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5篇)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抗灾设防是指针对地震、台风、雨雪冰冻、暴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所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第三条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实行预防为主、平灾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____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____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____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防灾要求,制定、修订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将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要求和先进、适用、成熟的技术措施纳入工程建设标准。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材料设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计与施工。
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采用可能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能力,且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第七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以及从事市政公用设施抗灾抗震鉴定、工程检测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城乡规划中的防灾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在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灾害及次生灾害风险、抗灾性能、功能失效影响和灾时保障能力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对策;(二)根据各类灾害的发生概率、城镇规模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性、使用功能、修复难易程度、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等,提出市政公用设施布局、建设和改造的抗灾设防要求和主要措施;(三)避开可能产生滑坡、塌陷、水淹危险或者周边有危险源的地带,充分考虑人们及时、就近避难的要求,利用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等设立避难场所,配备应急供水、排水、供电、消防、通讯、交通等设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一日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办法所指的一般建设工程,是指除前款规定的以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国家和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审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进行表述。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地区或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形变等研究,采用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方法,按照工程应采用的风险概率水准,科学地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和基础资料。
第四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分类管理、部门协作、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地震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查、核定及监管,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正文:----------------------------------------------------------------------------------------------------------------------------------------------------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11月10日建设部令第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乡建设、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以下简称抗震)工作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地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地区内进行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抗震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
抗震计划应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分别组织实施。
第四条抗震工作的任务:贯彻执行抗震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抗震工作规章;组织制定抗震工作的规划、计划;负责管理工程(房屋、工程设施、构筑物等)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编制、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和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调查、评估震后工程震害;参与、指导抢修、排除和震后恢复重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全国城乡建设、工程建设的坑震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抗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工作。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积极开展抗震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抗震知识;推动和加强抗震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积极开展国际抗震科学技术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参加抗震活动的义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在抗震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新建工程抗震设施费用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抗震加固经费源于地方、部门财力和单位自筹。
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性建筑等特殊工程项目,可按管理权限申请专项经费。
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四川)
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确保各类房屋建筑的抗震防灾能力,保障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结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令)等法律、法规精神,现将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未通过抗震设计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二、管理范围成都市抗震办公室负责全市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锦江、青羊、武侯、成华、金牛五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高新区及各郊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抗震设计管理内容(一)初步设计阶段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的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计专项内容;2.超限高层建筑和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应在初步设计阶段,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属成都市区的该类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抗震办公室转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属高新区及各郊区(市)县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市抗震办公室转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施工图阶段1.建设单位在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同时,应将设计单位填写的抗震设计报审资料(详附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完成抗震设计审查;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应包含审查人及审核人签字的抗震审查意见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应有抗震审查专家签字;3.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抗震设计审查意见。
建设局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
建设局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地震是一种灾难性的自然现象,对于工程建设而言,抗震设防是非常重要的。
建设局作为地方政府的直属部门,应当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规范的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以确保所有工程项目都能够在地震发生时保持安全稳定的状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升抗震能力,保障社会稳定。
二、管理目标1.制定和实施科学、规范的抗震设防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抗震要求;2.加强对工程项目抗震设防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和纠正问题,降低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风险;3.提升工程抗震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抗震设防能力;4.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沟通合作,共同推动地震科学和抗震设防技术的发展。
三、制度内容1.抗震设防标准和规范制定建设局应制定自适应于当地地震活动特点的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结构设计、建材选取、施工工艺和监控措施等方面。
2.工程抗震设防审核和批准建设局应设立专门的工程抗震设防审核和批准机构,负责对各类工程项目的抗震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和批准,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抗震要求。
3.工程抗震监督检查建设局应组织定期的抗震设防监督检查,对已经批准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抗震设防符合要求。
同时,也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技术评估和监测。
4.工程抗震技术培训和推广建设局应加强工程抗震技术培训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抗震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班,提升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抗震技术水平,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方法。
5.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的合作建设局应建立与地震学研究机构、抗震设防专家和工程施工单位的密切合作机制,共同研究抗震设防技术和经验,开展科学实验和技术交流,推动抗震设防管理的不断优化和完善。
四、实施步骤1.调研和立项建设局应对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管理情况进行调研,了解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形成项目立项报告。
2.制定制度草案建设局应聘请专业人员编制关于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详细方案,包括各项内容的具体规定和细则。
2024上海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以及既有建筑加固工程(含涉及结构、功能、荷载变化的装饰装修)等。
构筑物参照执行。
优秀历史建筑(文物建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以及全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工作。
