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组成设置组织规则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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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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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全市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其审议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的依据。

为规范市规委会的工作程序,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市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依法保证规划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科学调配城市资源,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xx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审议或审定各类城市规划及规划的调整;审定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心城区拟出让土地的规划;审议或审定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定;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人员组成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持规委会工作;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建设、发改、国土、环保、房管、铁路、民航、水利、信息产业、消防、人防、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公共事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东胜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委员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调整的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同志接任。

专家学者原则上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1/5,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推选,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每届任期与市人民政府任期同步。

与议题有关的旗区、单位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列席市规委会会议。

第五条工作机构及其具体职责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

(一)办公室是市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规划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需具有三年以上规划工作经历)不少于3名。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doc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doc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1-目录一、组织构成 (5)二、委员的产生 (7)职责会及其下设机构的三、城市规划委员8..............................程序四、议事规则及会议11........................................................的公众参与五、审议议题12........................................................任及工作要求的六、委员责13....................................................事及工作要求七、其它议15........................................................八、附则15....................................................................................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为切实发挥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委会)作为广州”“审委会事机构的作用,完善市规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市人民政府议制度,特制定市规委会组成及议事制度。

一、组织构成(一)市规委会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主任委员会、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和专家顾问小构成。

(二)市规委会委员由政府委员、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组成。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

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二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0•【字号】岳政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岳政发[200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现将《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乡规划决策、执行、监督、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岳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的作用,促进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规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城乡规划工作。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三条市规委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市人大、市政协相关领导任副主任;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云溪区人民政府、君山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湖风景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电信公司、岳阳电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文化局、市城管局、市人防办、市房地产局、市消防支队、市风景园林局及市规划勘测设计院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委员。

第四条市规委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专家委员会由长期从事城乡规划及其相关工作并卓有成就的专家组成,由办公室提出专家名单报市规委审定。

专家委员会设规划、建筑、市政工程三个专业组。

第五条市规委委员实行继任制,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委员,其成员单位继任人自然成为市规委委员。

第六条市规委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市规委会议并有表决权;二、对市规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将有关议题提请市规委相关会议研究;四、推荐专家委员会成员。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巴府办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巴府办发[2010]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四日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市政府开展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审议决策机构。

规委会的办事机构是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和建设局局长兼任。

规委会的咨询机构是专家咨询组。

第二条规委会的工作职责是:领导、组织全市各层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审议各类规划,审定重大项目规划,为各项建设规划的实施提供行政依据。

第三条市规委会建立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制度。

第四条会议实行表决制度。

所有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2/3以上通过。

决议意见由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署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巴中建设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规委会议题由规委会办公室提出,报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请规委会主任审定。

规委会办公室应在会前2天将审定后的议题报送规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各位委员。

第六条会议邀请省政府驻巴中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列席。

第二章规委会全委会第七条规委会全委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

规委会全委会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延政办发[2012]132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延政办发〔2012〕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延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延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为保障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地履行城市规划委员会的职能,进一步规范市规委会的工作程序,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负责审议全市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的议事机构。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规划、住建、财政、国土、公安、交通、环保、旅游、城管、水务、林业、文物、教育、卫生、商务、文广、交警、消防、新区管委会、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宝塔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兼任,负责处理市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条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中、省有关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审议或审定城市规划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各类城市规划及规划的调整;审定市域内重大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查中心城区重要建设项目、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和重要建筑的设计方案;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三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三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三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2009年3月6日三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09年第二次会议通过)为了标准三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程序,明确职责,提高效率,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机构组成〔一〕主任、副主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二〕秘书长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两名。

秘书长由市政府分管规划工作的领导担任,负责协调项目所涉及相关部门的意见,主持专家技术审查和项目评审。

副秘书长分别由市政府协调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规划建设局局长担任,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受秘书长委托,主持专家技术审查和项目评审。

〔三〕委员委员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四〕办公室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建设局。

二、工作职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三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二)审议年度城乡规划编制、修编计划;(三)审议各类法定城乡规划及规划调整。

涉及容积率调整原则只讨论以下两类:①国有土地尚未出让、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非营利性项目以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②容积率与现行土地招拍挂政策不一致须调整的;(四)审议投资3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划拨用地项目及划拨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项目的选址;(五)审议投资3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六)审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议题。

三、会议议事程序〔一〕申请召开或召集会议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一般由秘书长根据议题准备情况,向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请,经主任批准同意后召开;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

会议申请内容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期,审议议题,参加会议的委员名单,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会议通知由委员会办公室发出。

〔二〕议题准备拟提交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材料由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和审查,提出办公室初审意见,并撰写议题说明。

秘书长负责审核。

凡提交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必须经过以下处理程序:1、议题申报部门与议题涉及的单位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并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连政发〔2015〕8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连政发〔2015〕8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连政发〔201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2日连云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连云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市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依法保证规划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科学调配城乡资源,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一、市规委会的工作职责市规委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审议各类城乡规划及规划的调整;审议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议中心城区拟出让土地的规划;审议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定;履行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二、市规委会的机构设置(一)工作机构市规委会会议形式分为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专题审议会议。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市规委会全体委员参加;主任专题审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参会人员依据会议研究内容确定。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审查组。

