集合作金融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作模式符合条件的合作金融机构提交合作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与市发展改革委签订合作协议。
市发展改革委建立风险补偿项目库,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对库内的企业和项目独立开展相关业务,提供产业化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设备融资租赁等融资支持并向市发改委备案。
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后相关融资业务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偿范围,对发生的本金损失按约定比例给予合作金融机构适当补偿,对发生的融资费用给予贷款企业适当补贴。
二、合作机构基本条件(一)合作银行1.在深圳市具备开展人民币贷款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2.自身实力较强,服务网点较多,承诺为入库项目提供产业化信用贷款年末余额不低于3亿元,贷款余额在协议期内每年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
产业化信用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按银行贷款程序对入库项目进行独立审贷,发放的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或以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质押以及以不动产抵押(抵押物的评估值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40%)的准信用贷款,主要用于企业实施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为300万元-1500万元,贷款期限为1-3年。
3.承诺执行优惠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认同并自愿遵守相关操作规程所规定合作银行职责以及完全遵守相关合作协议。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效果和绩效目标的有效实现,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发改规〔2019〕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划的项目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扶持计划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文化创意产业扶持计划,包括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工程实验室、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前沿领域中试、产业化股权资助、产业化事后补助、融资贴息、“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学科建设、国家/省项目配套、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设备融资租-1-赁等扶持类别。
第三条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开、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的作用,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项目验收服务机构、审计中介机构和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的基本职责:(一)负责制定项目验收管理、专家库管理等相关制度,建立、维护和管理验收专家库,受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二)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项目验收服务机构和审计中介机构,并委托项目验收服务机构、审计中介机构承担项目具体验收工作。
对项目验收服务机构、审计中介机构和验收专家进行监督、指导及日常管理。
(三)审核项目验收服务机构编报的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论,并向项目单位书面下达验收文件。
(四)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予以撤销或中止处理,并追缴项目单位的应收回资助资金。
(五)归档项目验收材料。
-2-第五条项目验收服务机构是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承担项目验收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的专业机构,其基本职责:(一)按项目验收年度工作计划,督促项目单位编报项目验收申请材料。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9•【字号】深发改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对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3月19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任务委托和预算管理第四章项目管理机构工作内容第五章行为规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域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核心技术攻关和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化验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制、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等扶持计划项目类别。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是项目的专项资金主管单位,委托项目管理机构承担项目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对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评估。
第四条项目管理机构是指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协助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主要负责:(一)开展项目现场跟踪、资料核验等工作,识别项目存在风险,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情况;(二)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等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并按规定提请验收;(三)开展项目相关技术研究,为市发展改革委提供专业知识支持;(四)组建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的顾问团队,为项目考核、方案调整、资金使用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五)组织完成项目里程碑考核,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里程碑报告;(六)确保项目管理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归档项目相关资料,形成项目档案提交市发展改革委;(七)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管理其他职责。
深圳市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模板】
深圳市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目录一、重点支持领域 (3)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扶持计划 (9)三、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扶持计划 (16)四、高技术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 (24)五、集成电路设计流片扶持计划 (30)六、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扶持计划 (33)七、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限生物医药领域) (36)八、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扶持计划(限生物医药领域) (40)九、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扶持计划 (43)十、高端论坛和展会扶持计划 (47)附件1 (49)附件2 (50)附件3 (51)附件4 (55)附件5 (56)附件6 (59)一、重点支持领域(一)高端装备制造支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组建及提升项目)、产业化事后补助等扶持计划。
1.智能装备。
重点支持智能制造成套设备、高中档数控机床、智能控制及软件、工业芯片与智能模块、智能新型传感器及系统、建模与仿真等。
2.机器人。
重点支持机器人本体、高精密减速器、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速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机器视觉、毫米波雷达、激光雷达等关键零部件及系统集成设计制造。
3.航空航天装备。
重点支持航空航天领域关键零部件、专用装备及整机制造等。
4.精密制造。
重点支持精密工具、精密加工与测量技术、智能化成型、3D打印设备、激光制造工艺与装备、先进科学仪器、工业自动化仪表及系统、智能仪器仪表等。
(二)海洋经济支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组建及提升项目)、产业化事后补助等扶持计划。
1.海洋高端装备。
包括海洋监测技术与装备、无人艇、无人航行器、饱和潜水系统与装备等。
2.海洋电子信息。
包括海洋大数据耦合与可视化等。
3.海洋生物。
包括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藻类酶、海洋生物类创新药等。
4.海水淡化。
包括海水淡化技术与装备等。
(三)生物医药支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组建及提升项目)、产业化事后补助、市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组建及提升项目)、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国际市场准入认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高端论坛和展会等扶持计划。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09•【字号】粤财工〔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33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财税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4月9日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省工程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具体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编制和下达项目计划,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深发改规〔2023〕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2月20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专家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入库管理第三章专家抽取和使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领域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家咨询服务质量,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主管的专项资金领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管理,以及专家入库、抽取、使用、出库等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咨询主要是指市发展改革委主管的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核查、检查、评估、论证、验收、评价等管理过程中需专家提供专业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经审核纳入专家库管理,提供项目咨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家使用单位是指市发展改革委或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从事项目咨询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是专家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二)统筹指导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建设运维等费用;(三)指导监督专家入库、抽取、使用、出库和履职情况等工作;(四)统筹处理相关异议和申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6.20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的公
告
为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抢占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制高点,着力培育新经济新动能,根据《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征求意见稿)。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7月4日前,登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专栏,进入《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在线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或将修改意见建议发至*************.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1.《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20日。
关于发布2021年新兴产业扶持计...