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松江区、嘉定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以及所授权的特定地区管委会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权责范围内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的管理— 2 —(超限高层除外),并接受市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事务中心受市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承担抗震设防相关技术咨询和管理配合工作。
第四条(申报)本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纳入建设工程审批管理程序,建设单位可通过一网通办“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联审平台”)申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管理部门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抗震设计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统一审查(以下简称“抗震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联审平台另行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以下简称“超限审查”)。
需要进行多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单位组织完成多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以下简称“多层建筑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不能确定是否需要超限审查或多层建筑专项论证的,可根据需要,在施工许可环节前通过联审平台向管理部门提出设计文件抗震咨询申请(以下简称“抗震咨询”)。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2006年4月日1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颁布日期2006-01-27生效日期2006-04-0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
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及时将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纳入标准、规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村庄、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村庄与集镇防灾专项规划和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
第九条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申请时,应当说明是否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以及适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范围。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百政办发[2010]160号【发布部门】百色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0.13【实施日期】2010.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0〕1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百色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百色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等规定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除此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见附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对我市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四条将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建设字〔2001〕146号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相关管理部门,武汉地区各勘察、设计、建设单位:为了贯彻国家及建设部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总结近年来国内外地震对建设工程造成的震害与工程抗震经验,提高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防灾水平,加强对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工作的管理,武汉市抗震办公室修订了1995年发布的《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部第38号令《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59号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建设部建抗[2000]266号《关于加强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精神,总结近年来国内外地震对建设工程造成的震害与工程抗震经验,提高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防灾水平,加强对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工作的管理,结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实施,特修订了《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凡在本市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武汉地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日常工作的管理部门是武汉市抗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抗震办)。
第四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五条根据湖北省建设厅鄂建文(92)283号“关于确定我省地震基本烈度六度以上县、市的通知”规定,武汉市除黄陂区为六度以下不设防外,其他各区地震基本烈度为六度。
第六条武汉市是百万人口以上的省会城市,又是《全国抗震防灾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中规定的全国重点抗震城市,本市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均应符合如下规定(下文中所述甲、乙、丙、丁类建筑均为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95规范划分的建筑):(一)所有甲类建筑均按七度抗震设防。
【地震办法】济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地震办法】济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济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YYY,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领导,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市、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设立地震服务窗口,所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地震服务窗口办理。
第四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卫生、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论证会,按照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结果,提出合理避让地震地质灾害和抗震不利地段的书面报告。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
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结果,充分考虑潜在地震风险,采取工程性防御或者避让措施。
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经审定的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地区,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在地震小区划以外的地区,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新政[2006]3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6]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新乡市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重点建设地区的地震烈度复核,大、中城市和经济开发区的地震小区划,重大工程场地的地震危险性分析和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及抗震设防标准的确认工作。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市、县(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市发改委、建设、规划、国土、交通、水利、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规划、建设等环节,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单位,以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遵照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价值和重大影响的重要工程;(二)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基本烈度区划图或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大中型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四)医疗、广播、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五)其他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
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
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贵阳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贵阳市建设工程的抗震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可靠,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贵阳市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各类建造工程。
第三条抗震管理办法的目标是确保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符合抗震安全要求,降低地震对建造物及其使用人员的伤害。
第四条抗震管理办法的原则包括科学性、合规性、全面性、公开性和监督性。
第二章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第五条建设工程应按照国家相关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1. 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地震烈度等级确定设防烈度,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目标;2. 在建造物的结构设计中采用合理的抗震措施,确保建造物在地震作用下能够保持稳定,并尽可能减少损坏;3. 通过合理的地基设施设计,确保地基对建造物的抗震性能具有充分保证;4.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并经过相应监理单位的审核。
第六条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 设计依据和设计书;2. 结构荷载计算和地震力设计参数;3. 结构体系、构造形式和材料选型等;4. 抗震设防等级和抗震设防目标;5. 结构抗震设计计算和分析报告;6. 土力、地质灾害及基础设施设计报告。
第三章建设工程抗震施工第七条建设工程抗震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1.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建单位负责施工,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2. 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测,确保施工质量;3. 各种施工设备和材料应符合质量标准,合理使用,并经过质检部门的验收;4. 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八条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建造结构的质量检测。
对于关键节点和关键构配件,应进行特殊检测和强度试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抗震设计要求。