1.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是市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审查组各项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的起草、整理、收集和归档工作;负责聘任、增补专家,取消专家资格的准备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规划执行情况,协调规划建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承担市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组成设置组织规则议事程序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组成设置组织规则议事程序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组成设置组织规则议事程序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组成设置组织规则议事程序一、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县政府的审议(查)机构,受县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查),向县政府提出审议(查)意见。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城市发展策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审查专业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审查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四)审查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五)县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和机构设置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由县政府聘任33位委员组成,任期5年。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和专家组。

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的职能是受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县城市规划区内需县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县政府审批的依据(建设项目出让后涉及规划设计条件强制性内容调整、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等重大项目按规定须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组的职能是对县城市规划区内需县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其论证意见作为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依据,其成员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

三、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主要组织规则和议事程序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的原则,凡所审议(查)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员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城乡规划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邀请有关主管部门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查)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程序是:(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拟审议(查)的项目向城乡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审议(查)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秘书处。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常政办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常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5日常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高效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组织机构常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市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决策机构,具体研究市域城乡重大规划问题和重要项目规划。

其组成人员如下:(一)市委书记任规委会名誉主任,市长任规委会主任。

(二)常务副市长及市政府分管规划工作的领导任规委会副主任。

(三)规委会委员由市政府办主任及市政府办联系规划工作的副主任;市监察局、发改局、经科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商粮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交通旅游局、安监局、教育局、水利局、林业局、环保局、法制办、城管执法局、文广新局、人防办、交警大队、消防大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发区(园区)主任、街道办事处主任、乡镇长等组成。

委员如工作职务发生变动,其委员职务随之变更,由新任人员自然接替。

(四)市委、市人大、市政协联系规划工作的市级领导、市委办联系规划工作的副主任、市人大城环工委主任、市政协人资环法制委主任为出席规委会的特邀领导。

规委会下设办公室,由市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具体负责规委会的日常工作。

规委会下设专家库,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

城乡规划工作规则(全文)

城乡规划工作规则(全文)

城乡规划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的指导协调和统一治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GJ、省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导、协调、研究、检查和落实全市城乡规划治理工作。

第三条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治理,实行“阳光”政务,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进展。

第四条规委会的主要职能:(一)协调处理全市城乡规划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论证城市进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年度建设计划)、操纵性详细规划以及各类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总体规划。

(三)研究论证重大的概念规划、重要地区(城市核心、城市门户、主要道路等区域)及地标性建筑的城市设计。

(四)审查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1、中心城区400平方公里规划用地范围内道路红线40米以上道路两侧的大型建筑;2、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单体建筑和5万平方米以上小区的建筑设计方案。

(五)审查市政道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城区主干路及重要区域道路桥梁的设计文件;大型公共广场、体育场、会展中心、车站等设计方案。

(六)审查城市重点地段景观环境工程设计方案,主要包括城市公共绿地、公园、雕塑、小品等。

(七)审查城市对外交通及高压线、输油输气管线等重大基础设施通道、枢纽地区的空间管制。

(八)审议城市规划治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定。

(九)经市政府确定需要提交规委会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机构第五条规委会由市政府领导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城乡规划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建规局、住建局、发改委、公安局、综合执法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环保局、统计局、文广局、外事旅游局、双创办、进展研究中心、城投公司、电信公司、高新区管委会、榆阳区、横山县RM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XX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

XX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

XX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XX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统一指导、协调全县城乡规划工作,并对全县城乡规划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第三条县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县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日常办公费用、材料印刷、聘请专家、咨询调研以及其它必要的经费开支。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县规委会实行全体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委会”)、执行和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分级审议决策制度。

第五条县规委会全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大常委会联系规划工作的副主任、县政府各副县长、县政协联系规划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委员由县民政、发改、工信、教育和体育、科技、财政、统计、自然资源、环保、住建、商务、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气象、公路、消防、供电、供水、供热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省政府派驻XX城乡规划督察员和与审议事项有关的乡镇、街道办及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六条县规委会执委会是县规委会日常审议机构,主任委员由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副县长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委员由县发改、财政、科技、自然资源、环保、住建、交通、综合执法、消防、供电、供水、供热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根据审议事项需要确定参会人员。

省政府派驻XX 城乡规划督察员和与审议事项有关的乡镇、街道办及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七条县规委会下设专家技术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县规委会聘请有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山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山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山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山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是省政府统一指导、协调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三条将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机构组成第四条省城乡规划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有关副省长、省政府副秘书长(或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委员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文物局、省地震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五条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办公室副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文物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专家组,负责对提交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或其办公室审议的重大技术或政策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专家组由高校和科研单位的城乡规划、区域经济、土地利用、综合交通、生态环保、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旅游、水利等方面知名专家组成。