关于发布2021年新兴产业扶持计...辅助网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我局决定组织实施2021年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人工智能、物联网),具体通知如下:一、支持领域(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支持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以创新集聚优势资源和提升产业层级为战略任务,以重点领域服务和模式创新、重大战略布局、规模化示范应用推广、关键技术提升为目标,实施对经济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发展起到支撑引领作用的项目。
重点支持服务于本地龙头企业的产业链关键核心企业。
1.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围绕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激光加工装备、半导体及显示面板制造专用设备、智能物流装备、电池制造专用设备、高端能源装备和轨道交通装备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海洋工程装备领域,围绕海洋深海油气资源开发装备,海洋矿产资源、天然气水合物等开采装备,载人/无人潜水器等探测设备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业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航空装备与卫星应用领域,围绕无人机、航空电子元器件、微小卫星、通信卫星、卫星导航等航空航天装备和产品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2.生物医药产业:围绕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细胞治疗、基因检测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3.新材料产业:重点支持在电子信息材料、新能源材料、生物医用材料和前沿新材料等领域内的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示范验证,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2021年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第二批扶持计划(产业化信用贷款担
2021年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第二批扶持计划(产业化信用贷款担2021年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第二批扶持计划(产业化信用贷款、担资助对象申报项目为企业实行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存有银行贷款市场需求,须同时满足用户以下条件:(一)符合附件1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
(二)使用的独立自主技术成果(包含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技术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备先进性和较好的推广应用价值,具有必要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条件。
(三)项目的财务核算、研发、总装与检测,以及生产和服务的关键环节须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
(四)已按有关规定顺利完成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少于两年。
(五)建设期通常不少于3年。
申报企业须同时满足用户以下条件:(一)在深圳(含深汕合作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企业成立2年(含)以上或属于产业链关键环节新引进重点企业范围。
(二)上一年主营总收入在2000万元-3亿元之间。
(三)信用记录较好。
资助方式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资质以及项目所属领域、技术先进性、建设内容和目标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企业和项目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风险补偿项目库。
市发展改革委合作金融机构向库内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产业化信用贷款扶持低企云1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产业化信用贷款,列入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偿范围,并按照实际缴付的贷款利息给与企业50%的贷款补助补助金。
产业化借款贷款扶植产业化担保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向入库项目发放、由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抵押物的评估值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40%),主要用于企业实施产业化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为300万元―1500万元,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2%,贷款期限为1-3年。
在合作银行完成贷款授信审批程序后,由合作担保机构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备案申请。
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产业化借款贷款,列入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偿范围,按照实际缴付的贷款利息总额50%的比例给与企业贷款补助,按照实际缴付的融资担保费总额50%的比例给与企业担保费补贴。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4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第一批)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4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第一批)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新技术新工艺》
【年(卷),期】2024()4
【摘要】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及“20+8”产业集群相关领域政策,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我委决定发布2024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第一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63-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相关文献】
1.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2.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首席专家评选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2012年3月19日以粤人社规[2012]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组织申报2008年第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及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的通知
5.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出通知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 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科学、高效,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文件,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重点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的专项资金资助方式和扶持计划类别包括:(一)分阶段资助方式,包括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前沿领域中试、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国家/省项目配套等;-1-(二)事后资助方式:1.项目获得批复后资助,包括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集成电路设计流片、高端论坛和展会、创新创业活动等;2.项目通过验收后资助,包括产业化事后补助、融资贴息等;(三)市场化融资资助方式,包括产业化股权资助等。
第四条 各类扶持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基本业务流程主要分为:编制及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项目初审、会议评审、现场核查、确定拟扶持项目计划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集体决策、项目公示、编制项目库和部门预算草案、下达扶持计划、签订项目合同或下达项目批复文件、拨付资助资金、项目日常管理和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资助项目和资金(含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全周期管理,主要职责为:(一)编制及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负责项目受理审核、现场核查、下达批复或签订合同、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全流程项目管理工作,审核项目变更、撤销或中止申请;(二)编制、执行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2-制度要求,办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回收和清算;(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办理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四)建立专项资金失信行为名单并对项目单位、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五)办理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主要包括评审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机构、验收服务机构、合作金融机构、绩效评价机构等,各机构分别负责下列工作:(一)评审服务机构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开展会议评审、材料查验和现场核查等工作;(二)管理服务机构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协助开展项目日常监管、中期评估、中止核查等工作,采用“项目经理人”制承担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等扶持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三)验收服务机构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主要负责项目验收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四)合作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股权代持机构、银行等。