第九条施工完成后,应组织抗震验收。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芜政[2006]35号【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4.18【实施日期】2006.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6〕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25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芜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所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建设工程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建设工程场地的影响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发改、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地震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24年修正)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抗震设防要求第三章抗震规划与选址第四章抗震设计与施工第五章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是指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等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城乡并重、分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徐政规[2013]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徐政规〔20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16日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民政、科技、卫生、公安、教育、交通、水利、城管、园林、民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
其主要形式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和地震烈度区划图。
第四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震害预测工作。
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震害预测结果,采取工程性防御或者避让措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08•【字号】津政发[1998]65号•【施行日期】1998.08.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8〕65号一九九八年八月八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规定》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的管理,提高现有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的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现有建设工程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现有建设工程,是指未列入城市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设施和未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重要设备(仪器)。
第三条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现有建设工程抗震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
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各集团公司、总公司)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开展现有建设工程抗震宣传教育工作,对重点工程的抗震加固计划进行监督检查,推广抗震鉴定、加固的新技术和标准图集。
第五条现有建设工程的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负有以下责任:(一)必须建立和保管现有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原始记录、设计变更、竣工验收、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分级存档。
(二)在现有建设工程接受检查、出租或出卖时,应出示或提供有关其抗震能力的技术档案。
(三)对现有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制定对策和应急措施。
(四)在现有建设工程的管理、使用过程中,应维护其抗震能力,即在进行改造、装修、安装或更换设备以及在屋顶、平台增建临时性建筑、接层等活动时,必须报请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局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制度
地震烈度
根据地震动参数,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的地震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
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结构类型
不同类型的建筑结构,如钢筋混凝土结构、 钢结构、木结构等,有不同的抗震设计规范 。
抗震等级
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将不同的建筑结构划分为不同 的抗震等级,每个等级有不同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要 求。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不适用于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和加固工作。
术语和定义
抗震设防
指在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 中,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建 设工程具备足够的抗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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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审批 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批准文件。如果需 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告 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04
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抗震设防并 落实抗震设防措施;
竣工验收时,是否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 验收,确保工程达到规定的抗震设防要 求。
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 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 律责任。
05
工程抗震设防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范围
未按照规定使用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未按 照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的;
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定履 行监督职责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抗震设防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 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
抗震设防和抗震设防要求
抗震设防和抗震设防要求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五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有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设立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
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应当由15名以上地震行业及有关行业的技术、管理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委托本级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基础资料、技术途径和评价结果等进行审查,形成评审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的评审意见,结合建设工程特性和其他综合因素,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吕政发[2013]3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吕政发[20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吕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7日吕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国家、省和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或者审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进行表述。
本办法所指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条件、地球物理场环境、地震活动规律、现代地形变及应力场等深入研究,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要的一定概率水准下的地震动参数及基础资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发展改革、规划、住建、国土、水利、交通和运输、教育、卫生、房产、煤管等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
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来源:武汉勘察设计网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部第38号令《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59号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建设部建抗[2000]266号《关于加强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精神,总结近年来国内外地震对建设工程造成的震害与工程抗震经验,提高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防灾水平,加强对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工作的管理,结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实施,特修订了《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凡在本市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武汉地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日常工作的管理部门是武汉市抗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抗震办)。
第四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五条根据湖北省建设厅鄂建文[1992]283号《关于确定我省地震基本烈度六度以上县、市的通知》规定,武汉市除黄陂区为六度以下不设防外,其他各区地震基本烈度为六度。
第六条武汉市是百万人口以上的省会城市,又是《全国抗震防灾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中规定的全国重点抗震城市,本市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均应符合如下规定(下文中所述甲、乙、丙、丁类建筑均为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规范划分的建筑):(一)所有甲类建筑均按七度抗震设防。
(二)根据建设部[1984]城抗字第267号文规定,我市江汉区、江岸区、硚口区、武昌区、汉阳区、青山区、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吴家山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园内的乙类建筑及以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按七度抗震设防:1.长江、汉江干提、张公堤及其穿堤涵洞,对江湖排水的重要泵站;2.市内人行天桥、高架桥、轻轨等大型公共设施;3.市区对外主要公路干线的重要桥梁;4.水厂、煤气厂的重要设施和设备;5. 7层砌体结构建筑和10层以上(不含10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6. 30米以上的砖烟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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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
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让活动断层、滑坡、崩塌、地裂缝、采空区和沉陷区等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
第七条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依法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除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