第七条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单位指派有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系。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落实省委、省政府在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开展涉及全省城乡规划、城乡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赤政字〔2017〕1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赤政字〔2017〕1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赤政字〔2017〕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赤峰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月9日赤峰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全面推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性,结合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实际,特制定赤峰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议事规则。

一、组织机构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统一领导、协调、监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城乡规划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一)市规委会组成。

市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委员由政府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

政府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专家委员由城市景观环境建设专家委员会和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有关专家担任。

(二)市规委会机构设置。

市规委会下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委员会、城市景观环境建设专家委员会、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市规委会办公室。

1.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三区一旗”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分管规划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城市景观环境建设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相关委员担任。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宛政〔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三项工作制度的通知宛政〔2018〕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实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更好发挥城乡规划的调控和引导作用,推动城乡科学、有序发展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借鉴先进经验,结合实际,制定了《南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南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无记名表决制度(试行)》《南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8日南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一、总则(一)为提高规划编制水平,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南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三)市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市规委会的组成(一)市规委会的人员组成详见调整后的南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二)市规委会下设技术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担任,委员由省内外城乡规划、建筑设计、交通市政、风景园林、环保、水利、社会科学、产业发展、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和相关部门技术人员组成。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的通知法律法规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的通知法律法规
居巢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巢湖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巢湖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
6、各县区重要敏感区域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
7、提交的其他规划事项。
第十条 建立建设项目主任审阅制度。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在市规委会休会期间,由规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市规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请主任审定,并在下一次市规委会主任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四章 专家咨询组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组为规委会的咨询机构,专家咨询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根据规委会的需要对规委会审议议题进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6、各县区重要敏感区域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
7、提交的其他规划事项。
第十条 建立建设项目主任审阅制度。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在市规委会休会期间,由规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市规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请主任审定,并在下一次市规委会主任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四章 专家咨询组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组为规委会的咨询机构,专家咨询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根据规委会的需要对规委会审议议题进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巢湖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巢湖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

【公文范文】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

【公文范文】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

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全市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其审议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的依据。

为规范市规委会的工作程序,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市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依法保证规划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科学调配城市资源,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审议或审定各类城市规划及规划的调整;审定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心城区拟出让土地的规划;审议或审定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定;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人员组成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持规委会工作;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建设、发改、国土、环保、房管、铁路、民航、水利、信息产业、消防、人防、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公共事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东胜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委员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调整的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同志接任。

专家学者原则上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1/5,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推选,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每届任期与市人民政府任期同步。

与议题有关的旗区、单位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列席市规委会会议。

第五条工作机构及其具体职责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

(一)办公室是市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规划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需具有三年以上规划工作经历)不少于3名。

办公室具体职责:1.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咨询组各项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2.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咨询组审议意见、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的起草和整理工作;3.负责市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负责聘任、增补专家,取消专家资格的准备工作;4.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规划执行情况,协调规划建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5.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其它事项,承担市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宜府办发[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查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121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宜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宜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设立的、非常设的城乡规划议事决策机构。

第二条市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城乡规划决策科学、民主、依法运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市规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风景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各类规划;(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调整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变更;(三)审议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四)审议重大、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五)审议城乡规划管理的地方性技术规定、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机构第四条市规委会由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共24名委员组成。

其中,非公务员委员不超过7名。

市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政府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市政府分管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担任;设秘书长1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

市政府可聘请国内外权威专家担任市规委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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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组成设置组织规则议
事程序
一、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县政府的审议(查)机构,受县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查),向县政府提出审议(查)意见。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市发展策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审查专业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审查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四)审查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五)县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和机构设置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由县政府聘任33位委员组成,任期5年。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和专家组。

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的职能是受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县城市规划区内需县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县政府审批的依据(建设项目出让后涉及规划设计条件强制
性内容调整、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等重大项目按规定须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组的职能是对县城市规划区内需县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其论证意见作为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依据,其成员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

三、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主要组织规则和议事程序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的原则,凡所审议(查)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员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城乡规划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邀请有关主管部门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查)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程序是: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拟审议(查)的项目向城乡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审议(查)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秘书处。

(二)城乡规划委员会如接受申请,即由会议召集人责成秘书处安排会议日程。

(三)秘书处将会议日程通知申请部门,并提前5天将审议(查)项目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给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

(四)会议召集人按会议的日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委员须履行签到手续。

(五)会议期间,会议召集人也可视审议(查)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派代表列席会议。

会议如需进行最后表决,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均需在开始表决之前退出会场。

(六)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审议(查)内容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表决。

(七)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查)意见必须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查)意见,应当作为县政府审批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

未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查)的城乡规划项目,政府不予审批;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同意的项目,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每次会议的会议资料都属政府的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者在会后将这些材料交回秘书处处理。

除非事先获得委员会同意,否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或间接传送有关资料。

如会议资料列为机密文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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