股权代持机构负责制定合作股权投资机构遴选标准并实施动态管理,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对被投企业进行出资,实施财政股权资金投-3-后管理和退出。
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负责独立对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开展风险审核评估,决定是否提供融资支持,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开展资金使用监管、不良贷款追偿、项目监督检查等工作;(五)绩效评价机构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主要负责对项目和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的执行责任主体,主要负责按照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自行组织项目申报,按照批复文件或合同内容规定的建设内容和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建设,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合法、规范使用专项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验收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第三章 申报基本要求第八条 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本规程第二条所指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二)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三)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4-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的,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财务制度健全;(四)可以提供实施申报项目所必需的资金、技术、人员、场地等条件保障;(五)按要求提交工业总产值、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经营指标数据,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相一致。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属于本规程第二条所指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符合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二)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三)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材料;(四)项目的财务核算、研发、生产和服务等关键环节在深圳本地实施;-5-(五)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已按有关规定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且时限未超过2年,已根据需要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六)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扶持计划类别、重点领域、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受理时间、申报材料编制要求、具体审核程序等。
项目单位依照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线申报(涉密项目书面申报)。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每批次各类扶持计划项目申报日期截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审工作,重点审核申报单位资质、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与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项目有无重复、项目单位及有关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
项目通过初审的,市发展改革委进一步组织项目评审或核查;项目未通过初审的,市发展改革委应通过线上方式向申报单位反馈初审的结果及未通过原因。
对国家或省项目配套、高端论坛和展会扶持计划,以国家或省批复文件、市政府有关文件为立项依据,将项目纳入拟扶持项目名单;高端论坛和展会扶持计划应核验其票据及专项审计报告。
-6-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委托评审服务机构组织项目评审或核查,并委托其他有关第三方专业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评审服务机构收到项目评审委托函后,组织专家开展会议评审和现场核查,结合专家评分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项目评估报告并提交市发展改革委。
会议评审环节应重点评估项目创新性和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等情况,现场核查环节应重点核查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专家在评审阶段提出的须进一步核查的问题。
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服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估报告对项目进行复核,将复核后无异议的项目纳入拟扶持项目名单,并就项目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在建项目逾期未验收、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向市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结合各部门反馈意见编制扶持计划后进行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四条拟资助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集体研究决策无异议的,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公示(涉密信息除外)。
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周期、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总投资、拟补助资金、专家评审分数等,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市发展改革委将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分年度编入项目库和部门预算草案。
对于公示异议成立的项目暂缓资助,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另行处理。
同时,市发展-7-改革委应通过线上方式向未予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反馈不予支持的原因。
第十五条 市人大批准、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市发展改革委预算后,市发展改革委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根据扶持计划类别下达项目批复文件或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资助金额及资金使用用途等。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所属计划类别和项目单位预算管理方式,分类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一)对于分阶段资助类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将资助资金分期拨付至非预算管理单位的专用账户或纳入预算管理单位部门预算;(二)对于事后资助类项目,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节点,将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项目单位的银行账户;(三)对于产业化股权资助项目,将财政股权投资资金拨付至股权代持机构专用银行账户,由股权代持机构依照项目批复文件以及投资合同(协议)对被投企业进行出资;项目直接资助资金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至项目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复文件或合同所明确的建设内-8-容和进度要求实施项目建设,按时在线填报单位经营数据、投资完成情况和建设进展等信息。
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财政资助资金购置设备及工器具的,原则上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或委托管理服务机构对项目完成进度、资金投入和专项资金使用、项目重要信息变更等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或延迟项目进度,如确因下列情况导致项目批复或合同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进行书面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一)项目单位名称发生变化且完成法人变更登记的;(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因工作调动、出国(境)、疾病、死亡或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的;(三)项目建设地点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发生变化的;(四)项目执行期需要延长的(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五)根据项目执行实际需求,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用途需要调整且资金调整幅度不超过20%的。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可组织开展必要的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应要求项目单位整改或中止、撤销项目。
出现以下情形,市发展改革委可责成项目单位进行整改:-9-(一)项目单位自筹经费不能落实、组织管理不力;(二)项目未能按照规定进度实施;(三)项目未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四)项目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出现以下情形,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中止处理,停止后续专项资金拨付,追回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一)因自然灾害、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项目;(二)因项目单位经营业务停止、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项目。
出现以下情形,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撤销处理,停止后续专项资金拨付,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一)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项目未按要求整改、长期没有实质性进展、建设内容和目标无法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