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组成设置组织规则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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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组成设置组织规则议
事程序
一、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县政府的审议(查)机构,受县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查),向县政府提出审议(查)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市发展策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审查专业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审查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四)审查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五)县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和机构设置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由县政府聘任33位委员组成,任期5年。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和专家组。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的职能是受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县城市规划区内需县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县政府审批的依据(建设项目出让后涉及规划设计条件强制
性内容调整、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等重大项目按规定须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组的职能是对县城市规划区内需县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其论证意见作为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依据,其成员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
三、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主要组织规则和议事程序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的原则,凡所审议(查)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员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城乡规划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邀请有关主管部门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查)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程序是: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拟审议(查)的项目向城乡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审议(查)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秘书处。
(二)城乡规划委员会如接受申请,即由会议召集人责成秘书处安排会议日程。
(三)秘书处将会议日程通知申请部门,并提前5天将审议(查)项目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给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
(四)会议召集人按会议的日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委员须履行签到手续。
(五)会议期间,会议召集人也可视审议(查)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派代表列席会议。会议如需进行最后表决,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均需在开始表决之前退出会场。
(六)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审议(查)内容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表决。
(七)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查)意见必须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查)意见,应当作为县政府审批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未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查)的城乡规划项目,政府不予审批;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同意的项目,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每次会议的会议资料都属政府的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者在会后将这些材料交回秘书处处理。除非事先获得委员会同意,否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或间接传送有关资料。如会议资料列为机密文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